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先生《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一文,整理、 分析当时所见资料后指出: 在秦代, 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 直接为官府所经营的公田, 数量也一定极为可观。 役使隶臣一类人耕种公田, 应是秦代官府经营公田的重要方式。[30]里耶秦简中存有大量关于“田官”的记载, 可能与此有关:[31]
(11)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8-16
(12)田官佐贺二甲。8-149+8-489
(13)畜官、 田官作徒薄(簿), □及贰春
廿八年8-285
(14)仓曹计录: 禾稼计, 贷计, 畜计, 器计, 钱计, 徒计;畜官牛计, 马计, 羊计; 田官计。 凡十计。 史尚主。8-481
(15)贰春乡佐壬, 今田官佐。8-580
(16)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 田官守敬敢言【之】
(16)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 田官守敬敢言【之】
(16)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 田官守敬敢言【之】
官田自食薄(簿), 谒言泰守府□
官田自食薄(簿), 谒言泰守府□
官田自食薄(簿), 谒言泰守府□
之。8-672
之。8-672
之。8-672
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17)筥九合。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庚申, 田官壬8-900
(17)筥九合。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庚申, 田官壬8-900
(17)筥九合。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庚申, 田官壬8-900
(18)传畜官。 贰春乡传田官, 别贰春亭、 唐亭。8-1114+8-1150
(18)传畜官。 贰春乡传田官, 别贰春亭、 唐亭。8-1114+8-1150
(18)传畜官。 贰春乡传田官, 别贰春亭、 唐亭。8-1114+8-1150
(19)令史苏、 田官。8-1194+8-1608
(20)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 田官守敬敢言之: 疏书日食牍北(背)上。 敢言之。8-1566
城旦、 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隶妾居赀三人。
戊申, 水下五刻, 佐壬以来。 /尚半。 逐手。8-1566 背
(19)令史苏、 田官。8-1194+8-1608
(20)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 田官守敬敢言之: 疏书日食牍北(背)上。 敢言之。8-1566
城旦、 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隶妾居赀三人。
戊申, 水下五刻, 佐壬以来。 /尚半。 逐手。8-1566 背
(19)令史苏、 田官。8-1194+8-1608
(20)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 田官守敬敢言之: 疏书日食牍北(背)上。 敢言之。8-1566
城旦、 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隶妾居赀三人。
戊申, 水下五刻, 佐壬以来。 /尚半。 逐手。8-1566 背
(21)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 田官守敬敢言之: 廷曰令居赀目取船, 弗予, 谩曰亡。 亡不定言。 论及讂问, 不亡, 定谩者訾, 遣诣廷。 问之, 船亡, 审。 沤枲。 廼甲寅夜水多, 沤, 流包船, 船(系)绝, 亡。 求未得, 此以未定。 史逐将作者氾中。 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 敢言之。9-981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1 背
(21)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 田官守敬敢言之: 廷曰令居赀目取船, 弗予, 谩曰亡。 亡不定言。 论及讂问, 不亡, 定谩者訾, 遣诣廷。 问之, 船亡, 审。 沤枲。 廼甲寅夜水多, 沤, 流包船, 船(系)绝, 亡。 求未得, 此以未定。 史逐将作者氾中。 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 敢言之。9-981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1 背
(21)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 田官守敬敢言之: 廷曰令居赀目取船, 弗予, 谩曰亡。 亡不定言。 论及讂问, 不亡, 定谩者訾, 遣诣廷。 问之, 船亡, 审。 沤枲。 廼甲寅夜水多, 沤, 流包船, 船(系)绝, 亡。 求未得, 此以未定。 史逐将作者氾中。 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 敢言之。9-981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1 背
