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介绍
《现代汉语词典》对责任(responsibility)给出了两方面的定义:①分内应做的事,英文可以用duty、obligation概括;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即responsibility for a fault,会因此被追究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是在违反法律或契约之后,责任的内容才会具体显现。例如:违反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会有刑事责任;违反民事契约,当事人通常要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为疏于作为而要承担的过失责任,这是政府责任的第二个方面应该包含的意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在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中,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这种责任意味着那些公职人员由于自己所担任的职位而必须履行一定的工作和职能。”其中,制度性的不作为是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的根本来源。
责任政府理论最先是由英国的政治家和学者进行研究并总结提出的,究其根本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其内容主要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民众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所谓“责任政府”,必须快速并且效率极高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其行使各项职能之前,要向公众解释其理由。在完成后,如因其决策出现了问题或损失,应主动承担法律上的以及道义上的责任。一个政府只有在能充分保障社会利益,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时,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政府及其行政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也就是说,政府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14]
(二)在本书中的应用(www.xing528.com)
在“失独”家庭这一权利弱势群体的情况发生时,政府应承担保障他们基本的医疗、养老等权益的责任。
从个人的角度看,保障“失独”群体的权益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而若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来说,保障“失独”群体的合法权益则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政府责任。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政府对失独家庭承担兜底责任是责任政府之体现,对失独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反映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在探讨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有关问题时,首先应明确政府自身责任,深入分析该类家庭需求,着力解决政策缺口与民众需求的关系问题,才能真正实现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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