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年质日》二月有两条大致相同的记载, 即:
甲辰(八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8(J18)
乙丑(二十九日)失纵不直论令到。29(0621)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云: “三十四年, 適治狱吏不直者, 筑长城及南越地。”《正义》: “谓戍五岭, 是南方越地。”《史记·六国年表》三十四年: “適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取南方越地。 覆狱故失。”彼此对读, 可以获得更多的了解。 针对简8(J18), 整理者注释说: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 劾人不审, 为失, 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 为不直。 “纵”即“故纵”, “纵囚”之省。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 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 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不直’。 当论而端弗论, 及其狱,端令不致, 论出之, 是谓‘纵囚’。”
整理者对于“纵、 不直”的注释, 当可相信。 但以“劾人不审, 为失”解释《三十四年质日》“失”字, 则恐有未当。 秦汉法律区分犯罪的故意和无意。 整理者引述《二年律令》的“故”、 《法律答问》的“端”, 均指有意为之。 《二年律令·具律》112 号简说: “劾人不审, 为失。”这与《二年律令·具律》说“其非故也, 而失不审”相同, 是指非故意的过失。 然而, “失”的本来含义是指过失, 而不强调故意或无意。 这才是本处简文“失”字所指。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六国年表》三十四年所记, 与《三十四年质日》所记应即一事。 在罪责方面, 《史记》二处都只说到“不直”, 而脱记“纵”字。 《六国年表》说“覆狱故失”, 似乎是对“治狱不直者”的补充或说明。[24]
在惩处方面, 《三十四年质日》只说“论”, 对照《史记》, 可知是将“失以纵不直”者贬谪到边地。
《三十四年质日》记二月甲辰(八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 此令的颁布大概在元月。 这可以补《史记》之缺。(www.xing528.com)
里耶秦简16-5、 16-6 正面所记都是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礼颁布的有关兴徭的指令。 16-6 背面系记三月庚戌(五日)迁陵守丞敦狐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 16-5 背面系记三月丙辰(十一日)迁陵丞欧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 其中说: “前书已下, 重听书从事。”迁陵县府在7 天中一再重申这一指令, 或许可以与22 天中两次接到“失以纵不直论令”的情形比拟, 反映当时可能有对某些重要指令一再申告的做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 劾人不审, 为失, 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 为不直。 “纵”即“故纵”, “纵囚”之省。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 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 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不直’。 当论而端弗论, 及其狱,端令不致, 论出之, 是谓‘纵囚’。”
整理者对于“纵、 不直”的注释, 当可相信。 但以“劾人不审, 为失”解释《三十四年质日》“失”字, 则恐有未当。 秦汉法律区分犯罪的故意和无意。 整理者引述《二年律令》的“故”、 《法律答问》的“端”, 均指有意为之。 《二年律令·具律》112 号简说: “劾人不审, 为失。”这与《二年律令·具律》说“其非故也, 而失不审”相同, 是指非故意的过失。 然而, “失”的本来含义是指过失, 而不强调故意或无意。 这才是本处简文“失”字所指。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六国年表》三十四年所记, 与《三十四年质日》所记应即一事。 在罪责方面, 《史记》二处都只说到“不直”, 而脱记“纵”字。 《六国年表》说“覆狱故失”, 似乎是对“治狱不直者”的补充或说明。[24]
在惩处方面, 《三十四年质日》只说“论”, 对照《史记》, 可知是将“失以纵不直”者贬谪到边地。
《三十四年质日》记二月甲辰(八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 此令的颁布大概在元月。 这可以补《史记》之缺。
里耶秦简16-5、 16-6 正面所记都是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礼颁布的有关兴徭的指令。 16-6 背面系记三月庚戌(五日)迁陵守丞敦狐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 16-5 背面系记三月丙辰(十一日)迁陵丞欧关于落实指令的安排。 其中说: “前书已下, 重听书从事。”迁陵县府在7 天中一再重申这一指令, 或许可以与22 天中两次接到“失以纵不直论令”的情形比拟, 反映当时可能有对某些重要指令一再申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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