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7 整理小组释文云:
(1)驾传马, 一食禾, 其顾来有(又)一食禾, 皆八马共。 其数驾, 毋过日一食。 驾县马劳, 有(又)益壶〈壹〉禾之。 仓律
一食禾, 整理小组注释说: “喂饲一次粮食。”并把这条律文语译为:“每次驾用传马, 喂饲一次粮食, 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 都要八匹马一起喂。 如连驾几次, 不得超过每天喂饲一次。 如驾车路远, 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粮食。”[1]熊铁基认为: 这似乎是关于供应传马精细饲料的规定, 因为这里讲的是禾, 当即精细饲料。[2]魏德胜认为: 《说文》:“禾, 嘉谷也。”段注: “嘉谷之连稿者曰禾……米曰梁, 今俗云小米是也。”《说文》: “稼, 禾之秀实为稼, 茎节为禾。”段注: “全体为禾, 浑言之也……茎节为禾, 别于穗而言, 析言之也。 下文之秸、 秆也。”根据《说文》, 禾, 是指连着秸秆的谷子, 即段注所谓“全体为禾”, 而相对于穗而言, 禾又专指庄稼的茎秆。 《仪礼·聘礼》: “积唯刍禾, 介皆有饩。”郑玄注: “禾以秣马。”《仪礼》“刍禾”连言, 郑注以为这里的“禾”是喂马用的。 这些都表明, “禾”正指“茎秆”, 古时用以秣马。[3]彭浩认为: 禾指未脱粒的粮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425“传马、使马、 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 传马的饲料在刍稾之外, 还有粮食。[4]
1983 年发掘的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竹简《二年律令》, 有多条相关表述。 简232-234 记云:
(2)丞相、 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 若遣吏、 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 及军吏、 县道有尤急言变事, 皆得为传食。 ……食马如律, 禾之比乘传者马。
对“食马如律”一句, 整理小组无注释。[5]冨谷至主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譯注篇〕》对“禾之”注释说: 此处“禾”为动词, 喂食草料的意思。 并举上揭睡虎地秦律作为例证。[6]《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则提示参看简425与简421-423。[7]
《二年律令》简421-423 记云:
(3)马牛当食县官者, 犙以上牛日刍二钧八斤; 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 刍稾半。 乘舆马刍二稾一。、 玄食之各半其马牛食。 仆牛日刍三钧六斤, 犊半之。 以冬十一月禀之, 尽三月止。 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 夏禀之如冬, 各半之。
“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 刍稾半”, 整理小组释文作: “马日二钧□斤, 食一石十六斤, □□稁□。”[8]《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根据红外图像改释后面一句。[9]“马日二”下实为“匹共”二字并应与下文连读, 则是我们现在根据常规图像与红外图像对比而作出的判断。 其中“匹”字在常规图版中即比较清楚, 在红外图像中其左半也很清楚, 不应是“钧”字。 “共”字的左半在两种图版中也比较清楚。 常规图版虽然开裂但不像红外图版那样破碎, “马日二”与“食一石十六斤”之间只有二字而不是三字, 也比较容易判断。
《二年律令》简425 记云:
(4)□□马日匹二斗粟、 一斗叔(菽)。 传马、 使马、 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
简文中的两个“叔(菽)”字, 整理小组2001 年刊本释为从“啬”从“寸”的字, 注释说: 其字“不清, 疑从‘叔’, 即菽, 豆”。[10]2006 年修订本已改释为“叔”, 读为“菽”。[11]
新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有两条律令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有关, 即:
(5)·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欲貣刍稾、 禾、 粟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111/1284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 丞前, 以中辨券案112/1285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 113/1281
(6)县官毋得过骖乘, 所过县以律食马及禾之。 ……313/0698(www.xing528.com)
