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简牍中“隶”的资料, 始见于睡虎地秦简, 继而出现在张家山汉简。 近年秦汉简牍中, 又有几条重要记载。 相关著录及研究大致如次。
(1)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2 记云: “‘盗及者(诸)它辠(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 ·户为‘同居’, 坐隶, 隶不坐户谓殹(也)。”整理小组把“隶”理解为奴隶, 注释说: “古时奴隶犯罪, 其主要承担责任, 《汉书·游侠传》所载‘原巨先(涉)犯法’一事可供参考。一说, 此句意为主人犯罪, 奴隶应连坐。”[1]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学者大多沿用整理小组的理解, 把这处“隶”看作私家奴婢。[2]
(2)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简28-35 记云:
·胡丞憙敢(谳)之。 十二月壬申, 大夫诣女子符, 告亡。 ·符曰: 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 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 明嫁符隐官解妻, 弗告亡, 它如。 解曰: 符有名数明所, 解以为毋恢人也, 取(娶)以为妻, 不智(知)前亡乃后为明隶, 它如符。 诘解: 符虽有名数明所, 而实亡人也。 ·律: 取(娶)亡人为妻, 黥为城旦, 弗智(知), 非有减也。 解虽弗智(知),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何解? 解曰: 罪, 毋解。 ·明言如符、 解。 问: 解故黥劓, 它如辞(辞)。 ·鞠(鞫): 符亡,(诈)自占书名数, 解取(娶)为妻, 不智(知)其亡, 审。 疑解罪,(系), 它县论, 敢(谳)之。 ·吏议: 符有数明所, 明嫁为解妻, 解不智(知)其亡, 不当论。 ·或曰: 符虽已(诈)书名数,实亡人也。 解虽不智(知)其请(情),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斩左止(趾)为城旦。 ·廷报曰: 取(娶)亡人为妻论之, 律白, 不当(谳)。
在资料完整刊布之前, 作为整理小组主要成员, 李学勤曾认为: 女子符在大夫明处称为“隶”, 这和《周礼》的罪隶等都有区别。 《周礼·禁暴氏》有“奚隶”, “奚”为女奴, “隶”为男奴。 “奚”这一名词后来罕用,可能“隶”也兼指女奴而言。[3]资料完整刊布时, 整理小组注释转而认为: “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4]
(3)2005 年, 龙山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编号为K11 的凹坑中出土的秦代户版K4 也出现有“隶”, 其记云:
·胡丞憙敢(谳)之。 十二月壬申, 大夫诣女子符, 告亡。 ·符曰: 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 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 明嫁符隐官解妻, 弗告亡, 它如。 解曰: 符有名数明所, 解以为毋恢人也, 取(娶)以为妻, 不智(知)前亡乃后为明隶, 它如符。 诘解: 符虽有名数明所, 而实亡人也。 ·律: 取(娶)亡人为妻, 黥为城旦, 弗智(知), 非有减也。 解虽弗智(知),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何解? 解曰: 罪, 毋解。 ·明言如符、 解。 问: 解故黥劓, 它如辞(辞)。 ·鞠(鞫): 符亡,(诈)自占书名数, 解取(娶)为妻, 不智(知)其亡, 审。 疑解罪,(系), 它县论, 敢(谳)之。 ·吏议: 符有数明所, 明嫁为解妻, 解不智(知)其亡, 不当论。 ·或曰: 符虽已(诈)书名数,实亡人也。 解虽不智(知)其请(情),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斩左止(趾)为城旦。 ·廷报曰: 取(娶)亡人为妻论之, 律白, 不当(谳)。
在资料完整刊布之前, 作为整理小组主要成员, 李学勤曾认为: 女子符在大夫明处称为“隶”, 这和《周礼》的罪隶等都有区别。 《周礼·禁暴氏》有“奚隶”, “奚”为女奴, “隶”为男奴。 “奚”这一名词后来罕用,可能“隶”也兼指女奴而言。[3]资料完整刊布时, 整理小组注释转而认为: “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4]
(3)2005 年, 龙山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编号为K11 的凹坑中出土的秦代户版K4 也出现有“隶”, 其记云:
