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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校读及制度考察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里耶户版, 整理者与多位研究者认为是秦代遗物。[44]这样,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 “隶”作为家庭中的依附人口, 存在于战国中期的秦国、秦代, 以至西汉中期。隶进入家庭时, 是否“委质”未见记录, 但这一身份的确定需要在官府登记, 并记入户籍, 其隶属关系应该具有更可靠的保证。他们通过“策名委质”而依附隶属于主人, 成为与主人同生死、 共患难的忠诚伙伴, 情同子弟, 故曰“隶子弟”。

秦简牍校读及制度考察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撰作年代, 大概上限在秦孝公(前361—前338 年在位)之后, 下限在秦王政(前246—前221 年)时期。[38]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 为秦王政十八年之事。[39]里耶秦简中的两件,记于秦始皇三十五年。 里耶户版, 整理者与多位研究者认为是秦代遗物。[40]刘瑞则认为: “户籍简牍在出土于西汉地层、 无文献和考古数据表明其时代为秦的情况下, 我们不仅不能定其为秦代户籍数据, 更不能据之对秦代户籍等相关制度开展分析演绎。”[41]里耶户版的地层关系固然有待进一步讨论, 但K27“臣曰聚”、 K2/23“臣曰”的称述, 其实也具有一定的断代意义。 排比秦简资料可知, 秦人早先称私家奴隶为“臣妾”“奴妾”, 直至始皇二十八年。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以后, 改称为“奴婢”, 并为汉人沿用。[42]从这个角度看, 里耶户版的年代当在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与张荣强是“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的推断相近。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为汉高祖某年之事。[43]六安双龙机床厂271号墓年代在西汉中期武帝铸行五铢钱以后至宣帝初。[44]这样,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 “隶”作为家庭中的依附人口, 存在于战国中期的秦国、秦代, 以至西汉中期。

如果往前推溯, 秦汉简牍中的“隶”, 很可能与《左传》所载“隶子弟”有关。

《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曰: “故天子建国, 诸侯立家, 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 士有隶子弟, 庶人、 工、 商, 各有分亲, 皆有等衰。”杜预注: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仪礼·既夕礼》: “童子执帚”。贾公彦疏云: “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 服注云: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可见杜注本于服虔。 近人多沿仍此说,[45]但也有学者根据《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记师旷语另辟新解。 师旷云:

是故天子有公, 诸侯有卿, 卿置侧室, 大夫有贰宗, 士有朋友, 庶人、 工、 商、 皂、 隶、 牧、 圉, 皆有亲昵, 以相辅佐也。

郭守信指出: 与桓公二年记载对比, 可以发现“士有朋友”就是“士有隶子弟”。 《诗·大雅·假乐》毛传: “朋友, 群臣也。”“朋友”在士的家室中, 虽非亲子弟, 但视之为“若子若弟”。 他们通过“策名委质”而依附隶属于主人, 成为与主人同生死、 共患难的忠诚伙伴, 情同子弟, 故曰“隶子弟”。[46]王志也认为“士有隶子弟”的“隶子弟”恐当指前来依附于“士”的其他家族的子弟。 他进而指出: “士有隶子弟”属于“士有朋友”的范畴, 应该是指“士”在自身家族成员之外有被隶如子弟的僚佐; 不但“士有隶子弟”, 天子、 诸侯、 卿大夫也有“隶子弟”, 但以各种官职相称; “委质”与“策死”应是形成古代贵族与其“朋友”隶属关系的两种形式, “委质”并不须以死效忠, “策死”则表示有以死效忠的义务; “隶子弟”恐当包含隶如子与隶如弟两种情况。[47]

秦至汉初简牍中的“隶”, 从外部进入家庭, 户主需要对其犯罪负责, 并主导其婚嫁, 还可能分予一些财产, 正符合隶如子弟的角色。 隶进入家庭时, 是否“委质”未见记录, 但这一身份的确定需要在官府登记, 并记入户籍, 其隶属关系应该具有更可靠的保证。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撰作年代, 大概上限在秦孝公(前361—前338 年在位)之后, 下限在秦王政(前246—前221 年)时期。[38]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 为秦王政十八年之事。[39]里耶秦简中的两件,记于秦始皇三十五年。 里耶户版, 整理者与多位研究者认为是秦代遗物。[40]刘瑞则认为: “户籍简牍在出土于西汉地层、 无文献和考古数据表明其时代为秦的情况下, 我们不仅不能定其为秦代户籍数据, 更不能据之对秦代户籍等相关制度开展分析演绎。”[41]里耶户版的地层关系固然有待进一步讨论, 但K27“臣曰聚”、 K2/23“臣曰”的称述, 其实也具有一定的断代意义。 排比秦简资料可知, 秦人早先称私家奴隶为“臣妾”“奴妾”, 直至始皇二十八年。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以后, 改称为“奴婢”, 并为汉人沿用。[42]从这个角度看, 里耶户版的年代当在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与张荣强是“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的推断相近。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为汉高祖某年之事。[43]六安双龙机床厂271号墓年代在西汉中期武帝铸行五铢钱以后至宣帝初。[44]这样,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 “隶”作为家庭中的依附人口, 存在于战国中期的秦国、秦代, 以至西汉中期。

