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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券制研究: 券的特征及合勘原因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 雷海龙提出一个新问题, 认为“岁”下一字“当释与, 在本简中, 或是兴之误写”。因而“与”字无误, “人为三尺券一”也不宜与前文断开。就券的特征而言, 二辨券或者三辨券, 形状、 内容相同,当事人各自持有, 需要时可以合勘, 这或是为券时强调“与”的原因。[14]而在本条徭律中, 徭券一辨为徭徒持有, 另一辨可能在乡官保存, 并未见上呈县廷的迹象, 应该并不需要三辨券。

秦简牍券制研究: 券的特征及合勘原因

简文开头一句, 陈先生读作“岁兴(徭), 徒人为三尺券一”, 以为“‘徒人’, 当指徒役之人”。 我们曾指出“徒”属上读, “徭徒”为一词。 这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15-124 说: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 令(嫴)堵卒岁。 未卒堵坏, 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 令其徒复垣之, 勿计为(徭)。 县葆禁苑、 公马牛苑, 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 辄以效苑吏, 苑吏循之。 未卒岁或坏(决), 令县复兴徒为之, 而勿计为(徭)。 ……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 毋独令匠。 其不审, 以律论度者, 而以其实为(徭)徒计。”这里一再说“兴徒”“为徭”, 与岳麓秦简“兴徭徒”类似。 而后文直接称“徭徒”, 更与岳麓秦简的表述完全相同。 第二, 岳麓秦简1252 说: “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人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说: “县、 都官坐效、 计以负赏(偿)者, 已论, 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 入之。”这些简文里, “人一(符)”“人与参(叁)辨券”等文字中的“人”,与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人为三尺券一”中的“人”用法相当, 都是表示人人、 每人的意思。[4]在这条律文完整刊布之后, 可见其下文(简246)有“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之语。 这是“徭徒”连读、 实为一词的确凿证据。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释文”)中,已将“徒”字改属上读。 需要注意的是, 雷海龙提出一个新问题, 认为“岁”下一字“当释与, 在本简中, 或是兴之误写”。[5]我们看到, 此字和简153“勿与”、 简158“令与粟事”等处的“与”写法相同, 因而赞成这一改释。 不过, 我们倾向于认为, 这里的“与”是正确书写, 而非“兴”字误书。 “兴徭” 见于岳麓秦简肆简147-150(1232、 1257、 1269、1408)与简250(1429), 以及里耶秦简16-5、 16-6 等处,[6]是指具体的徭役征发, 与本条律文随后的“发徭”相当。 而在律文开始所述, 还处在发徭前的准备阶段(与后文“尽岁而更为券”对应), 不当径说“兴”。另一方面, “岁与徭徒人为三尺券一”, 与前揭《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所记“而人与参(叁)辨券”“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以及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1399、 1403“与入钱者参辨券之”的表述有类似之处,[7]都是说官府与当事人为券。 因而“与”字无误, “人为三尺券一”也不宜与前文断开。 就券的特征而言, 二辨券或者三辨券, 形状、 内容相同,当事人各自持有, 需要时可以合勘, 这或是为券时强调“与”的原因。[8]

三尺券, 陈先生怀疑是“叁辨券”之误。 我们曾指出是对文书形制方面的规定。 下文说“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即在券书上按月记录出徭的日数。 这大概是要把券做成三尺之长的原因。[9]《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注释(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注释”)说: “三尺券, 或疑为‘叁辨券’之误, 或认为是对文书形制上的规定。”前者应指前揭陈氏文,后者盖即指拙文。 现在看来, 应该还是对形制即长度的设定。 这有三点理由。 其一, 目前所见秦汉简牍记述三辨券使用情形比较清楚的场合,都是需要提交一辨(中辨)到县级或更高官府。 例如岳麓秦简肆简121-123(1411、 1399、 1403): “而入, 与入钱者参辨券之, 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 月壹输缿钱, 及上券中辨其县廷。”[10]简111-113(1284、 1285、 1281)记《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欲貣刍稾、 禾、 栗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 丞前, 以中辨券案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11]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31-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 奴婢、 财物, 乡部啬夫身听其令, 皆参辨券书之, 辄上如户籍。”[12]据同条前文, 户籍等档案需要“谨副上县廷, 皆以箧若匣匮盛, 缄闭, 以令若丞、 官啬夫印封, 独别为府, 封府户”。 可见先令三辨中的一辨也是呈交到县廷。 里耶秦简8-1452: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 仓守敬敢言之: 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 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 敢言之。”[13]作为仓吏的上行文书, 是说将支出稻粟的三辨券中的中辨呈交县廷。[14]而在本条徭律中, 徭券一辨为徭徒持有, 另一辨可能在乡官保存, 并未见上呈县廷的迹象, 应该并不需要三辨券。 其二, 如上所示, 秦汉简牍中三辨券皆用“参”字; 而在“尺”之前的量词概作“三”。[15]因而此处“三”字之后的“尺”为“辨”字误写的可能性不大。 其三, 秦汉时对简牍文书的长度往往有特别规定。 岳麓秦简肆简177(1252)“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 人一”;简348(0523)“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 龙岗秦简14A“六寸符”;[1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56“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 它物用稾数, 余见刍稾数”, 皆是其例。 徭徒之券之所以需要三尺长, 大概是因为“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而署其都发及县请”, 分月记录而内容较多。

