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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校读与缩制调查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签署之后, 要“负以疾走”。·卒1162令丙三1169“书当以邮行”而“为检”, 所说的“检”指什么, 是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同书在“简牍和封检”释文的介绍中, 提到两条资料。整理者称之为“封检”, 注释说: “当是酉阳以邮行洞庭的省写。”至于整理者起初称为“封检”、 后来称为“检”的平板状物件, 根据所记文字, 大多用于文书传递。其中有的明确标写“以邮行”, 有的则缺少“以邮行”一类字样。

秦简牍校读与缩制调查

岳麓书院秦简中有一条关于邮行文书的令。 陈松长给出的释文为:

·令曰: 书当以邮行, 为检令高, 可以旁见印章, 坚约之, 书

检上应署令□, 负以疾走。 不从令, 赀一甲。 ·卒1162令丙三1169陈先生解释说: 凡当以邮行之文书, 在封检时, 必令封检之木或封泥高出所封文书之上, 并且可以看见封签的印章, 然后用麻绳将其牢牢地捆束好, 封检上还应签署令文, 就像前揭秦律中所说的“署急者”一样。在签署之后, 要“负以疾走”。 “为检令高”, 就是用于封函的检盖要高,高到可以从旁边看到封泥上所加盖的印章。[55]

这条令文的断读存在推敲余地, 其含义也值得进一步体味。 我们尝试读作:

·令曰: 书当以邮行, 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 坚约之, 书检上应署, 令□负以疾走。 不从令, 赀一甲。 ·卒1162令丙三1169

“书当以邮行”而“为检”, 所说的“检”指什么, 是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

在里耶秦简中, 有两种形态的物件可能与“检”有关。 一种为长方形平板, 一种带有封泥槽。 较早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 在简牍概况中称后者为“封泥匣”, 描述说:[56]

封泥匣: 二百多枚。 一般以长4~5、 厚1.3、 宽2~3 厘米的木块挖去一面中间的大部, 封缄时方便绳索通过和敷设胶泥。 也有个体较大的和削成楔形的封泥匣。 少数的匣上有文字, 可分两类: 一类书写始发地点和发往地点, 多为“迁陵以邮行洞庭”, 仅176 号明确记载“迁陵以邮行洞庭郡”……另一类是物品名称和数量的登记, “钱三百……”(91 号)、 “白毇三斗”(178 号)、 “黄毇六斗”(181 号)。

同书在“简牍和封检”释文的介绍中, 提到两条资料。 一是6-2 写有“迁陵以邮行洞庭”。 看图版, 形为长方形木板, 下端削成尖角(见图1.1)。[57]一是9-983, 书有“酉阳洞庭”4 字。 整理者称之为“封检”, 注释说: “当是酉阳以邮行洞庭的省写。”[58]看行文, 6-2 也当是整理者所说的“封检”。

在这之后不久, 整理者改称带封泥槽者为“封检”。 《里耶一号井的封检和束》一文介绍说:

古城一号井中出土一大批文物, 其中有197 枚封检, 其上书写有文字者55 枚。 ……封检长4.6-11.8 厘米, 宽1.8-3.3 厘米。 是在长方形木块的一面挖去一部分形成泥槽而成形如小板凳。 泥槽一般长3 至4 厘米。 绝大多数两端整齐, 只有少数几枚一端削成坡状, 侧面如楔形……泥槽已是方便捆扎, 也有个别封检泥槽中钻有两孔, 如10-89“洞庭泰守府以邮行尉曹发”竖穿两孔, 增加捆扎的牢靠度。 (见图1.2)

图1.1 里耶简6-2

图1.2 里耶简10-89[59]

《里耶秦简〔壹〕》“前言”沿用后者的说法, 将带封泥槽者称为“封检”, 而把平板形的称为“检”。 其云:(www.xing528.com)

