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为此印发(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
2015年,科技部对原有的《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 号)进行修订,以国家标准形式出台了《科技查新技术规范》(GB/T 32003—2015)。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31日科学技术部发布,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2002年11月26日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发布,国保发〔2002〕7号)。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www.xing528.com)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教技厅〔2019〕2号,2019年3月1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社〔2011〕279号)中第4条,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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