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与汉初文书中的某“手”, 学者间有不同理解。
这类资料最早发现似是在江陵高台18 号汉墓出土的木牍M18: 35丙之中。 简报中, 整理者释出正面的“亭手”, 而对背面“产手”的“手”字, 只是依形摹写。[22]黄盛璋把“产”下一字亦释为“手”, 并提出: 汉简丞批办下, 常见“椽×、 令史×”承办, 此处不知是否表两吏经手或亭驲经手人传递, 留待后考。[23]高台秦汉墓报告出版时, 整理者在将“亭”当作亭之长官的情形下认为: 文末的“亭手”, 按文例似应为承办者的签署或者签发文书机关的署名, 极有可能是中乡下设之亭的长官代为书写的。 如此则“亭手”就应该是亭长(或亭父)的签署, 即此文书乃某亭长(或亭父)的手书。 此牍背面的“产手”, 也极有可能与“亭手”之意相同。[24]
里耶秦简牍有更多某“手”的记载, 因而引发新的讨论。 张春龙、龙京沙二氏针对里耶秦简8-133 背面被释作“行手”者指出: 行, 抄手名。 抄手名后缀以“手”字, 于简文中为定例, 也见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25]李学勤指出: 里耶简文书有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 就是常见“某手”, 前一字是人名。 按“手”训为“亲”, “某手”即某人签署。 文书中签写“某手”的人是负责写抄、 收发文书等事的吏员。[26]于振波亦云: “气手”“壬手”, 是有关官吏的署名。 从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 以主管官员名义发出的文书, 签名者往往是主管官员的属吏。 鉴于汉制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制, 估计秦简上的签名者也是主管官员的属吏。[27]刘瑞认为追赀赎文书即9-1 至9-12 号简为抄本, 其中“某手”有的是原始文书的签署人, 有的是抄本的抄写者。[28]胡平生认为: “手”指文书由某人经手。[29]高村武幸推测“某手”代表书记官群体, 未必就是书写者本人。[30]
汪桂海将里耶简的“某手”看作经手人的签署, 认为8-154 中的“圂手”、 8-158 中的“欣手”, 圂、 欣是文书封印、 发送者; 8-133“行手”、8-134“庆手”等, 行、 庆应是负责办理文书收受者的名字。[31]马怡认为: “手”指手迹、 经手。 《汉书·郊祀志上》: “天子识其手。”颜师古注: “手, 谓所书手迹。”[32]王焕林认为: 在可以确定为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归类档案)的那一批简牍中, 其最后一行所出现的“某手”必为书佐之署名。[33]邢义田认为是经手或抄写者的署名。[34]朱湘蓉认为: “手”的具体含义有三, 即签发、 签收和记录。[35]黎明钊、 马增荣二氏认为: “某手”应解释为文书经手人, 他是简牍正面发文官署的属吏, 亦是众多经手人中的一位, 他可能是当中代表或高级的一位。而“某手”书写者, 除了“某”本人之外, 也有可能是由其他经手人负责。[36]张乐认为: “某手”为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佐吏, 是文书的书写者。[37]
今按, 上揭诸说往往是从文书格式、 字迹立论, 带有或多或少的推度成分。 新刊布的里耶秦简牍资料, 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更为直接的证据。 我们先看一些保存完整的禀食文书:
(1)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 卅一年八月壬寅,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臣婴自〈儿〉槐。 令史悍平。 六月食。 感手。8-217
(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3)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 卅一年十一月丙辰, 仓守妃、 史感、 禀人援出禀大隶妾始。 令史扁视平。 感手。8-766
(4)稻一石一斗八升。 卅一年五月乙卯, 仓是、 史感、 禀人援出禀迁陵丞昌。 ·四月、 五月食。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345+8-2245
(5)粟米五斗。 卅一年五月癸酉,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婴儿揄。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540
(6)丙廥粟米二石。 令史扁视平。 卅一年十月乙酉, 仓守妃、佐富、 禀人援出禀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 富手。8-1545
(1)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 卅一年八月壬寅,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臣婴自〈儿〉槐。 令史悍平。 六月食。 感手。8-217
(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3)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 卅一年十一月丙辰, 仓守妃、 史感、 禀人援出禀大隶妾始。 令史扁视平。 感手。8-766
(4)稻一石一斗八升。 卅一年五月乙卯, 仓是、 史感、 禀人援出禀迁陵丞昌。 ·四月、 五月食。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345+8-2245
(5)粟米五斗。 卅一年五月癸酉,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婴儿揄。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540