例(11)、 (13)、 (14)、 (18)中的“田官”为官署名。 例(17)中的“田官壬”、 例(19)中的“田官”应是田官啬夫加私名的简省表述。 例(16)、(20)、 (21)中的“田官守”为田官啬夫代理。 例(12)、 (15)中的“田官佐”, 以及例(16)、 (21)中的“史逐”, 应是田官啬夫的属吏。 可见,迁陵田官与田部的官吏构成大致相同。
例(11)、 (13)、 (14)、 (18)中的“田官”为官署名。 例(17)中的“田官壬”、 例(19)中的“田官”应是田官啬夫加私名的简省表述。 例(16)、(20)、 (21)中的“田官守”为田官啬夫代理。 例(12)、 (15)中的“田官佐”, 以及例(16)、 (21)中的“史逐”, 应是田官啬夫的属吏。 可见,迁陵田官与田部的官吏构成大致相同。
例(11)、 (13)、 (14)、 (18)中的“田官”为官署名。 例(17)中的“田官壬”、 例(19)中的“田官”应是田官啬夫加私名的简省表述。 例(16)、(20)、 (21)中的“田官守”为田官啬夫代理。 例(12)、 (15)中的“田官佐”, 以及例(16)、 (21)中的“史逐”, 应是田官啬夫的属吏。 可见,迁陵田官与田部的官吏构成大致相同。(www.xing528.com)
与田部较少役使徒隶的情形不同, 田官大量使用作徒。 8-145+9-2294 为卅二年十月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32]其中成年男性徒隶125 人,“廿三人付田官”; 成年女性徒隶87 人, “廿四人付田官”; 小城旦九人, “六人付田官”; 小舂五人, “其三人付田官”。 当天由司空拨付田官的徒隶共56 人。 10-1170 为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33]其中“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 “五百一十人付田官”, “四人助田官获”, 折合每天18 人强。[34]上揭例(20)记卅年六月甲辰“日食”[35]的男女大小作徒56 人, 正与大批作徒分拨给田官的记录相呼应[36]。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1 云: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裘先生由此推定秦代用隶臣耕种公田。[37]迁陵田官役使众多徒隶, 相信主要当是用于农作。 9-981 说“沤枲”,[38]10-1170 说“助田官获”, 已经显露一二。
里耶简牍中有大量禀、 贷谷物的记载。 其中由田官官吏主持、 比较完整的记录有:
(2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与田部较少役使徒隶的情形不同, 田官大量使用作徒。 8-145+9-2294 为卅二年十月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32]其中成年男性徒隶125 人,“廿三人付田官”; 成年女性徒隶87 人, “廿四人付田官”; 小城旦九人, “六人付田官”; 小舂五人, “其三人付田官”。 当天由司空拨付田官的徒隶共56 人。 10-1170 为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33]其中“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 “五百一十人付田官”, “四人助田官获”, 折合每天18 人强。[34]上揭例(20)记卅年六月甲辰“日食”[35]的男女大小作徒56 人, 正与大批作徒分拨给田官的记录相呼应[36]。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1 云: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裘先生由此推定秦代用隶臣耕种公田。[37]迁陵田官役使众多徒隶, 相信主要当是用于农作。 9-981 说“沤枲”,[38]10-1170 说“助田官获”, 已经显露一二。
里耶简牍中有大量禀、 贷谷物的记载。 其中由田官官吏主持、 比较完整的记录有:
(2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与田部较少役使徒隶的情形不同, 田官大量使用作徒。 8-145+9-2294 为卅二年十月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32]其中成年男性徒隶125 人,“廿三人付田官”; 成年女性徒隶87 人, “廿四人付田官”; 小城旦九人, “六人付田官”; 小舂五人, “其三人付田官”。 当天由司空拨付田官的徒隶共56 人。 10-1170 为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33]其中“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 “五百一十人付田官”, “四人助田官获”, 折合每天18 人强。[34]上揭例(20)记卅年六月甲辰“日食”[35]的男女大小作徒56 人, 正与大批作徒分拨给田官的记录相呼应[36]。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1 云: “隶臣田者, 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裘先生由此推定秦代用隶臣耕种公田。[37]迁陵田官役使众多徒隶, 相信主要当是用于农作。 9-981 说“沤枲”,[38]10-1170 说“助田官获”, 已经显露一二。
里耶简牍中有大量禀、 贷谷物的记载。 其中由田官官吏主持、 比较完整的记录有:
(2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2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 田官守敬、 佐、 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2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 田官守敬、 佐、 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2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 田官守敬、 佐、 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令史逐视平。手。8-781+8-1102
