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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朝霞文,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执行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曾某随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把林某解救出来,将曾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曾某因虐待家庭成员而被拘留5天。第一款罪要求当事人自己起诉方可受理,这就是刑法上说的自诉案件。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

描写朝霞文,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执行

人们常见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损毁公私财物、噪声扰民等现象,是一种什么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理?

这些现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行为处罚的法律规范。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也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乱罚,必须有理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们中学生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原则、机关等知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

“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一定要防微杜渐,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力所能及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秩序,做一个合格公民。

举案说法

案例一 大胆的窃贼

2016年6月10日,在某市场内发生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小偷撬窗窜进市场内一烧卤店,偷吃店内的扣肉等食物后,“酒足饭饱”的他竟然还待在店内案板下睡了一宿,结果被市场内的保安逮住。

清晨5时许,市场的保安韩某在菜市场巡逻时,发现市场内一家烧卤店内有异常,便用手电筒照着推门进入店内,发现在店内案板下竟蜷缩着一名男子。该男子刚刚睡醒,韩某厉声喝住,然后用手中的对讲机叫来当班的8名保安,一起将该男子带到物业服务中心。

该男子自称姓曾,今年19岁。6月10日,他因身上没钱饿了一天。当晚9时左右,他逛到某市场内的菜市场,看到一排烧卤店,便动了心思,撬开一家烧卤店的窗户,然后进入店内找东西吃,吃饱了店里烧熟的扣肉,还不想离开,便和衣卧在案板下的空间睡觉,没想到被抓个现行。曾某随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思考:

1.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曾某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行为?对你有什么启示?

律师点评

1.曾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小偷小摸,只是没有达到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本案这种情况给予警告的处罚即可。

2.曾某之所以做出如此行为,一是好吃懒做,缺乏必要的道德观念。二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勤劳致富,不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和做法,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水平。

案例二 醉酒的丈夫

2016年3月的一天,一醉汉深夜归家,与妻子发生口角,竟用铁丝捆住妻子的手脚,置放于大桶中。派出所接到“110”转来的报案,迅速赶到现场处理了这起家庭暴力案件。

醉汉名叫曾某,嗜酒成性。他当天晚上喝了四瓶啤酒和一些白酒,回到家中已是凌晨1点多,妻子林某已熟睡。曾某趁着酒性提起了一些陈年旧账,睡中的妻子被吵醒,和他顶了几句,曾某于是找来铁丝将妻子的手脚捆起来,然后将其放于卖水产品的大桶中。夫妻俩的打闹早就吵醒了睡眠中的女儿和隔壁的邻居,他们先后拨打了“110”。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把林某解救出来,将曾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曾某因虐待家庭成员而被拘留5天。

思考:

1.曾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2.曾某被拘留5天的处罚属于什么性质的处罚?如果曾某把林某虐待致残或致死?会有什么结果?

律师点评

1.曾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没有触犯刑法,故不是犯罪行为,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行为人和被侵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被侵害人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只要虐待行为没有达到不堪忍受的地步,被侵害人一般不愿意向公安机关告诉,即使告诉,也是希望政府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希望行为人改正错误,而不希望给行为人以处罚。因此,对于虐待行为,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2.曾某被拘留是行政处罚;如果曾某把林某虐待致残或致死就会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一款罪要求当事人自己起诉方可受理,这就是刑法上说的自诉案件。

案例三 随意罚款违法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了。

思考:

1.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遇到随意罚款时怎么办?