(6)丙廥粟米二石。 令史扁视平。 卅一年十月乙酉, 仓守妃、佐富、 禀人援出禀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 富手。8-1545
(1)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 卅一年八月壬寅,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臣婴自〈儿〉槐。 令史悍平。 六月食。 感手。8-217
(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显出禀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
壬手。8-764
(3)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 卅一年十一月丙辰, 仓守妃、 史感、 禀人援出禀大隶妾始。 令史扁视平。 感手。8-766
(4)稻一石一斗八升。 卅一年五月乙卯, 仓是、 史感、 禀人援出禀迁陵丞昌。 ·四月、 五月食。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345+8-2245
(5)粟米五斗。 卅一年五月癸酉, 仓是、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婴儿揄。 令史尚视平。 感手。8-1540
(6)丙廥粟米二石。 令史扁视平。 卅一年十月乙酉, 仓守妃、佐富、 禀人援出禀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 富手。8-1545
(7)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8)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9)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 卅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 贰春乡守福、 佐敢、 禀人杕出, 以禀隶臣周十月、 六月廿六日食。 令史兼视平。 敢手。8-2247
(7)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8)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9)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 卅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 贰春乡守福、 佐敢、 禀人杕出, 以禀隶臣周十月、 六月廿六日食。 令史兼视平。 敢手。8-2247
(7)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 田官守敬、 佐壬、 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 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 各九斗少半。 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 壬手。8-1574+8-1787
(8)径廥粟米四石。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田官守敬、佐壬、 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 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 壬手。8-2246
(9)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 卅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 贰春乡守福、 佐敢、 禀人杕出, 以禀隶臣周十月、 六月廿六日食。 令史兼视平。 敢手。8-2247
(10)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二月己丑, 仓守武、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援。 令史视平。 感手。8-2249
(10)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二月己丑, 仓守武、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援。 令史视平。 感手。8-2249
(10)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二月己丑, 仓守武、 史感、 禀人堂出禀隶妾援。 令史视平。 感手。8-2249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168-170 号云: “入禾,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籍之曰: ‘其廥禾若干石, 仓啬夫某、 佐某、 史某、禀人某。’……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 如入禾然。”里耶简牍中的禀食记载, 当与“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的规定有关。 所记经办人,正与“入禾”时的规定大致相当。 具体而言, 例(1)、 (4)、 (5)中的“仓是”应即仓啬夫。 例(3)、 (6)中的“仓守妃”, 例(10)中的“仓守武”,大概是仓啬夫的代理。[38]例(2)、 (7)、 (8)中的“田官守敬”, 例(9)中的“贰春乡守福”, 也主持禀食, 履行与仓啬夫类似的职能。 在“佐”方面, 有例(2)、 (7)、 (8)中的“佐壬”、 例(6)中的“佐富”、 例(9)中的“佐敢”。 在“史”方面, 有例(1)、 (3)、 (4)、 (5)、 (10)中的“史感”。禀人比较单纯, 有例(1)、 (5)、 (10)中的“堂”, 例(2)中的“显”, 例(3)、 (4)、 (6)中的“援”, 例(7)中的“”, 例(8)中的“娙”, 例(9)中的“杕”。 在这些场合, 经办者均为三人, 属于三种类型: 即①仓啬夫、 仓守或者田官守、 乡守; ②佐或者史; ③禀人。 在每次禀食时, 佐或史必定有一人在场, 但并不同时出现。 这与《秦律十八种·效》将“佐某、 史某”并列有所不同。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书于禀食文书末尾“某手”的某, 必定和参与经办的佐或史是同一个人。
