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田律》《厩苑律》等篇, 记有“田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田啬夫, 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4]裘先生则分析指出: 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 其部佐分管各乡田地等事。 土地的收授分配当然是田啬夫的主要任务, 正因为如此, 田啬夫属下的部佐才有“匿诸民田”的可能。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大概也是由田啬夫管理的。 不然关于检查耕牛的《厩苑律》就不会作出要田啬夫、 田典等人对耕牛的饲养使用情况负责的规定。 田啬夫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督促农民进行生产, 那条要田啬夫、 部佐禁止“百姓居田舍者”酒的田律就说明了这一点。[5]
在里耶秦简中, 有一个称作“田”的官署。 其官吏的称谓有“田”“田守”“田佐”等。 例如:[6]
(1)田佐□一甲。8-149+8-489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田律》《厩苑律》等篇, 记有“田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田啬夫, 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4]裘先生则分析指出: 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 其部佐分管各乡田地等事。 土地的收授分配当然是田啬夫的主要任务, 正因为如此, 田啬夫属下的部佐才有“匿诸民田”的可能。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大概也是由田啬夫管理的。 不然关于检查耕牛的《厩苑律》就不会作出要田啬夫、 田典等人对耕牛的饲养使用情况负责的规定。 田啬夫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督促农民进行生产, 那条要田啬夫、 部佐禁止“百姓居田舍者”酒的田律就说明了这一点。[5]
在里耶秦简中, 有一个称作“田”的官署。 其官吏的称谓有“田”“田守”“田佐”等。 例如:[6]
(1)田佐□一甲。8-149+8-489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田律》《厩苑律》等篇, 记有“田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田啬夫, 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4]裘先生则分析指出: 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 其部佐分管各乡田地等事。 土地的收授分配当然是田啬夫的主要任务, 正因为如此, 田啬夫属下的部佐才有“匿诸民田”的可能。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大概也是由田啬夫管理的。 不然关于检查耕牛的《厩苑律》就不会作出要田啬夫、 田典等人对耕牛的饲养使用情况负责的规定。 田啬夫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督促农民进行生产, 那条要田啬夫、 部佐禁止“百姓居田舍者”酒的田律就说明了这一点。[5]
在里耶秦简中, 有一个称作“田”的官署。 其官吏的称谓有“田”“田守”“田佐”等。 例如:[6]
(1)田佐□一甲。8-149+8-489
(2)三月丙寅, 田鼌敢言之8-179
(2)三月丙寅, 田鼌敢言之8-179
(2)三月丙寅, 田鼌敢言之8-179
受仓隶妾二人8-179 背
受仓隶妾二人8-179 背
受仓隶妾二人8-179 背
(3)小舂五人,
(3)小舂五人,
(3)小舂五人,
其三人付田。8-239
其三人付田。8-239
其三人付田。8-239
(4)得归不当……【牒】守府敢辞
(4)得归不当……【牒】守府敢辞
(4)得归不当……【牒】守府敢辞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 田守武敢言之: 上辞一□8-274+8-2138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 田守武敢言之: 上辞一□8-274+8-2138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 田守武敢言之: 上辞一□8-274+8-2138
(5)田课志。园课。 ·凡一课。8-383+8-484
(6)田缺吏見一人。8-1118
(7)田佐囚吾死。8-1610
(8)二人付田: 傰、 婴。8-2101
(5)田课志。园课。 ·凡一课。8-383+8-484
(6)田缺吏見一人。8-1118
(7)田佐囚吾死。8-1610
(8)二人付田: 傰、 婴。8-2101
(5)田课志。园课。 ·凡一课。8-383+8-484
(6)田缺吏見一人。8-1118
(7)田佐囚吾死。8-1610
(8)二人付田: 傰、 婴。8-2101
