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失独家庭从社会上收养孩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失去独生子女的心理缺失,可以让失独父母转移注意力,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慰藉,减轻精神压力,但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关于失独父母是否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
《民法典》规定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其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很多失独家庭本身经济较困难,无力负担保证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同时,一些失独家庭的父母因失去孩子出现精神抑郁和精神疾病,从精神状况来看是否能够完全承担抚养教育的职责也是在收养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二)收养孩子容易引发的问题
收养孩子并不是简单的家庭重新组合,即使失独家庭收养孩子的条件放宽,是否能够解决失独父母精神寄托问题也存在着诸多疑问。对有些失独家庭来说,他们可能把收养的孩子就当作自己孩子的替代,一旦收养孩子就从亲生孩子的状态出发去重新塑造、培养、评价领养的孩子,而这和孩子的独立发展是相违背的,可能会以制约孩子的自由发展作为代价,最终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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