我们知道, 史是主管文书的职员。 《周礼·天官·宰夫》: “六曰史, 掌官书以赞治。” 郑玄注: “赞治, 若今起文书草也。”里耶秦简8-137 号云: “……毋书史, 畜官课有未上”, 也显示史的书记职责。[39]佐与史往往连言, 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61 云: “官啬夫节(即)不存, 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 毋令官佐、 史守。”《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3 云: “侯(候)、 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 史及禁苑宪盗。”其职掌应与史有相通之处。[40]在里耶8-173 号简[下揭例(13)]中, 县廷要求库派吏到廷校对律令,[41]库武派佐处前往。 直接表明佐处胜任文字工作。 然则, 佐或史在发放粮食时, 作下记录, 并以“某手”的形式留下签署, 正是他们的专长与职责所在。 或许他们经手禀食, 具体担当的就是书记一事。
在禀食记录中, 经办人尚有仓啬夫等人和禀人, 另外还有一位令史“视平”, 而记下“某手”的只有佐或史, 可见把“某手”笼统说是经手人, 有欠准确。 在这类事务中, 主管者显然是仓啬夫等人。 因而“某手”显然也不是指主管官员的签署。
类似情形在其他文书中也往往可见:[42]
(11)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 少内守是敢言之: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裙直, 书到言。 今书已到, 敢言之。8-152
四月甲寅日中, 佐处以来。 /欣发。 处手。8-152 背
(12)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 厩守庆敢言之: 令曰司空佐贰今为厩佐, 言视事日。 ·今以戊申视事。 敢言之。8-163
贰手。8-163 背
(1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 库武敢言之: 廷书曰令吏操律令诣廷雠, 署书到、 吏起时。 有追。 ·今以庚戌遣佐处雠。 敢言之。8-173
七月壬子日中, 佐处以来。 /端发。 处手。8-173 背
(14)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贰春乡守根敢言之: 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 敢言之。8-645
九月辛亥旦, 史邛以来。 /感半。 邛手。8-645 背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168-170 号云: “入禾,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籍之曰: ‘其廥禾若干石, 仓啬夫某、 佐某、 史某、禀人某。’……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 如入禾然。”里耶简牍中的禀食记载, 当与“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的规定有关。 所记经办人,正与“入禾”时的规定大致相当。 具体而言, 例(1)、 (4)、 (5)中的“仓是”应即仓啬夫。 例(3)、 (6)中的“仓守妃”, 例(10)中的“仓守武”,大概是仓啬夫的代理。[38]例(2)、 (7)、 (8)中的“田官守敬”, 例(9)中的“贰春乡守福”, 也主持禀食, 履行与仓啬夫类似的职能。 在“佐”方面, 有例(2)、 (7)、 (8)中的“佐壬”、 例(6)中的“佐富”、 例(9)中的“佐敢”。 在“史”方面, 有例(1)、 (3)、 (4)、 (5)、 (10)中的“史感”。禀人比较单纯, 有例(1)、 (5)、 (10)中的“堂”, 例(2)中的“显”, 例(3)、 (4)、 (6)中的“援”, 例(7)中的“”, 例(8)中的“娙”, 例(9)中的“杕”。 在这些场合, 经办者均为三人, 属于三种类型: 即①仓啬夫、 仓守或者田官守、 乡守; ②佐或者史; ③禀人。 在每次禀食时, 佐或史必定有一人在场, 但并不同时出现。 这与《秦律十八种·效》将“佐某、 史某”并列有所不同。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书于禀食文书末尾“某手”的某, 必定和参与经办的佐或史是同一个人。
我们知道, 史是主管文书的职员。 《周礼·天官·宰夫》: “六曰史, 掌官书以赞治。” 郑玄注: “赞治, 若今起文书草也。”里耶秦简8-137 号云: “……毋书史, 畜官课有未上”, 也显示史的书记职责。[39]佐与史往往连言, 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61 云: “官啬夫节(即)不存, 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 毋令官佐、 史守。”《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3 云: “侯(候)、 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 史及禁苑宪盗。”其职掌应与史有相通之处。[40]在里耶8-173 号简[下揭例(13)]中, 县廷要求库派吏到廷校对律令,[41]库武派佐处前往。 直接表明佐处胜任文字工作。 然则, 佐或史在发放粮食时, 作下记录, 并以“某手”的形式留下签署, 正是他们的专长与职责所在。 或许他们经手禀食, 具体担当的就是书记一事。