(9)卅一年七月辛亥朔丙寅, 司空
(9)卅一年七月辛亥朔丙寅, 司空
(9)卅一年七月辛亥朔丙寅, 司空
其一人为田鼌养: 成
其一人为田鼌养: 成
其一人为田鼌养: 成
二人行书咸阳: 庆、 适
二人行书咸阳: 庆、 适
【一】人有逮: 富。8-2111+8-2136
例(3)、 (5)、 (6)、 (8)中的“田”为官署名。 例(2)、 (9)“田鼌”的“田”当为“田啬夫”省称, “鼌”为其私名。[7]例(4)“田守”应是代理田啬夫。[8]例(7)中的“田佐”应是田啬夫之佐。[9]依照下文对例(10)8-269 号简的分析, 田啬夫属吏还有“田史”。 例(9)所记“一人为田鼌养”, 值得注意。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2 号记云: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 养各一人, 其佐、 史与共养。”[10]田鼌配有“养”,其官署有佐、 史诸职, 秩级应与“都官有秩吏”相当。
里耶8-269 号简有“田部”一名。 简文云:
(10)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
□计。
年卅六。
户计。
可直司空曹。
釦曾经任职的“田部”, 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 《二年律令·秩律》记胡、 夏阳等县“秩各八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司空、 田、 乡部二百石”; 汾阴、 汧等县“秩各六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田、 乡部二百石, 司空及卫官、 校长百六十石”。[11]这里“田”指田啬夫, “乡”指乡啬夫。[12]其中“田、 乡部”, 应该是“田部”与“乡部”的省文。[13]这在佐证对于里耶8-269 号简“田部”的理解的同时, 也表明“田”与乡、 司空相当, 是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 这与前述从田啬夫有养推定的秩级大致相合。
裘锡圭关于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论断也受到一些质疑。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简13-14 记云: “以四月、 七月、 十月、 正月膚田牛。 卒岁, 以正月大课之, 最, 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 为旱〈皂〉者除一更, 赐牛长日三旬; 殿者, 谇田啬夫, 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 牛减絜, 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课之, 最者, 赐田典日旬; 殿, 治(笞)卅。”[14]卜宪群指出: 从逻辑关系看, 田典以里为单位考核, 田啬夫似应由乡为单位来考核; 另外, 如果每县只设一名田啬夫, 也就没有所谓“最”“殿”的问题了。 县中一般啬夫只设到县, 其分支机构也只设到乡, 不设到里; 但田啬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乡都设的。[15]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云: “代户、 贸卖田宅, 乡部、 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 盈一日, 罚金各二两。”王彦辉认为: 在此, 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 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 并不是县一级官员。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1-53 云: “官啬夫赀二甲, 令、 丞赀一甲; 官啬夫赀一甲, 令、 丞赀一盾。 其吏主者坐以赀、 谇如官啬夫。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 及都仓、 库、 田、 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 如令、丞。”王先生依据这条简文, 将县一级田啬夫称为“都田啬夫”, 以与“离官啬夫”(即王先生主张设于乡的“田啬夫”)区别。[16]在稍后的研究中,王先生又提出田啬夫官署负责管理县领官田的观点。[17]
秦封泥有“都田之印”,[18]西北汉简中有“都田啬夫”“都田佐”等记载[19]。 王勇联系睡虎地秦简中“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认为这些职官属于都官系统。[20](www.xing528.com)