·胡丞憙敢(谳)之。 十二月壬申, 大夫诣女子符, 告亡。 ·符曰: 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 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 明嫁符隐官解妻, 弗告亡, 它如。 解曰: 符有名数明所, 解以为毋恢人也, 取(娶)以为妻, 不智(知)前亡乃后为明隶, 它如符。 诘解: 符虽有名数明所, 而实亡人也。 ·律: 取(娶)亡人为妻, 黥为城旦, 弗智(知), 非有减也。 解虽弗智(知),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何解? 解曰: 罪, 毋解。 ·明言如符、 解。 问: 解故黥劓, 它如辞(辞)。 ·鞠(鞫): 符亡,(诈)自占书名数, 解取(娶)为妻, 不智(知)其亡, 审。 疑解罪,(系), 它县论, 敢(谳)之。 ·吏议: 符有数明所, 明嫁为解妻, 解不智(知)其亡, 不当论。 ·或曰: 符虽已(诈)书名数,实亡人也。 解虽不智(知)其请(情),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 斩左止(趾)为城旦。 ·廷报曰: 取(娶)亡人为妻论之, 律白, 不当(谳)。
在资料完整刊布之前, 作为整理小组主要成员, 李学勤曾认为: 女子符在大夫明处称为“隶”, 这和《周礼》的罪隶等都有区别。 《周礼·禁暴氏》有“奚隶”, “奚”为女奴, “隶”为男奴。 “奚”这一名词后来罕用,可能“隶”也兼指女奴而言。[3]资料完整刊布时, 整理小组注释转而认为: “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4]
(3)2005 年, 龙山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编号为K11 的凹坑中出土的秦代户版K4 也出现有“隶”, 其记云:
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子不更衍Ⅰ
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Ⅱ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犺Ⅲ
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Ⅳ
(下残)[5]
岳麓秦简整理者认为这“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6]张荣强在对“隶大女子华”的分析时, 联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2 号简、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认为都是指奴隶。[7]陈絜认为整理者之说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推论。 即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 最终导致“妾”(包括“隶”)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8]刘欣宁博士则认为: 所谓“隶”应指罪隶而非奴隶, 由睡虎地秦律可知, 罪隶同于凡人亦有大、小之分, 然而罪隶为何列入户籍仍须再作探究。[9]刘敏将里耶秦户版上五栏记列的内容分别概括为丁壮男子、 丁壮女子、 非丁壮男子、 非丁壮女子以及备注(如户人是伍长或该户拥有臣即奴隶)。 对于“隶大女子华”, 刘敏同意刘欣宁的看法, 并推测说: 应该属于类似于今天的“监外执行”。 大女子华与户主的关系, 有三种可能: 妾、 女、 母。[10]同样联系这三条简牍资料, 贾丽英却作出不同的推断。 她写道: 从里耶秦简的文例来看, 如果是家内奴婢, 则登记为“臣曰某”或“妾曰某”。 比如简K30/45 第二栏有“母曰错妾曰□”, K27 第五栏有“臣曰聚”的字样。这也与睡虎地秦简称奴为臣、 婢为妾的习惯相一致。 简K4 称之为“隶大女子华”, 显然这个叫华的女人并不是家内奴婢。 “大夫明隶符”和“隶大女子华”到底是什么身份? 《说文》曰: “隶, 附箸也。”如果指人的身份, 应该指“附箸于人者”。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 是很确切的。 而且从《奏谳书》的例子来看,“隶”不是通过买卖而来, 人身是自由的。 至于“隶”是不是用来特指女性, 还有待于新材料的出土及公布。[11]
2012 年出版的《里耶秦简〔壹〕》与2013 年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包含有“隶”新的重要数据。
(4)里耶秦简有如下两件文书: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12]
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子不更衍Ⅰ
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Ⅱ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犺Ⅲ
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Ⅳ
(下残)[5]