在禀食记录中, 经办人尚有仓啬夫等人和禀人, 另外还有一位令史“视平”, 而记下“某手”的只有佐或史, 可见把“某手”笼统说是经手人, 有欠准确。 在这类事务中, 主管者显然是仓啬夫等人。 因而“某手”显然也不是指主管官员的签署。
类似情形在其他文书中也往往可见:[42]
(11)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 少内守是敢言之: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裙直, 书到言。 今书已到, 敢言之。8-152
四月甲寅日中, 佐处以来。 /欣发。 处手。8-152 背
(12)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 厩守庆敢言之: 令曰司空佐贰今为厩佐, 言视事日。 ·今以戊申视事。 敢言之。8-163
贰手。8-163 背
(1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 库武敢言之: 廷书曰令吏操律令诣廷雠, 署书到、 吏起时。 有追。 ·今以庚戌遣佐处雠。 敢言之。8-173
七月壬子日中, 佐处以来。 /端发。 处手。8-173 背
(14)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贰春乡守根敢言之: 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 敢言之。8-645
九月辛亥旦, 史邛以来。 /感半。 邛手。8-645 背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168-170 号云: “入禾, 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籍之曰: ‘其廥禾若干石, 仓啬夫某、 佐某、 史某、禀人某。’……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 如入禾然。”里耶简牍中的禀食记载, 当与“其出禾, 有(又)书其出者”的规定有关。 所记经办人,正与“入禾”时的规定大致相当。 具体而言, 例(1)、 (4)、 (5)中的“仓是”应即仓啬夫。 例(3)、 (6)中的“仓守妃”, 例(10)中的“仓守武”,大概是仓啬夫的代理。[38]例(2)、 (7)、 (8)中的“田官守敬”, 例(9)中的“贰春乡守福”, 也主持禀食, 履行与仓啬夫类似的职能。 在“佐”方面, 有例(2)、 (7)、 (8)中的“佐壬”、 例(6)中的“佐富”、 例(9)中的“佐敢”。 在“史”方面, 有例(1)、 (3)、 (4)、 (5)、 (10)中的“史感”。禀人比较单纯, 有例(1)、 (5)、 (10)中的“堂”, 例(2)中的“显”, 例(3)、 (4)、 (6)中的“援”, 例(7)中的“”, 例(8)中的“娙”, 例(9)中的“杕”。 在这些场合, 经办者均为三人, 属于三种类型: 即①仓啬夫、 仓守或者田官守、 乡守; ②佐或者史; ③禀人。 在每次禀食时, 佐或史必定有一人在场, 但并不同时出现。 这与《秦律十八种·效》将“佐某、 史某”并列有所不同。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书于禀食文书末尾“某手”的某, 必定和参与经办的佐或史是同一个人。
我们知道, 史是主管文书的职员。 《周礼·天官·宰夫》: “六曰史, 掌官书以赞治。” 郑玄注: “赞治, 若今起文书草也。”里耶秦简8-137 号云: “……毋书史, 畜官课有未上”, 也显示史的书记职责。[39]佐与史往往连言, 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61 云: “官啬夫节(即)不存, 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 毋令官佐、 史守。”《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193 云: “侯(候)、 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 史及禁苑宪盗。”其职掌应与史有相通之处。[40]在里耶8-173 号简[下揭例(13)]中, 县廷要求库派吏到廷校对律令,[41]库武派佐处前往。 直接表明佐处胜任文字工作。 然则, 佐或史在发放粮食时, 作下记录, 并以“某手”的形式留下签署, 正是他们的专长与职责所在。 或许他们经手禀食, 具体担当的就是书记一事。
在禀食记录中, 经办人尚有仓啬夫等人和禀人, 另外还有一位令史“视平”, 而记下“某手”的只有佐或史, 可见把“某手”笼统说是经手人, 有欠准确。 在这类事务中, 主管者显然是仓啬夫等人。 因而“某手”显然也不是指主管官员的签署。
类似情形在其他文书中也往往可见:[42]
(11)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 少内守是敢言之: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裙直, 书到言。 今书已到, 敢言之。8-152
四月甲寅日中, 佐处以来。 /欣发。 处手。8-152 背
(12)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 厩守庆敢言之: 令曰司空佐贰今为厩佐, 言视事日。 ·今以戊申视事。 敢言之。8-163
贰手。8-163 背
(1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 库武敢言之: 廷书曰令吏操律令诣廷雠, 署书到、 吏起时。 有追。 ·今以庚戌遣佐处雠。 敢言之。8-173
七月壬子日中, 佐处以来。 /端发。 处手。8-173 背
(14)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贰春乡守根敢言之: 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 敢言之。8-645
九月辛亥旦, 史邛以来。 /感半。 邛手。8-645 背
(15)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 库建、 佐般出卖祠余彻脯一朐于□□□所, 取钱一。