今按,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所记“田啬夫”, 确实不好看作县级的主管官员。 这条简文属于厩苑律, 除比较费解的“田啬夫”之处, 牛长、 皂者恐怕也不像是普通乡里的设置, 而可能是饲养官牛的职名。 因而我们怀疑律文只是针对厩苑而言, 这处“田啬夫”是厩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乡部与田啬夫的行文顺序, 也许意味着代户、 贸卖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后经过乡部和田啬夫两道程序, 并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 同样属于《二年律令》的《贼律》简4-5 云: “贼燔城、 官府及县官积聚, 弃市。 贼燔寺舍、 民室屋庐舍、 积聚, 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 罚金四两, 责所燔。 乡部、 官啬夫、 吏主者弗得, 罚金各二两。”这里显然不能因为官啬夫叙于乡部之后, 而断定官啬夫设在乡中。
在县中的田啬夫官署, 主管全县农田事务, 裘锡圭利用睡虎地秦简, 已经作有说明。 前揭《二年律令》简322 规定, 当民间发生代户、贸卖田宅活动时, 乡部、 田啬夫必须及时为之定籍。 显示田啬夫与乡官一起, 对民间田宅地的转移, 负有监管、 认定的责任。 《二年律令·秩律》在县属官署中, 只列出田部、 乡部和司空长官的秩级, 表明他们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县属官署。 在这种情形下, 认为田啬夫主管全县田地而不是公有田地, 更合于情理。 这些西汉初年的文献, 有助于说明秦代同名官署的职责。
里耶秦简中有两条垦田文书颇堪玩味:[21]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 贰春乡兹爰书: 南里寡妇憗自言: 谒豤(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 在故步北, 恒以为桑田。
三月丙辰, 贰春乡兹敢言之: 上。 敢言之。 /诎手。9-14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 田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 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 能恒藉以为田。 典槾占。9-2344
南里为贰春乡所辖,[22]乡啬夫兹为寡妇憗垦田爰书自是份内之事。然而由于有9-14 存在, 9-2344 显得格外费解。 高里, 晏昌贵根据8-1443+8-1455、 8-1554 指出属都乡。[23]8-651 记“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 似启陵也有高里。 无论如何, 高里为迁陵某乡所辖, 吾武为该里户人, 应无疑义。[24]在这种情形下, 吾武垦田何以由田守武爰书? 9-14 垦田爰书由贰春乡兹出具, 9-2344 中垦田爰书由田守武出具, 两者关系如何理解? 于此, 前揭《二年律令·户律》简322似可提供解决的思路。 即垦田与“贸卖田宅”一样, 需要乡啬夫吏和田啬夫吏双双为之定籍。 9-14、 9-2344 分别属于乡部、 田部的定籍文书。田部为南里寡妇憗出具的定籍文书、 乡部为高里士伍吾武出具的定籍文书虽未之见, 但却可由二者推知其存在。 如果这一推定大致不误, 则田部主管全县田地在秦简中得到证实; 田部、 乡部对田地双重管理的实现, 也在新垦田这一环节获得具体了解。
对于睡虎地秦简《效律》“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都, 总。 都田见西汉封泥, 都亭见《汉书·赵广利传》, 均参看陈直《汉书新证》卷一。”[25]裘先生作有更细致的分析。 他指出: 这里“都”字之义可能与都乡、 都官之“都”有别, 而与见于《汉书·百官表》的都水、 都船、 都内等官名的“都”字相同, 是主管、 总管的意思。 《仓律》:“入禾仓,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县啬夫若丞及仓、 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 自封印……”仓啬夫与都仓啬夫当是一官的异名, 离邑仓就是仓啬夫的离官。 县属官啬夫的离官, 级别比都官设于县的离官又低了一等, 所以没有资格设啬夫而只能设佐。 《金布律》有“小官毋(无)啬夫”之语, 可参考。[26]对于“都田啬夫”的“都”也存在其他解释。[27]但由于与“都亭啬夫”并言, 很难归于都官系统。 我们还看到, 例(1)记录田佐某接受县廷的赀罚, 例(5)显示田部接受县廷的考课, 例(10)反映田部属吏可在县内乡、 司空等单位之间流动。 这些都与自成系统、 独立性较强的都官特质不合。 此外, 在里耶秦简中, 三乡、 田官等使用作徒的记载甚多, 使用人数也比较多。田部使用作徒的记载只见有例(2)、 (3)、 (8)、 (9)四次, 人数也少。都官属于经营性或事务性机构。[28]田部较少使用作徒, 更符合管理部门的属性。[29]
总之, 从秦迁陵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 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 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为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 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 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判断。
