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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制度的及时效改进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政方针的宣布, 恩典的赐与, 官僚的任免等多使用这种形式, 行使立法权时则使用“著令”“著为令”等语。但既然有第二、 第三形式的秦令, 不可能没有第一形式的秦令。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例子已经足够说明秦令的制定程序与汉令基本相同。此令的出现, 证实了广濑氏的推测。

秦简牍制度的及时效改进

汉代制诏的程序, 大庭脩归纳为三种: 第一形式是皇帝以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 施政方针的宣布, 恩典的赐与, 官僚的任免等多使用这种形式, 行使立法权时则使用“著令”“著为令”等语。 第二形式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提出的献策得到认可, 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公布。 原则上有官僚的奏请, 附有皇帝的“制可”。 这种诏书大多是行政事务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项。 第三形式是皇帝向一部分官僚指示政策的大纲或自己的意向, 委托他们进行详细的立法时使用的, 由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复合而成。 官僚覆奏文中新的律、 令等文, 如得到制可, 即列入法典。[67]

对于秦令的制定, 广濑熏雄踵大庭氏的研究指出: 《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秦王政二十六年定帝号一事, 是第三形式的令。 岳麓书院藏秦简0556 云: “·丞相上庐江假守书言: 庐江庄道时败绝不补, 节庄道败绝不补而行水道, 水道异远。 庄道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格式与此相同的令文不少, 可见这是第二形式的令。 目前还没有看到第一形式的令。 但既然有第二、 第三形式的秦令, 不可能没有第一形式的秦令。 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例子已经足够说明秦令的制定程序与汉令基本相同。[68]

岳麓秦简昭襄王之令, 径称“昭襄王命曰”, 应即属于采用第一种形式制定的令。 此令的出现, 证实了广濑氏的推测。

泰上皇之令由“内史言”引出, 通过“议”达成, 大概属于通过第二种形式制定的令。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 有两条令明言是通过“议”而形成的。 如编号“十二”的令记云: “相国议, 关外郡买计献马者, 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 郡守, 内史、 郡守谨籍马职(识)物、 齿、 高, 移其守, 及为致告津关, 津关案阅出, 它如律令。 御史以闻, 请许, 及诸乘私马出, 马当复入而死亡, 自言在县官, 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 皆津关。 制曰: 可。”[69]值得注意的是, 《史记·平准书》记“武功爵令”的制定也用到“议令”二字, 其云: “有司言: 天子曰‘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 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 所由殊路, 而建德一也。北边未安, 朕甚悼之。 日者, 大将军攻匈奴, 斩首虏万九千级, 留蹛无所食。 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 命曰武功爵。 ……”《汉书·武帝纪》于此事记云: “六月, 诏曰: ‘朕闻五帝不相复礼, 三代不同法, 所殊路而建德一也。 ……今大将军仍复克获, 斩首虏万九千级, 受爵赏而欲移卖者, 无所流。 其议为令。’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 以宠战士。”大庭脩认为《汉书·武帝纪》“议为令”的文句是最初的原文, 《史记·平准书》将有司奏请的一部分加以节略, 而“议为令”一句则消失了, 认为属于制令的第三种形式。[70]泰上皇之令中的“议令”如果有类似背景, 则当归为第三种形式, 而“议令”以下皆为令文。

对于泰上皇之令, 陈松长提出: 简文到“移西工室”都是引述“泰上皇时内史言”的具体事项内容, 从律令文本的角度来看, 这并不是具体的律令条文, 而是秦汉时期作为“决事比”依据的所谓“故事”, 这类可供“决事比”的“故事”, 在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简称为“比”。[71]其说值得商榷。

在出土资料中, 类似泰上皇之令正文的令书已不鲜见。 汉简牍中,如大庭脩早先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7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的多件令书,[73]荆州松柏1 号汉墓木牍“令丙苐(第)九”,[74]皆属其类。 秦令中, 广濑熏雄所举的一例(0556)尚欠完整,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60/0319 则首尾俱全, 其云:

·东郡守言: 东郡多食食贱, 徒隶老、 癃病毋赖县官当就食者, 请止勿遣就食。 它有等比。 制曰: 可。[75]

泰上皇之令的正文与这些秦汉令书略同, 都有关于制令过程的交代, 其令书性质应无可疑。[76]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还有一些比较单纯的令条。 如业已披露的有关行书的几条令文写作:[77]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1173

