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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牍:徭律与征发制度》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发徭”之后的文句, 陈先生断读作: “乡啬夫必身与典, 以券行之。”《法律答问》164 所记“当(徭), 吏、 典已令之”, 直接说明里典或田典是徭役的具体征发者。因而, 岳麓秦简徭律此处的“典”当属下读, 指里典、 田典。意思是说兴徭时, 乡啬夫亲自参与, 而里典、 田典根据券进行征发。“都发”与“县请”, 颇费解。

《岳麓秦简牍:徭律与征发制度》

“即发徭”之后的文句, 陈先生断读作: “乡啬夫必身与典, 以券行之。”把“典”理解为“主持”。 我们曾指出: 秦汉时里典、 田典负责本里居民的名籍、 徭役诸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32-33 说: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 典、 老赎耐。 百姓不当老, 至老时不用请(情), 敢为酢(诈)伪者, 赀二甲; 典、 老弗告, 赀各一甲; 伍人, 户一盾, 皆迁之。”《法律答问》164 说: “可(何)谓‘逋事’及‘乏(徭)’? 律所谓者,当(徭), 吏、 典已令之, 即亡弗会, 为‘逋事’; 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 皆为‘乏(徭)’。”《二年律令·户律》328-330说: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 吏、 令史相杂案户籍, 副臧(藏)其廷。 有移徙者, 辄移户及年籍爵徙所, 并封。 留弗移, 移不并封, 及实不徙数盈十日, 皆罚金四两; 数在所正、 典弗告, 与同罪。 乡部啬夫、 吏主及案户者弗得, 罚金各一两。”《法律答问》164 所记“当(徭), 吏、 典已令之”, 直接说明里典或田典是徭役的具体征发者。 因而, 岳麓秦简徭律此处的“典”当属下读, 指里典、 田典。 意思是说兴徭时, 乡啬夫亲自参与, 而里典、 田典根据券进行征发。 整理者注释: “典, 指里典、 田典。 本组后1363 简有‘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与券’, 其中的典应与此处‘典’同义。”似即采纳拙说而补充了新的证据。 整理者释文以“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一句读, 应该比在“与”下用逗号断开为好。“与”用作连词, 而不是先前我们理解的动词。 因为结合后文对“券徭”的分析, 为官方持有的券辨应该在乡署,[17]所以这里的“以券行之”兼指乡啬夫与里典而言, 或者毋宁说乡啬夫在主导。

“即发徭”之后的文句, 陈先生断读作: “乡啬夫必身与典, 以券行之。”把“典”理解为“主持”。 我们曾指出: 秦汉时里典、 田典负责本里居民的名籍、 徭役诸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32-33 说: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 典、 老赎耐。 百姓不当老, 至老时不用请(情), 敢为酢(诈)伪者, 赀二甲; 典、 老弗告, 赀各一甲; 伍人, 户一盾, 皆迁之。”《法律答问》164 说: “可(何)谓‘逋事’及‘乏(徭)’? 律所谓者,当(徭), 吏、 典已令之, 即亡弗会, 为‘逋事’; 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 皆为‘乏(徭)’。”《二年律令·户律》328-330说: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 吏、 令史相杂案户籍, 副臧(藏)其廷。 有移徙者, 辄移户及年籍爵徙所, 并封。 留弗移, 移不并封, 及实不徙数盈十日, 皆罚金四两; 数在所正、 典弗告, 与同罪。 乡部啬夫、 吏主及案户者弗得, 罚金各一两。”《法律答问》164 所记“当(徭), 吏、 典已令之”, 直接说明里典或田典是徭役的具体征发者。 因而, 岳麓秦简徭律此处的“典”当属下读, 指里典、 田典。 意思是说兴徭时, 乡啬夫亲自参与, 而里典、 田典根据券进行征发。 整理者注释: “典, 指里典、 田典。 本组后1363 简有‘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与券’, 其中的典应与此处‘典’同义。”似即采纳拙说而补充了新的证据。 整理者释文以“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一句读, 应该比在“与”下用逗号断开为好。“与”用作连词, 而不是先前我们理解的动词。 因为结合后文对“券徭”的分析, 为官方持有的券辨应该在乡署,[17]所以这里的“以券行之”兼指乡啬夫与里典而言, 或者毋宁说乡啬夫在主导。

