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有关资料发表和讨论的过程可见, 在对秦汉简牍“隶”的分析中,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最先提出正确的方向, 贾丽英以及放弃旧说的陈絜, 都有很好的辨析。 这里在他们的工作基础上, 对这些资料再作一些考察。
第一, 如同贾丽英指出的那样, 隶的身份不是通过买卖或强制而确定。 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中, 符从大夫处逃亡, 诈称“未有名数”, 按照“自占书名数令”, 自己登记名数为大夫明隶。[19]里耶K4“隶大女子华”登载于南阳户人荆不更喜的户籍。 里耶秦简8-863+8-1504 与8-1546 略同, 小女子苗成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 文书称之为“徙”。 里耶8-1565 记云: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 贰春乡兹敢言之: 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 今上其校一牒, 谒以从事。 敢言之。”大概是隶在跨县迁徙时的文书。 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中的识, 故为沛隶, 同居, 结婚后分异。 可见隶身份的形成和异动, 都需要经过官府确认并登入户籍。
第二, 贾丽英指出“识劫案”中的“识”有类似于子女的地位。 这在案卷中有充分体现。 沛为识娶妻, 买室, 分给他马、 田, 并有可能曾允诺予以布肆、 舍客室。 识在结婚后分异, 也是子辈成家后的惯常之事。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虽然没有符在大夫明家的具体记述,但明把符嫁给隐官解为妻, 却正好与沛为识娶妻对应, 颇似在履行父辈的义务。
在里耶城壕出土的户版中, K30/45 第二栏第二列文字原释为“妾曰□”。[20]这与在K4 第二栏中所记的“隶大女子华”, 以及K27 第五栏所记“臣曰聚”、 K2/23 第五栏所记“臣曰”相纠结, 影响了对隶之身份的判断。 邢义田以为此妾似应指妻妾之妾, 而非臣妾之妾。[21]前揭陈絜说也持这一推测。[22]不过, 在已刊布的秦简牍中, 并未看到“妻妾”之“妾”的确切存在。[23]从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来看,作为大夫沛妾, 在为沛所御, 生下一男一女之后, 身份并无改变。 等到沛妻去世后两年, 才免为庶人, 告诉以她为妻。又为沛生下一男一女之后, 沛向宗人、 里人通报以为妻。 但由于沛未向官府申报以改动户籍, 在沛死之后,在法律上仍然是庶人。[24]这表明, 妾在经过官方确认身份改变之前, 无论与主人关系如何, 仍然是臣妾之妾。
其实, 这个整理者释为“妾”的字, 铃木直美已怀疑是“妻”字误释。[25]看《里耶发掘报告》中的图版, 这个字虽然不大清晰, 但上部笔画比较复杂。 拿这个字与里耶户版中的“妻”字以及里耶文书简牍中的“妾”字比较, 显然更接近前者(见表7.1), 应改释为“妻”。[26]
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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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K30/45 此字改释之后, 则里耶户版第二栏中, 就只有户人的母亲、 妻子、 兄弟之妻以及隶大女子这些成年女性。 这也表明, 隶的地位与家庭中具有亲缘关系的其他成员大致相当, 而与臣妾不同。[27]
在六安双龙机床厂271 号汉墓001 号木牍中, 隶大男□遂及其妻□人记列于户主彭孺及其子小男□之间, 也有类似的意味。
第三, 里耶秦简整理者认为: “户籍上载名妻妾数应当还是为征收算赋。”[28]刘欣宁认为: 里耶秦户版“分类的主要架构, 并非亲属关系或年龄大小, 而是赋役身分之不同”[29]。 刘敏也认为: “该簿籍作为徭役兵役征发依据的性质十分突出。”[30]臣妾记在最后一栏, 除了与家庭正式成员关系疏远之外, 也可能与不承担赋役有关。 《二年律令》简162:“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 许之, 奴命曰私属, 婢为庶人, 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显示当时奴婢不承担徭使和算赋。[31]秦代的情况应相类似。 隶与家庭正式成员一同记列, 应该像这些成员一样, 按性别、年龄承担相应的赋役。 “识劫案”中, 识从军, 即可从这一角度看待。
第四, 游逸飞、 陈弘音二氏在披露里耶秦简博物馆展出的第9 层简牍资料时, 给出9-337 释文: “□隶小上造臣, 黑色, 长可六尺, 年十五”。 并在第一字下注释说: “据简9-328‘东成户人不更已夏隶大女子瓦’的词例, ‘隶小上造臣’之前应为其依附的主人, 囗为主人之名,主人资料应书于他简, 本简编联于次。 本简揭示‘隶’亦可拥有爵位,秦爵涵盖范围之广泛, 值得深究。”[32]贾丽英也认为隶可能拥有爵位。 她写道: “识劫案”中识的爵位为“公士”。 案卷没有交代识的爵位是故有的, 还是后来因军功而得, 但里耶秦简9-337 却给出了明确的答案。[33]9-337“隶”字之上, 《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根据比较清晰的彩色图版和红外图版, 定为二字。 其中第一字未识, 第二字为“广”。[34]看记载内容, 这大概属于符。[35]“□广隶”也许是臣这个人的居址。 简9-328 据张春龙完整引述, 应属于爰书。 两者对当事人的记载格式不一定完全相同。 在将9-337 的隶字置疑之后, 如同贾丽英所云, “识劫案”中的识得爵时间未详, 隶是否拥有爵位, 目前还难以肯定。
第五,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2 云: “‘盗及者(诸)它辠(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 ·户为‘同居’, 坐隶, 隶不坐户谓殹(也)。”整理小组注释在给出两种意见的同时, 还提供基于前一种意见的语译说: “同户就是‘同居’, 但奴隶犯罪, 主人应连坐, 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另外还有多位学者对此作有讨论。[36]在对“隶”作出如本书理解的基础上, 我们赞同整理小组对“坐隶, 隶不坐户”的前一种解释。 秦汉时奴婢是否为主人连坐, 学者有不同意见。[37]《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以下两条律文:
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 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 赀各一甲; 其奴婢弗坐。 ……001
主匿亡收、 隶臣妾, 耐为隶臣妾; 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 各与其疑同法; 其奴婢弗坐。 ……003
这两条律文称“其奴婢弗坐”, 是奴婢不为主人连坐的明证。 《法律答问》简22 中的“隶不坐户”正属于类似的表述。 隶虽然在户版上与家人并列, 所在家庭对他的犯罪承担连坐的责任, 并可能分得财产, 成家分居, 但他并不为所在家庭正式成员的犯罪连坐, 又与奴婢有着类似之处。 这当是由于他在家庭中地位比较低、 影响力有限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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