检: 大多数下端削尖, 长8.0 至23 厘米。

封检: 在长方体木块的一面挖去一部分形成泥槽, 形如小板凳。 ……长4.6 至11.8 厘米, 宽1.8 至3.3 厘米, 厚1.3 至1.8 厘米; 泥槽长3.5 至4.5 厘米, 深0.7 至0.8 厘米。[60]

在里耶所见两种可能相关的遗物中, 我们倾向于认为整理者起初称为“检”、 后来称为“封检”者, 就是岳麓秦简1162、 1169 号所说的“检”。 这有两方面的理由。

其一, 岳麓秦简1162、 1169 号所记令文说“书当以邮行”而“为检”, 这似乎意味着不以邮行的文书不“为检”。 《里耶一号井的封检和束》一文刊布了197 枚“封检”中写有文字的55 枚“封检”的全部释文。据文字判断, 其中第32 件(12-116)因文字缺释用途无从得知; 第4(7-301)、 8(9-37)、 20(9-49)、 26(10-93)、 46(16-178)、 49(16-181)共6 件, 用于财物; 第3(7-17)、 5(7-461)、 9(9-38)、 24(10-91)共4 件, 用于文书但因文字残缺不能确定是否以邮行; 其余皆确知用于以邮行的文书。[61]这就是说, 在用于文书的48 件“封检”中, 除4件因文字残缺而不能确认外, 另外44 件都属于“以邮行”。

至于整理者起初称为“封检”、 后来称为“检”的平板状物件, 根据所记文字, 大多用于文书传递。 其中有的明确标写“以邮行”, 有的则缺少“以邮行”一类字样。 粗略统计《里耶秦简〔壹〕》所刊, 前者约有26件, 如6-2、 8-12、 8-32、 8-115+8-338、 8-320+8-388 等写有“迁陵以邮行洞庭”, 8-90 写有“迁陵以邮利足行洞庭急”, 8-1147 写有“贰春乡以邮行”, 8-1951 写有“尉以邮行”;[62]后者超过180 件, 比如6-18 记“迁陵金布发洞庭”, 8-1 记“廷户发”, 8-52 记“廷主吏发”, 8-182 记“迁陵故令人行洞庭急”, 8-189 记“迁陵洞庭”, 8-264 记“迁陵发丞前洞庭”, 8-272 记“私进迁陵主吏毛季自发”, 8-1065 记“私进令史忘季自发”[63]。 前揭整理者认为9-983“酉阳洞庭”“当是酉阳以邮行洞庭的省写”, 似将这些未出现“以邮行”字样的简牍视同写有“以邮行”等字的简牍。 我们知道, 秦律对文书是否以邮行有严格规定。 如岳麓秦简1417 记云: “行书律曰: 县请制, 唯故檄外盗以邮行之, 其它毋敢擅令邮行书。”[6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简272: “书不急, 擅以邮行, 罚金二两。”亦可参证。 在这种情形下, 官方通信在以邮行之外,势必还会更多地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传递,[65]从而留下相应遗存。 这种平板状物件也用于私人信件, 如上揭8-272、 8-1065。 私人书信大概更无可能利用邮行系统。 既然这种平板状物件同时用于以邮行与非以邮行两种情形, 其与仅用于以邮行的“检”当非一事。

其二, 如同整理者指出的那样, 带有封泥槽的“封检”用于传递文书者, 相关题署大多书于“背面”(以封泥面为正)。[66]这些文字如何读取或者为何书写, 令人困惑。 整理者认为: “内容为行邮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的文字书于背面, 邮件的传输过程中不能被人看到, 起不到揭示的作用, 只是在公文物品付邮之前有提示之功用。”[67]籾山明则认为这些文字原本书写在别的检上, 开封之际, 才过录到这些封泥槽的背面。[68]青木俊介在籾山氏之说的基础上, 作有进一步推测, 认为在里耶秦简中同时见到的平板检(即整理者后来所说的“检”)与封检(即整理者后来所说的“封检”)合并使用, 平板检放在文书上, 封检再置于其上, 即其背面(即平面)贴着平板检的正面(书写面), 封缄文书与两种检的绳索通过封检的正面(凹面), 然后在封检的封泥槽中填充封泥, 加钤印章。[69]