“即发徭”之后的文句, 陈先生断读作: “乡啬夫必身与典, 以券行之。”把“典”理解为“主持”。 我们曾指出: 秦汉时里典、 田典负责本里居民的名籍、 徭役诸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32-33 说: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 典、 老赎耐。 百姓不当老, 至老时不用请(情), 敢为酢(诈)伪者, 赀二甲; 典、 老弗告, 赀各一甲; 伍人, 户一盾, 皆迁之。”《法律答问》164 说: “可(何)谓‘逋事’及‘乏(徭)’? 律所谓者,当(徭), 吏、 典已令之, 即亡弗会, 为‘逋事’; 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 皆为‘乏(徭)’。”《二年律令·户律》328-330说: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 吏、 令史相杂案户籍, 副臧(藏)其廷。 有移徙者, 辄移户及年籍爵徙所, 并封。 留弗移, 移不并封, 及实不徙数盈十日, 皆罚金四两; 数在所正、 典弗告, 与同罪。 乡部啬夫、 吏主及案户者弗得, 罚金各一两。”《法律答问》164 所记“当(徭), 吏、 典已令之”, 直接说明里典或田典是徭役的具体征发者。 因而, 岳麓秦简徭律此处的“典”当属下读, 指里典、 田典。 意思是说兴徭时, 乡啬夫亲自参与, 而里典、 田典根据券进行征发。 整理者注释: “典, 指里典、 田典。 本组后1363 简有‘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与券’, 其中的典应与此处‘典’同义。”似即采纳拙说而补充了新的证据。 整理者释文以“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一句读, 应该比在“与”下用逗号断开为好。“与”用作连词, 而不是先前我们理解的动词。 因为结合后文对“券徭”的分析, 为官方持有的券辨应该在乡署,[17]所以这里的“以券行之”兼指乡啬夫与里典而言, 或者毋宁说乡啬夫在主导。

“都发”与“县请”, 颇费解。 陈先生把“请”读为“情”, 连同上句一起解释为: “所记载的内容包括行徭的月数和天数, 同时, 其发徭的都官或县要有签署的情况。”对“县请”, 我们曾指出: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121-123 记云: “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 其有欲坏更殹, 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 为之, 勿。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整理小组注释: “, 即谳字, 《汉书·申屠蟠传》注: ‘请也。’”联系睡虎地秦简《徭律》的这些规定推测, 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中的“县请”, 大概是指在一些特别情形下, 县在向上级请示之后而兴发的徭役。 对“都发”, 我们曾分析说: 由都官兴发徭役, 在传世文献和简牍资料中似未见记载。 这里的“都”也许应作其他解释。 《汉书·郑吉传》:“吉既破车师, 降日逐, 威震西域, 遂并护车师以西北道, 故号都护。”师古曰: “并护南北二道, 故谓之都。 都犹大也、 总也。”《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愿请都护”, 李贤注: “都, 总也。”《文选·曹丕〈与吴质书〉》“都为一集”, 李善注: “都, 凡也。”在此意义上, “都发”大概是指整体性或者大规模的征发。 整理者释文仍将“请”字读为“情”, 把“都”注释为“都官”。 岳麓秦简肆简151(1255)-152(1371)记云:

“都发”与“县请”, 颇费解。 陈先生把“请”读为“情”, 连同上句一起解释为: “所记载的内容包括行徭的月数和天数, 同时, 其发徭的都官或县要有签署的情况。”对“县请”, 我们曾指出: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121-123 记云: “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 其有欲坏更殹, 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 为之, 勿。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整理小组注释: “, 即谳字, 《后汉书·申屠蟠传》注: ‘请也。’”联系睡虎地秦简《徭律》的这些规定推测, 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中的“县请”, 大概是指在一些特别情形下, 县在向上级请示之后而兴发的徭役。 对“都发”, 我们曾分析说: 由都官兴发徭役, 在传世文献和简牍资料中似未见记载。 这里的“都”也许应作其他解释。 《汉书·郑吉传》:“吉既破车师, 降日逐, 威震西域, 遂并护车师以西北道, 故号都护。”师古曰: “并护南北二道, 故谓之都。 都犹大也、 总也。”《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愿请都护”, 李贤注: “都, 总也。”《文选·曹丕〈与吴质书〉》“都为一集”, 李善注: “都, 凡也。”在此意义上, “都发”大概是指整体性或者大规模的征发。 整理者释文仍将“请”字读为“情”, 把“都”注释为“都官”。 岳麓秦简肆简151(1255)-152(1371)记云:

