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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上皇之令的释读-秦简牍校读及缩减制度考察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6]岳麓秦简先王之令刊布时的断读盖受其影响。[7]不过, 里耶秦简16-5 与岳麓秦简泰上皇之令中的“践更”更可能是指司寇、 隐官而言。其中“司寇”叙于大夫、 不更、 上造、 公士、 士伍之后,显示其应在编户齐民之列。[11]湖北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有从关内侯以下直到司寇、 隐官, 按爵位、 身份授予田宅的条文。

泰上皇之令的释读-秦简牍校读及缩减制度考察

这条简文, 整理团队刊布的释文在陈松长的释文基础上有所改进[3], 释作: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 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 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按我们的理解, 恐当改读作: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 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 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按我们的理解, 恐当改读作: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 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 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按我们的理解, 恐当改读作: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 致其入禾者及事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整理者释文在“隐官”后着顿号, 将司寇、 隐官、 践更看作“县遣至西工室劳作的三类人”。[4]湖南龙山里耶古城1 号井出土秦简16-5 记洞庭守礼颁发文书云: “今洞庭兵输内史, 及巴、 南郡、 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 节(即)传之, 必先悉行乘城卒、 隶臣妾、 城旦舂、 鬼薪、 白粲、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 田时殹(也), 不欲兴黔首。嘉、 谷、 尉各谨案所部县卒、 徒隶、 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簿, 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 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 辄劾移县, 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 嘉、谷、 尉在所县上书嘉、 谷、 尉。”“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的断读, 里耶秦简整理者最早刊布的释文即是如此。[5]其后学者虽然对这篇文书其他几处断读有不同意见, 但于“隐官”“践更”之间加顿号则未见异辞。[6]岳麓秦简先王之令刊布时的断读盖受其影响。[7]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 致其入禾者及事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整理者释文在“隐官”后着顿号, 将司寇、 隐官、 践更看作“县遣至西工室劳作的三类人”。[4]湖南龙山里耶古城1 号井出土秦简16-5 记洞庭守礼颁发文书云: “今洞庭兵输内史, 及巴、 南郡、 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 节(即)传之, 必先悉行乘城卒、 隶臣妾、 城旦舂、 鬼薪、 白粲、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 田时殹(也), 不欲兴黔首。嘉、 谷、 尉各谨案所部县卒、 徒隶、 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簿, 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 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 辄劾移县, 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 嘉、谷、 尉在所县上书嘉、 谷、 尉。”“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的断读, 里耶秦简整理者最早刊布的释文即是如此。[5]其后学者虽然对这篇文书其他几处断读有不同意见, 但于“隐官”“践更”之间加顿号则未见异辞。[6]岳麓秦简先王之令刊布时的断读盖受其影响。[7]

泰上皇时内史言: 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 议令县遣司寇入禾, 其县毋(无)禾329/0587当貣者, 告作所县偿及贷。 西工室伐干沮、 南郑山, 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 致其入禾者及事移西330/0638工室。 二年曰: 复用。331/0681

整理者释文在“隐官”后着顿号, 将司寇、 隐官、 践更看作“县遣至西工室劳作的三类人”。[4]湖南龙山里耶古城1 号井出土秦简16-5 记洞庭守礼颁发文书云: “今洞庭兵输内史, 及巴、 南郡、 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 节(即)传之, 必先悉行乘城卒、 隶臣妾、 城旦舂、 鬼薪、 白粲、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 田时殹(也), 不欲兴黔首。嘉、 谷、 尉各谨案所部县卒、 徒隶、 居赀赎责(债)、 司寇、 隐官、 践更县者簿, 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 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 辄劾移县, 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 嘉、谷、 尉在所县上书嘉、 谷、 尉。”“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的断读, 里耶秦简整理者最早刊布的释文即是如此。[5]其后学者虽然对这篇文书其他几处断读有不同意见, 但于“隐官”“践更”之间加顿号则未见异辞。[6]岳麓秦简先王之令刊布时的断读盖受其影响。[7]

