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福利国家的创造者和典型代表,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庞大、项目众多,几乎涵盖对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从总体上看,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三个系统组成:社会保险系统、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个人生活照料系统。社会保险系统,包括诸如养老金、退休金、疾病津贴、低收入家庭补助等养老支持制度;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价医疗服务;个人生活照料系统为有特殊需要的老人提供个别服务。这三大系统及其众多的子项目构成了英国的官方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是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属于“全面型”模式,其救助制度历史发展过程较为久远,并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典范式”。其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及完善历程、立法现状等,都为世界各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研究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全面型”模式也具有较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英国提倡就近养老理念的时间比较早,其“社区照护”的服务模式比较有代表性。19世纪,政府为一些贫困、失能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了集中院舍式的照护服务,以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护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社区照护理论最先由英国学者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在社区照护理论提出之前,英国普遍施行机构养老模式,即政府兴办大型福利院舍,对那些生活不能自理而又无依无靠的空巢老人来说具有相当的成效。然而长期的住院照顾使老人脱离家庭,与外界隔绝,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环境之中,在院舍中一致性大于个人要求,又使老人倍感约束,精神慰藉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强化家庭对赡养老人的责任,特别是在70年代后期,英国社会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口持续增加,老年群体占服务的比重最大,社区照护成为老人社会服务的代名词,社区照护模式在英国发展十分成功,成为世界多个国家仿照的模式。
英国的社区照护主要有“在社区内照护”(care in community)和“由社区照护”(care by community)两种方式。“在社区内照护”指政府直接干预的正式性长期照护,鼓励那些长期滞留在医院或大型专业机构中的服务对象回到社区生活。“由社区照护”指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非正式性长期照护,包括由家人、朋友、邻居及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照护,其重点是强调来自于在社区内设置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的照顾以及由非正式、正式渠道所提供的照顾。[1]如果老人的失能程度比较轻,一般会选择“由社区照护”。如果老人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就需要由比较专业的照护人员来服务,也就是“在社区内照护”。1981年英国政府发布的《步入高龄化白皮书》中指出,社区照护的实质就是要增加非正式照顾者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营利组织、志愿性组织以及非正式支持网络(如家人、朋友、邻里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照顾。[2](www.xing528.com)
在英国的社区照护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制定政策与立法、制定具体措施和指导照护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资金支持、对民间团体和运营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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