【一】人有逮: 富。8-2111+8-2136
例(3)、 (5)、 (6)、 (8)中的“田”为官署名。 例(2)、 (9)“田鼌”的“田”当为“田啬夫”省称, “鼌”为其私名。[7]例(4)“田守”应是代理田啬夫。[8]例(7)中的“田佐”应是田啬夫之佐。[9]依照下文对例(10)8-269 号简的分析, 田啬夫属吏还有“田史”。 例(9)所记“一人为田鼌养”, 值得注意。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2 号记云: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 养各一人, 其佐、 史与共养。”[10]田鼌配有“养”,其官署有佐、 史诸职, 秩级应与“都官有秩吏”相当。
里耶8-269 号简有“田部”一名。 简文云:
(10)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
□计。
年卅六。
户计。
可直司空曹。
釦曾经任职的“田部”, 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 《二年律令·秩律》记胡、 夏阳等县“秩各八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司空、 田、 乡部二百石”; 汾阴、 汧等县“秩各六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田、 乡部二百石, 司空及卫官、 校长百六十石”。[11]这里“田”指田啬夫, “乡”指乡啬夫。[12]其中“田、 乡部”, 应该是“田部”与“乡部”的省文。[13]这在佐证对于里耶8-269 号简“田部”的理解的同时, 也表明“田”与乡、 司空相当, 是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 这与前述从田啬夫有养推定的秩级大致相合。
裘锡圭关于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论断也受到一些质疑。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简13-14 记云: “以四月、 七月、 十月、 正月膚田牛。 卒岁, 以正月大课之, 最, 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 为旱〈皂〉者除一更, 赐牛长日三旬; 殿者, 谇田啬夫, 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 牛减絜, 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课之, 最者, 赐田典日旬; 殿, 治(笞)卅。”[14]卜宪群指出: 从逻辑关系看, 田典以里为单位考核, 田啬夫似应由乡为单位来考核; 另外, 如果每县只设一名田啬夫, 也就没有所谓“最”“殿”的问题了。 县中一般啬夫只设到县, 其分支机构也只设到乡, 不设到里; 但田啬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乡都设的。[15]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云: “代户、 贸卖田宅, 乡部、 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 盈一日, 罚金各二两。”王彦辉认为: 在此, 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 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 并不是县一级官员。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1-53 云: “官啬夫赀二甲, 令、 丞赀一甲; 官啬夫赀一甲, 令、 丞赀一盾。 其吏主者坐以赀、 谇如官啬夫。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 及都仓、 库、 田、 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 如令、丞。”王先生依据这条简文, 将县一级田啬夫称为“都田啬夫”, 以与“离官啬夫”(即王先生主张设于乡的“田啬夫”)区别。[16]在稍后的研究中,王先生又提出田啬夫官署负责管理县领官田的观点。[17]
秦封泥有“都田之印”,[18]西北汉简中有“都田啬夫”“都田佐”等记载[19]。 王勇联系睡虎地秦简中“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认为这些职官属于都官系统。[20]