不过, 里耶秦简16-5 与岳麓秦简泰上皇之令中的“践更”更可能是指司寇、 隐官而言。 里耶秦简有司寇立户的记载。 如8-1027 记: “成里户人司寇宜, 下妻。”[8]8-1873+8-1946 记: “阳里户人司寇寄, 妻曰备, 以户迁庐江。”[9]尤其是8-19 记云: “□二户, 大夫一户, 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10]这大概是某里户数的统计数据。 其中“司寇”叙于大夫、 不更、 上造、 公士、 士伍之后,显示其应在编户齐民之列。[11]湖北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有从关内侯以下直到司寇、 隐官, 按爵位、 身份授予田宅的条文。[12]秦代以至战国晚期秦国的情形盖相类似。 相应地, 司寇、隐官也应与不更以下低爵者以及士伍一样, 承担包括践更在内的各种劳役。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记云: “及诸当隶臣妾者亡, 以日六钱计之; 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 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 皆与盗同法。”“冗”指较长时间内连续供役, 与“更”指轮番供役属于相对的两种情形。 律令中或同时用于同一类对象的表述。[13]如湖北云梦睡虎地11 号秦墓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4: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 总冗, 以律禀食; 不急勿总。”《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简109: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 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 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1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中的“践更”很可能是与“冗作”对举, 指称司寇的两种供役状态。 如然, 这是司寇践更更为直接的例证。 如果司寇、 隐官也参与践更的推测不误, 令文便不至于将这两类人与“践更”者并列叙述, 亦即我们不应将“践更”与司寇、 隐官平行看待, 以为指另一类人。

《续汉志·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云: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 皆士也。 ……四爵曰不更。 不更者, 为车右, 不复与凡更卒同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四不更”颜注: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里耶秦简8-1539 记云: “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 贰春乡守辨敢言之: 上不更以下徭计二牒。 敢言之。”[15]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简142-145记云: “置典、 老, 必里相谁(推), 以其里公卒、 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 老。 毋(无)长者, 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 老。 毋以公士, 及毋敢以丁者。 丁者为典、 老, 赀尉、 尉史、 士吏主者各一甲,丞、 令、 令史各一盾。 毋(无)爵者不足, 以公士。 县毋(无)命为典、老者, 以不更以下, 先以下爵。 其或复未当事, 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 更为典、 老。”[16]依刘劭《爵制》《汉书》颜注, 更役由低于不更的低爵和无爵者承担。 看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不更可能亦与于其事。 如果令文只是说“司寇、 隐官践更”者这些最底层民众,“多贫不能自给粮”比较好理解。 但若以为在司寇、 隐官之外, 还包括不更或簪袅以下低爵者与公卒、 士伍, 则“多贫不能自给粮”较为费解。因为倘若秦国民众生活普遍如此困窘, 其国力、 军力恐难想象。[17]上揭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5 针对不更以下低爵者(或许也包括公卒、士伍)所说“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一语, 与令文所说“多贫不能自给粮”明显有别, 也可看作佐证。

基于上述分析, 泰上皇令与里耶秦简16-5 中的“践更”均应与上文连读, 看作司寇、 隐官的行为。[18]

对于简文的主体部分即泰上皇之令的正文, 陈松长作有以下说明:(1)第二处“司寇”承上省略了“隐官”“践更”两类人。 “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意思是, 请令县所派遣去西工室居作的司寇、 隐官、 践更都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的实物田租。 (2)“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 是要沮和南郑两县根据西工室的致书办理相关的采伐事宜。 (3)“移”指移书。 “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 是说在沮、 南郑伐干的司寇、 隐官、践更等的毋禾者用居作偿抵的入禾数及参与的吏员数都要移书给西工室。[19]

