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各种法律浩如烟海,地位和功能各不相同。你可知道,哪一部法律是法律之母、法制之根、立国之本呢?
它就是“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原则;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如果说民主与法制是国家的两根支柱的话,那么宪法是这两根柱子的基石。宪法取代神权、君权,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人们借助母子之说,把宪法看作是一个国家的母法,而把其他诸法看成子法,则子法就是母法内容的延伸和展开。宪法是法制之纲。在一个国家里,任何与宪法相悖的法律法规都应废止,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宪法是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我们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同学们,学法请从这里开始,守法请从这里起步!
举案说法
案例一 散布谣言 依法被拘
2018年3月14日,某地公安局网警在巡查中发现,网民张某为了吸引其他网民围观,登上快手直播热榜,将当地交警、治安警等在路面执勤的现场录制成短视频,并标出标题“大事儿杀人犯在逃”。
发现这一情况后,公安局及时启动舆情应对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张某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地公安局因张某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思考: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什么张某却被抓?
律师点评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法规范自己行为。
张某散布网络谣言,混淆是非,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引起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利益,理应受到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一场“感冒”,事关民主
2016年12月21日,两名出现咳嗽症状、戴着口罩的农民工陈某和张某,在从广西回四川的大巴上,被同车乘客当作甲型H1N1患者避之唯恐不及。更令人寒心的是,在全车近30名乘客激烈讨论之后,大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将两人撵下车“隔离”。但是,后经医生检查,两人患的只是普通感冒。
历史不会重复,但总是惊人的相似,就在一个星期后,几乎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了。12月28日,15岁男孩刘某因为得了重感冒,一直咳嗽,为了不感染别人,便戴着口罩上车。在乘车的过程中,因咳嗽厉害,刘某被乘客赶下汽车。在高速路上徒步行走的刘某被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新乡大队民警救助。见交警过来,男孩刘某像见到救星一样激动地对交警说:“我因为得了重感冒,准备去郑州找爸爸,走到半路因为咳嗽厉害并且有点发烧就戴上了口罩,可车上同行的人一致觉得我得的是甲流,后来,几个中年人非得把我赶下去,说我不下车他们就下车,我只好下车了。”民警把刘某送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刘某患的是重感冒。
思考:
1.你对这样的“举手表决”有何看法?
2.你认为这样的“举手表决”是否违反宪法?
律师点评
从车上乘客的“一致觉得”和“举手表决后同意”可以看出,“民主”的运用在我们的生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很多人看来,投票赶人下车的行为虽然是无情的,但却是有理的。从程序上来说,大家都遵循了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思想,用多数决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且认为这种方法是民主的,是表达和体现民意的。既然民意彰显,那么大家都应该尊重和服从这个决定,应该是正确无误的。其实,这种想法是违反宪法精神的,也是不道德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主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施,少数人的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发扬民主不应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人生病需要同情关爱时,用“民主”将他人落井下石,有违社会道德规范。
案例三 法院报告,人大否决
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参会代表有478人,赞成票174票,没过半数,致使《关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1月27日,《× ×日报》头版刊登了某中院的“开门整顿公告”,公告请全市人民和社会组织对此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市中院还专门公布了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参与”。 1月29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又分别到各市、区、县,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直至2007年4月29日,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上,全票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1年2月14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同年8月9日,经整改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方在××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思考:
1.人大代表否定法院报告说明了什么?
2.通过这两件事,你认为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何意义?
律师点评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享有监督权。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代表否定法院报告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充分说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法律保障,任何违反宪法的规定和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律讲坛
法律的法律,根本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
在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法律的分工越来越细,门类也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如同一支军队的统帅,法律体系的领军统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有的人把它形象的比喻成为“母法”,或者称为“法律的法律”。
为什么把宪法称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或“法律的法律”呢?这是因为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宪法是众多法律中的一种,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点。但它又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因为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最重大的问题。例如,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一切均必须由宪法来规定。国家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可由普通法律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只对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只对义务教育方面进行规定,它们只涉及各自领域的一些相关问题。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此需要说明两层含义:一是说宪法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活动中具有最高权威,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准则;二是说普通法律的制定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必须修改或者废止,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在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制定宪法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有的国家规定在修改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时要交付全民讨论。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指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分别于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我们国家生活中根本性的重大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1)《宪法》确立了国家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
(2)《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
(3)《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实质和组织形式。
(4)《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
(5)《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6)《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性质主要是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中国现阶段的国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
4.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5.基层民主制度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香港、澳门、台湾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7.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法律面前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尊卑之分,在法律上决不允许以种族、性别、出身、职业、财产状况和教育程度等来确定公民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条件,是与提高公民物质生活水平有着密切关系的重要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权;
(2)休息权;
(3)继承权;
(4)获取物质帮助权;
(5)劳动保护权;
(6)社会救助权;
(7)受教育的权利;
(8)从事科学、发明、文艺制作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
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利。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是普通法律规定义务的基础,是公民起码的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故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中,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www.xing528.com)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
(1)劳动的义务。
(2)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由行使各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所组成的。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
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6)培训和考核原则
(7)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8)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4.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级。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8.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9.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活动探究
活动一 情景剧表演:“法律家庭大聚会”
时间:××年××月××日。
地点:空地。
主题:工作分工。
成员: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表演:
宪法:我是家庭各位成员的立法依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我规定了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在座的各位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刑法:在法律家庭中我是最严厉的,主要是管犯罪和刑罚的。例如,某人把国家机密泄露给外国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定什么罪,处以什么刑罚?这些都由我来管。
民法通则:我主要管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例如,甲损坏了乙的东西,应怎样赔偿等,这些纠纷都由我来管。
行政法:我主要管各级政府怎样行使职权。例如,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应如何处罚等,这些都由我管。
诉讼法:我们诉讼法有三姐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管诉讼程序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宪法:既然大家都知道了各自的分工和职能,那么我们就要恪守职责,行使好各自的职能。
全班同学以学习小组为单位,现场模拟表演一场“法律家庭大聚会”。
讨论:
1.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不同吗?如果有,不同点表现在哪里?
2.如果把所有的法律比作由众多兵种组成的军队,那么宪法就是这支军队的最好统帅。这个比喻合适吗?你还能举出另一个比喻来吗?
活动二 回答问题
根据《宪法》历次修改的过程,讨论下列问题。
1.从宪法修改的内容看,宪法最终为谁服务的?
2.宪法的修改要经历哪些程序?
3.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超市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倪某、王某因被告某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倪某、王某诉称:原告在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两个男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了市场的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被告某中心辩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规定,市场工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处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包、袋。该规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市场的入口处,原告进入市场购物,应视为自愿接受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侵权人当众实施侵害行为,使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市场内部查看了二原告的提包,询问是否未付款拿了货物,丝毫没有降低公众对二原告的社会评价,因而不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只是二原告的自我感觉,并非本案事实。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中心下属的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市场门口张贴公告称:“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任何超市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即使消费者偷了东西,确实要搜身检查,也只有侦查机关、警察才有权力。超市私自搜身,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可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者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视情节轻重,要求对相关人员、单位进行批评、罚款、治安拘留,并且还可以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
【争议焦点】
被告张贴的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在形式上具备契约构成的外壳,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该公告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结果。
【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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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权力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
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并不缺乏法律保障。首先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2009年,北京大学4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认为该条例与宪法和法律存在三方面冲突:第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第二,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称新拆迁法,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至此,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因此,一方面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要真正树立宪法意识,崇尚宪法精神,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落实宪法精神。
名言启迪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德]黑格尔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德]卡尔·马克思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前苏联]列宁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美]波斯纳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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