“都发”与“县请”, 颇费解。 陈先生把“请”读为“情”, 连同上句一起解释为: “所记载的内容包括行徭的月数和天数, 同时, 其发徭的都官或县要有签署的情况。”对“县请”, 我们曾指出: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121-123 记云: “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 其有欲坏更殹, 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 为之, 勿。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整理小组注释: “, 即谳字, 《后汉书·申屠蟠传》注: ‘请也。’”联系睡虎地秦简《徭律》的这些规定推测, 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中的“县请”, 大概是指在一些特别情形下, 县在向上级请示之后而兴发的徭役。 对“都发”, 我们曾分析说: 由都官兴发徭役, 在传世文献和简牍资料中似未见记载。 这里的“都”也许应作其他解释。 《汉书·郑吉传》:“吉既破车师, 降日逐, 威震西域, 遂并护车师以西北道, 故号都护。”师古曰: “并护南北二道, 故谓之都。 都犹大也、 总也。”《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愿请都护”, 李贤注: “都, 总也。”《文选·曹丕〈与吴质书〉》“都为一集”, 李善注: “都, 凡也。”在此意义上, “都发”大概是指整体性或者大规模的征发。 整理者释文仍将“请”字读为“情”, 把“都”注释为“都官”。 岳麓秦简肆简151(1255)-152(1371)记云:

(徭)律曰: 补缮邑院、 除田道桥、 穿汲池、 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 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 及八更, 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 皆为之, 冗宦及冗官者, 勿与。

岳麓秦简整理者之一、 周海锋博士认为: 此中“都官”或指被都官雇用的黔首以及司寇、 隐官之类, 这些人参加徭役时当然由都官这一机构加以征发。 “都发县请”即“都县发请”, 指都官、 县请求征发徭役的情况,律文使用了互文这种常用的表达方式[18]周先生认为这处“都官”实指都官中雇用的黔首和司寇、 隐官之类, 是有道理的。 然而, 就秦简牍所见, “都官”无省称为“都”之例; 而“请”“发”含义迥异, 也难以作为互文。 何况岳麓秦简肆简244(1241)-247(1386)所记发徭,只有乡吏、 里典在操作, 未见都官涉及。 以“都”指“都官”恐难成立。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刊布的徭律中, 有两条或与“县请”有涉:

(徭)律曰: 补缮邑院、 除田道桥、 穿汲池、 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 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 及八更, 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 皆为之, 冗宦及冗官者, 勿与。

岳麓秦简整理者之一、 周海锋博士认为: 此中“都官”或指被都官雇用的黔首以及司寇、 隐官之类, 这些人参加徭役时当然由都官这一机构加以征发。 “都发县请”即“都县发请”, 指都官、 县请求征发徭役的情况,律文使用了互文这种常用的表达方式。[18]周先生认为这处“都官”实指都官中雇用的黔首和司寇、 隐官之类, 是有道理的。 然而, 就秦简牍所见, “都官”无省称为“都”之例; 而“请”“发”含义迥异, 也难以作为互文。 何况岳麓秦简肆简244(1241)-247(1386)所记发徭,只有乡吏、 里典在操作, 未见都官涉及。 以“都”指“都官”恐难成立。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刊布的徭律中, 有两条或与“县请”有涉:

(徭)律曰: 补缮邑院、 除田道桥、 穿汲池、 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 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 及八更, 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 皆为之, 冗宦及冗官者, 勿与。