(15)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 库建、 佐般出卖祠余彻脯一朐于□□□所, 取钱一。
(15)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 库建、 佐般出卖祠余彻脯一朐于□□□所, 取钱一。
令史监。 般手。8-1055+8-1579
(16)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六月壬申, 都乡守武敢言: 上。 敢言之。 /初手。
六月壬 申 日, 佐 初以来。 /欣发。 初 手。8-1443 背+8-1455 背
(17)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 仓武敢言之: 令史敞、 彼死共走兴。 今彼死次不当得走, 令史畸当得未有走。 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走。 仓已定籍。 敢言之。8-1490+8-1518
六月乙未, 水下六刻, 佐尚以来。 /朝半。 □尚手。8-1490背+8-1518 背
(18)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 将捕爰叚(假)仓兹敢言之: 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 敢言之。8-1559
五月辛巳旦, 佐居以来。 气发。 居手。8-1559 背
令史监。 般手。8-1055+8-1579
(16)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六月壬申, 都乡守武敢言: 上。 敢言之。 /初手。
六月壬 申 日, 佐 初以来。 /欣发。 初 手。8-1443 背+8-1455 背
(17)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 仓武敢言之: 令史敞、 彼死共走兴。 今彼死次不当得走, 令史畸当得未有走。 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走。 仓已定籍。 敢言之。8-1490+8-1518
六月乙未, 水下六刻, 佐尚以来。 /朝半。 □尚手。8-1490背+8-1518 背
(18)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 将捕爰叚(假)仓兹敢言之: 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 敢言之。8-1559
五月辛巳旦, 佐居以来。 气发。 居手。8-1559 背
令史监。 般手。8-1055+8-1579
(16)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六月壬申, 都乡守武敢言: 上。 敢言之。 /初手。
六月壬 申 日, 佐 初以来。 /欣发。 初 手。8-1443 背+8-1455 背
(17)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 仓武敢言之: 令史敞、 彼死共走兴。 今彼死次不当得走, 令史畸当得未有走。 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走。 仓已定籍。 敢言之。8-1490+8-1518
六月乙未, 水下六刻, 佐尚以来。 /朝半。 □尚手。8-1490背+8-1518 背
(18)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 将捕爰叚(假)仓兹敢言之: 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 敢言之。8-1559
五月辛巳旦, 佐居以来。 气发。 居手。8-1559 背
这些文书中的“手”者在同一份文书内均曾以其他角色出现, 并标明身份是佐[例(11)、 (12)、 (13)、 (15)、 (16)、 (17)、 (18)]或者史[例(14)]。[43]其中例(15)记库建、 佐般二人共同出买祠余肉脯, 令史监, 般手。 这与前面揭举的禀食记录略同。 例(11)、 (13)、 (14)、(16)、 (17)、 (18), 均记“佐/史某以来”, 显示这些“手”者同时也是各件文书的传递者。 在这些文书涉及的事务中, 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少内守是、 厩守庆、 库武、 贰春乡守根、 库建、 都乡守武与典私、 仓武、 假仓兹。 把这些“手”者理解为各该文书的书写者, 应该是合理的。
在佐、 史外, 令佐、 令史也担当“手”者。 例如:
这些文书中的“手”者在同一份文书内均曾以其他角色出现, 并标明身份是佐[例(11)、 (12)、 (13)、 (15)、 (16)、 (17)、 (18)]或者史[例(14)]。[43]其中例(15)记库建、 佐般二人共同出买祠余肉脯, 令史监, 般手。 这与前面揭举的禀食记录略同。 例(11)、 (13)、 (14)、(16)、 (17)、 (18), 均记“佐/史某以来”, 显示这些“手”者同时也是各件文书的传递者。 在这些文书涉及的事务中, 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少内守是、 厩守庆、 库武、 贰春乡守根、 库建、 都乡守武与典私、 仓武、 假仓兹。 把这些“手”者理解为各该文书的书写者, 应该是合理的。
在佐、 史外, 令佐、 令史也担当“手”者。 例如:
这些文书中的“手”者在同一份文书内均曾以其他角色出现, 并标明身份是佐[例(11)、 (12)、 (13)、 (15)、 (16)、 (17)、 (18)]或者史[例(14)]。[43]其中例(15)记库建、 佐般二人共同出买祠余肉脯, 令史监, 般手。 这与前面揭举的禀食记录略同。 例(11)、 (13)、 (14)、(16)、 (17)、 (18), 均记“佐/史某以来”, 显示这些“手”者同时也是各件文书的传递者。 在这些文书涉及的事务中, 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少内守是、 厩守庆、 库武、 贰春乡守根、 库建、 都乡守武与典私、 仓武、 假仓兹。 把这些“手”者理解为各该文书的书写者, 应该是合理的。
在佐、 史外, 令佐、 令史也担当“手”者。 例如:(www.xing528.com)
