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职业歧视,无限加班,拖欠工资,拒买社保……怎么办呢?
当我们遇到土地污染,鱼虾绝迹,垃圾围城,毒气刺鼻……怎么办呢?
《庄子·让王》:“春耕种,形足以劳动。”《三国志·魏志·华佗传》:“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尔。”劳动是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活动,是每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劳动合同的保障。人类生存的环境已经越来越差,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我们必须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我们应该为保护生态环境多做有益的事情。
举案说法
案例一 为何裁掉我
有一家大型电器生产公司,近几年效益滑坡,公司濒临破产。经过公司领导的努力,终于有家外国公司愿意注资与他们合作。但是,外方提出要裁减一部分员工,原来公司有1000多人,现在只要500人。公司王总感到很为难,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商议对策。有个职工代表叫李某,他提出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抓到前500号的留下,500号之后的走人,一切听天意。大家听后觉得很荒唐,被否决了。这时有一部分人天天托人求情,王总家的门槛都快被踏破了。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建议被通过。公司通过抓阄的方法进行了裁员,李某抓到了600号,当然得走人。他不服气,找律师咨询,律师说这是违法的,李某立刻纠集大批工人到劳动部门申诉,上级部门纠正了这一做法,并成立了综合测评小组,对每个员工进行了综合考评,前500名留下,后500名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公司。李某排在第498名,可以留下,但两天后,接到通知,他还是被裁掉了。李某找到劳动局讨说法,领导解释说,因为有3名职工虽然处于500名之后,但在经济性裁员中是不能被裁掉的,其中一名被检查出怀孕了,一名在公司曾因工伤留下残疾,还有一名是正在生病,正处于医疗期间。正因为这样,这3名员工补上来,最后3名退下,因此把李某裁掉。没办法,李某只得接受现实,另谋出路。几个月后,李某接到王总电话,叫他回公司上班,其他被裁的员工也相继接到回公司上班的电话。原来通过合资后,效益逐步好转,公司为了加大投产,需要大量职工。原来的职工基本被召回。
思考:
1.为什么大家一致通过的“抓阄办法”无效?
2.法律规定哪些人不能被裁员?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四种特殊情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裁员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用人单位裁员后六个月内要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本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其一,用抓阄方法决定裁员显然违背法理;其二,尽管李某测评中排名在留用范围,但因出现不得解除的法定因素,最终还是面临裁员的境地;其三,由于公司短期发展顺利,在进行裁员后六个月内仍需招人,故李某依法被优先录用。
案例二 私自降低员工试用期工资违法
张某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一家酒店做厨师,并与该酒店签了5年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元。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张某工作认真,踏实能干,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核不合格。该酒店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张某,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降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张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找领导评理。经理称,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酒店制度。张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思考:
1.该酒店和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1.张某到酒店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值得肯定,但合同所明确的权利义务是否正确和恰当,则要视情况而定。酒店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半年的做法,则与条款相违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张某与酒店订立的劳动合同中除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需延长试用期半年这一条违反法律规定外,其余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仍然有效。在此情况下,张某可以继续与酒店履行合同的有效部分,对无效部分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一致予以修改。
2.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内容与有效劳动合同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酒店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1500元,具有法律效力,酒店不能以其制度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如确需变更也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予以变更。因此,在该酒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5年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酒店都必须按照合同有效条款约定的工资标准即1500元支付张某的工资待遇。酒店擅自降低张某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当然,在张某试用半年经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酒店完全可以对张某进行培训或变换张某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岗位重新协商确定工资报酬。如果张某在培训或变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以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我的鱼死谁之过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2016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律师点评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法律讲坛
一、珍惜每一滴汗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试用期条款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时间的长短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①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预告解除(无补偿)。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即时解除(单位过错,有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E.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即时解除(劳动者过错,无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预告解除(劳动者原因,无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只要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www.xing528.com)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爱护我们的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在工程设计的同时,设计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环评报告对经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仍然消除不了的,必须排放的少量污染的治理设施进行设计;在施工阶段,施工部门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安排污染治理实施的施工计划,并组织施工,保证同时竣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污染治理设施要经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2.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范围:区域性限期治理,如:三河、三湖;行业性限期治理;企业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构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对象:排放废水、废气的单位;产生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申报时机:建筑噪声在工程开工15日前;新、改、扩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活动探究
活动一 社会调查:环境现状调查
近年来,随着本地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引进了几个污染比较大的企业,如某水泥厂、某化工厂、某牛肉加工厂等。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为了改善环境,作为中学生的你,利用假期搞一个环境现状调查,撰写一篇关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字数不少于两千,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一份。
1.自行设计一份调查表。
2.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目的、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结果、建议。
3.将调查报告分别报送手机报、电视台、周报社和生态环境局。
活动二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黄某3年前在重庆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某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某已离职为由拒绝。
黄某多次与企业领导协商解决未果,今年他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代理官司。
假如你是这名律师,请写好出庭的申请书。格式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
××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黄××诉被申请人重庆××化工企业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新的《劳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迫于无奈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仲裁庭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具体要求:
1.要求完成申请书中的省略部分内容,也就是主体部分。
2.申请书中所诉求的内容必须要引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新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一 我们的环境,我们的家园
2016年9月,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体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居民纷纷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躲避。上午,一些群众认为是位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的,于是前往围攻。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中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少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入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风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思考:
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
律师点评
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电镀厂的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纠纷仅存在于农药厂和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案例感悟二 长江非法电鱼,被判放流幼鱼
楚天都市报报道,某区检察院依据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谁损害、谁修复”的新规,对两起非法捕捞案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两案被告人雇人雇车,购买了12万尾幼鱼、609公斤成鱼,放流长江作为“赎罪”。
2017年5月,陈某在某长江水域驾船电捕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作案渔船、电鱼工具及22.05公斤渔获被收缴。
去年8月,李某等三人驾驶两艘渔船,在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电捕鱼,被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和130.35公斤渔获被收缴。
今年3月28日,两起公益诉讼案在长江某码头水域执行。检察院联合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农林水局渔政执法大队,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对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判决,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在作案水域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生态。据估算,在长江水深1米以上的流水水域进行电捕鱼作业,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1/4可被捞起。两案共捕鱼152.40公斤,应放流成鱼609.6公斤;另放流幼鱼12.802万尾,以补偿鱼卵损失。
两起非法捕捞案中,检察机关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认知,提升了广大群众保护长江生态的意识。
思考:
法院判决为什么重视生态修复?
名言启迪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丘(春秋)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美]德沃金
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然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
——[美]诺曼·卡曾斯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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