·令曰: 书当以邮行, 为检, 令高可以旁见印章, 坚约之, 书检上应署, 令□负以疾走。 不从令, 赀一甲。 ·卒1162 令丙三1169

·令曰: 邮人行书留半日, 赀一盾; 一日, 赀一甲; 二日, 赀二甲; 三日, 赎耐; 过三日以上, 耐。 ·卒令丙五1805

陈松长所说“具体的律令条文”或即指这类令条。 这些无制令过程表述的令条与带有制令过程的令书, 是否存在来源、 用途或其他方面的差异, 有待进一步探讨。 两者都是当时记载令文的形式, 则应无疑义。

秦汉时期的“比”, 较多用于司法, 有时也用于行政。[78]一般认为,“比”是比附之意, 用于法律、 法令无明文规定的场合。[79]《汉书·文帝纪》记文帝遗诏云: “其令天下吏民, 令到出临三日, 皆释服。 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自当给丧事服临者, 皆无践。 绖带无过三寸。 无布车及兵器。 无发民哭临宫殿中。 殿中当临者, 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 非旦夕临时, 禁无得擅哭。 以下, 服大红十五日, 小红十四日, 纤七日, 释服。 它不在令中者, 皆以此令比类从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颜注云: “言此诏中无文者, 皆以模拟而行事。”这条诏书比较好地显示, “比”是对于律令未曾明文规定的事项, 比照已有律令的原则办理。 岳麓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只是在新王即位后继续沿用, 涉及事项和处理方式当一如先王之时。 这显然不属于“比”的范畴[80]

当然, 对于秦汉令而言, 这种“复用”先前未曾得见, 值得重视。中田熏认为: 汉天子之令, 有临时性的诏令与在将来应长期遵行的具有永久性效力的重要诏令。 若考虑此类诏令有两种形式之别, 那么应该理解为: 皇帝死后, 应当编入到令典的诏令只是止于其生前所著的著令诏。[81]冨谷至则认为: 汉代皇帝的诏可分为两种: 其一为暂时性或一时性的命令, 因此没必要履行废止等程序; 其二为作为命令发出的行政或司法规定, 它具有长远的持续性, 其效果在再次采取改废措施之前是一直存在的。[82]岳麓书院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看内容都不像是临时性诏令。 其中昭襄王之令明确说到“以为恒”, 显然是作为长期性规定而颁布。[83]那么, 先王之令在新王执政时需要重新认可始得以“复用”, 可能意味着在秦王政(我们推定的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王世)即位时, 全部、 或者至少一部分先王之令并非无保留地继续行用。 而二年“复用”泰上皇之令、 三年“复用”昭襄王之令这一现象, 又或许可以理解为这种认定是在新君即位之后, 由近往远追溯。 这是秦国的固有制度, 还是秦王政即位之初的特别举措, 目前还无从稽考。[84]

与此相关, 还有令文的编集问题。 前文所揭有关行书的“卒令”,均标有令名、 编号。 这类情形在岳麓秦简中还有不少, 陈松长曾分四种类别加以介绍。[85]这显示秦令与汉令一样, 也曾大量地整理编纂。[86]两条先王之令目前刊布的文本, 未带令名、 编号, 似乎属于学者所说的“单行令”。[87]在同一批出土简册中, 先王制定、 后王确认“复用”的单行令与令集并存, 可以有多种理解。 比如, 或许令的编集在秦王政之前即已存在, 我们所讨论的两件先王之令因为某种原因未编入令集, 因而需要后王确认; 或许令的编集始于秦王政, 而编纂对象限于新颁行的令, 因而先王之令需要经过重新确认才能继续行用。 需要注意的是, 岳麓秦简的令名、 编号有的不与令文连书, 而是单独写在一支简上。[88]在这种情形下, 两条先王之令究竟是否原本就不具有令名、 编号, 恐怕很难确认。 围绕这个问题所作的推测, 其前提本身是不确定的。