除了上文业已讨论的“司寇、 隐官践更”之外, 这里还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 比如前文说“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作为因应之道何以还要求司寇等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实物田租?“毋(无)禾当貣者”与“告作所县偿及贷”具体何指, 如何与“居作偿抵”相关联?[20]前文未曾出现的“吏”来自何方

基于此令是针对“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的对策这一基本认知, 我们对简文释读作有一些修订, 修订后简文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 “县遣司寇入禾”, 即司寇、 隐官践更者所属县(秦汉简牍中通常称“居县”)如果有粮食就派司寇向作所县运送粮食。[21]第二, 如果所属县缺粮而需要借粮, 则通知作所县, 由作所县“偿(偿还已貣的部分)及贷(向践更者借出粮食)”。[22]第三, 沮与南郑听命于西工室, 把居县入禾者与“事”移交给西工室。(www.xing528.com)

秦简中, “事”往往写作“吏”。 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2“毋敢从史之事”, 《封诊式·黥妾》简44“定名事里”, 《为吏之道》简28 贰“兴事不当”,[23]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建除》简16 壹“作事吉殹”,[24]这些“事”字都是如此。 令文中的这个“吏”恐怕也当释为“事”, 所指大概是前文所说的“作所县偿及贷”。

如然, 这条令是在司寇、 隐官践更者“不能自给粮”的情形下, 规定由居县与作所县协调提供食粮, 以使践更得以持续, 西工室的“伐干”能够顺利进行。

不过, 里耶秦简16-5 与岳麓秦简泰上皇之令中的“践更”更可能是指司寇、 隐官而言。 里耶秦简有司寇立户的记载。 如8-1027 记: “成里户人司寇宜, 下妻。”[8]8-1873+8-1946 记: “阳里户人司寇寄, 妻曰备, 以户迁庐江。”[9]尤其是8-19 记云: “□二户, 大夫一户, 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10]这大概是某里户数的统计数据。 其中“司寇”叙于大夫、 不更、 上造、 公士、 士伍之后,显示其应在编户齐民之列。[11]湖北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有从关内侯以下直到司寇、 隐官, 按爵位、 身份授予田宅的条文。[12]秦代以至战国晚期秦国的情形盖相类似。 相应地, 司寇、隐官也应与不更以下低爵者以及士伍一样, 承担包括践更在内的各种劳役。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记云: “及诸当隶臣妾者亡, 以日六钱计之; 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 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 皆与盗同法。”“冗”指较长时间内连续供役, 与“更”指轮番供役属于相对的两种情形。 律令中或同时用于同一类对象的表述。[13]如湖北云梦睡虎地11 号秦墓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4: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 总冗, 以律禀食; 不急勿总。”《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简109: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 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 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1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中的“践更”很可能是与“冗作”对举, 指称司寇的两种供役状态。 如然, 这是司寇践更更为直接的例证。 如果司寇、 隐官也参与践更的推测不误, 令文便不至于将这两类人与“践更”者并列叙述, 亦即我们不应将“践更”与司寇、 隐官平行看待, 以为指另一类人。

《续汉志·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云: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 皆士也。 ……四爵曰不更。 不更者, 为车右, 不复与凡更卒同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四不更”颜注: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里耶秦简8-1539 记云: “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 贰春乡守辨敢言之: 上不更以下徭计二牒。 敢言之。”[15]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简142-145记云: “置典、 老, 必里相谁(推), 以其里公卒、 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 老。 毋(无)长者, 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 老。 毋以公士, 及毋敢以丁者。 丁者为典、 老, 赀尉、 尉史、 士吏主者各一甲,丞、 令、 令史各一盾。 毋(无)爵者不足, 以公士。 县毋(无)命为典、老者, 以不更以下, 先以下爵。 其或复未当事, 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 更为典、 老。”[16]依刘劭《爵制》《汉书》颜注, 更役由低于不更的低爵和无爵者承担。 看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不更可能亦与于其事。 如果令文只是说“司寇、 隐官践更”者这些最底层民众,“多贫不能自给粮”比较好理解。 但若以为在司寇、 隐官之外, 还包括不更或簪袅以下低爵者与公卒、 士伍, 则“多贫不能自给粮”较为费解。因为倘若秦国民众生活普遍如此困窘, 其国力、 军力恐难想象。[17]上揭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5 针对不更以下低爵者(或许也包括公卒、士伍)所说“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一语, 与令文所说“多贫不能自给粮”明显有别, 也可看作佐证。