简文开头一句, 陈先生读作“岁兴(徭), 徒人为三尺券一”, 以为“‘徒人’, 当指徒役之人”。 我们曾指出“徒”属上读, “徭徒”为一词。 这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15-124 说: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 令(嫴)堵卒岁。 未卒堵坏, 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 令其徒复垣之, 勿计为(徭)。 县葆禁苑、 公马牛苑, 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 辄以效苑吏, 苑吏循之。 未卒岁或坏(决), 令县复兴徒为之, 而勿计为(徭)。 ……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 毋独令匠。 其不审, 以律论度者, 而以其实为(徭)徒计。”这里一再说“兴徒”“为徭”, 与岳麓秦简“兴徭徒”类似。 而后文直接称“徭徒”, 更与岳麓秦简的表述完全相同。 第二, 岳麓秦简1252 说: “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人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说: “县、 都官坐效、 计以负赏(偿)者, 已论, 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 入之。”这些简文里, “人一(符)”“人与参(叁)辨券”等文字中的“人”,与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人为三尺券一”中的“人”用法相当, 都是表示人人、 每人的意思。[4]在这条律文完整刊布之后, 可见其下文(简246)有“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之语。 这是“徭徒”连读、 实为一词的确凿证据。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释文”)中,已将“徒”字改属上读。 需要注意的是, 雷海龙提出一个新问题, 认为“岁”下一字“当释与, 在本简中, 或是兴之误写”。[5]我们看到, 此字和简153“勿与”、 简158“令与粟事”等处的“与”写法相同, 因而赞成这一改释。 不过, 我们倾向于认为, 这里的“与”是正确书写, 而非“兴”字误书。 “兴徭” 见于岳麓秦简肆简147-150(1232、 1257、 1269、1408)与简250(1429), 以及里耶秦简16-5、 16-6 等处,[6]是指具体的徭役征发, 与本条律文随后的“发徭”相当。 而在律文开始所述, 还处在发徭前的准备阶段(与后文“尽岁而更为券”对应), 不当径说“兴”。另一方面, “岁与徭徒人为三尺券一”, 与前揭《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所记“而人与参(叁)辨券”“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以及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1399、 1403“与入钱者参辨券之”的表述有类似之处,[7]都是说官府与当事人为券。 因而“与”字无误, “人为三尺券一”也不宜与前文断开。 就券的特征而言, 二辨券或者三辨券, 形状、 内容相同,当事人各自持有, 需要时可以合勘, 这或是为券时强调“与”的原因。[8](www.xing528.com)

三尺券, 陈先生怀疑是“叁辨券”之误。 我们曾指出是对文书形制方面的规定。 下文说“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即在券书上按月记录出徭的日数。 这大概是要把券做成三尺之长的原因。[9]《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注释(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注释”)说: “三尺券, 或疑为‘叁辨券’之误, 或认为是对文书形制上的规定。”前者应指前揭陈氏文,后者盖即指拙文。 现在看来, 应该还是对形制即长度的设定。 这有三点理由。 其一, 目前所见秦汉简牍记述三辨券使用情形比较清楚的场合,都是需要提交一辨(中辨)到县级或更高官府。 例如岳麓秦简肆简121-123(1411、 1399、 1403): “而入, 与入钱者参辨券之, 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 月壹输缿钱, 及上券中辨其县廷。”[10]简111-113(1284、 1285、 1281)记《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欲貣刍稾、 禾、 栗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 丞前, 以中辨券案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11]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31-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 奴婢、 财物, 乡部啬夫身听其令, 皆参辨券书之, 辄上如户籍。”[12]据同条前文, 户籍等档案需要“谨副上县廷, 皆以箧若匣匮盛, 缄闭, 以令若丞、 官啬夫印封, 独别为府, 封府户”。 可见先令三辨中的一辨也是呈交到县廷。 里耶秦简8-1452: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 仓守敬敢言之: 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 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 敢言之。”[13]作为仓吏的上行文书, 是说将支出稻粟的三辨券中的中辨呈交县廷。[14]而在本条徭律中, 徭券一辨为徭徒持有, 另一辨可能在乡官保存, 并未见上呈县廷的迹象, 应该并不需要三辨券。 其二, 如上所示, 秦汉简牍中三辨券皆用“参”字; 而在“尺”之前的量词概作“三”。[15]因而此处“三”字之后的“尺”为“辨”字误写的可能性不大。 其三, 秦汉时对简牍文书的长度往往有特别规定。 岳麓秦简肆简177(1252)“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 人一”;简348(0523)“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 龙岗秦简14A“六寸符”;[1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56“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 它物用稾数, 余见刍稾数”, 皆是其例。 徭徒之券之所以需要三尺长, 大概是因为“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而署其都发及县请”, 分月记录而内容较多。