泰上皇之令由“内史言”引出, 通过“议”达成, 大概属于通过第二种形式制定的令。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 有两条令明言是通过“议”而形成的。 如编号“十二”的令记云: “相国议, 关外郡买计献马者, 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 郡守, 内史、 郡守谨籍马职(识)物、 齿、 高, 移其守, 及为致告津关, 津关案阅出, 它如律令。 御史以闻, 请许, 及诸乘私马出, 马当复入而死亡, 自言在县官, 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 皆津关。 制曰: 可。”[69]值得注意的是, 《史记·平准书》记“武功爵令”的制定也用到“议令”二字, 其云: “有司言: 天子曰‘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 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 所由殊路, 而建德一也。北边未安, 朕甚悼之。 日者, 大将军攻匈奴, 斩首虏万九千级, 留蹛无所食。 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 命曰武功爵。 ……”《汉书·武帝纪》于此事记云: “六月, 诏曰: ‘朕闻五帝不相复礼, 三代不同法, 所殊路而建德一也。 ……今大将军仍复克获, 斩首虏万九千级, 受爵赏而欲移卖者, 无所流。 其议为令。’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 以宠战士。”大庭脩认为《汉书·武帝纪》“议为令”的文句是最初的原文, 《史记·平准书》将有司奏请的一部分加以节略, 而“议为令”一句则消失了, 认为属于制令的第三种形式。[70]泰上皇之令中的“议令”如果有类似背景, 则当归为第三种形式, 而“议令”以下皆为令文。

对于泰上皇之令, 陈松长提出: 简文到“移西工室”都是引述“泰上皇时内史言”的具体事项内容, 从律令文本的角度来看, 这并不是具体的律令条文, 而是秦汉时期作为“决事比”依据的所谓“故事”, 这类可供“决事比”的“故事”, 在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简称为“比”。[71]其说值得商榷。

在出土资料中, 类似泰上皇之令正文的令书已不鲜见。 汉简牍中,如大庭脩早先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7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的多件令书,[73]荆州松柏1 号汉墓木牍“令丙苐(第)九”,[74]皆属其类。 秦令中, 广濑熏雄所举的一例(0556)尚欠完整,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60/0319 则首尾俱全, 其云:

·东郡守言: 东郡多食食贱, 徒隶老、 癃病毋赖县官当就食者, 请止勿遣就食。 它有等比。 制曰: 可。[75]

泰上皇之令的正文与这些秦汉令书略同, 都有关于制令过程的交代, 其令书性质应无可疑。[76]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还有一些比较单纯的令条。 如业已披露的有关行书的几条令文写作:[77](www.xing528.com)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1173

·令曰: 书当以邮行, 为检, 令高可以旁见印章, 坚约之, 书检上应署, 令□负以疾走。 不从令, 赀一甲。 ·卒1162 令丙三1169

·令曰: 邮人行书留半日, 赀一盾; 一日, 赀一甲; 二日, 赀二甲; 三日, 赎耐; 过三日以上, 耐。 ·卒令丙五1805

陈松长所说“具体的律令条文”或即指这类令条。 这些无制令过程表述的令条与带有制令过程的令书, 是否存在来源、 用途或其他方面的差异, 有待进一步探讨。 两者都是当时记载令文的形式, 则应无疑义。

秦汉时期的“比”, 较多用于司法, 有时也用于行政。[78]一般认为,“比”是比附之意, 用于法律、 法令无明文规定的场合。[79]《汉书·文帝纪》记文帝遗诏云: “其令天下吏民, 令到出临三日, 皆释服。 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自当给丧事服临者, 皆无践。 绖带无过三寸。 无布车及兵器。 无发民哭临宫殿中。 殿中当临者, 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 非旦夕临时, 禁无得擅哭。 以下, 服大红十五日, 小红十四日, 纤七日, 释服。 它不在令中者, 皆以此令比类从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颜注云: “言此诏中无文者, 皆以模拟而行事。”这条诏书比较好地显示, “比”是对于律令未曾明文规定的事项, 比照已有律令的原则办理。 岳麓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只是在新王即位后继续沿用, 涉及事项和处理方式当一如先王之时。 这显然不属于“比”的范畴。[80]