(19)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 户曹令史疏书廿八年以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背)、 移狱具集上, 如请史书。 /手。8-487+8-2004
(20)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 迁陵守丞兹敢言之: 迁陵道里毋蛮(变)[44]更者。 敢言之。8-1449+8-1484
十月己卯旦, 令佐平行。 平手。8-1449+8-1484 背
(21)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迁陵丞昌敢言之: 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 敢言之。8-1511
以九月辛亥水下九刻, 感行。 感手。8-1511 背
里耶8-269 记“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说: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10-15 记某位官员功劳说: “为官佐六岁。 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45]这两条记载显示, 令佐、 令史大概通常是由佐、 史晋升而来的, 熟悉书记, 因而有时也担当“手”者, 亲自书写。 例(19)中的“疏书”, 是秦汉文书常用语。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毒言》: “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整理小组注释: “疏书, 分条记录。 《汉书·匈奴传》: ‘于是说教单于左右疏记, 以计识其人众畜牧。’注: ‘疏, 分条之也。’疏记和本条疏书义同。”“手”与“疏书”呼应, 体现出书写的意味。[46]例(21)说: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表明令史感熟悉这件文书内容, 有修订、 确认的资质。这与他作为文书书写者的身份可相吻合。[47]
基层官署的主官有时也亲自书写公文。 下面抄录几个实例:
(22)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 启陵乡守狐敢言之: 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 问津吏徒莫智(知)。 ·问智(知)此鱼者具署物色, 以书言。 ·问之启陵乡吏、 黔首、 官徒, 莫智(知)。 敢言之。 ·户8-769曹。
八月□□□邮人□以来。 /□发。 狐手。8-769 背
(23)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 贰春乡守平敢言之: 贰春乡树枝(枳)枸卅四年不实。 敢言之。8-1527
平手。8-1527 背
(19)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 户曹令史疏书廿八年以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背)、 移狱具集上, 如请史书。 /手。8-487+8-2004
(20)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 迁陵守丞兹敢言之: 迁陵道里毋蛮(变)[44]更者。 敢言之。8-1449+8-1484
十月己卯旦, 令佐平行。 平手。8-1449+8-1484 背
(21)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迁陵丞昌敢言之: 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 敢言之。8-1511
以九月辛亥水下九刻, 感行。 感手。8-1511 背
里耶8-269 记“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说: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10-15 记某位官员功劳说: “为官佐六岁。 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45]这两条记载显示, 令佐、 令史大概通常是由佐、 史晋升而来的, 熟悉书记, 因而有时也担当“手”者, 亲自书写。 例(19)中的“疏书”, 是秦汉文书常用语。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毒言》: “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整理小组注释: “疏书, 分条记录。 《汉书·匈奴传》: ‘于是说教单于左右疏记, 以计识其人众畜牧。’注: ‘疏, 分条之也。’疏记和本条疏书义同。”“手”与“疏书”呼应, 体现出书写的意味。[46]例(21)说: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表明令史感熟悉这件文书内容, 有修订、 确认的资质。这与他作为文书书写者的身份可相吻合。[47]
基层官署的主官有时也亲自书写公文。 下面抄录几个实例:
(22)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 启陵乡守狐敢言之: 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 问津吏徒莫智(知)。 ·问智(知)此鱼者具署物色, 以书言。 ·问之启陵乡吏、 黔首、 官徒, 莫智(知)。 敢言之。 ·户8-769曹。
八月□□□邮人□以来。 /□发。 狐手。8-769 背
(23)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 贰春乡守平敢言之: 贰春乡树枝(枳)枸卅四年不实。 敢言之。8-1527
平手。8-1527 背
(19)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 户曹令史疏书廿八年以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背)、 移狱具集上, 如请史书。 /手。8-487+8-2004