岳麓秦简整理者之一、 周海锋博士认为: 此中“都官”或指被都官雇用的黔首以及司寇、 隐官之类, 这些人参加徭役时当然由都官这一机构加以征发。 “都发县请”即“都县发请”, 指都官、 县请求征发徭役的情况,律文使用了互文这种常用的表达方式。[18]周先生认为这处“都官”实指都官中雇用的黔首和司寇、 隐官之类, 是有道理的。 然而, 就秦简牍所见, “都官”无省称为“都”之例; 而“请”“发”含义迥异, 也难以作为互文。 何况岳麓秦简肆简244(1241)-247(1386)所记发徭,只有乡吏、 里典在操作, 未见都官涉及。 以“都”指“都官”恐难成立。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刊布的徭律中, 有两条或与“县请”有涉:

·(徭)律曰: 发(徭), 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皆言所为及用积156/1295徒数, 勿敢擅兴, 及毋敢擅倳(使)(敖)童、 私属、 奴及不从车牛。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 县勿敢倳(使)。 节(即)157/1294载粟, 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 史子未傅失觉(学)觉(学)室, 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 若独与(癃)病母居者, 皆勿行。159/1231(www.xing528.com)

·(徭)律曰: 发(徭), 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皆言所为及用积156/1295徒数, 勿敢擅兴, 及毋敢擅倳(使)(敖)童、 私属、 奴及不从车牛。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 县勿敢倳(使)。 节(即)157/1294载粟, 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 史子未傅失觉(学)觉(学)室, 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 若独与(癃)病母居者, 皆勿行。159/1231

·(徭)律曰: 发(徭), 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皆言所为及用积156/1295徒数, 勿敢擅兴, 及毋敢擅倳(使)(敖)童、 私属、 奴及不从车牛。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 县勿敢倳(使)。 节(即)157/1294载粟, 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 史子未傅失觉(学)觉(学)室, 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 若独与(癃)病母居者, 皆勿行。159/1231

(徭)律曰: 发县【自】不更以下(徭)戍, 自一日以上尽券书, 及署于牒。 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 不从令, 及(徭)不当253/1305券书券书之, 赀乡啬夫、 吏主者各一甲, 丞、 令、 令史各一盾。(徭)多员少员, 穨()计后年。(徭)戍数发, 吏力足以均(徭)日254/1355尽岁弗均, 乡啬夫、 吏及令史、 尉史主者赀各二甲, 左(迁)令、 尉、 丞。(徭)已盈员弗请而擅发者,赀二甲, 免。255/1313[19]

简156-159 所记“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如果不是发徭对象的全体, 也应该是发徭的基本范围。[20]这些人所承载的, 如果不是徭役的全部, 也应该是徭役的主体。 在这种情形下, 律文要求“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大概是强调所有征发黔首徭役, 都必须经过执法、 郡守的批准。 这里的“请”, 大概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指与“都发”相对的“县请”。

(徭)律曰: 发县【自】不更以下(徭)戍, 自一日以上尽券书, 及署于牒。 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 不从令, 及(徭)不当253/1305券书券书之, 赀乡啬夫、 吏主者各一甲, 丞、 令、 令史各一盾。(徭)多员少员, 穨()计后年。(徭)戍数发, 吏力足以均(徭)日254/1355尽岁弗均, 乡啬夫、 吏及令史、 尉史主者赀各二甲, 左(迁)令、 尉、 丞。(徭)已盈员弗请而擅发者,赀二甲, 免。255/1313[19]

简156-159 所记“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如果不是发徭对象的全体, 也应该是发徭的基本范围。[20]这些人所承载的, 如果不是徭役的全部, 也应该是徭役的主体。 在这种情形下, 律文要求“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大概是强调所有征发黔首徭役, 都必须经过执法、 郡守的批准。 这里的“请”, 大概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指与“都发”相对的“县请”。

(徭)律曰: 发县【自】不更以下(徭)戍, 自一日以上尽券书, 及署于牒。 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 不从令, 及(徭)不当253/1305券书券书之, 赀乡啬夫、 吏主者各一甲, 丞、 令、 令史各一盾。(徭)多员少员, 穨()计后年。(徭)戍数发, 吏力足以均(徭)日254/1355尽岁弗均, 乡啬夫、 吏及令史、 尉史主者赀各二甲, 左(迁)令、 尉、 丞。(徭)已盈员弗请而擅发者,赀二甲, 免。255/1313[19]