当然, 对于秦汉令而言, 这种“复用”先前未曾得见, 值得重视。中田熏认为: 汉天子之令, 有临时性的诏令与在将来应长期遵行的具有永久性效力的重要诏令。 若考虑此类诏令有两种形式之别, 那么应该理解为: 皇帝死后, 应当编入到令典的诏令只是止于其生前所著的著令诏。[81]冨谷至则认为: 汉代皇帝的诏可分为两种: 其一为暂时性或一时性的命令, 因此没必要履行废止等程序; 其二为作为命令发出的行政或司法规定, 它具有长远的持续性, 其效果在再次采取改废措施之前是一直存在的。[82]岳麓书院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看内容都不像是临时性诏令。 其中昭襄王之令明确说到“以为恒”, 显然是作为长期性规定而颁布。[83]那么, 先王之令在新王执政时需要重新认可始得以“复用”, 可能意味着在秦王政(我们推定的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王世)即位时, 全部、 或者至少一部分先王之令并非无保留地继续行用。 而二年“复用”泰上皇之令、 三年“复用”昭襄王之令这一现象, 又或许可以理解为这种认定是在新君即位之后, 由近往远追溯。 这是秦国的固有制度, 还是秦王政即位之初的特别举措, 目前还无从稽考。[84]

与此相关, 还有令文的编集问题。 前文所揭有关行书的“卒令”,均标有令名、 编号。 这类情形在岳麓秦简中还有不少, 陈松长曾分四种类别加以介绍。[85]这显示秦令与汉令一样, 也曾大量地整理编纂。[86]两条先王之令目前刊布的文本, 未带令名、 编号, 似乎属于学者所说的“单行令”。[87]在同一批出土简册中, 先王制定、 后王确认“复用”的单行令与令集并存, 可以有多种理解。 比如, 或许令的编集在秦王政之前即已存在, 我们所讨论的两件先王之令因为某种原因未编入令集, 因而需要后王确认; 或许令的编集始于秦王政, 而编纂对象限于新颁行的令, 因而先王之令需要经过重新确认才能继续行用。 需要注意的是, 岳麓秦简的令名、 编号有的不与令文连书, 而是单独写在一支简上。[88]在这种情形下, 两条先王之令究竟是否原本就不具有令名、 编号, 恐怕很难确认。 围绕这个问题所作的推测, 其前提本身是不确定的。

泰上皇之令由“内史言”引出, 通过“议”达成, 大概属于通过第二种形式制定的令。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 有两条令明言是通过“议”而形成的。 如编号“十二”的令记云: “相国议, 关外郡买计献马者, 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 郡守, 内史、 郡守谨籍马职(识)物、 齿、 高, 移其守, 及为致告津关, 津关案阅出, 它如律令。 御史以闻, 请许, 及诸乘私马出, 马当复入而死亡, 自言在县官, 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 皆津关。 制曰: 可。”[69]值得注意的是, 《史记·平准书》记“武功爵令”的制定也用到“议令”二字, 其云: “有司言: 天子曰‘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 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 所由殊路, 而建德一也。北边未安, 朕甚悼之。 日者, 大将军攻匈奴, 斩首虏万九千级, 留蹛无所食。 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 命曰武功爵。 ……”《汉书·武帝纪》于此事记云: “六月, 诏曰: ‘朕闻五帝不相复礼, 三代不同法, 所殊路而建德一也。 ……今大将军仍复克获, 斩首虏万九千级, 受爵赏而欲移卖者, 无所流。 其议为令。’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 以宠战士。”大庭脩认为《汉书·武帝纪》“议为令”的文句是最初的原文, 《史记·平准书》将有司奏请的一部分加以节略, 而“议为令”一句则消失了, 认为属于制令的第三种形式。[70]泰上皇之令中的“议令”如果有类似背景, 则当归为第三种形式, 而“议令”以下皆为令文。

对于泰上皇之令, 陈松长提出: 简文到“移西工室”都是引述“泰上皇时内史言”的具体事项内容, 从律令文本的角度来看, 这并不是具体的律令条文, 而是秦汉时期作为“决事比”依据的所谓“故事”, 这类可供“决事比”的“故事”, 在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简称为“比”。[71]其说值得商榷。

在出土资料中, 类似泰上皇之令正文的令书已不鲜见。 汉简牍中,如大庭脩早先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7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的多件令书,[73]荆州松柏1 号汉墓木牍“令丙苐(第)九”,[74]皆属其类。 秦令中, 广濑熏雄所举的一例(0556)尚欠完整,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60/0319 则首尾俱全, 其云:

