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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律:教育大计护航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法院最终判决小武赔偿宋老师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孩子的母亲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侯某的状况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诉至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2010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侯某表示同意送孩子入学,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据此,侯某应当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生活与法律:教育大计护航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为了明事理增才干,为了懂礼节晓大义,为了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必须学习。在家里学习,在学校学习,在社会学习。

可是,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谁才有资格教育我们呢?怎样才能享受优质教育呢?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各自应承担怎样的义务与责任呢?教师、家长、学生各自应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你就会发现,教育不只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事,更是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关系到民族的兴衰与未来,保障社会长远发展的宏伟事业。雨果说:“多建一所学校就会少建一所监狱。”马克·吐温说:“你每关闭一所学校,你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只有尊师重教、科教兴国,方能做到人才强国。

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的义务。

让我们从现在开始,珍惜青春年华,刻苦学习吧!

举案说法

案例一 发帖骂老师,删了也赔钱

2015年,小武从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因为对老师感到不满,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帖子,点名道姓地对该校一些教师品头论足,其中包括该校教师宋某。帖子发出后,不少人转载并评论。一次偶然的机会,宋老师本人看到了这个帖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协调下,小武在派出所同宋老师见了面。在公安机关,小武承认了自己发帖的经过,并向文章中涉及的几位老师表达了歉意。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宋老师发现这个帖子已经被大量转载,而且评论中还有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回帖对他进行谩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宋老师认为,尽管小武在公安机关承认了其侵权行为,但却并没有积极地消除帖子的恶劣影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武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面对老师的起诉,小武表示,在宋老师起诉前,该文章已经删除,且文章只是表达了他个人的看法,因此不答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可以证实小武撰写并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宋老师的名誉权,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小武赔偿宋老师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思考:

1.小武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2.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律师点评

俗语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今天却有一些人无视师道尊严。小武虽在口头上表示歉意,但既没有在网上公开反省错误,也拒绝支付赔偿。小武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指责宋老师,有损宋老师形象,给宋老师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宋老师的评价,侵害了宋老师的名誉,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到处罚。

案例二 离异父亲,奇特教育

2000年11月,经法院调解,侯某和前妻王某离婚,孩子经双方协议由侯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儿子从幼儿园带走,在家自行教育,没有让儿子上学。孩子的母亲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侯某的状况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诉至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对于这种封闭式教育,侯某自己很满意,他认为自2004年6月从幼儿园把孩子接回家里后,孩子有了良好的发展,改掉了很多恶习,纠正了严重的自卑行为。现在的孩子生活快乐,积极向上。经过侯某的教育,孩子只有8岁却可以通读《三国演义》,可以流畅读英文书报,还养成了每天阅读的习惯,甚至可以借助英文词典通读英文原版小说。侯某认为自己的教育是成功的。

2010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法院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侯某表示同意送孩子入学,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思考:

1.法院为什么会作这样的处理?

2.谈谈你对父母不送子女上学自己教育的看法。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孩子在侯某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说明侯某对孩子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孩子与侯某的关系融洽,身体健康,王某也不能证明孩子与侯波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故孩子随侯某生活比较适宜。

但应注意的是,让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据此,侯某应当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案例三 高考舞弊,8人获刑

2007年高考前夕,乡镇干部王某与同事方某都在为自己孩子高考的事情头疼。孩子们平时的成绩实在是不理想,临时抱佛脚都来不及,若是靠他们自己考试,十有八九考不上理想中的大学。于是铤而走险,6月1日晚,王某、方某分别约上当年孩子也参加高考的施某、任某和谢某等,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商量,制订出了一个详尽的作弊方案并进行分工:王某负责购买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施某负责购买试题和答案,卖家林某答应在开考后半小内通过QQ和施某进行交易;谢某则物色到支某等6名在校大学生做“枪手”。6月7日上午开考后,一切都在计划中进行,施某通过QQ向林某购得语文高考试题及部分答案,找来的大学生“枪手”支某等6人立即解答,考生家长通过手机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考生,考生则通过无线耳塞接收答案。

语文作弊,过关!数学作弊,成功!英语作弊,没被发现!当一切即将神不知鬼不觉地结束时,他们在最后一场考试中被逮了个正着。

这场高考舞弊案,参加作弊的考生不仅一律被取消当年高考各科的成绩,同时他们在下一年度将不得报名参加高考。2009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作弊军团中8人从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多位著名律师一致认为,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用耳麦、接收器等高科技产品进行作弊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思考:

1.这些作弊者违反了什么法律?

2.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高考舞弊行为?