岳麓秦简整理者认为这“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6]张荣强在对“隶大女子华”的分析时, 联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2 号简、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认为都是指奴隶。[7]陈絜认为整理者之说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推论。 即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 最终导致“妾”(包括“隶”)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8]刘欣宁博士则认为: 所谓“隶”应指罪隶而非奴隶, 由睡虎地秦律可知, 罪隶同于凡人亦有大、小之分, 然而罪隶为何列入户籍仍须再作探究。[9]刘敏将里耶秦户版上五栏记列的内容分别概括为丁壮男子、 丁壮女子、 非丁壮男子、 非丁壮女子以及备注(如户人是伍长或该户拥有臣即奴隶)。 对于“隶大女子华”, 刘敏同意刘欣宁的看法, 并推测说: 应该属于类似于今天的“监外执行”。 大女子华与户主的关系, 有三种可能: 妾、 女、 母。[10]同样联系这三条简牍资料, 贾丽英却作出不同的推断。 她写道: 从里耶秦简的文例来看, 如果是家内奴婢, 则登记为“臣曰某”或“妾曰某”。 比如简K30/45 第二栏有“母曰错妾曰□”, K27 第五栏有“臣曰聚”的字样。这也与睡虎地秦简称奴为臣、 婢为妾的习惯相一致。 简K4 称之为“隶大女子华”, 显然这个叫华的女人并不是家内奴婢。 “大夫明隶符”和“隶大女子华”到底是什么身份? 《说文》曰: “隶, 附箸也。”如果指人的身份, 应该指“附箸于人者”。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 是很确切的。 而且从《奏谳书》的例子来看,“隶”不是通过买卖而来, 人身是自由的。 至于“隶”是不是用来特指女性, 还有待于新材料的出土及公布。[11]
2012 年出版的《里耶秦简〔壹〕》与2013 年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包含有“隶”新的重要数据。
(4)里耶秦简有如下两件文书: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12]
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子不更衍Ⅰ
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Ⅱ(www.xing528.com)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犺Ⅲ
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Ⅳ
(下残)[5]
岳麓秦简整理者认为这“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6]张荣强在对“隶大女子华”的分析时, 联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2 号简、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 认为都是指奴隶。[7]陈絜认为整理者之说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推论。 即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 最终导致“妾”(包括“隶”)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8]刘欣宁博士则认为: 所谓“隶”应指罪隶而非奴隶, 由睡虎地秦律可知, 罪隶同于凡人亦有大、小之分, 然而罪隶为何列入户籍仍须再作探究。[9]刘敏将里耶秦户版上五栏记列的内容分别概括为丁壮男子、 丁壮女子、 非丁壮男子、 非丁壮女子以及备注(如户人是伍长或该户拥有臣即奴隶)。 对于“隶大女子华”, 刘敏同意刘欣宁的看法, 并推测说: 应该属于类似于今天的“监外执行”。 大女子华与户主的关系, 有三种可能: 妾、 女、 母。[10]同样联系这三条简牍资料, 贾丽英却作出不同的推断。 她写道: 从里耶秦简的文例来看, 如果是家内奴婢, 则登记为“臣曰某”或“妾曰某”。 比如简K30/45 第二栏有“母曰错妾曰□”, K27 第五栏有“臣曰聚”的字样。这也与睡虎地秦简称奴为臣、 婢为妾的习惯相一致。 简K4 称之为“隶大女子华”, 显然这个叫华的女人并不是家内奴婢。 “大夫明隶符”和“隶大女子华”到底是什么身份? 《说文》曰: “隶, 附箸也。”如果指人的身份, 应该指“附箸于人者”。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隶, 一种依附的身份”, 是很确切的。 而且从《奏谳书》的例子来看,“隶”不是通过买卖而来, 人身是自由的。 至于“隶”是不是用来特指女性, 还有待于新材料的出土及公布。[11]
2012 年出版的《里耶秦简〔壹〕》与2013 年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包含有“隶”新的重要数据。
(4)里耶秦简有如下两件文书: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
南里小女子苗, 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12]
(5)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记录当事人双方自述云:
(5)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记录当事人双方自述云:
(5)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记录当事人双方自述云:
曰: 与义同居。 故大夫沛妾, 沛御,产义、 女。 沛妻危以十岁时死。 沛不取(娶)妻, 居可二1326(112)岁, 沛免为庶人, 妻。有(又)产男必、 女若。 居二岁, 沛告宗人、 里人大夫快、 臣、 走马拳、 上造嘉、 颉曰: 113(1325)沛有子所四人, 不取(娶)妻矣。 欲令入宗, 出里单赋, 与里人通饮食。 快等曰:可。即入宗, 里114(J17)人不幸死者, 出单赋如它人妻。 居六岁, 沛死。 义代为户、 爵后, 有肆、 宅。 识故为沛隶, 同居。 沛115(0040)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 居一岁为识买室, 贾(价)五千钱; 分 马 一 匹、 稻 田 廿 亩, 异 识。 识 从 军。 沛 死, 来 归,116(0089)【谓】曰: 沛未死时言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 识】欲得。谓: 沛死时不令鼠(予) 识, 识【弗当】 得。 识曰:117(残021/0322-2/残636)匿訾(赀)。 不鼠(予)识, 【识且告】。以匿訾(赀)故, 即鼠(予)肆、 室。 沛未死, 【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 不告。 不智(知)户118(1202)籍不为妻、 为免妾故。 它如前。 ·识曰: 自小为沛隶。 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为识妻。119(1201)令狗告羽曰: 且以布肆、 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 沛已为识取(娶), 即为识买室, 分识马、 田,120(1321-1/残288)异识, 而不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沛巳(已)死。 识以沛未死言谓121(1324),不以肆、 室鼠(予)识。识且告匿訾(赀),乃鼠(予)识, 识即弗告。 识以沛言求肆、室, 非劫。 不智(知)122(J55)曰劫之故。 它如。 ……123(0041)[13]
曰: 与义同居。 故大夫沛妾, 沛御,产义、 女。 沛妻危以十岁时死。 沛不取(娶)妻, 居可二1326(112)岁, 沛免为庶人, 妻。有(又)产男必、 女若。 居二岁, 沛告宗人、 里人大夫快、 臣、 走马拳、 上造嘉、 颉曰: 113(1325)沛有子所四人, 不取(娶)妻矣。 欲令入宗, 出里单赋, 与里人通饮食。 快等曰:可。即入宗, 里114(J17)人不幸死者, 出单赋如它人妻。 居六岁, 沛死。 义代为户、 爵后, 有肆、 宅。 识故为沛隶, 同居。 沛115(0040)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 居一岁为识买室, 贾(价)五千钱; 分 马 一 匹、 稻 田 廿 亩, 异 识。 识 从 军。 沛 死, 来 归,116(0089)【谓】曰: 沛未死时言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 识】欲得。谓: 沛死时不令鼠(予) 识, 识【弗当】 得。 识曰:117(残021/0322-2/残636)匿訾(赀)。 不鼠(予)识, 【识且告】。以匿訾(赀)故, 即鼠(予)肆、 室。 沛未死, 【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 不告。 不智(知)户118(1202)籍不为妻、 为免妾故。 它如前。 ·识曰: 自小为沛隶。 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为识妻。119(1201)令狗告羽曰: 且以布肆、 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 沛已为识取(娶), 即为识买室, 分识马、 田,120(1321-1/残288)异识, 而不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沛巳(已)死。 识以沛未死言谓121(1324),不以肆、 室鼠(予)识。识且告匿訾(赀),乃鼠(予)识, 识即弗告。 识以沛言求肆、室, 非劫。 不智(知)122(J55)曰劫之故。 它如。 ……123(0041)[13]
曰: 与义同居。 故大夫沛妾, 沛御,产义、 女。 沛妻危以十岁时死。 沛不取(娶)妻, 居可二1326(112)岁, 沛免为庶人, 妻。有(又)产男必、 女若。 居二岁, 沛告宗人、 里人大夫快、 臣、 走马拳、 上造嘉、 颉曰: 113(1325)沛有子所四人, 不取(娶)妻矣。 欲令入宗, 出里单赋, 与里人通饮食。 快等曰:可。即入宗, 里114(J17)人不幸死者, 出单赋如它人妻。 居六岁, 沛死。 义代为户、 爵后, 有肆、 宅。 识故为沛隶, 同居。 沛115(0040)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 居一岁为识买室, 贾(价)五千钱; 分 马 一 匹、 稻 田 廿 亩, 异 识。 识 从 军。 