令史逐视平。手。8-781+8-1102
令史逐视平。手。8-781+8-1102
(24)朔朔日,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娙出禀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24)朔朔日,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娙出禀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24)朔朔日,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娙出禀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史逐视平。8-1328
史逐视平。8-1328
史逐视平。8-1328
(25)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26)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在这5 条资料中, 出禀4 条, 对象共6 人, 分别是例(22)“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例(24)“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例(25)“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 例(26)“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出贷的1 条, 对象是例(23)“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禀”指发放,[39]“贷”指借予。 后者的具体情形不大确定,[40]前者大致当是因为在田官劳作而禀食。 8-482“尉课志”记列三课中, 就有“卒田课”一项, 显示当时士卒必定有从事农作的情形。
9-1869 记云: “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 田官守灈敢言之: 上豤(垦)田课一牒。 敢言之。”[41]在里耶简8-1519 中, 记有迁陵县垦田数、税田数、 户数与租数, 并分别记述三乡各自的垦田数和租数。 所记应是全县民户的数据。 9-1869 与之有别, 所记垦田事似乎独立于三乡之外。
对于里耶秦简田官的性质, 存在不同认识。 9-981 中的“田官守”,张春龙、 龙京沙二氏认为是“乡啬夫的佐吏”。[42]卜宪群认为属于基层田官系统, 即县设田啬夫, 乡设田官, 里设田典。[43]王彦辉则从三方面证明属于都官系统。 第一,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的是经营公田的机构, 或指屯田机构, 或指设于内地的都官。 汉代屯田的生产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 而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则以刑徒、奴婢为主。 第二, 里耶秦简所载田官有自己的粮仓, 所上“食者籍”直接上报洞庭郡而非迁陵县。 第三, 田官、 畜官与县领官田、 官畜在里耶简中并存。[44]
王彦辉在第三点的举证中指出, 在赀罚名籍中“田官佐”与“田佐”并存, 在作徒簿中“付田官”与“付田”并存, 在考课名目中“田官课志”与“田课志”并存。 虽然王先生未及利用“田鼌”等资料, 但已间接推知田啬夫的存在, 进而指出在迁陵县田部系统与田官系统并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将田官看作乡官的意见, 因而应可放弃。
不过, 王先生对田官属于都官系统的论证却不够周密。 其一, 《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实行“告缗”没收大量土地, “水衡、 少府、 大农、太仆各置农官, 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 王先生写道: “这里的‘农官’取义应与‘田官’相同, 是中央诸官署在郡县设置的经营公田的机构, 即‘都官’。”在里耶秦简田官方面, 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直属于中央官署的迹象。 况且田官、 农官称谓各异, 在名义上也有区别。 其二, 前文揭举田官禀、 贷的粟米, 例(22)、 (25)、 (26)均明言出于“径廥”。而迁陵仓官所禀, 也多是“径廥”所出, 例如8-56、 8-762、 8-766、 8-800、 8-1081、 8-1239+8-1334、 8-1739、 8-2249 诸简所记。 司空也有禀于“径廥”的记录, 见8-212+8-426+8-1632。 在这方面,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并无二致。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7 云: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 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王先生联系这条秦律认为: 例(16)所谓“官田自食簿”当与迁陵县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开的,这也说明“田官”非县属, 而应是都官。 