今按,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所记“田啬夫”, 确实不好看作县级的主管官员。 这条简文属于厩苑律, 除比较费解的“田啬夫”之处, 牛长、 皂者恐怕也不像是普通乡里的设置, 而可能是饲养官牛的职名。 因而我们怀疑律文只是针对厩苑而言, 这处“田啬夫”是厩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乡部与田啬夫的行文顺序, 也许意味着代户、 贸卖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后经过乡部和田啬夫两道程序, 并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 同样属于《二年律令》的《贼律》简4-5 云: “贼燔城、 官府及县官积聚, 弃市。 贼燔寺舍、 民室屋庐舍、 积聚, 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 罚金四两, 责所燔。 乡部、 官啬夫、 吏主者弗得, 罚金各二两。”这里显然不能因为官啬夫叙于乡部之后, 而断定官啬夫设在乡中。
在县中的田啬夫官署, 主管全县农田事务, 裘锡圭利用睡虎地秦简, 已经作有说明。 前揭《二年律令》简322 规定, 当民间发生代户、贸卖田宅活动时, 乡部、 田啬夫必须及时为之定籍。 显示田啬夫与乡官一起, 对民间田宅地的转移, 负有监管、 认定的责任。 《二年律令·秩律》在县属官署中, 只列出田部、 乡部和司空长官的秩级, 表明他们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县属官署。 在这种情形下, 认为田啬夫主管全县田地而不是公有田地, 更合于情理。 这些西汉初年的文献, 有助于说明秦代同名官署的职责。
里耶秦简中有两条垦田文书颇堪玩味:[21]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 贰春乡兹爰书: 南里寡妇憗自言: 谒豤(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 在故步北, 恒以为桑田。
三月丙辰, 贰春乡兹敢言之: 上。 敢言之。 /诎手。9-14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 田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 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 能恒藉以为田。 典槾占。9-2344
南里为贰春乡所辖,[22]乡啬夫兹为寡妇憗垦田爰书自是份内之事。然而由于有9-14 存在, 9-2344 显得格外费解。 高里, 晏昌贵根据8-1443+8-1455、 8-1554 指出属都乡。[23]8-651 记“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 似启陵也有高里。 无论如何, 高里为迁陵某乡所辖, 吾武为该里户人, 应无疑义。[24]在这种情形下, 吾武垦田何以由田守武爰书? 9-14 垦田爰书由贰春乡兹出具, 9-2344 中垦田爰书由田守武出具, 两者关系如何理解? 于此, 前揭《二年律令·户律》简322似可提供解决的思路。 即垦田与“贸卖田宅”一样, 需要乡啬夫吏和田啬夫吏双双为之定籍。 9-14、 9-2344 分别属于乡部、 田部的定籍文书。田部为南里寡妇憗出具的定籍文书、 乡部为高里士伍吾武出具的定籍文书虽未之见, 但却可由二者推知其存在。 如果这一推定大致不误, 则田部主管全县田地在秦简中得到证实; 田部、 乡部对田地双重管理的实现, 也在新垦田这一环节获得具体了解。
对于睡虎地秦简《效律》“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都, 总。 都田见西汉封泥, 都亭见《汉书·赵广利传》, 均参看陈直《汉书新证》卷一。”[25]裘先生作有更细致的分析。 他指出: 这里“都”字之义可能与都乡、 都官之“都”有别, 而与见于《汉书·百官表》的都水、 都船、 都内等官名的“都”字相同, 是主管、 总管的意思。 《仓律》:“入禾仓,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县啬夫若丞及仓、 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 自封印……”仓啬夫与都仓啬夫当是一官的异名, 离邑仓就是仓啬夫的离官。 县属官啬夫的离官, 级别比都官设于县的离官又低了一等, 所以没有资格设啬夫而只能设佐。 《金布律》有“小官毋(无)啬夫”之语, 可参考。[26]对于“都田啬夫”的“都”也存在其他解释。[27]但由于与“都亭啬夫”并言, 很难归于都官系统。 我们还看到, 例(1)记录田佐某接受县廷的赀罚, 例(5)显示田部接受县廷的考课, 例(10)反映田部属吏可在县内乡、 司空等单位之间流动。 这些都与自成系统、 独立性较强的都官特质不合。 此外, 在里耶秦简中, 三乡、 田官等使用作徒的记载甚多, 使用人数也比较多。田部使用作徒的记载只见有例(2)、 (3)、 (8)、 (9)四次, 人数也少。都官属于经营性或事务性机构。[28]田部较少使用作徒, 更符合管理部门的属性。[29]
总之, 从秦迁陵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 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 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为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 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 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判断。