沛 死, 来 归,116(0089)【谓】曰: 沛未死时言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 识】欲得。谓: 沛死时不令鼠(予) 识, 识【弗当】 得。 识曰:117(残021/0322-2/残636)匿訾(赀)。 不鼠(予)识, 【识且告】。以匿訾(赀)故, 即鼠(予)肆、 室。 沛未死, 【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 不告。 不智(知)户118(1202)籍不为妻、 为免妾故。 它如前。 ·识曰: 自小为沛隶。 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为识妻。119(1201)令狗告羽曰: 且以布肆、 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 沛已为识取(娶), 即为识买室, 分识马、 田,120(1321-1/残288)异识, 而不以肆、 舍客室鼠(予)识……沛巳(已)死。 识以沛未死言谓121(1324),不以肆、 室鼠(予)识。识且告匿訾(赀),乃鼠(予)识, 识即弗告。 识以沛言求肆、室, 非劫。 不智(知)122(J55)曰劫之故。 它如。 ……123(0041)[13]
整理者注云: 简115、 119、 133 所谓“隶”, 男女通用, 或与“臣妾”“奴婢”略有别。[14]贾丽英则在先前工作基础上, 对新资料加以辨析。 她指出: 里耶8-1546 中的“小女子苗”是通过徙居为“隶”的。 “识劫案”中的“识”不仅人身是自由的, 甚至还有类似于子女的地位。 她注意到案卷中称“识”为“公士”, 并联系里耶9-337“隶小上造臣”, 指出隶还可能拥有爵位。[15]陈絜对自己的前说进行反省, 认为里耶K4 显示在当时户籍管理体系中, “隶”的法律地位与家庭血亲成员相等。 对于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中的“识”, 陈絜分析说: 像识这样的隶, 可以有妻室、 有家产, 还能够自立门户、 从军征战, 甚至可以胁迫敲诈原先的主家, 故视之为奴隶恐怕是不恰当的。[16]孙闻博博士也对有关资料加以分析, 认为这些隶“或大致属于‘眷属子弟’、 ‘徒役’一类依附人口”[17]。
(6)安徽六安双龙机床厂271 号墓001 号木牍第二栏记云:
·重成户人彭孺
隶大男□遂年六十
遂妻大女□人年□
子小男□年八
·重成户人申□
隶大□丁遂年丗[18]
在彭孺家中, 隶□遂有妻子。 子小男□前未冠“遂”字, 应是彭孺之子。这里“隶”记列于户主家庭正式成员之中, 与里耶秦简户版略同。 申□之家后缺, 大概也相类似。
整理者注云: 简115、 119、 133 所谓“隶”, 男女通用, 或与“臣妾”“奴婢”略有别。[14]贾丽英则在先前工作基础上, 对新资料加以辨析。 她指出: 里耶8-1546 中的“小女子苗”是通过徙居为“隶”的。 “识劫案”中的“识”不仅人身是自由的, 甚至还有类似于子女的地位。 她注意到案卷中称“识”为“公士”, 并联系里耶9-337“隶小上造臣”, 指出隶还可能拥有爵位。[15]陈絜对自己的前说进行反省, 认为里耶K4 显示在当时户籍管理体系中, “隶”的法律地位与家庭血亲成员相等。 对于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中的“识”, 陈絜分析说: 像识这样的隶, 可以有妻室、 有家产, 还能够自立门户、 从军征战, 甚至可以胁迫敲诈原先的主家, 故视之为奴隶恐怕是不恰当的。[16]孙闻博博士也对有关资料加以分析, 认为这些隶“或大致属于‘眷属子弟’、 ‘徒役’一类依附人口”[17]。
(6)安徽六安双龙机床厂271 号墓001 号木牍第二栏记云:
·重成户人彭孺
隶大男□遂年六十
遂妻大女□人年□
子小男□年八
·重成户人申□
隶大□丁遂年丗[18]
在彭孺家中, 隶□遂有妻子。 子小男□前未冠“遂”字, 应是彭孺之子。这里“隶”记列于户主家庭正式成员之中, 与里耶秦简户版略同。 申□之家后缺, 大概也相类似。
整理者注云: 简115、 119、 133 所谓“隶”, 男女通用, 或与“臣妾”“奴婢”略有别。[14]贾丽英则在先前工作基础上, 对新资料加以辨析。 她指出: 里耶8-1546 中的“小女子苗”是通过徙居为“隶”的。 “识劫案”中的“识”不仅人身是自由的, 甚至还有类似于子女的地位。 她注意到案卷中称“识”为“公士”, 并联系里耶9-337“隶小上造臣”, 指出隶还可能拥有爵位。[15]陈絜对自己的前说进行反省, 认为里耶K4 显示在当时户籍管理体系中, “隶”的法律地位与家庭血亲成员相等。 对于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七《识劫案》中的“识”, 陈絜分析说: 像识这样的隶, 可以有妻室、 有家产, 还能够自立门户、 从军征战, 甚至可以胁迫敲诈原先的主家, 故视之为奴隶恐怕是不恰当的。[16]孙闻博博士也对有关资料加以分析, 认为这些隶“或大致属于‘眷属子弟’、 ‘徒役’一类依附人口”[17]。
(6)安徽六安双龙机床厂271 号墓001 号木牍第二栏记云:
·重成户人彭孺
隶大男□遂年六十
遂妻大女□人年□
子小男□年八
·重成户人申□
隶大□丁遂年丗[18]
在彭孺家中, 隶□遂有妻子。 子小男□前未冠“遂”字, 应是彭孺之子。这里“隶”记列于户主家庭正式成员之中, 与里耶秦简户版略同。 申□之家后缺, 大概也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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