其实, “官田自食簿”的含义目前并不清楚。 里耶秦简中为出公差者开具的给食文书, 通常有某县“田能自食”的字样。 如5-1 说“零阳田能自食”, 8-50+8-422 说“迁陵田能自食”。 “官田自食簿”或许是这类出公差者“自食”的记录, 而不是都官“食者籍”。 田官向太守府提交这份簿籍, 也许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 而不一定与“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有关。 何况这份文书由田官呈递给县廷,[45]并不是直接呈于郡守。 而例(20)为田官徒隶“日食”记录,正是由田官守敬呈报于县廷。 其三, 在稍早发表的《田啬夫、 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一文中, 王先生同意田啬夫一系管理全县农事的说法, 只是认为其系统由都田啬夫、 田啬夫、 田典三级组成。 现在王先生将田啬夫一系认为是管理县领官田,却未能举出必要的证据。 这样, 当地同时有两套官田系统, 因而其中必有一个属都官的推论, 也就缺乏必要的前提。[46]
从正面看, 田官与县廷存在更多的关联。 第一, 田官的各种统计资料需要汇报至县廷。 除了王先生业已提到的“仓曹计录”包括“田官计”(8-1566所记)以及上已揭举的“日食”记录之外, 目前所见还有例(11)“廿九年尽岁田官徒簿”、 例(13)廿八年“畜官、 田官作徒簿”、 8-479“田官课志”。 第二, 8-580 记云: “贰春乡佐壬, 今田官佐。”这意味着田官吏员可以在迁陵县诸官署中调动。 第三, 王先生业已举出的例(12)是田官属吏接受迁陵县廷赀罚的记录。 而在例(21)中, 则更清晰地展示出迁陵县廷对田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持有追查的权力。 就现有资料看,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和各乡官无异, 是隶属于迁陵县廷的一个官署。
王彦辉在讨论迁陵田官属性时指出,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屯田机构; 看“卒田课”的记载, 考虑到秦代刑徒劳动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为屯田系统也能说得通。 若此, 里耶秦简中“田官”可以看作后代军事屯垦的滥觞。[47]考虑到名称相同, 以及田官在使用徒隶之外还可能使用屯戍、 罚戍等因素, 田官与汉武帝以后主要在西北地区实行屯戍制度的田官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 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25)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26)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在这5 条资料中, 出禀4 条, 对象共6 人, 分别是例(22)“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例(24)“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例(25)“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 例(26)“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出贷的1 条, 对象是例(23)“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禀”指发放,[39]“贷”指借予。 后者的具体情形不大确定,[40]前者大致当是因为在田官劳作而禀食。 8-482“尉课志”记列三课中, 就有“卒田课”一项, 显示当时士卒必定有从事农作的情形。
9-1869 记云: “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 田官守灈敢言之: 上豤(垦)田课一牒。 敢言之。”[41]在里耶简8-1519 中, 记有迁陵县垦田数、税田数、 户数与租数, 并分别记述三乡各自的垦田数和租数。 所记应是全县民户的数据。 9-1869 与之有别, 所记垦田事似乎独立于三乡之外。
对于里耶秦简田官的性质, 存在不同认识。 9-981 中的“田官守”,张春龙、 龙京沙二氏认为是“乡啬夫的佐吏”。[42]卜宪群认为属于基层田官系统, 即县设田啬夫, 乡设田官, 里设田典。[43]王彦辉则从三方面证明属于都官系统。 第一,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的是经营公田的机构, 或指屯田机构, 或指设于内地的都官。 汉代屯田的生产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 而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则以刑徒、奴婢为主。 第二, 里耶秦简所载田官有自己的粮仓, 所上“食者籍”直接上报洞庭郡而非迁陵县。 第三, 田官、 畜官与县领官田、 官畜在里耶简中并存。[44]
王彦辉在第三点的举证中指出, 在赀罚名籍中“田官佐”与“田佐”并存, 在作徒簿中“付田官”与“付田”并存, 在考课名目中“田官课志”与“田课志”并存。 虽然王先生未及利用“田鼌”等资料, 但已间接推知田啬夫的存在, 进而指出在迁陵县田部系统与田官系统并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将田官看作乡官的意见, 因而应可放弃。