【一】人有逮: 富。8-2111+8-2136
例(3)、 (5)、 (6)、 (8)中的“田”为官署名。 例(2)、 (9)“田鼌”的“田”当为“田啬夫”省称, “鼌”为其私名。[7]例(4)“田守”应是代理田啬夫。[8]例(7)中的“田佐”应是田啬夫之佐。[9]依照下文对例(10)8-269 号简的分析, 田啬夫属吏还有“田史”。 例(9)所记“一人为田鼌养”, 值得注意。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2 号记云: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 养各一人, 其佐、 史与共养。”[10]田鼌配有“养”,其官署有佐、 史诸职, 秩级应与“都官有秩吏”相当。
里耶8-269 号简有“田部”一名。 简文云:
(10)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
□计。
年卅六。
户计。
可直司空曹。
釦曾经任职的“田部”, 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 《二年律令·秩律》记胡、 夏阳等县“秩各八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司空、 田、 乡部二百石”; 汾阴、 汧等县“秩各六百石, 有丞、 尉者半之, 田、 乡部二百石, 司空及卫官、 校长百六十石”。[11]这里“田”指田啬夫, “乡”指乡啬夫。[12]其中“田、 乡部”, 应该是“田部”与“乡部”的省文。[13]这在佐证对于里耶8-269 号简“田部”的理解的同时, 也表明“田”与乡、 司空相当, 是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 这与前述从田啬夫有养推定的秩级大致相合。
裘锡圭关于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论断也受到一些质疑。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简13-14 记云: “以四月、 七月、 十月、 正月膚田牛。 卒岁, 以正月大课之, 最, 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 为旱〈皂〉者除一更, 赐牛长日三旬; 殿者, 谇田啬夫, 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 牛减絜, 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课之, 最者, 赐田典日旬; 殿, 治(笞)卅。”[14]卜宪群指出: 从逻辑关系看, 田典以里为单位考核, 田啬夫似应由乡为单位来考核; 另外, 如果每县只设一名田啬夫, 也就没有所谓“最”“殿”的问题了。 县中一般啬夫只设到县, 其分支机构也只设到乡, 不设到里; 但田啬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乡都设的。[15]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云: “代户、 贸卖田宅, 乡部、 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 盈一日, 罚金各二两。”王彦辉认为: 在此, 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 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 并不是县一级官员。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1-53 云: “官啬夫赀二甲, 令、 丞赀一甲; 官啬夫赀一甲, 令、 丞赀一盾。 其吏主者坐以赀、 谇如官啬夫。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 及都仓、 库、 田、 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 如令、丞。”王先生依据这条简文, 将县一级田啬夫称为“都田啬夫”, 以与“离官啬夫”(即王先生主张设于乡的“田啬夫”)区别。[16]在稍后的研究中,王先生又提出田啬夫官署负责管理县领官田的观点。[17]
秦封泥有“都田之印”,[18]西北汉简中有“都田啬夫”“都田佐”等记载[19]。 王勇联系睡虎地秦简中“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认为这些职官属于都官系统。[20]
今按,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所记“田啬夫”, 确实不好看作县级的主管官员。 这条简文属于厩苑律, 除比较费解的“田啬夫”之处, 牛长、 皂者恐怕也不像是普通乡里的设置, 而可能是饲养官牛的职名。 因而我们怀疑律文只是针对厩苑而言, 这处“田啬夫”是厩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