简156-159 所记“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 复子”, 如果不是发徭对象的全体, 也应该是发徭的基本范围。[20]这些人所承载的, 如果不是徭役的全部, 也应该是徭役的主体。 在这种情形下, 律文要求“必先请属所执法, 郡各请其守”, 大概是强调所有征发黔首徭役, 都必须经过执法、 郡守的批准。 这里的“请”, 大概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指与“都发”相对的“县请”。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22-123 记云: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 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 如县然。”[21]岳麓秦简肆简253-255 中的“徭已盈员”当与此律相关, 是指在某项役事中使用的徭员已经达到预定的份额(而工作尚未完成)。[22]在这种情形下, 县吏不得擅自动用徭力而必须向上级请示。 虽然可训为“请”, 但律文或用“”, 或用“请”, 应该各有其特定含义。 相对于县“有欲坏更殹, 必之”或“有为”, “徭已盈员”必“请”而后为, 更可能属于“县请”。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22-123 记云: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 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 如县然。”[21]岳麓秦简肆简253-255 中的“徭已盈员”当与此律相关, 是指在某项役事中使用的徭员已经达到预定的份额(而工作尚未完成)。[22]在这种情形下, 县吏不得擅自动用徭力而必须向上级请示。 虽然可训为“请”, 但律文或用“”, 或用“请”, 应该各有其特定含义。 相对于县“有欲坏更殹, 必之”或“有为”, “徭已盈员”必“请”而后为, 更可能属于“县请”。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22-123 记云: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 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 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 如县然。”[21]岳麓秦简肆简253-255 中的“徭已盈员”当与此律相关, 是指在某项役事中使用的徭员已经达到预定的份额(而工作尚未完成)。[22]在这种情形下, 县吏不得擅自动用徭力而必须向上级请示。 虽然可训为“请”, 但律文或用“”, 或用“请”, 应该各有其特定含义。 相对于县“有欲坏更殹, 必之”或“有为”, “徭已盈员”必“请”而后为, 更可能属于“县请”。

简185(1238)云: “已葬, 辄聂以平其徭。”陈松长沿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二年律令》简407(“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的意见, 把“聂”读为“摄”, 解释为“拘捕”。 他认为: 据张家山汉简和文义判断, 这里也许是漏掉了一个“勿”字。 “平”, 宽恕, 免除。 《荀子·富国》“轻田野之税, 平关市之征, 省商贾之数”, 杨倞注: “平犹除也。”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 归葬以后, 就不要再拘捕, 并以归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23]我们曾指出: 这条岳麓书院秦简给出的提示是, 对《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聂”应该寻求新的解释。 或者说, 作出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秦律与汉律这两处语境。 从这个角度考虑, “聂”恐当读为“蹑”。《文选·潘岳〈籍田赋〉》“蹑踵侧肩”, 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简文中指追补。 在《二年律令》中, 是说当徭戍时患病超过一年或者被拘系, 所欠缺的徭戍不需要追究。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是说在服徭役时, 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 事后需要补回欠缺的徭役。 整理者调整编次后的释文, 正好也有“聂”的表述: “其当行而病及不存, 署于券, 后有徭而聂行之。”注释云: 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摄)。”整理小组注:摄, 拘捕, 《国语·吴语》注: “执也。”一说聂通蹑, 追也。 《文选·潘岳〈籍田赋〉》: “蹑踵侧肩。”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24]今按: 与简185(1238)相比, 书于简245、 246 上的文意更加显豁, 是说把先前因病或外出未能行徭的情况记录在券, 以后发徭时再“聂行”。 下文又交代“岁尽而更为券”时, “各取其当聂及有赢者日数, 皆署新券以聂”。 《二年律令·徭律》简414: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 以当徭戍, 有余及少者,后年。”这与岳麓秦简此处文意有类似处。 “有赢”即“有余”, “当聂”相当于“少者”。 在这些场合, “聂”只能是补足先前所欠徭役一类意思, 而与拘捕毫无牵涉。