不过, 王先生对田官属于都官系统的论证却不够周密。 其一, 《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实行“告缗”没收大量土地, “水衡、 少府、 大农、太仆各置农官, 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 王先生写道: “这里的‘农官’取义应与‘田官’相同, 是中央诸官署在郡县设置的经营公田的机构, 即‘都官’。”在里耶秦简田官方面, 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直属于中央官署的迹象。 况且田官、 农官称谓各异, 在名义上也有区别。 其二, 前文揭举田官禀、 贷的粟米, 例(22)、 (25)、 (26)均明言出于“径廥”。而迁陵仓官所禀, 也多是“径廥”所出, 例如8-56、 8-762、 8-766、 8-800、 8-1081、 8-1239+8-1334、 8-1739、 8-2249 诸简所记。 司空也有禀于“径廥”的记录, 见8-212+8-426+8-1632。 在这方面,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并无二致。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7 云: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 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王先生联系这条秦律认为: 例(16)所谓“官田自食簿”当与迁陵县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开的,这也说明“田官”非县属, 而应是都官。 其实, “官田自食簿”的含义目前并不清楚。 里耶秦简中为出公差者开具的给食文书, 通常有某县“田能自食”的字样。 如5-1 说“零阳田能自食”, 8-50+8-422 说“迁陵田能自食”。 “官田自食簿”或许是这类出公差者“自食”的记录, 而不是都官“食者籍”。 田官向太守府提交这份簿籍, 也许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 而不一定与“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有关。 何况这份文书由田官呈递给县廷,[45]并不是直接呈于郡守。 而例(20)为田官徒隶“日食”记录,正是由田官守敬呈报于县廷。 其三, 在稍早发表的《田啬夫、 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一文中, 王先生同意田啬夫一系管理全县农事的说法, 只是认为其系统由都田啬夫、 田啬夫、 田典三级组成。 现在王先生将田啬夫一系认为是管理县领官田,却未能举出必要的证据。 这样, 当地同时有两套官田系统, 因而其中必有一个属都官的推论, 也就缺乏必要的前提。[46]
从正面看, 田官与县廷存在更多的关联。 第一, 田官的各种统计资料需要汇报至县廷。 除了王先生业已提到的“仓曹计录”包括“田官计”(8-1566所记)以及上已揭举的“日食”记录之外, 目前所见还有例(11)“廿九年尽岁田官徒簿”、 例(13)廿八年“畜官、 田官作徒簿”、 8-479“田官课志”。 第二, 8-580 记云: “贰春乡佐壬, 今田官佐。”这意味着田官吏员可以在迁陵县诸官署中调动。 第三, 王先生业已举出的例(12)是田官属吏接受迁陵县廷赀罚的记录。 而在例(21)中, 则更清晰地展示出迁陵县廷对田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持有追查的权力。 就现有资料看,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和各乡官无异, 是隶属于迁陵县廷的一个官署。
王彦辉在讨论迁陵田官属性时指出,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屯田机构; 看“卒田课”的记载, 考虑到秦代刑徒劳动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为屯田系统也能说得通。 若此, 里耶秦简中“田官”可以看作后代军事屯垦的滥觞。[47]考虑到名称相同, 以及田官在使用徒隶之外还可能使用屯戍、 罚戍等因素, 田官与汉武帝以后主要在西北地区实行屯戍制度的田官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 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25)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26)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在这5 条资料中, 出禀4 条, 对象共6 人, 分别是例(22)“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例(24)“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 例(25)“屯戍簪袅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 例(26)“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出贷的1 条, 对象是例(23)“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 “禀”指发放,[39]“贷”指借予。 后者的具体情形不大确定,[40]前者大致当是因为在田官劳作而禀食。 8-482“尉课志”记列三课中, 就有“卒田课”一项, 显示当时士卒必定有从事农作的情形。
9-1869 记云: “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 田官守灈敢言之: 上豤(垦)田课一牒。 敢言之。”[41]在里耶简8-1519 中, 记有迁陵县垦田数、税田数、 户数与租数, 并分别记述三乡各自的垦田数和租数。 所记应是全县民户的数据。 9-1869 与之有别, 所记垦田事似乎独立于三乡之外。