律师点评

父母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学子想进名校渴望也可以体会,但通过作弊获取高分的方式严重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的公正性,是社会不能接受、法律不能容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考是选拔性考试,是挑选人才的途径,它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每个考生的前途与命运,决定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因而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考试的信度,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公信力。严厉打击舞弊行为,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社会正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讲坛

一、教育大计,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教育法的作用是教育法律内在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其内在功能作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

(1)指引作用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它是《教育法》的规范功能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外部表现。《教育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体现,明确规定哪些是国家赞成和鼓励的可以做的,哪些是国家命令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教育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即评价作用,是《教育法》的标准功能的外部表现。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是教育法律规范。

(3)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范的预示功能决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并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使其得以传播。其次,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从正负两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

(4)保障作用

《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这种作用是教育法律的强制功能的表现。就教育权利来说,国家的教育管理权、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权等,如果没有法律的认定和保证,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对教育义务来说,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得到落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哺育花朵,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追溯历史,“义务教育”这一概念提出距今已有300多年,最早见于公元17世纪欧洲的德意志魏玛邦国,当时该邦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6岁至12岁的孩子必须入学,否则“罚其父母”。到了19世纪70年代之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德国英国、法国、美国,以及日本都开始实施义务教育。

中国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是在清末,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提出开展义务教育,国民政府后来也曾作出过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清政府和国民政府的义务教育只停留在文件上,并没有真正实施。

我国义务教育开始法治化进程,是在1982年。当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为贯彻宪法精神,1985年5月,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指出,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入宪和中央决定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国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1985年小学入学率由20世纪50年代的60%提高到90%,师资队伍通过公办与民办两条路得到有力扩充。这些,也为义务教育法制定出台创造了条件。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此外,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也进行过修正。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是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宣告了义务教育全免费时代的到来——《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除此之外,《义务教育法》还有两个重大亮点。

一个亮点是,首次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写进法律,提高教育质量。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

另一个亮点是,实施问责制,对各级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义务教育法》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义务教育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现在义务教育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一些新的特点,如均衡式、公平式、公共式在《义务教育法》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均衡式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增加。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化,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就是要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要有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义务教育法》给予这两个问题极大的重视,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一)教师资格的获取要求

1.基本要求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当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思想素质(www.xing528.com)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要求(如图6-1所示)

表6-1

注:以上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如果申请人持部队院校毕业文凭申请,须提供军人服役的转业证明;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4.普通话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以上的证书。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省级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2)不对语文学科、幼教学科的申请人作其他特别要求(只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即可)。

(3)博士学历的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免考,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证书不予免考。

5.体检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和试讲等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人需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以及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人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上半年一般安排在4、5月份,下半年一般安排在9、10月份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未通过不再安排补考。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七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世界各国对待体罚的分歧

世界各国对待体罚的态度有较大分歧,大体分三种。

有些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其中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挪威、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和罗马尼亚。

还有一些国家也禁止体罚学生,但要求恢复体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日本、英国,其中,英国甚至在完全禁止体罚后又重新开禁。

英国虽在1989年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家长也不得体罚学生,但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

于是,从2006年4月开始,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使英国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新法生效后,教师将获得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的权力,以及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也可以对学生用于不良用途的手机实施收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一直禁止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要求学校推行“宽松教育”。禁令让教师觉得“绑手绑脚”。日本对体罚的规定比较严格,如将课堂上喧哗的学生逐出教室就算“体罚”。

另外,有一些国家允许体罚,这些国家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美国。

美国法律规定,在学校执行教育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判例法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第5144条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

活动探究

活动一 策划“教育法”校内宣传活动:宣传《教育法》

1.确定《教育法》主题“活动月”。

2.利用“国旗下讲话”,宣讲教育法。学校以升旗仪式作为教育学生的重要渠道,宣传《教育法》和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知识。扩大教育的范围,让广大学生加深印象,增强教育效果。

3.举行主题班会,异彩纷呈。在主题班会活动中,班级以“《教育法》在我心中”“我看《教育法》”“辍学的危害”“我的未来”等为主题,采用座谈、辩论、演讲等形式让学生充分参与,使学生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力争收到较好效果。

4.建设校园文化,融法于景。学校将《教育法》及教育均衡发展相关知识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利用学校宣传栏、电子屏、墙体文化等进行展示,让师生对《教育法》及教育均衡发展相关知识熟记于心。

5.举办征文活动,加深认识。通过学生对《教育法》的真实感受,征集学生作品,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6.总结表彰先进,扩大持续影响。学校通过对主题“活动月”中表现优秀的班级和学生进行表彰,提高学法守法积极性,增强学习《教育法》的内生动力。

