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文化产业的内涵界定
由于文化本身的复杂性,各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而且称谓也不同,至今对于文化产业的内涵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2001)认为文化产业是在生产过程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知识文化产品与服务,并用一个同心圆来划分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1]。安迪 C.普拉特(Andy C.Pratt,2004)提出文化产业与以文化形式出现的物质生产中所牵扯到的各种活动有联系,它的巨大价值体现为涵盖内容的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个链环的整个生产体系[2]。大卫·赫斯蒙德夫(David,2007)认为文化产业通常是指与社会意义的生产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指营利公司,但是也包括国家组织和非营利组织[3]。
1.1.1.2 文化产业的范畴界定(www.xing528.com)
从国家层面来看,英国将文化产业定位于“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美国将其定位于“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而日本和韩国则将之称为“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美国文化产业主要分为核心文化艺术生产、文化艺术辅助和文化生产以及其他产业三大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包含若干细分领域。英国文化产业包含的门类较多,涵盖了信息技术、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行业,电影、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和营销业,出版业以及音乐、表演艺术和视觉艺术等多个行业。在韩国政府于1999年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中,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包括了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演出、文物、美术、广告等具体行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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