《二年律令·户律》简322 乡部与田啬夫的行文顺序, 也许意味着代户、 贸卖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后经过乡部和田啬夫两道程序, 并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 同样属于《二年律令》的《贼律》简4-5 云: “贼燔城、 官府及县官积聚, 弃市。 贼燔寺舍、 民室屋庐舍、 积聚, 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 罚金四两, 责所燔。 乡部、 官啬夫、 吏主者弗得, 罚金各二两。”这里显然不能因为官啬夫叙于乡部之后, 而断定官啬夫设在乡中。
在县中的田啬夫官署, 主管全县农田事务, 裘锡圭利用睡虎地秦简, 已经作有说明。 前揭《二年律令》简322 规定, 当民间发生代户、贸卖田宅活动时, 乡部、 田啬夫必须及时为之定籍。 显示田啬夫与乡官一起, 对民间田宅地的转移, 负有监管、 认定的责任。 《二年律令·秩律》在县属官署中, 只列出田部、 乡部和司空长官的秩级, 表明他们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县属官署。 在这种情形下, 认为田啬夫主管全县田地而不是公有田地, 更合于情理。 这些西汉初年的文献, 有助于说明秦代同名官署的职责。
里耶秦简中有两条垦田文书颇堪玩味:[21]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 贰春乡兹爰书: 南里寡妇憗自言: 谒豤(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 在故步北, 恒以为桑田。
三月丙辰, 贰春乡兹敢言之: 上。 敢言之。 /诎手。9-14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 田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 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 能恒藉以为田。 典槾占。9-2344
南里为贰春乡所辖,[22]乡啬夫兹为寡妇憗垦田爰书自是份内之事。然而由于有9-14 存在, 9-2344 显得格外费解。 高里, 晏昌贵根据8-1443+8-1455、 8-1554 指出属都乡。[23]8-651 记“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 似启陵也有高里。 无论如何, 高里为迁陵某乡所辖, 吾武为该里户人, 应无疑义。[24]在这种情形下, 吾武垦田何以由田守武爰书? 9-14 垦田爰书由贰春乡兹出具, 9-2344 中垦田爰书由田守武出具, 两者关系如何理解? 于此, 前揭《二年律令·户律》简322似可提供解决的思路。 即垦田与“贸卖田宅”一样, 需要乡啬夫吏和田啬夫吏双双为之定籍。 9-14、 9-2344 分别属于乡部、 田部的定籍文书。田部为南里寡妇憗出具的定籍文书、 乡部为高里士伍吾武出具的定籍文书虽未之见, 但却可由二者推知其存在。 如果这一推定大致不误, 则田部主管全县田地在秦简中得到证实; 田部、 乡部对田地双重管理的实现, 也在新垦田这一环节获得具体了解。
对于睡虎地秦简《效律》“都仓、 库、 田、 亭啬夫”, 整理小组注释说: “都, 总。 都田见西汉封泥, 都亭见《汉书·赵广利传》, 均参看陈直《汉书新证》卷一。”[25]裘先生作有更细致的分析。 他指出: 这里“都”字之义可能与都乡、 都官之“都”有别, 而与见于《汉书·百官表》的都水、 都船、 都内等官名的“都”字相同, 是主管、 总管的意思。 《仓律》:“入禾仓,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县啬夫若丞及仓、 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 自封印……”仓啬夫与都仓啬夫当是一官的异名, 离邑仓就是仓啬夫的离官。 县属官啬夫的离官, 级别比都官设于县的离官又低了一等, 所以没有资格设啬夫而只能设佐。 《金布律》有“小官毋(无)啬夫”之语, 可参考。[26]对于“都田啬夫”的“都”也存在其他解释。[27]但由于与“都亭啬夫”并言, 很难归于都官系统。 我们还看到, 例(1)记录田佐某接受县廷的赀罚, 例(5)显示田部接受县廷的考课, 例(10)反映田部属吏可在县内乡、 司空等单位之间流动。 这些都与自成系统、 独立性较强的都官特质不合。 此外, 在里耶秦简中, 三乡、 田官等使用作徒的记载甚多, 使用人数也比较多。田部使用作徒的记载只见有例(2)、 (3)、 (8)、 (9)四次, 人数也少。都官属于经营性或事务性机构。[28]田部较少使用作徒, 更符合管理部门的属性。[29]
总之, 从秦迁陵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 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 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为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 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 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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