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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扶助不完善,存在年龄限制和条件差异,缺乏人性化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一,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的规定导致很多49岁以下且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不能获得相应补偿;其二,就各地领取扶助金的条件来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将年龄提高到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有的地区按照女方满49岁的条件发放扶助金;其三,“失独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的规定对于因失去孩子遭受经济损失的家庭来说,缺乏人性化。

经济扶助不完善,存在年龄限制和条件差异,缺乏人性化

对于失独家庭进行经济扶助可以缓解失独家庭的经济困难,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子女带来的物质帮助,弥补了失独家庭的经济损失,为失独家庭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物质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扶助金标准不统一,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国家层面的扶助金标准从性质上来看是兜底标准和最低线,各地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地方政策及标准体现了较大的差异性,且这种差异性和地方经济水平、经济实力不一定成正相关。比如,陕西作为内地省份,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高于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很多经济发达地区省市。这种较大的差异性导致了失独家庭间的待遇差距和不公平。

(二)扶助金标准低,不能体现补偿功能

失独家庭中不乏经济困难的家庭和低保户,国家虽然两次提高扶助金标准,各地也逐步提高了扶助金标准,但与上涨的物价和CPI相比,现有的扶助金仍然偏低,显得杯水车薪,不能充分体现扶助金的补偿功能。(www.xing528.com)

(三)获取门槛高,领取条件存在地区差异性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对于领取扶助金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失独家庭才能领取政府扶助金,该方案还规定,“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其一,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的规定导致很多49岁以下且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不能获得相应补偿;其二,就各地领取扶助金的条件来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将年龄提高到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有的地区按照女方满49岁的条件发放扶助金;其三,“失独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的规定对于因失去孩子遭受经济损失的家庭来说,缺乏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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