如果里耶所出带封泥槽的“封检”即是岳麓秦简1162、 1169 所说的“检”, 其上的文字当是在付邮前业已书写完成的。[70]籾山、 青木二氏启封之后过录的推测, 与此相违。 里耶秦简整理者的意见, 虽然不与令文冲突, 但对特意写上的文字却不能正常显示, 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猜想, 岳麓秦简1162、 1169 所记的“检”, 亦即里耶所见带有封泥槽、 整理者称作“封检”者, 并不是将书写面(即整理者所说“背面”)平贴在文书的平面, 然后再加捆缚(在这种情形下, 书写面当然不可视)。 而是先把文书捆缚好, 再用打结后的绳头(也可能未完成打结)把“检”拴系起来, 继而封泥、 钤印。[71]在这种情形下, “检”并未与文书固定为一体, 而是有一定游移余地, 从而使得封印面与书写面均大致可视。 从这个角度出发, 岳麓秦简1162、 1169 所说的“旁见印章”, 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即从侧面可以看到封泥上的印文。

这种拴系法也可以将“检”用于书囊。 只是看岳麓秦简1162、 1169所云, 并无这样的意境

“书检上应署”, 似乎是说检上书写应该标记的内容。 李均明曾概括汉代封检题署的内容, 主要有: (1)收件者; (2)传递方式; (3)寄件者; (4)被封缄文书的类别; (5)被封缄实物的类别、 数量、 所有者。[72]对于里耶文书类“封检”上的题署, 整理者概括为: 某县以邮行某郡或某县某郡以邮行, 部分拆阅记录直接写在封检空白处, 如“丞自发”“令曹发”“主仓发”等。[73]对于这类题署中的前后两个地名, 整理者认为分别是指发件地点和收件地点。[74]晏昌贵针对里耶秦简6-2、 15-176 等指出: 汉简所见“以邮行”前面的地名均为接收地点而非始发地点。 以此例之, 迁陵亦当为接收文书地点, 文书的始发地点应为洞庭郡, 与整理者的理解正好相反。[75]后来陆续发表的资料为晏先生此说增添了新的证据。 在里耶秦简9-45 中有“丞自发”, 12-117 中有“发令丞前”。 令、 丞均为县级官职。 “丞自发”“发令丞前”的行文显示, 有关文书开启的地点应该在县而不是在郡。 而且, 这些封检的前一个地名以“迁陵”为多, 将其理解为文书送达地(县治即在今里耶)也更为合理。[76]

图1.3 里耶秦简8-2550

对于里耶秦简8-21 中的“复曹发”, 整理者认为: 发, 《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 “发书, 启示文书”, “把书信拆开观看”。 如果“复曹发”是拆阅者补写于检上, 则应是此义。 且“复曹发”与“迁陵以邮行洞庭”字体有差别, 存在拆阅后补记的可能。 一般说来, 发书者当另写一简以记录拆阅事。 里耶秦简9-45 中的“丞自发”, 10-89 中的“尉曹发”, 整理者也均认为“拆阅记录”。[77]看图版(整理号8-2550, 见图1.3), “复曹发”三字与前后文并无明显不同。 “复曹发”“丞自发”“尉曹发”等, 可能都是发件方对文书送达后开启者的指定。 12-117 中的“发令丞前”, 则是对开启场合的指定。 8-462+8-685 云: “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 符到为报, 署主符令若丞发。”9-1 云: “谒报, 报署金布发。”[78]应该都是要求在回复时标明开启者。 汪桂海认为, 9-1 至9-12 的“报署金布发”(见于阳陵县上呈洞庭郡的文书), 是说文书由洞庭郡“金布”吏拆封。[79]以9-1 为例, 阳陵追讨毋死赀钱的程序有四个环节: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 司空腾向阳陵县报告。 (2)四月己酉, 阳陵守丞厨向洞庭郡上书, 其中说到“谒报, 报署金布发”。 (3)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 阳陵守庆向洞庭再次上书, 说道: “未报, 谒追。”(4)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 洞庭假尉向迁陵丞转致阳陵卒事。 在第三环节洞庭还未回复阳陵的文书(“未报”), 所以此前第二环节所说“谒报, 报署金布发”, 只是期待中事, 不能看作洞庭回复时的实际情形。 8-462+8-685 发送符的是“丞主”, 要求符到回复时写明“主符令若丞发”, 我们更可从中看出这些是对回复的要求。 “复曹发”“丞自发”“尉曹发”, 等等, 正是与这些要求对应。

