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昭襄王之令的简文比较短, 但也不太好理解。 陈松长释文为:
昭襄王命曰: 置酒节(即)征钱金及它物以赐人, 令献(谳),丞请(情)出; 丞献(谳), 令请(情)出。 以为恒。 ·三年诏曰:344/0519复用。345/0352整理团队释文虽然在“请”后未用括号加注“情”字。 若看注释, 实际上也读为“情”。 按我们理解, 恐当改读作:
昭襄王命曰: 置酒节(即)征钱金及它物以赐人, 令献, 丞请出; 丞献, 令请出。 以为恒。 ·三年制曰:0519复用。0352
陈松长认为: 献, “读为谳, 即谳报”, 并在对“请(情)出”的解释中提到“上奏文书”。[25]“谳”在秦汉简牍中, 通常写作“”, 大多是指呈报疑狱请求上级裁决。 例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六简105(0039)-106(0088)写道: “鞫之: 暨坐八劾: 小犯令二, 大误一, 坐官、 小误五。 已论一甲, 余未论, 皆相遝。 审。 疑暨不当羸(累)论。它县论。 敢(谳)之。”[26]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简6-7 写道: “疑毋忧罪, 它县论, 敢(谳)之。 谒报。”[27]《汉书·刑法志》: “自今以来, 县道官狱疑者, 各谳所属二千石官, 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 所不能决者, 皆移廷尉, 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 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秦汉奏谳文书中的“谳”, 即与这一制度相关。 “”也有单纯奏请的用法。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21-123 记云:“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 其有欲坏更殹(也), 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 为之, 勿。 县为恒事及有为殹(也),吏程攻(功), 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 为不察。”整理小组注云: “,即谳字, 《后汉书·申屠蟠传》注: ‘请也。’”[28]令文“献”如果读为“谳”, 当与疑狱无关, 而应与《秦律十八种·徭律》简121-123 中的“”相当, 为奏请之意。[29]不过, 令、 丞的行为是对王室“征钱金及它物”的响应, 恐怕不必再作奏请。
献, 疑当如字读, 进送义。 《战国策·秦策二》“臣请使秦王献商于之地”, 高诱注: “献, 贡也。”《吕氏春秋·异宝》“愿献之丈人”, 高诱注:“献, 上也。”《仪礼·乡射礼》: “主人坐取爵, 实之宾席之前, 西北面献宾”, 郑玄注: “进酒于宾也。 凡进物曰献。”里耶秦简有“献”方物的记载。如简8-769 云: “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30]简8-1751+8-2207 云: “锦缯一丈五尺八寸。 卅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 少内守绕出以为献。”[31]睡虎地秦简有“工献”。 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71:“工献输官者, 皆深以其年计之。”整理小组语译为“上缴产品”。[32]令文中的“献”, 或即属于这类用法, 指提交置酒所征的物品。
请, 陈松长读为“情”, 认为“情出”是“根据上奏文书的实际数额出纳财物, 不能肆意为之”。 将“情”理解为“实情”。 秦简中, 目前确知这一意义上的“情”, 皆用于罪行, 在句中作宾语。 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67 云: “女子甲去夫亡, 男子乙亦阑亡, 相夫妻, 甲弗告请(情), 居二岁, 生子, 乃告请(情), 乙即弗弃。”[33]《封诊式·治狱》简1 云: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 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 治(笞)谅(掠)为下。”[34]岳麓秦简1990 云: “男女去阑亡、 将阳, 来入之中县、 道, 无少长, 舍人室, 室主舍者, 智其请(情), 以律(迁)之。”[35]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例十简160(0516)云: “今吏智(知)之,未可奈可(何), 请言请(情)。”[36]案例十一简184(0628): “得之曰: 幸吏不得得之请(情)。”[37]案例十四简213: “即狱治求请(情)。”[38]这个意义上的“情”能否用作状语, 描述官员的行政作为, 不能无疑。[39]“请”很可能如字读, 指请求。(www.xing528.com)
出, 可以指财物支出。 里耶秦简8-151 记: “迁陵已计: 卅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 ·凡百六十九。 出弩臂四输益阳。 出弩臂三输临沅。 ·凡出七。 今八月见弩臂百六十二。”[40]是输出兵器到外县的记录。前揭里耶秦简8-1751+8-2207 记少内守绕以“锦缯一丈五尺八寸”“出以为献”, 则是拨出丝织品作为贡献的实例。 秦汉简牍中, “出”还有注销财物的含义。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苑厩律》简18-19: “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 县诊而杂买(卖)其肉, 即入其筋、 革、 角, 及(索)入其贾钱。 钱少律者, 令其人备之而告官, 官告马牛县出之。”整理小组注云: “出, 据简文意为销账。”[41]《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25:“及大车辕不胜任, 折轱上, 皆为用而出之。”整理小组注云: “出, 罢,此处意为注销。”[42]令文之“出”究竟是指支出还是指注销, 目前似尚难论定。
秦汉时, 在县和一些中央官署, 丞为令的副贰。 在较多场合, 令或丞一人即可对辖内事务负责。 里耶秦简有较多这样的事例。 但也有一些场合规定令、 丞共同负责。 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64-65: “官府受钱者, 千钱一畚, 以丞、 令印印。 不盈千者, 亦封印之。 钱善不善,杂实之。 出钱, 献封丞、 令, 乃发用之。”[4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11-113: “·田律曰: 吏归休、 有县官吏(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貣刍稾、 禾、 粟米及买叔(菽)者, 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 先为钱及券缿, 以令、 丞印封, 令令史、 赋(钱)主各挟一辨。 月尽发缿令、丞前, 以中辨券案雔(雠)钱, 钱辄输少内, 皆相与靡除封印, 中辨臧(藏)县廷。”[44]这大概因为事关大额金钱的出纳, 才需要令、 丞一同办理。 昭襄王此令所示的情形或相类似。 陈松长指出: 它使令与丞之间有一种明显的互相制约的关系。 其说盖是。
整理者释为“诏”的字, 右上部确为“刀”形, 但右下部显然并非“口”形, 而像是“巾”形的中右部(笔画向左倾斜)。 其左旁也不像“言”, 其中上部与秦简“制”字类似(参看表3.1)。[45]因而这个字与秦简“诏”有明显区别, 而很可能是“制”。
表3.1
“制曰”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出现四次,[46]在业已刊布的秦简牍中另外有三次出现,[47]而“诏曰”则均未之见。 这也可看作简文改释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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