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时间, 整理者定为秦二世二年和三年。 因为一条有“泰上皇”之称, 一条有“诏曰”, 而《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二十六年令大臣议定尊号, “命为‘制’, 令为‘诏’”, 并“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48]由于“命为‘制’”与“令为‘诏’”同时施行, 在将简文原释“诏”字改释为“制”之后, 整理者之说的基本理据并未因而受到影响。
把两条先王之令的“复用”定在秦二世二年、 三年, 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首先, 从天下大势看。 陈胜于秦二世元年七月起事, “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 皆杀其守尉令丞反, 以应陈涉, 相立为侯王, 合从西乡, 名为伐秦, 不可胜数也”[49]。 二年冬, 周章等将西至戏, 兵数十万。 “二世大惊”, 发骊山徒, 使章邯将, 击破周章军, 战事进入相持阶段。 后九月, 楚怀王遣宋义、 项羽北救赵, 令刘邦西入关。 三年十二月, 项羽破王离军, 六月破章邯军, 七月章邯降, 引兵西进。 三年二月, 刘邦攻昌邑, 三月攻开封, 四月屠颍阳, 六月破南阳守齮于犫东, 七月南阳守齮降, 八月攻破武关, 赵高杀二世, 十月子婴降, 秦灭。[50]二世二、 三年, 秦王朝处在风雨飘摇之中, 是否有精力、 有必要“复用”包括针对“置酒节(即)征钱金及它物以赐人”一类的先王之令, 不能无疑。
其次, 从岳麓秦简《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三十五年私质日》所记地名看, 墓主应是生活在南郡的一个小吏, 墓葬及竹简大概出土于秦南郡(治所在今湖北荆州)一带。[51]南郡之北的南阳郡, 在二世三年七月时大体为刘邦控制, 已如前述。 另, 《史记·陈涉世家》记云:“初, 陈王至陈, 令铚人宋留将兵定南阳, 入武关。 留已徇南阳, 闻陈王死, 南阳复为秦。 宋留不能入武关, 乃东至新蔡, 遇秦军, 宋留以军降秦。 秦传留至咸阳, 车裂留以徇。”此前, 《陈涉世家》记陈胜至陈之后形势说: “乃以吴叔为假王, 监诸将以西击荥阳。 令陈人武臣、 张耳、 陈余徇赵地, 令汝阴人邓宗徇九江郡。”宋留西指武关大概是同时的事。 陈胜至陈称王就在起事的二世元年七月,[52]死在二世二年十二月。 这样, 南阳大约在二世元年八月至二年十二月曾为宋留控制。 南阳郡为南郡北通秦都咸阳所经。[53]在宋留控制南阳期间和刘邦控制南阳之后, 即使秦二世“复用”先王之令, 其文书也难以传达到南郡。
再次, 《史记·项羽本纪》记汉高祖元年元月, 项羽“尊怀王为义帝”; “义帝柱国共敖将兵击南郡, 功多, 因立敖为临江王, 都江陵”。[54]怀王之立, 在二世二年六月。[55]这是共敖击南郡的时间上限。荆州沙市周家台30 号秦墓出土有秦二世元年历日,[56]是秦南郡境内迄今所见时间最晚的秦纪年材料。 南郡北面的南阳郡在秦二世三年七月为刘邦控制, 已于上述。 在南郡之南, 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出土秦简的最晚纪年为秦二世二年;[57]湖南益阳兔子山9 号井出土简牍有秦二世元年即位诏书, 和以楚文字书写的记有“张楚之岁”的木牍,[58]其地为反秦武装控制应不晚于秦二世二年。 在南郡之东, 秦番阳令吴芮在陈胜起事后举兵响应, 刘邦攻南阳时, 吴芮别将梅鋗与之会合[59]。 项羽分封时, 吴芮为衡山王, 都邾(今湖北黄州市)。[60]吴芮应在较早时即已控制这一地区。 综合这些资料看, 秦南郡为共敖攻击而失去控制的时间应偏早,大概不会迟至二世三年。 如然, 即使秦二世三年“复用”先王之令, 并且能传递到南阳郡, 也不可能传至南郡。(www.xing528.com)
最后, 陈松长指出: 关于岳麓秦简的时代下限, 其曾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中, 根据当时研读“卅五年私质日”简的分析排序,初步断定这批秦简的时代下限可能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年)。 但因为秦二世令文的发现, 这个认识必须修订了。[61]我们曾经对岳麓书院秦简二十七年、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的三篇《质日》作过分析, 说明其中的记事部分很可能是同一人所书。 此人三十五年四月己未从南郡启程, 丙子抵达咸阳; 乙酉开始返回, 五月壬寅“宿环望”。 “宿环望”是这次旅行、 也是这年《质日》的最后一条记载。 他很可能就死于五月壬寅之后不久。[62]如果岳麓秦简出自同一墓葬的推测不误, 即使秦二世二年、 三年“复用”先王之令并传至南郡, 也不可能随葬在这座墓中。
秦统一时对一些称谓予以更改。 这些新的称述不仅用于新撰制的文献, 也出现在重新抄录的故旧文献中。 大约抄写于秦统一之前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说“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63], 岳麓书院秦简0993 写作“田律曰: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酒”[64];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19 贰说“一曰见民(倨)敖(傲)”[65],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35(1497)写作“一曰视黔首渠(倨)骜(傲)”[66]。 这意味着, 某些具有时代特征的用字、 用语对所在文献的断代意义, 不宜作过于机械的理解。 先王之令中的“泰上皇”和“制”这两个用语, 完全可以在秦统一之后的任何一次抄录中写入。 其“复用”年代, 在秦王政二年、 三年的可能性最大。
秦统一时对一些称谓予以更改。 这些新的称述不仅用于新撰制的文献, 也出现在重新抄录的故旧文献中。 大约抄写于秦统一之前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说“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63], 岳麓书院秦简0993 写作“田律曰: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酒”[64];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19 贰说“一曰见民(倨)敖(傲)”[65],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35(1497)写作“一曰视黔首渠(倨)骜(傲)”[66]。 这意味着, 某些具有时代特征的用字、 用语对所在文献的断代意义, 不宜作过于机械的理解。 先王之令中的“泰上皇”和“制”这两个用语, 完全可以在秦统一之后的任何一次抄录中写入。 其“复用”年代, 在秦王政二年、 三年的可能性最大。
秦统一时对一些称谓予以更改。 这些新的称述不仅用于新撰制的文献, 也出现在重新抄录的故旧文献中。 大约抄写于秦统一之前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说“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63], 岳麓书院秦简0993 写作“田律曰: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酒”[64];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19 贰说“一曰见民(倨)敖(傲)”[65],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35(1497)写作“一曰视黔首渠(倨)骜(傲)”[66]。 这意味着, 某些具有时代特征的用字、 用语对所在文献的断代意义, 不宜作过于机械的理解。 先王之令中的“泰上皇”和“制”这两个用语, 完全可以在秦统一之后的任何一次抄录中写入。 其“复用”年代, 在秦王政二年、 三年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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