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长在最初介绍岳麓书院秦简时曾说: 从形制上看, 《质日》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简长约30 厘米、 宽0.5 厘米, 另一种简长约27 厘米、 宽0.6 厘米。 从所抄写的干支和记事文字来看, 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区别。 其中二十七年和三十四年的字体比较接近, 简长也基本相同, 可归为一类。 三十五年的抄写字体比较草率, 简也比较瘦长, 应属于另一类。 三份质日所记内容也各有不同。 其中《二十七年质日》, 主要记录了“腾”的情况。 在《三十四年质日》中, 有一个叫“爽”的人。 《三十五年质日》没有具体的人名, 也没有具体的事件, 主要是记载住宿的行程。 这份《质日》书体和形制都与上两份不同, 显然不是同一个人所书写。 因此, 这三份《质日》的归属以及与墓主人的关系等问题, 都值得深入研究。[25]于洪涛进一步认为: 根据分析和《为吏治官及黔首》《质日》两部分简的内容, 可以进一步推测所属主人的身份有两个: 一是从事土地测量业务的小吏; 一是从事捕盗业务的司法人员, 并可能参与行书、 邮行的业务。 由于《质日》简的性质不太确定, 所属主人有可能会是两个人。[26]
仔细分析资料可以看到, 《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与《三十五年质日》, 虽然有如陈松长所指出的竹简形制方面的差异, 但其记事部分却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书。 例如, 三十四年四月辛亥、 后九月戊戌两次出现的“爽”, 亦见于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 三十四年五月己巳、壬午, 九月丙戌三见的“亡尸”, 亦见于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
如果再作进一步推测, 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爽行廷史”的“史”也许释为“夬”, 读为“决”。 在这种情形下, 此事与三十四年后九月戊戌“爽会逮江陵”或相关联。 而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亡尸复行渔”使用“复”字, 也许与三十四年的某次记事呼应。
在记事用字的风格上, 某些彼此同见的字也或相近似。 比如二十七年五月己酉(33/0308 号简)与《三十五年质日》四月己未(2/0052 号简)中的“宿”字, 三十四年九月丙戌(53/0659 号简)与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21/2004 号简)中的“亡尸”与“行”。
在对三份《质日》属于同一个主人这一认定的基础上, 我们尝试讨论此人身份及其与“爽”的关系。
在《质日》的记事文字中, 有一个重要但却容易疏忽的问题。 对此,苏俊林指出: 质日类文献的大多数记事文字, 都只记载事件内容, 而没有事件行为者。 那些明确记载的事件行为者, 都不是质日主人, 而没有事件行为者的记录, 应该为同一个人所为, 这个人才是质日的主人。 至于不记自己名字、 官职或身份, 当为其有意省略。[27]除了原因的判断之外, 苏氏的意见我们都是同意的。 《质日》在关于旅行的记录中, 未具名者大多历述沿途行止, 如二十七年四月癸卯开始的州陵之行、 三十五年四月己未开始的咸阳之行; 而具名者则只有启止(有的只有启或止)的交代, 如三十四年十月丁巳“腾之安陆”、 十一月己卯“腾道安陆来”,其间历程均未置一辞。
记录者在私人文书中记叙本人的行事, 本来就没有必要交代自己的身份。 我们在讨论《昭王毁室》等竹书国别时曾经分析说: “无论从习惯、 还是从需要来讲, 处在某一环境之中的人, 指称这个环境中的人或事物, 通常会采取一种亲近的立场, 因而可以省略某些区别此环境与彼环境的修饰语。”[28]质日作者对本人行事的记述方式, 是这方面更加精细的事例。[29]
从这个角度看, 腾和爽皆非《质日》的主人。
陈松长介绍过与《质日》有关的几条材料。 即:
卅年十一月爽盈五岁。0418(www.xing528.com)
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为司空史。0687
爽初书年十三, 尽廿六年年廿三岁。0552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为令史。0625
陈松长认为: 如果这4 枚简上所记载的都是与“爽”有关的话, 那么“爽”就是一位曾做过“司空史”“令史”的官。[30]我们认为, 这大概属于与云梦睡虎地秦简《葉书》(旧称《编年记》)类似的文献。[31]其中对事主的称述方式应与《质日》对应, 即记载者对本人径直叙述, 不需其他交代。 这样, 4 枚简实际上记有两个人的事迹: 记录者与爽。
对于0552 号简, 我们曾有讨论, “尽”为讫、 到之义。 简文说爽到二十六年二十三岁, 那么, 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 “初令男子书年。”云梦睡虎地秦简《葉书》记今上(即始皇)十六年之事亦云: “自占年。”简文正好与这两条记载吻合。[32]即爽在始皇帝十六年十三岁, 秦始皇二十六年二十三岁。
比较费解的是0418 号简。 依照秦纪年, 爽当在秦王政三年十一月出生, 至秦王政八年十一月盈五岁。 简文写作“三十年”, 疑用秦国以外纪年。 也就是说, 这篇文书的记录者原为他国人, 用他国纪年; 在秦王政八年至十六年之间入秦, 遂改用秦纪年。 此人对爽的五周岁、 初书年和年满二十三岁, 一一记录。 另据《三十四年质日》, 此人四月“丁未羸”, “壬子病”。 整理者注释引《礼记·问丧》“身病体羸”郑玄注:“羸, 疲也。”又《国语·鲁语上》: “饥馑荐降, 民羸几卒。”韦昭注:“羸, 病也。”就在辛亥, 即丁未后四日、 壬子前一日, “爽之舍”, 可能与探望有关。 综合这些情形看, 《质日》主人很可能就是爽的父亲。
如果这一猜测不误, 《质日》主人、 亦即爽之父, 在秦王政三年爽出生之时, 大概在二十岁以上。 当他行年四十一岁以上(秦始皇二十四年)时, 出任司空史; 次年(秦始皇二十五年)升任令史。 秦始皇三十五年, 因公前往咸阳, 已在五十二岁以上。 《三十五年质日》的最后一件记事为五月“壬寅宿环望”。 即在咸阳之行返程尚未记完之时, 记录便戛然而止。 很可能爽之父就死于此后不久。
史和令史均主掌文书。 岳麓秦简多有律令和司法文书, 正好与爽之父的职掌相应。 所以岳麓秦简均出于他的收藏和随葬, 应该是合理的推测。[33]在这种情形下, 其卒年, 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年), 乃是岳麓秦简的年代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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