活动二 情景剧表演:我要上学

剧情:山村初中女生赵某某面临因山洪暴发、父亲不幸离世、家中债台高筑、全家生活艰难的困境。债主邓某某在县城开了一家饭馆,正缺帮手,趁机动员赵某某帮其打工,以打工带还债。赵某某无奈,边打工边学习。

在二喜叔和学校田老师的帮助下,赵某某重新回到了学校,开始了新的上学梦。

主要演员:赵某某、邓某某、二喜叔、田老师、旁白学生。

活动三 搜集有关成功教育的故事,并在全班交流

全班以小组为单位,收集成功教育的故事,并在班会课上分享给其他同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例如:

“三八二十三”

颜回是孔子的学生,颜回爱学习,德行又好,是孔子的得意门生。一天,颜回去街上办事,见一家布店前围满了人。他上前一问,才知道是买布的跟卖布的发生了纠纷。

只听买布的大嚷大叫:“三八就是二十三,你为啥要我二十四个钱?”颜回走到买布的跟前,施一礼说:“这位大哥,三八是二十四,怎么会是二十三呢?是你算错了,不要吵啦。”

买布的仍不服气,指着颜回的鼻子说:谁请你出来评理的?你算老几?要评理只有找孔夫子,错与不错只有他说了算!走,咱找他评理去!

颜回说:“好。孔夫子若评你错了,怎么办?”买布的说:“评我错了输上我的头。你错了呢?”

颜回说:“评我错了输上我的冠。”二人打着赌,找到了孔子。

孔子问明了情况,对颜回笑笑说:“三八就是二十三哪!颜回,你输啦,把冠取下来给人家吧!”

颜回从来不跟老师斗嘴。听孔子评他错了,就老老实实摘下帽子,交给了买布的。那人接过帽子,得意地走了。对孔子的评判,颜回表面上绝对服从,心里却想不通。他认为孔子已老糊涂,便不想再跟孔子学习了。

第二天,颜回就借故说家中有事,要请假回去。孔子明白颜回的心事,也不挑破,点头准了他的假。颜回临行前,去跟孔子告别。孔子要他办完事即返回,并嘱咐他两句话:“千年古树莫存身,杀人不明勿动手。”

颜回应声“记住了”,便动身往家走。路上,突然风起云涌,雷鸣电闪,眼看要下大雨。颜回钻进路边一棵大树的空树干里,想避避雨。他猛然记起孔子“千年古树莫存身”的话,心想,师徒一场,再听他一次话吧,从空树干离开。他刚离开不远,一个炸雷,把那棵古树劈个粉碎。

颜回大吃一惊:老师的第一句话应验啦!难道我还会杀人吗?颜回赶到家,已是深夜。

他不想惊动家人,就用随身佩带的宝剑,拨开了妻子住室的门闩。颜回到床前一摸,啊呀呀,南头睡个人,北头睡个人!

他怒从心头起,举剑正要砍,又想起孔子的第二句话“杀人不明勿动手”。他点灯一看,床上一头睡的是妻子,一头睡的是妹妹。

天明,颜回又返了回去,见了孔子便跪下说:“老师,您那两句话,救了我、我妻和我妹妹三个人!您事前怎么会知道,要发生的事呢?”

孔子把颜回扶起来说:昨天天气燥热,估计会有雷雨,因而就提醒你“千年古树莫存身”。你又是带着气走的,身上还佩戴着宝剑,因而我告诫你“杀人不明勿动手”。

颜回打躬说:“老师料事如神,学生十分敬佩!”

孔子又开导颜回说:“我知道你请假回家是假的,实则以为我老糊涂了,不愿再跟我学习。你想想:我说三八二十三是对的,你输了,不过输个冠;我若说三八二十四是对的,他输了,那可是一条人命啊!你说冠重要还是人命重要?”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离婚父亲应承担女儿的教育费用

王女(1998年1月生)自2009年9月父母离婚起跟随母亲一人生活,其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其生活教育费100元。

2015年,王女初中毕业考入当地广播电视大学(三年制职业中专)。根据该校的录取通知,王女上学报到时应缴纳入学三年期间的3840元学费(该收费标准获当地政府批准)。为能够继续上学,王女以母亲下岗无力承担学费,父亲拒绝支付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亲增加给付生活教育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王父系建筑工人,现在外施工,具有支付能力。

王父应承担其女就读职业中专的全部学费。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以父母同意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王女就读的职业中专性质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高中”范围,所以王女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王女诉请其父给付的生活教育费,是必要和合理的,依法应予支持。

名言启迪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

——李觏(宋)

为学莫重于尊师。

——谭嗣同(清)

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讲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

——邓小平

只有由受过教育的人民组成的国家才能保持自由。

——[美]杰斐逊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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