例(5)的断读, 在整理者释文基础上有几处调整。[12]钱缿, 在秦汉律中已几次出现。[13]“券缿”则是第一次看到。 看简文, “钱缿”当用于盛放“买菽”所发生的现金交易, “券缿”则大概是用于盛放“貣刍稾、 禾、 粟米”时所制作的券。
在例(1)的释读方面, 整理者和几位研究者都以“食禾”相连, 看作动宾结构。 在这种情形下, 后文“日一食”的“食”“一禾之”的“禾”, 都与“食禾”相当(如整理小组语译所示)。 然而, 从文句来看, 这里其实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 即“食禾”应在其间断读, 其中“一食”与后文“日一食”对应, “一禾”与“一禾之”对应, 分别指两种不同的喂饲行为。
我们提出的另外一种可能性, 在例(2)、 例(6)中得到支持。 前者说“食马如律, 禾之比乘传者马”, 后者说“以律食马及禾之”, 都把“食马”与“禾之”分开来说, 显然是有区别的两件事。 其中例(6)也属于秦律, 它对例(1)解读的参考意义尤其直接。 此外, 例(3)、 例(4)述及不同饲料及其不同比例, 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这一判断的佐证。 这样,例(1)的前半部分标点当改作: “驾传马, 一食、 禾, 其顾来有(又)一食、 禾, 皆八马共。”
(3)马牛当食县官者, 犙以上牛日刍二钧八斤; 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 刍稾半。 乘舆马刍二稾一。、 玄食之各半其马牛食。 仆牛日刍三钧六斤, 犊半之。 以冬十一月禀之, 尽三月止。 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 夏禀之如冬, 各半之。
“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 刍稾半”, 整理小组释文作: “马日二钧□斤, 食一石十六斤, □□稁□。”[8]《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根据红外图像改释后面一句。[9]“马日二”下实为“匹共”二字并应与下文连读, 则是我们现在根据常规图像与红外图像对比而作出的判断。 其中“匹”字在常规图版中即比较清楚, 在红外图像中其左半也很清楚, 不应是“钧”字。 “共”字的左半在两种图版中也比较清楚。 常规图版虽然开裂但不像红外图版那样破碎, “马日二”与“食一石十六斤”之间只有二字而不是三字, 也比较容易判断。
《二年律令》简425 记云:
(4)□□马日匹二斗粟、 一斗叔(菽)。 传马、 使马、 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
简文中的两个“叔(菽)”字, 整理小组2001 年刊本释为从“啬”从“寸”的字, 注释说: 其字“不清, 疑从‘叔’, 即菽, 豆”。[10]2006 年修订本已改释为“叔”, 读为“菽”。[11]
新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有两条律令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有关, 即:
(5)·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欲貣刍稾、 禾、 粟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111/1284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 丞前, 以中辨券案112/1285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 113/1281
(6)县官毋得过骖乘, 所过县以律食马及禾之。 ……313/0698
例(5)的断读, 在整理者释文基础上有几处调整。[12]钱缿, 在秦汉律中已几次出现。[13]“券缿”则是第一次看到。 看简文, “钱缿”当用于盛放“买菽”所发生的现金交易, “券缿”则大概是用于盛放“貣刍稾、 禾、 粟米”时所制作的券。
在例(1)的释读方面, 整理者和几位研究者都以“食禾”相连, 看作动宾结构。 在这种情形下, 后文“日一食”的“食”“一禾之”的“禾”, 都与“食禾”相当(如整理小组语译所示)。 然而, 从文句来看, 这里其实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 即“食禾”应在其间断读, 其中“一食”与后文“日一食”对应, “一禾”与“一禾之”对应, 分别指两种不同的喂饲行为。
我们提出的另外一种可能性, 在例(2)、 例(6)中得到支持。 前者说“食马如律, 禾之比乘传者马”, 后者说“以律食马及禾之”, 都把“食马”与“禾之”分开来说, 显然是有区别的两件事。 其中例(6)也属于秦律, 它对例(1)解读的参考意义尤其直接。 此外, 例(3)、 例(4)述及不同饲料及其不同比例, 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这一判断的佐证。 这样,例(1)的前半部分标点当改作: “驾传马, 一食、 禾, 其顾来有(又)一食、 禾, 皆八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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