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68-269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268/0118、(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269/0173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268/0118、(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269/0173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268/0118、(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269/0173
这段律文, 整理者断读为: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相同律文亦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整理小组释文读作: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其语译说: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 或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 不收取衣食; 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 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17]岳麓秦简整理者的处理显然是沿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做法。
对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我们曾以上揭岳麓秦简的形式加以修订, 并陈述理由说: “《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里耶秦简作徒簿中, 隶臣系城旦、 隶妾系舂与隶臣居赀、 隶妾居赀分别记列(如简8-145)。 因改读, 简文是指隶臣妾与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赀赎责(债)或者系城旦舂者。”[18]
其实这一改读, 在睡虎地秦律中还有更关键的证据。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记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 隶臣月禾二石, 隶妾一石半; 其不从事, 勿禀。 小城旦、 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小49妾、 舂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 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 亦禀之, 禾50月半石。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 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 月一石半石。 隶臣、 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 隶妾、 舂高不盈51六尺二寸, 皆为小; 高五尺二寸, 皆作之。 仓52
这里隶臣妾禀食分四种情形: ①成年隶臣妾从事公, 每月隶臣禾二石,隶妾一石半; 隶臣如果田作, 二月至九月加半石。 ②小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小隶妾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③小隶臣妾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④婴儿月半石。 其中, 成年隶臣妾有“从事公”的前提条件。在非“从事公”的时候, 则不予禀食。 小隶臣妾、 婴儿无此限制, 应是长年供给。 在不从事公的情形下, 隶臣妾必须自谋生计。 而依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隶臣妾勿责衣食, 其衣食无条件由官府提供。 这与《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的规定相冲突, 显然不确。
改读之后,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岳麓秦简268-269 的意思是说: 隶臣妾和城旦舂之司寇在居赀赎债以及系城旦舂的时候, 才由官府提供衣食。 这是因为隶臣妾在居赀赎债或者系城旦舂的时候, 必须持续为官府劳作, 无暇自谋生计。 城旦舂之司寇盖大致亦然。 至于《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其对象未特别叙及, 所指应是一般吏民。
这段律文, 整理者断读为: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相同律文亦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整理小组释文读作: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其语译说: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 或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 不收取衣食; 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 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17]岳麓秦简整理者的处理显然是沿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做法。
对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我们曾以上揭岳麓秦简的形式加以修订, 并陈述理由说: “《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里耶秦简作徒簿中, 隶臣系城旦、 隶妾系舂与隶臣居赀、 隶妾居赀分别记列(如简8-145)。 因改读, 简文是指隶臣妾与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赀赎责(债)或者系城旦舂者。”[18](www.xing528.com)
其实这一改读, 在睡虎地秦律中还有更关键的证据。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记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 隶臣月禾二石, 隶妾一石半; 其不从事, 勿禀。 小城旦、 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小49妾、 舂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 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 亦禀之, 禾50月半石。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 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 月一石半石。 隶臣、 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 隶妾、 舂高不盈51六尺二寸, 皆为小; 高五尺二寸, 皆作之。 仓52
这里隶臣妾禀食分四种情形: ①成年隶臣妾从事公, 每月隶臣禾二石,隶妾一石半; 隶臣如果田作, 二月至九月加半石。 ②小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小隶妾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③小隶臣妾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④婴儿月半石。 其中, 成年隶臣妾有“从事公”的前提条件。在非“从事公”的时候, 则不予禀食。 小隶臣妾、 婴儿无此限制, 应是长年供给。 在不从事公的情形下, 隶臣妾必须自谋生计。 而依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隶臣妾勿责衣食, 其衣食无条件由官府提供。 这与《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的规定相冲突, 显然不确。
改读之后,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岳麓秦简268-269 的意思是说: 隶臣妾和城旦舂之司寇在居赀赎债以及系城旦舂的时候, 才由官府提供衣食。 这是因为隶臣妾在居赀赎债或者系城旦舂的时候, 必须持续为官府劳作, 无暇自谋生计。 城旦舂之司寇盖大致亦然。 至于《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其对象未特别叙及, 所指应是一般吏民。
这段律文, 整理者断读为: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相同律文亦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整理小组释文读作: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 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其语译说: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 或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 不收取衣食; 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 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17]岳麓秦简整理者的处理显然是沿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做法。
对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我们曾以上揭岳麓秦简的形式加以修订, 并陈述理由说: “《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里耶秦简作徒簿中, 隶臣系城旦、 隶妾系舂与隶臣居赀、 隶妾居赀分别记列(如简8-145)。 因改读, 简文是指隶臣妾与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赀赎责(债)或者系城旦舂者。”[18]
其实这一改读, 在睡虎地秦律中还有更关键的证据。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记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 隶臣月禾二石, 隶妾一石半; 其不从事, 勿禀。 小城旦、 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小49妾、 舂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 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 亦禀之, 禾50月半石。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 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 月一石半石。 隶臣、 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 隶妾、 舂高不盈51六尺二寸, 皆为小; 高五尺二寸, 皆作之。 仓52
这里隶臣妾禀食分四种情形: ①成年隶臣妾从事公, 每月隶臣禾二石,隶妾一石半; 隶臣如果田作, 二月至九月加半石。 ②小隶臣作者, 月禾一石半石; 小隶妾作者, 月禾一石二斗半斗。 ③小隶臣妾未能作者, 月禾一石。 ④婴儿月半石。 其中, 成年隶臣妾有“从事公”的前提条件。在非“从事公”的时候, 则不予禀食。 小隶臣妾、 婴儿无此限制, 应是长年供给。 在不从事公的情形下, 隶臣妾必须自谋生计。 而依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断读, 隶臣妾勿责衣食, 其衣食无条件由官府提供。 这与《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9-51 的规定相冲突, 显然不确。
改读之后,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 岳麓秦简268-269 的意思是说: 隶臣妾和城旦舂之司寇在居赀赎债以及系城旦舂的时候, 才由官府提供衣食。 这是因为隶臣妾在居赀赎债或者系城旦舂的时候, 必须持续为官府劳作, 无暇自谋生计。 城旦舂之司寇盖大致亦然。 至于《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 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 简143 记系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 其对象未特别叙及, 所指应是一般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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