(20)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 迁陵守丞兹敢言之: 迁陵道里毋蛮(变)[44]更者。 敢言之。8-1449+8-1484
十月己卯旦, 令佐平行。 平手。8-1449+8-1484 背
(21)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 迁陵丞昌敢言之: 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 敢言之。8-1511
以九月辛亥水下九刻, 感行。 感手。8-1511 背
里耶8-269 记“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说: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为乡史九岁一日。 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为令史二月。”10-15 记某位官员功劳说: “为官佐六岁。 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45]这两条记载显示, 令佐、 令史大概通常是由佐、 史晋升而来的, 熟悉书记, 因而有时也担当“手”者, 亲自书写。 例(19)中的“疏书”, 是秦汉文书常用语。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毒言》: “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整理小组注释: “疏书, 分条记录。 《汉书·匈奴传》: ‘于是说教单于左右疏记, 以计识其人众畜牧。’注: ‘疏, 分条之也。’疏记和本条疏书义同。”“手”与“疏书”呼应, 体现出书写的意味。[46]例(21)说: “有不定者, 谒令感定。”表明令史感熟悉这件文书内容, 有修订、 确认的资质。这与他作为文书书写者的身份可相吻合。[47]
基层官署的主官有时也亲自书写公文。 下面抄录几个实例:
(22)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 启陵乡守狐敢言之: 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 问津吏徒莫智(知)。 ·问智(知)此鱼者具署物色, 以书言。 ·问之启陵乡吏、 黔首、 官徒, 莫智(知)。 敢言之。 ·户8-769曹。
八月□□□邮人□以来。 /□发。 狐手。8-769 背
(23)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 贰春乡守平敢言之: 贰春乡树枝(枳)枸卅四年不实。 敢言之。8-1527
平手。8-1527 背
(24)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 仓【守】择敢言之: 隶□为狱行辟书彭阳, 食尽二月, 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 节(即)不能投宿赍。 迁陵田能自食。 未入关县乡, 当成齍, 以律令成齍。 来复传。 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
(24)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 仓【守】择敢言之: 隶□为狱行辟书彭阳, 食尽二月, 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 节(即)不能投宿赍。 迁陵田能自食。 未入关县乡, 当成齍, 以律令成齍。 来复传。 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
(24)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 仓【守】择敢言之: 隶□为狱行辟书彭阳, 食尽二月, 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 节(即)不能投宿赍。 迁陵田能自食。 未入关县乡, 当成齍, 以律令成齍。 来复传。 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
择手。8-169 背+8-233 背+8-407 背+8-416 背+8-1185 背
(25)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 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敢言之: 上。 敢言之。 /□手。 Ⅰ
【七】月己酉日入, 沈以来。 □□。 沈手。 Ⅱ8-1554 背
例(22)“狐手”中的“狐”, 应即启陵乡守狐。 例(23)“平手”中的“平”,应即贰春乡守平。 例(24)“择手”的“择”, 应即仓守择。 从文书看, 当时他们大概是各该场合的唯一在场的官吏, 因而既对文书承载的事项负责, 也对文书书写负责。 例(25)“沈手”的“沈”, 应该就是都乡守沈。 他与里典弘共同为高里士五(伍)广父子间的财产割让登记。[48]当时他既是官方登记财产割让的两位责任人之一, 亦是文书书写者。 西北汉简对官吏的评价有“能书会计”。[49]秦代基层官员大概已有类似的要求。[50]
在对于“某手”的讨论中, 下录一篇文书值得关注: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等当坐, 皆有它罪,8-755耐为司寇。 有书, 书壬手。 令曰: 吏仆、 养、 走、 工、 组织、 守府门、 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 六人予田徒8-756四人。 徒少及毋徒, 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 今迁陵廿五年为县, 廿九年田。 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 司空厌等8-757失弗令田。 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 厌失, 当坐论, 即8-758如前书律令。 /七月甲子朔癸酉, 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 /歇手。 ·以沅阳印行事。8-759