基于上述分析, 泰上皇令与里耶秦简16-5 中的“践更”均应与上文连读, 看作司寇、 隐官的行为。[18]

对于简文的主体部分即泰上皇之令的正文, 陈松长作有以下说明:(1)第二处“司寇”承上省略了“隐官”“践更”两类人。 “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意思是, 请令县所派遣去西工室居作的司寇、 隐官、 践更都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的实物田租。 (2)“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 是要沮和南郑两县根据西工室的致书办理相关的采伐事宜。 (3)“移”指移书。 “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 是说在沮、 南郑伐干的司寇、 隐官、践更等的毋禾者用居作偿抵的入禾数及参与的吏员数都要移书给西工室。[19]

除了上文业已讨论的“司寇、 隐官践更”之外, 这里还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 比如前文说“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作为因应之道何以还要求司寇等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实物田租?“毋(无)禾当貣者”与“告作所县偿及贷”具体何指, 如何与“居作偿抵”相关联?[20]前文未曾出现的“吏”来自何方?

基于此令是针对“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的对策这一基本认知, 我们对简文释读作有一些修订, 修订后简文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 “县遣司寇入禾”, 即司寇、 隐官践更者所属县(秦汉简牍中通常称“居县”)如果有粮食就派司寇向作所县运送粮食。[21]第二, 如果所属县缺粮而需要借粮, 则通知作所县, 由作所县“偿(偿还已貣的部分)及贷(向践更者借出粮食)”。[22]第三, 沮与南郑听命于西工室, 把居县入禾者与“事”移交给西工室。

秦简中, “事”往往写作“吏”。 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2“毋敢从史之事”, 《封诊式·黥妾》简44“定名事里”, 《为吏之道》简28 贰“兴事不当”,[23]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建除》简16 壹“作事吉殹”,[24]这些“事”字都是如此。 令文中的这个“吏”恐怕也当释为“事”, 所指大概是前文所说的“作所县偿及贷”。

如然, 这条令是在司寇、 隐官践更者“不能自给粮”的情形下, 规定由居县与作所县协调提供食粮, 以使践更得以持续, 西工室的“伐干”能够顺利进行。

不过, 里耶秦简16-5 与岳麓秦简泰上皇之令中的“践更”更可能是指司寇、 隐官而言。 里耶秦简有司寇立户的记载。 如8-1027 记: “成里户人司寇宜, 下妻。”[8]8-1873+8-1946 记: “阳里户人司寇寄, 妻曰备, 以户迁庐江。”[9]尤其是8-19 记云: “□二户, 大夫一户, 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10]这大概是某里户数的统计数据。 其中“司寇”叙于大夫、 不更、 上造、 公士、 士伍之后,显示其应在编户齐民之列。[11]湖北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有从关内侯以下直到司寇、 隐官, 按爵位、 身份授予田宅的条文。[12]秦代以至战国晚期秦国的情形盖相类似。 相应地, 司寇、隐官也应与不更以下低爵者以及士伍一样, 承担包括践更在内的各种劳役。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记云: “及诸当隶臣妾者亡, 以日六钱计之; 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 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 皆与盗同法。”“冗”指较长时间内连续供役, 与“更”指轮番供役属于相对的两种情形。 律令中或同时用于同一类对象的表述。[13]如湖北云梦睡虎地11 号秦墓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4: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 总冗, 以律禀食; 不急勿总。”《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简109: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 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 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1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7-018 中的“践更”很可能是与“冗作”对举, 指称司寇的两种供役状态。 如然, 这是司寇践更更为直接的例证。 如果司寇、 隐官也参与践更的推测不误, 令文便不至于将这两类人与“践更”者并列叙述, 亦即我们不应将“践更”与司寇、 隐官平行看待, 以为指另一类人。