律师点评

本案共有6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法》设定的6种制度。

1.叶某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能一人进行案件调查(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

2.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先取证、后裁决”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和《诉讼法》中也规定:在复议和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当事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权利保障”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包括陈述和申辩权及听证权。

4.不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简易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类: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资源,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额度很小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处罚程序简化了,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仍然享有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

5.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违反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处罚法又规定了3种例外情况:

(1)2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大家注意,如果不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也不可当场收缴。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其余都要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遇到随意罚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拒缴或缴后保留好证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讲坛

一、还社会一片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在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修改完善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规定的主要亮点有:孕妇不能行政拘留;“足球流氓”受惩罚;扬言放火也要受到惩罚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法只适用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注:本条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只是不执行拘留的情形。)(www.xing528.com)

二、法有规定方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活动探究

活动一 社会调查流浪狗调查

1.标题:关于流浪狗的调查报告

2.正文: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2)主体,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号召。

活动二 辩论会:小偷与大盗

1.辩题

正方: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反方:小时偷针,大时不会偷金

2.具体要求

(1)立论阶段

由正反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地阐述己方的立场。

(2)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3)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结,由正方开始。

(4)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5)结辩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活动三 讨论会:“刘××”同学的高考准考证又丢了

以下是某QQ群转发的一则消息:“捡到一张高考准考证,刘× ×,考点在一中,请朋友们转发,让刘××联系这个号码13373× × ×981。一定帮他群发一下,这孩子一家肯定急坏了。扩散,扩散,别耽误孩子高考!”

遇到这种情况,你怎么办?请同学们深入开展讨论一下。

真相:几乎每年的5月底6月初,都会有这样的信息冒出来。从以前的白××同学,到杨××同学,到今年的刘××同学。而且同一个同学的所留电话号码还不一样。只是和往年有区别的是,今年高考尚未开始,准考证还未开始打印,“刘××”同学的准考证就“丢了”。那么,每年都按时出现的这种丢准考证谣言,发布者到底抱着什么目的呢?公安局网络警察表示,这类消息的发布者一般都是利用市民的好奇心和同情心,发布诸如丢失准考证等谣言,留下收费电话,一旦市民按电话号码回拨过去,并且按电话提示音操作,则会掉入吸费陷阱。

活动探究

案例感悟 网络造谣被拘留

在某市积极全力抗洪的时候,有网友发布微博说,“部队救援物资到了,方便面一包50元,矿泉水一瓶15元,快艇接送一人15元,不给钱不救,心痛啊,求扩散,转吧!”。消息一出,立即引来众多围观者,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但谎言很快被揭穿。经查实,该微博为郑某发布。郑某今年24岁,在一家企业上班,负责电脑设备管理。目前,郑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2016年8月21日,网民在微博上称,“家乡发大水泥石流了,受灾情况严重,无人问津,无人关注!政府都在关心什么?”同时还配发了所谓现场遇难者的图片,经公安机关比对,为汶川地震及境外灾害现场图片。

该条谣言微博的发布者谢某,没有实地到过灾区,仅凭着在网上看到的信息,就把别人网络空间里的内容进行了再加工转载。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局对于散布暴雨灾情谣言的谢某,给予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公安局已对3名编造8月16日暴雨谣言虚假信息的网民,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对21名传播散布虚假不实信息的网民进行了教育训诫。

思考:

1.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严惩网络谣言?

2.该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律师点评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是现实空间,绝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什么“虚拟空间”。网络传言、谣言、谎言,污染着互联网世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毒瘤”。净化网络环境,已经刻不容缓!严惩网络谣言,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网络谣言突破道德底线,触碰法律红线,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稳定,损害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严惩网络谣言,法律威慑必不可少。公安机关及时亮剑、果断出击,集中开展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是顺应民心之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施行。严惩网络谣言,行业监管必须严格到位。互联网的监管涉及部门众多,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广大网民在网上畅游时,要与在现实社会一样,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对于未经证实或难以证实的信息要保持理性,不过度依赖、不轻信盲从,更不随意传播,这是截断谣言扩散途径、压缩谣言滋生空间的有效方法。

维护网络秩序,人人都是参与者。广大网民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使“网络大谣”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网络一个晴朗的天空。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网络谣言”方面的新规定。

新的规定包括: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增加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言启迪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战国)

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

——[波兰]莱蒙特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张居正(明)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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