简文开头一句, 陈先生读作“岁兴(徭), 徒人为三尺券一”, 以为“‘徒人’, 当指徒役之人”。 我们曾指出“徒”属上读, “徭徒”为一词。 这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15-124 说: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 令(嫴)堵卒岁。 未卒堵坏, 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 令其徒复垣之, 勿计为(徭)。 县葆禁苑、 公马牛苑, 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 辄以效苑吏, 苑吏循之。 未卒岁或坏(决), 令县复兴徒为之, 而勿计为(徭)。 ……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 毋独令匠。 其不审, 以律论度者, 而以其实为(徭)徒计。”这里一再说“兴徒”“为徭”, 与岳麓秦简“兴徭徒”类似。 而后文直接称“徭徒”, 更与岳麓秦简的表述完全相同。 第二, 岳麓秦简1252 说: “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人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说: “县、 都官坐效、 计以负赏(偿)者, 已论, 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 入之。”这些简文里, “人一(符)”“人与参(叁)辨券”等文字中的“人”,与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人为三尺券一”中的“人”用法相当, 都是表示人人、 每人的意思。[4]在这条律文完整刊布之后, 可见其下文(简246)有“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之语。 这是“徭徒”连读、 实为一词的确凿证据。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释文”)中,已将“徒”字改属上读。 需要注意的是, 雷海龙提出一个新问题, 认为“岁”下一字“当释与, 在本简中, 或是兴之误写”。[5]我们看到, 此字和简153“勿与”、 简158“令与粟事”等处的“与”写法相同, 因而赞成这一改释。 不过, 我们倾向于认为, 这里的“与”是正确书写, 而非“兴”字误书。 “兴徭” 见于岳麓秦简肆简147-150(1232、 1257、 1269、1408)与简250(1429), 以及里耶秦简16-5、 16-6 等处,[6]是指具体的徭役征发, 与本条律文随后的“发徭”相当。 而在律文开始所述, 还处在发徭前的准备阶段(与后文“尽岁而更为券”对应), 不当径说“兴”。另一方面, “岁与徭徒人为三尺券一”, 与前揭《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所记“而人与参(叁)辨券”“其入赢者, 亦官与辨券”以及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1399、 1403“与入钱者参辨券之”的表述有类似之处,[7]都是说官府与当事人为券。 因而“与”字无误, “人为三尺券一”也不宜与前文断开。 就券的特征而言, 二辨券或者三辨券, 形状、 内容相同,当事人各自持有, 需要时可以合勘, 这或是为券时强调“与”的原因。[8]

三尺券, 陈先生怀疑是“叁辨券”之误。 我们曾指出是对文书形制方面的规定。 下文说“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即在券书上按月记录出徭的日数。 这大概是要把券做成三尺之长的原因。[9]《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注释(本章以下简称“整理者注释”)说: “三尺券, 或疑为‘叁辨券’之误, 或认为是对文书形制上的规定。”前者应指前揭陈氏文,后者盖即指拙文。 现在看来, 应该还是对形制即长度的设定。 这有三点理由。 其一, 目前所见秦汉简牍记述三辨券使用情形比较清楚的场合,都是需要提交一辨(中辨)到县级或更高官府。 例如岳麓秦简肆简121-123(1411、 1399、 1403): “而入, 与入钱者参辨券之, 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 月壹输缿钱, 及上券中辨其县廷。”[10]简111-113(1284、 1285、 1281)记《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欲貣刍稾、 禾、 栗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 丞前, 以中辨券案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11]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 “而人与参(叁)辨券, 以效少内, 少内以收责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31-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 奴婢、 财物, 乡部啬夫身听其令, 皆参辨券书之, 辄上如户籍。”[12]据同条前文, 户籍等档案需要“谨副上县廷, 皆以箧若匣匮盛, 缄闭, 以令若丞、 官啬夫印封, 独别为府, 封府户”。 可见先令三辨中的一辨也是呈交到县廷。 里耶秦简8-1452: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 仓守敬敢言之: 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 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 敢言之。”[13]作为仓吏的上行文书, 是说将支出稻粟的三辨券中的中辨呈交县廷。[14]而在本条徭律中, 徭券一辨为徭徒持有, 另一辨可能在乡官保存, 并未见上呈县廷的迹象, 应该并不需要三辨券。 其二, 如上所示, 秦汉简牍中三辨券皆用“参”字; 而在“尺”之前的量词概作“三”。[15]因而此处“三”字之后的“尺”为“辨”字误写的可能性不大。 其三, 秦汉时对简牍文书的长度往往有特别规定。 岳麓秦简肆简177(1252)“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 为五寸符, 人一”;简348(0523)“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 龙岗秦简14A“六寸符”;[1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56“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 它物用稾数, 余见刍稾数”, 皆是其例。 徭徒之券之所以需要三尺长, 大概是因为“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 而署其都发及县请”, 分月记录而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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