《续汉志·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云: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 皆士也。 ……四爵曰不更。 不更者, 为车右, 不复与凡更卒同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四不更”颜注: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里耶秦简8-1539 记云: “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 贰春乡守辨敢言之: 上不更以下徭计二牒。 敢言之。”[15]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简142-145记云: “置典、 老, 必里相谁(推), 以其里公卒、 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 老。 毋(无)长者, 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 老。 毋以公士, 及毋敢以丁者。 丁者为典、 老, 赀尉、 尉史、 士吏主者各一甲,丞、 令、 令史各一盾。 毋(无)爵者不足, 以公士。 县毋(无)命为典、老者, 以不更以下, 先以下爵。 其或复未当事, 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 更为典、 老。”[16]依刘劭《爵制》《汉书》颜注, 更役由低于不更的低爵和无爵者承担。 看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不更可能亦与于其事。 如果令文只是说“司寇、 隐官践更”者这些最底层民众,“多贫不能自给粮”比较好理解。 但若以为在司寇、 隐官之外, 还包括不更或簪袅以下低爵者与公卒、 士伍, 则“多贫不能自给粮”较为费解。因为倘若秦国民众生活普遍如此困窘, 其国力、 军力恐难想象。[17]上揭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5 针对不更以下低爵者(或许也包括公卒、士伍)所说“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一语, 与令文所说“多贫不能自给粮”明显有别, 也可看作佐证。

基于上述分析, 泰上皇令与里耶秦简16-5 中的“践更”均应与上文连读, 看作司寇、 隐官的行为。[18]

对于简文的主体部分即泰上皇之令的正文, 陈松长作有以下说明:(1)第二处“司寇”承上省略了“隐官”“践更”两类人。 “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意思是, 请令县所派遣去西工室居作的司寇、 隐官、 践更都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的实物田租。 (2)“令沮、 南郑听西工室致”, 是要沮和南郑两县根据西工室的致书办理相关的采伐事宜。 (3)“移”指移书。 “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 是说在沮、 南郑伐干的司寇、 隐官、践更等的毋禾者用居作偿抵的入禾数及参与的吏员数都要移书给西工室。[19]

除了上文业已讨论的“司寇、 隐官践更”之外, 这里还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 比如前文说“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作为因应之道何以还要求司寇等在其所属县缴纳“禾”一类实物田租?“毋(无)禾当貣者”与“告作所县偿及贷”具体何指, 如何与“居作偿抵”相关联?[20]前文未曾出现的“吏”来自何方?

基于此令是针对“西工室司寇、 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的对策这一基本认知, 我们对简文释读作有一些修订, 修订后简文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 “县遣司寇入禾”, 即司寇、 隐官践更者所属县(秦汉简牍中通常称“居县”)如果有粮食就派司寇向作所县运送粮食。[21]第二, 如果所属县缺粮而需要借粮, 则通知作所县, 由作所县“偿(偿还已貣的部分)及贷(向践更者借出粮食)”。[22]第三, 沮与南郑听命于西工室, 把居县入禾者与“事”移交给西工室。

秦简中, “事”往往写作“吏”。 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2“毋敢从史之事”, 《封诊式·黥妾》简44“定名事里”, 《为吏之道》简28 贰“兴事不当”,[23]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建除》简16 壹“作事吉殹”,[24]这些“事”字都是如此。 令文中的这个“吏”恐怕也当释为“事”, 所指大概是前文所说的“作所县偿及贷”。

如然, 这条令是在司寇、 隐官践更者“不能自给粮”的情形下, 规定由居县与作所县协调提供食粮, 以使践更得以持续, 西工室的“伐干”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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