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风华正茂,天真烂漫,心中的理想插上翅膀,携着追求,拥着向往。花季少年,青春蓬勃,笑容甜甜,心中的憧憬绘出蓝图,画上和谐,添上鲜艳,描绣中华靓丽的明天。
花儿总要经历风雨的吹打,花季少年健康成长常常遇到不和谐的音符,时刻引诱毒害着花季少年。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现象严重。校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家庭教育简单粗暴,过分溺爱。未成年人溺水身亡屡见不鲜,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时有发生……当伤害逼近,当灾难来临时,我们需要一把锋利的武器,我们需要一个温暖的港湾。
少年犯,多么刺耳的声音。可是他实实在在就在我们身边。有的少年犯罪事实令人咋舌,触目惊心。他们也曾拥有美丽的梦想,只不过一失足而成千古恨。一些不以为然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使他们误入歧途。花季少年的道路,有太多的坎坷和荆棘,需要一道道篱笆和斑马线加以呵护。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陪伴我们健康成长,指导我们小心慢走,帮助我们实现追求,创造辉煌。
举案说法
案例一 少年劫犯险进班房
15岁的陈某是独生子,上了初中成绩又不好,整天不愿上课,想与同村的伙伴一起辍学,出去打工。2015年暑假,他又提起打工的事情。父母觉得应当借机让儿子吃点苦头,让他知道没有知识,在外面打工是非常辛苦的,好让他回心转意,再好好读书,就同意了儿子的请求。为了能让儿子早点出去找工作,就按村里大多数人的做法,把年龄虚报了两岁。身份证显示为1997年出生,已满18周岁,实际上他是2000年出生的。然后让陈某的姨夫给他联系了一个印刷厂,陈某就开始了他的暑假打工生涯。
没想到,不到一个星期就出事了。2015年6月27日,陈某和老乡朱某及另外五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出去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有人提议搞点钱花。过会儿,来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朱某说,就这个人吧。几个人一哄而上,骑车人见那么多人朝自己过来,飞快地骑车跑了,几个人一分钱也没“搞到”。
过了几分钟,几个人准备回家。突然来了几个警察,见他们形迹可疑,就进行盘问。在他们身上搜出一把西瓜刀,警察将他们带上了警车。在弄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后,遂把他们留在了看守所。
一个星期后,检察机关决定不对陈某提起公诉,免于起诉。
陈某终于回家了。
思考:
1.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他又受到了哪些特殊的保护?
2.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监护人出于好心,改动被监护人的年龄,实际上这样做弊大于利。虽然蒙混过关获得劳动资格,但也使被监护人失去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年龄特征与社会经验的欠缺,偶然卷入犯罪行为的风险远高于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最大程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国家针对未成年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系列条款,明确规定: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区别对待,重在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案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小”司机惹大悲剧
2017年1月21日,未满18岁的梁某驾驶着货车沿马路由东往西行驶。由于梁某驾驶的这辆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当一名路人准备由北向南通过马路时,货车无法及时刹车,车头右侧与路人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这名路人被送入医院后不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梁某拨打了110报案。经警方调查,梁某还未成年,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考取驾照。但令人奇怪的是,梁某在警方要求拿出驾照时,却发现这本驾照并非作假,上面真真切切贴着梁某的照片。原来,梁某的这本驾照是其父亲向朋友借来后,将照片撕下换上了梁某的照片。
梁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他的父亲也因指使他人违章驾驶而受到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考:
1.你觉得这出悲剧的根源是什么?
2.小梁的悲剧给你什么启示?
律师点评
不懂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首先,小梁未满18周岁,本不应该也不能被聘为驾驶员,他的父亲不惜弄虚作假违反这一规定,让小梁驾驶车辆以获得报酬,这一举动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次,小梁驾驶的机动车制动性不符合安全要求,对小梁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社会保护。
案例三 折翅的花季
2011年三个花季少女为了给同学一点“教训”,采用殴打、拍裸照等胁迫手段,严重伤害同学身体和心理,不慎走上了犯罪道路。
小王、小李和小周都是16岁左右的女孩,是很要好的朋友。2011年5月,三个女孩在一起玩时,小王气呼呼地说起学校里的事:“我们班有个小张,居然背着我在老师和同学面前说我的坏话。”小李和小周听了也觉得生气,于是决定把小张叫出来“教训”一下。王某将小张骗过来以后,直接告诉小张要“教训”她。
她们三人在打了小张后,又向小张要钱。在小张表示愿用身上所戴首饰抵押后,三人逼迫她拍几张裸照作保证并威胁她不许报案。等她们走后,小张到派出所报了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在小李家中抓获了小李、小王和小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王和小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小王、小周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小李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小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小周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思考:
1.小李等人的行为,哪些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怎样才能让花季绚丽多彩?
律师点评
父母的教育监管力度不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的教育力度不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社会保护力度不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内因是根据。最重要的是花季少女忽视了自我教育,忽视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以致不学无术,自甘堕落。
法律讲坛
一、为了明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三项原则,并在家庭保护和政府、社会如何介入以及扶持和干预家庭来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新规定。特别强调家庭保护,要求监护人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和睦的家庭环境,严禁家庭暴力。并规定,父母在对有关未成年人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时候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
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防微杜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弱势群体,该法在各个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当重要的内容,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防范与教育“严重不良行为”。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呢?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消极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可能导致犯罪行为。衡量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就是看其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尚不够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加强教师品行的教育和管理,并对社会其他力量的预防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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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F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常识速问
1.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有财产权吗?
未成年人对其从监护人处合理获取或从其他途径合法取得的财产拥有财产权,他人应予尊重。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财产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未成年人同其他公民的财产受侵犯一样,应得到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财产权受侵犯的现象大多数源于家庭发生变故,如父母离异时,非婚生子女在财产分割或继承时财产权无形地被剥夺。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以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3.怎样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探究
活动一 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法律知多少
调查对象:在校学生
调查目的:在校学生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程度,家长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状况,学校及社会对未来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调查内容:
1.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法律保护方面的知识。
2.学生安全方面,如遇同伴溺水、下暴、交通事故时的处置办法。
3.学生隐私保护方面,如日记、信件、聊天记录、邮箱等的保护措施。
4.遇到困难时通常采取的办法以及寻求帮助的途径。
活动二 写建议书: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写一份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书。要求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如校园网吧问题提出具体看法,建议要微观,视野要宏观,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和法规性。
1.对家长的建议与要求
2.对学校的建议与要求
3.对社区的建议与要求
4.对国家管理机关的建议与要求
活动三 陶冶情感,学唱歌曲
学唱《光阴的故事》。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女孩“集结”,非法拘禁
8名女孩“集结”,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四天四夜。被告人钱某(女,17岁)与孙某(女)、周某(女)、郑某(女)、张某(女)、冯某(女)、沈某(女)及赵某(女,未满16周岁)等8人以被害人杨某说钱某坏话为由,经预谋将杨某约至公园,后带至宾馆,采取打耳光、脚踹、拽头发、表演色情节目等手段,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四天四夜。被害人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沈某等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除被告人沈某外其余6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钱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此,你有何感想?此事对自己的学习、生活有何启示?
名言启迪
日习则学不忘,自勉则身不堕。
——《中论·治学》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古罗马]奥维德
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永远也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
——[意]但丁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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