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社会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公民社会救助权的核心是赋权和增权。法律的功能除了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还需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中的弱者通过“补足”的方式提供倾斜保护,实现其“应得”权利,改变社会上强弱态势尖锐化和矛盾的情况。[15]
一方面,根据失独家庭需求的多元化,构建多元综合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以扶助金等物质救助手段为主,服务性救助方式还不够完善。失独家庭作为救助对象,其基本需求往往各不相同,不仅包括物质的、资金的,还包括养老照护、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性救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积极推动以物质救助为核心,转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综合社会救助制度的构建。通过立法及政策逐步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内容,体现出社会救助项目的拓展与延伸,满足失独家庭差异性需求,实现精准救助。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家庭四位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优势,协同帮扶,扬长避短,为失独群体服务,解决他们的各种物质精神困境,政府引导和整合社会、社区以及家庭等多方主体参与,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服务体系。(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划分需求层次,实现精准救助。借助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有助于分析失独家庭的不同层级需求。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求由低到高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体现了需求的层次性、复杂性。这五个层次的需求相互依存,彼此依赖,逐步递进,根据人的需求层级和优先级,低层次需求位于需求金字塔的最低级,是其他层级需求的基础,如果低层次需求得以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就会产生,当高层次的需求得以满足时,人对于低层次的需求依赖仍然存在,只是行为受其影响程度降低。从社会发展及制度供给有效性视角来看,公共产品制度通过建立需求层次划分机制,可以实现对不同层次需求的满足,有助于构建体现需求层次性和差异化的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在对失独家庭经济、心理、社会融入、养老及照料需求等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其需求进行分层,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对失独家庭进行类型化和目标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现制度对于失独家庭不同层级需求的满足,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救助,实现制度的需求层次划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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