对于里耶秦简田官的性质, 存在不同认识。 9-981 中的“田官守”,张春龙、 龙京沙二氏认为是“乡啬夫的佐吏”。[42]卜宪群认为属于基层田官系统, 即县设田啬夫, 乡设田官, 里设田典。[43]王彦辉则从三方面证明属于都官系统。 第一,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的是经营公田的机构, 或指屯田机构, 或指设于内地的都官。 汉代屯田的生产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 而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则以刑徒、奴婢为主。 第二, 里耶秦简所载田官有自己的粮仓, 所上“食者籍”直接上报洞庭郡而非迁陵县。 第三, 田官、 畜官与县领官田、 官畜在里耶简中并存。[44]
王彦辉在第三点的举证中指出, 在赀罚名籍中“田官佐”与“田佐”并存, 在作徒簿中“付田官”与“付田”并存, 在考课名目中“田官课志”与“田课志”并存。 虽然王先生未及利用“田鼌”等资料, 但已间接推知田啬夫的存在, 进而指出在迁陵县田部系统与田官系统并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将田官看作乡官的意见, 因而应可放弃。
不过, 王先生对田官属于都官系统的论证却不够周密。 其一, 《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实行“告缗”没收大量土地, “水衡、 少府、 大农、太仆各置农官, 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 王先生写道: “这里的‘农官’取义应与‘田官’相同, 是中央诸官署在郡县设置的经营公田的机构, 即‘都官’。”在里耶秦简田官方面, 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直属于中央官署的迹象。 况且田官、 农官称谓各异, 在名义上也有区别。 其二, 前文揭举田官禀、 贷的粟米, 例(22)、 (25)、 (26)均明言出于“径廥”。而迁陵仓官所禀, 也多是“径廥”所出, 例如8-56、 8-762、 8-766、 8-800、 8-1081、 8-1239+8-1334、 8-1739、 8-2249 诸简所记。 司空也有禀于“径廥”的记录, 见8-212+8-426+8-1632。 在这方面,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并无二致。 《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7 云: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 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王先生联系这条秦律认为: 例(16)所谓“官田自食簿”当与迁陵县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开的,这也说明“田官”非县属, 而应是都官。 其实, “官田自食簿”的含义目前并不清楚。 里耶秦简中为出公差者开具的给食文书, 通常有某县“田能自食”的字样。 如5-1 说“零阳田能自食”, 8-50+8-422 说“迁陵田能自食”。 “官田自食簿”或许是这类出公差者“自食”的记录, 而不是都官“食者籍”。 田官向太守府提交这份簿籍, 也许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 而不一定与“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有关。 何况这份文书由田官呈递给县廷,[45]并不是直接呈于郡守。 而例(20)为田官徒隶“日食”记录,正是由田官守敬呈报于县廷。 其三, 在稍早发表的《田啬夫、 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一文中, 王先生同意田啬夫一系管理全县农事的说法, 只是认为其系统由都田啬夫、 田啬夫、 田典三级组成。 现在王先生将田啬夫一系认为是管理县领官田,却未能举出必要的证据。 这样, 当地同时有两套官田系统, 因而其中必有一个属都官的推论, 也就缺乏必要的前提。[46]
从正面看, 田官与县廷存在更多的关联。 第一, 田官的各种统计资料需要汇报至县廷。 除了王先生业已提到的“仓曹计录”包括“田官计”(8-1566所记)以及上已揭举的“日食”记录之外, 目前所见还有例(11)“廿九年尽岁田官徒簿”、 例(13)廿八年“畜官、 田官作徒簿”、 8-479“田官课志”。 第二, 8-580 记云: “贰春乡佐壬, 今田官佐。”这意味着田官吏员可以在迁陵县诸官署中调动。 第三, 王先生业已举出的例(12)是田官属吏接受迁陵县廷赀罚的记录。 而在例(21)中, 则更清晰地展示出迁陵县廷对田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持有追查的权力。 就现有资料看, 迁陵田官与仓、 司空和各乡官无异, 是隶属于迁陵县廷的一个官署。
王彦辉在讨论迁陵田官属性时指出, 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 田官指屯田机构; 看“卒田课”的记载, 考虑到秦代刑徒劳动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为屯田系统也能说得通。 若此, 里耶秦简中“田官”可以看作后代军事屯垦的滥觞。[47]考虑到名称相同, 以及田官在使用徒隶之外还可能使用屯戍、 罚戍等因素, 田官与汉武帝以后主要在西北地区实行屯戍制度的田官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 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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