·东郡守言: 东郡多食食贱, 徒隶老、 癃病毋赖县官当就食者, 请止勿遣就食。 它有等比。 制曰: 可。[75]

泰上皇之令的正文与这些秦汉令书略同, 都有关于制令过程的交代, 其令书性质应无可疑。[76]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 还有一些比较单纯的令条。 如业已披露的有关行书的几条令文写作:[77]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1173

·令曰: 书当以邮行, 为检, 令高可以旁见印章, 坚约之, 书检上应署, 令□负以疾走。 不从令, 赀一甲。 ·卒1162 令丙三1169

·令曰: 邮人行书留半日, 赀一盾; 一日, 赀一甲; 二日, 赀二甲; 三日, 赎耐; 过三日以上, 耐。 ·卒令丙五1805

陈松长所说“具体的律令条文”或即指这类令条。 这些无制令过程表述的令条与带有制令过程的令书, 是否存在来源、 用途或其他方面的差异, 有待进一步探讨。 两者都是当时记载令文的形式, 则应无疑义。

秦汉时期的“比”, 较多用于司法, 有时也用于行政。[78]一般认为,“比”是比附之意, 用于法律、 法令无明文规定的场合。[79]《汉书·文帝纪》记文帝遗诏云: “其令天下吏民, 令到出临三日, 皆释服。 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自当给丧事服临者, 皆无践。 绖带无过三寸。 无布车及兵器。 无发民哭临宫殿中。 殿中当临者, 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 非旦夕临时, 禁无得擅哭。 以下, 服大红十五日, 小红十四日, 纤七日, 释服。 它不在令中者, 皆以此令比类从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颜注云: “言此诏中无文者, 皆以模拟而行事。”这条诏书比较好地显示, “比”是对于律令未曾明文规定的事项, 比照已有律令的原则办理。 岳麓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只是在新王即位后继续沿用, 涉及事项和处理方式当一如先王之时。 这显然不属于“比”的范畴。[80]

当然, 对于秦汉令而言, 这种“复用”先前未曾得见, 值得重视。中田熏认为: 汉天子之令, 有临时性的诏令与在将来应长期遵行的具有永久性效力的重要诏令。 若考虑此类诏令有两种形式之别, 那么应该理解为: 皇帝死后, 应当编入到令典的诏令只是止于其生前所著的著令诏。[81]冨谷至则认为: 汉代皇帝的诏可分为两种: 其一为暂时性或一时性的命令, 因此没必要履行废止等程序; 其二为作为命令发出的行政或司法规定, 它具有长远的持续性, 其效果在再次采取改废措施之前是一直存在的。[82]岳麓书院秦简两条先王之令, 看内容都不像是临时性诏令。 其中昭襄王之令明确说到“以为恒”, 显然是作为长期性规定而颁布。[83]那么, 先王之令在新王执政时需要重新认可始得以“复用”, 可能意味着在秦王政(我们推定的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王世)即位时, 全部、 或者至少一部分先王之令并非无保留地继续行用。 而二年“复用”泰上皇之令、 三年“复用”昭襄王之令这一现象, 又或许可以理解为这种认定是在新君即位之后, 由近往远追溯。 这是秦国的固有制度, 还是秦王政即位之初的特别举措, 目前还无从稽考。[84]

与此相关, 还有令文的编集问题。 前文所揭有关行书的“卒令”,均标有令名、 编号。 这类情形在岳麓秦简中还有不少, 陈松长曾分四种类别加以介绍。[85]这显示秦令与汉令一样, 也曾大量地整理编纂。[86]两条先王之令目前刊布的文本, 未带令名、 编号, 似乎属于学者所说的“单行令”。[87]在同一批出土简册中, 先王制定、 后王确认“复用”的单行令与令集并存, 可以有多种理解。 比如, 或许令的编集在秦王政之前即已存在, 我们所讨论的两件先王之令因为某种原因未编入令集, 因而需要后王确认; 或许令的编集始于秦王政, 而编纂对象限于新颁行的令, 因而先王之令需要经过重新确认才能继续行用。 需要注意的是, 岳麓秦简的令名、 编号有的不与令文连书, 而是单独写在一支简上。[88]在这种情形下, 两条先王之令究竟是否原本就不具有令名、 编号, 恐怕很难确认。 围绕这个问题所作的推测, 其前提本身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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