汪桂海曾针对汉简牍所见指出: 一般的官文书在收到后都是由令史、 尉史等小吏负责动手打开, 然后呈送官署长吏。 而特殊的文书则要在长吏面前拆封, 甚至由长吏亲手拆封, 这时的启封记录多是直接书于文书简的背面, 位于收文记录之下。 这种例子如简284·4B“令史博发君前”, 简506·9B“即日啬夫□发尉前”, 简140·1A“候自发”。 这么做可能是遵照发文者的要求, 比如简55·1A 是一枚封检, 发文者题署文字曰: “甲渠, 发候尉前”, 除了题署收文单位“甲渠”外, 还要求甲渠候官收到该文书后不要按常规程序处理它, 要在甲渠候及城尉面前拆封。 这些文书应是如同封事必须由皇帝拆封审阅一样, 带有一定的保密性, 所以不由少吏独自拆封。[80]里耶秦简或书“丞自发”(9-45)、 “发令丞前洞庭”(12-117), 情形正相类似。

这样, 我们可以把里耶文书类“检”题写内容整理如下: (1)收件地点, 如5-3 中的“酉阳”, 5-4 等中的“迁陵”, 10-89 中的“洞庭泰守府”, 10-92 中的“廷”。 (2)传递方式, 即“以邮行”。 (3)开启者, 如8-21 中的“复曹发”, 9-45 中的“丞自发”, 10-89 中的“尉曹发”, 10-92 中的“令曹发”。 12-117“发令丞前”也有类似含义。 (4)发件地点,如5-3、 5-4、 8-21、 9-45 等简中的“洞庭”, 15-176 中的“洞庭郡”。10-89、 10-92 缺少发出地。 (5)关于文书紧急程度的描述, 即见于11-108 中的“急”。 岳麓秦简1162、 1169 所谓“书检上应署”, 大概指的就是这些内容。

不过, 前述对于岳麓秦简1162、 1169“应署”的理解, 可能并不正确。 因为在秦简中, 往往可见的“应”, 并未见“应当”的用法, 而通常是“符合”“呼应”一类意思。 如里耶秦简8-8“毋应此里人名者”, 8-648“今以初为县卒死及传槥书案致, 毋应此人名者”。 8-754+8-1007“不智(知)劾云赀三甲不应律令”, 8-768“今牒书应书者一牒上”,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38“赀一盾应律”, 《封诊式·贼死》: “其襦北(背)直痏者, 以刃夬(决)二所, 应痏。”《日书》甲种简34 背叁: “一室中有鼓音, 不见其鼓, 是鬼鼓, 以人鼓应之, 则已矣。”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简332“和应神灵”。 如果岳麓秦简1162、 1169“书检上应署”的“应”如此作解, 则其后的“署”便不当是书写义。 《说文》: “检, 书署也。”《玉篇》: “署, 书检也。”这里的“署”, 似当是指整理者称为“检”的平板状物件。[81]它可能覆盖在文书之上, 写有收件、 发件等要素, 起着指示传递的作用。 “书检上应署”, 是说在带有封泥槽的“检”上书写与平板状的“署”对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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