简185(1238)云: “已葬, 辄聂以平其徭。”陈松长沿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二年律令》简407(“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的意见, 把“聂”读为“摄”, 解释为“拘捕”。 他认为: 据张家山汉简和文义判断, 这里也许是漏掉了一个“勿”字。 “平”, 宽恕, 免除。 《荀子·富国》“轻田野之税, 平关市之征, 省商贾之数”, 杨倞注: “平犹除也。”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 归葬以后, 就不要再拘捕, 并以归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23]我们曾指出: 这条岳麓书院秦简给出的提示是, 对《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聂”应该寻求新的解释。 或者说, 作出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秦律与汉律这两处语境。 从这个角度考虑, “聂”恐当读为“蹑”。《文选·潘岳〈籍田赋〉》“蹑踵侧肩”, 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简文中指追补。 在《二年律令》中, 是说当徭戍时患病超过一年或者被拘系, 所欠缺的徭戍不需要追究。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是说在服徭役时, 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 事后需要补回欠缺的徭役。 整理者调整编次后的释文, 正好也有“聂”的表述: “其当行而病及不存, 署于券, 后有徭而聂行之。”注释云: 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摄)。”整理小组注:摄, 拘捕, 《国语·吴语》注: “执也。”一说聂通蹑, 追也。 《文选·潘岳〈籍田赋〉》: “蹑踵侧肩。”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24]今按: 与简185(1238)相比, 书于简245、 246 上的文意更加显豁, 是说把先前因病或外出未能行徭的情况记录在券, 以后发徭时再“聂行”。 下文又交代“岁尽而更为券”时, “各取其当聂及有赢者日数, 皆署新券以聂”。 《二年律令·徭律》简414: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 以当徭戍, 有余及少者,后年。”这与岳麓秦简此处文意有类似处。 “有赢”即“有余”, “当聂”相当于“少者”。 在这些场合, “聂”只能是补足先前所欠徭役一类意思, 而与拘捕毫无牵涉。

简185(1238)云: “已葬, 辄聂以平其徭。”陈松长沿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二年律令》简407(“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的意见, 把“聂”读为“摄”, 解释为“拘捕”。 他认为: 据张家山汉简和文义判断, 这里也许是漏掉了一个“勿”字。 “平”, 宽恕, 免除。 《荀子·富国》“轻田野之税, 平关市之征, 省商贾之数”, 杨倞注: “平犹除也。”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 归葬以后, 就不要再拘捕, 并以归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23]我们曾指出: 这条岳麓书院秦简给出的提示是, 对《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聂”应该寻求新的解释。 或者说, 作出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秦律与汉律这两处语境。 从这个角度考虑, “聂”恐当读为“蹑”。《文选·潘岳〈籍田赋〉》“蹑踵侧肩”, 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简文中指追补。 在《二年律令》中, 是说当徭戍时患病超过一年或者被拘系, 所欠缺的徭戍不需要追究。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是说在服徭役时, 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 事后需要补回欠缺的徭役。 整理者调整编次后的释文, 正好也有“聂”的表述: “其当行而病及不存, 署于券, 后有徭而聂行之。”注释云: 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 勿聂(摄)。”整理小组注:摄, 拘捕, 《国语·吴语》注: “执也。”一说聂通蹑, 追也。 《文选·潘岳〈籍田赋〉》: “蹑踵侧肩。”李善注: “《说文》曰: ‘蹑, 追也。’蹑其踵所以为追逐也。”[24]今按: 与简185(1238)相比, 书于简245、 246 上的文意更加显豁, 是说把先前因病或外出未能行徭的情况记录在券, 以后发徭时再“聂行”。 下文又交代“岁尽而更为券”时, “各取其当聂及有赢者日数, 皆署新券以聂”。 《二年律令·徭律》简414: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 以当徭戍, 有余及少者,后年。”这与岳麓秦简此处文意有类似处。 “有赢”即“有余”, “当聂”相当于“少者”。 在这些场合, “聂”只能是补足先前所欠徭役一类意思, 而与拘捕毫无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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