如果往前推溯, 秦汉简牍中的“隶”, 很可能与《左传》所载“隶子弟”有关。

《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曰: “故天子建国, 诸侯立家, 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 士有隶子弟, 庶人、 工、 商, 各有分亲, 皆有等衰。”杜预注: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仪礼·既夕礼》: “童子执帚”。贾公彦疏云: “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 服注云: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可见杜注本于服虔。 近人多沿仍此说,[45]但也有学者根据《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记师旷语另辟新解。 师旷云:

是故天子有公, 诸侯有卿, 卿置侧室, 大夫有贰宗, 士有朋友, 庶人、 工、 商、 皂、 隶、 牧、 圉, 皆有亲昵, 以相辅佐也。(www.xing528.com)

郭守信指出: 与桓公二年记载对比, 可以发现“士有朋友”就是“士有隶子弟”。 《诗·大雅·假乐》毛传: “朋友, 群臣也。”“朋友”在士的家室中, 虽非亲子弟, 但视之为“若子若弟”。 他们通过“策名委质”而依附隶属于主人, 成为与主人同生死、 共患难的忠诚伙伴, 情同子弟, 故曰“隶子弟”。[46]王志也认为“士有隶子弟”的“隶子弟”恐当指前来依附于“士”的其他家族的子弟。 他进而指出: “士有隶子弟”属于“士有朋友”的范畴, 应该是指“士”在自身家族成员之外有被隶如子弟的僚佐; 不但“士有隶子弟”, 天子、 诸侯、 卿大夫也有“隶子弟”, 但以各种官职相称; “委质”与“策死”应是形成古代贵族与其“朋友”隶属关系的两种形式, “委质”并不须以死效忠, “策死”则表示有以死效忠的义务; “隶子弟”恐当包含隶如子与隶如弟两种情况。[47]

秦至汉初简牍中的“隶”, 从外部进入家庭, 户主需要对其犯罪负责, 并主导其婚嫁, 还可能分予一些财产, 正符合隶如子弟的角色。 隶进入家庭时, 是否“委质”未见记录, 但这一身份的确定需要在官府登记, 并记入户籍, 其隶属关系应该具有更可靠的保证。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撰作年代, 大概上限在秦孝公(前361—前338 年在位)之后, 下限在秦王政(前246—前221 年)时期。[38]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 为秦王政十八年之事。[39]里耶秦简中的两件,记于秦始皇三十五年。 里耶户版, 整理者与多位研究者认为是秦代遗物。[40]刘瑞则认为: “户籍简牍在出土于西汉地层、 无文献和考古数据表明其时代为秦的情况下, 我们不仅不能定其为秦代户籍数据, 更不能据之对秦代户籍等相关制度开展分析演绎。”[41]里耶户版的地层关系固然有待进一步讨论, 但K27“臣曰聚”、 K2/23“臣曰”的称述, 其实也具有一定的断代意义。 排比秦简资料可知, 秦人早先称私家奴隶为“臣妾”“奴妾”, 直至始皇二十八年。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以后, 改称为“奴婢”, 并为汉人沿用。[42]从这个角度看, 里耶户版的年代当在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与张荣强是“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的推断相近。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为汉高祖某年之事。[43]六安双龙机床厂271号墓年代在西汉中期武帝铸行五铢钱以后至宣帝初。[44]这样,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 “隶”作为家庭中的依附人口, 存在于战国中期的秦国、秦代, 以至西汉中期。

如果往前推溯, 秦汉简牍中的“隶”, 很可能与《左传》所载“隶子弟”有关。

《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曰: “故天子建国, 诸侯立家, 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 士有隶子弟, 庶人、 工、 商, 各有分亲, 皆有等衰。”杜预注: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仪礼·既夕礼》: “童子执帚”。贾公彦疏云: “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 服注云: ‘士卑, 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可见杜注本于服虔。 近人多沿仍此说,[45]但也有学者根据《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记师旷语另辟新解。 师旷云:

是故天子有公, 诸侯有卿, 卿置侧室, 大夫有贰宗, 士有朋友, 庶人、 工、 商、 皂、 隶、 牧、 圉, 皆有亲昵, 以相辅佐也。

郭守信指出: 与桓公二年记载对比, 可以发现“士有朋友”就是“士有隶子弟”。 《诗·大雅·假乐》毛传: “朋友, 群臣也。”“朋友”在士的家室中, 虽非亲子弟, 但视之为“若子若弟”。 他们通过“策名委质”而依附隶属于主人, 成为与主人同生死、 共患难的忠诚伙伴, 情同子弟, 故曰“隶子弟”。[46]王志也认为“士有隶子弟”的“隶子弟”恐当指前来依附于“士”的其他家族的子弟。 他进而指出: “士有隶子弟”属于“士有朋友”的范畴, 应该是指“士”在自身家族成员之外有被隶如子弟的僚佐; 不但“士有隶子弟”, 天子、 诸侯、 卿大夫也有“隶子弟”, 但以各种官职相称; “委质”与“策死”应是形成古代贵族与其“朋友”隶属关系的两种形式, “委质”并不须以死效忠, “策死”则表示有以死效忠的义务; “隶子弟”恐当包含隶如子与隶如弟两种情况。[47]

秦至汉初简牍中的“隶”, 从外部进入家庭, 户主需要对其犯罪负责, 并主导其婚嫁, 还可能分予一些财产, 正符合隶如子弟的角色。 隶进入家庭时, 是否“委质”未见记录, 但这一身份的确定需要在官府登记, 并记入户籍, 其隶属关系应该具有更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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