“有书, 书壬手。”大概是说关于迁陵司空厌“耐为司寇”之事, 迁陵县已向洞庭郡提交有文书, 该文书记写有“壬手”。 这显示, “某手”对所记写的文书而言, 具有可以指认、 查验的意义。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文书案例一《癸、 琐相移谋购案》所记亦有类似意味。 这篇文书记始皇二十五年六月癸未州陵守绾、 丞越向南郡报告疑案(“敢谳之”)。 七月乙未南郡假守贾回复(“报州陵守绾、 丞越”)指出: “谳固有审矣。 癸等其审请琐等所, 出购以死辠(罪), 购备鼠(予)琐等, 有券。 受人货材(财)以枉律令, 其所枉当赀以上, 受者、 货者皆坐臧(赃)为盗。 有律,不当谳。 获手。 其赀绾、 越、 获各一盾。 它有律令。”在州陵守绾、 丞越的报告中, 追述说: “五月甲辰, 州陵守绾、 丞越、 史获论令癸、 琐等各赎黥。 ……”获手可能是指此次审判时史获记录案卷, 更可能是指史获在州陵提交的报告中充当“手”者, 即书写该报告, 因此与主审官员一同坐罪。
里耶简牍文书中的“某手”, 先前与“某半”相混。 陈剑指出有的释为“手”的字, 其实是“半”字。 就当时发表的资料而言, 陈剑指出的有:8-133 号简背面的“行半”, 8-134 背面的“宪半”, 9-984 背面的“朝半”, 16-5 背面的“邪半”“羽半”, 16-6 背面的“庆半”, 16-9 背面的“貄半”。 陈剑分析说: “某半”和“某发”的位置都是在背面最左侧, 全部都接在“某人以来”(即由某人将此文书带来)之后。 “某半”之“半”应该是一个表示打开此文书、 跟“发”义近之词。 从“半”得声的字很多都有“分开”意, 即“使之成为两半”, 如“判”“泮”“拌”和“牉”等。[51]
在《里耶秦简〔壹〕》中, 有更多的“某半”出现。 邢义田在赞同陈剑释字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稍稍翻查《秦简〔壹〕》, 以目前已刊布的来说, 凡文书在约略相似的位置出现‘半’字, 当‘分判’或‘打开文书’解的, 即不见用‘发’字; 又用‘半’当‘发’的文书, 凡有纪年的, 全属始皇廿六至卅一年; 出现‘发’字的又全属卅一年(卅一年有8-173、 8-196+8-1521、 8-2011、 8-2034 四例)及卅一年以后。 ‘半’、 ‘发’二字绝大部分不同时出现, 这是否意味着像里耶更名木方一样, 在卅一年左右曾另有某些文书用语的改变? 值得注意。”[52]杨芬认为: “某半”与“某发”, 确实存在如邢先生所认为的时间分界。 但或许由于语言习惯的延续, 二者出现的时间纪年并非可截然划分开来。 如记“扁发”的9-981是在卅年九月, 记“死半”的8-1515 是在卅年十月。[53]
遍查迄今已刊布的资料可见, 里耶秦简牍记“某半”的全部见于始皇二十九年以前, 记“某发”的全部见于三十一年以后; 三十年二者并见, 但各自呈现则亦有时间界线。 以下按月份先后罗列(三十年):
十月辛丑旦, 隶臣良朱以来。 /死半。 邛手。 Ⅲ8-1515 背
十一月丙子旦食, 守府定以来。 /连半。 萃手。8-141 背+8-668 背
择手。8-169 背+8-233 背+8-407 背+8-416 背+8-1185 背
(25)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 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敢言之: 上。 敢言之。 /□手。 Ⅰ
【七】月己酉日入, 沈以来。 □□。 沈手。 Ⅱ8-1554 背
例(22)“狐手”中的“狐”, 应即启陵乡守狐。 例(23)“平手”中的“平”,应即贰春乡守平。 例(24)“择手”的“择”, 应即仓守择。 从文书看, 当时他们大概是各该场合的唯一在场的官吏, 因而既对文书承载的事项负责, 也对文书书写负责。 例(25)“沈手”的“沈”, 应该就是都乡守沈。 他与里典弘共同为高里士五(伍)广父子间的财产割让登记。[48]当时他既是官方登记财产割让的两位责任人之一, 亦是文书书写者。 西北汉简对官吏的评价有“能书会计”。[49]秦代基层官员大概已有类似的要求。[50]
在对于“某手”的讨论中, 下录一篇文书值得关注: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等当坐, 皆有它罪,8-755耐为司寇。 有书, 书壬手。 令曰: 吏仆、 养、 走、 工、 组织、 守府门、 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 六人予田徒8-756四人。 徒少及毋徒, 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 今迁陵廿五年为县, 廿九年田。 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 司空厌等8-757失弗令田。 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 厌失, 当坐论, 即8-758如前书律令。 /七月甲子朔癸酉, 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 /歇手。 ·以沅阳印行事。8-759
“有书, 书壬手。”大概是说关于迁陵司空厌“耐为司寇”之事, 迁陵县已向洞庭郡提交有文书, 该文书记写有“壬手”。 这显示, “某手”对所记写的文书而言, 具有可以指认、 查验的意义。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文书案例一《癸、 琐相移谋购案》所记亦有类似意味。 这篇文书记始皇二十五年六月癸未州陵守绾、 丞越向南郡报告疑案(“敢谳之”)。 七月乙未南郡假守贾回复(“报州陵守绾、 丞越”)指出: “谳固有审矣。 癸等其审请琐等所, 出购以死辠(罪), 购备鼠(予)琐等, 有券。 受人货材(财)以枉律令, 其所枉当赀以上, 受者、 货者皆坐臧(赃)为盗。 有律,不当谳。 获手。 其赀绾、 越、 获各一盾。 它有律令。”在州陵守绾、 丞越的报告中, 追述说: “五月甲辰, 州陵守绾、 丞越、 史获论令癸、 琐等各赎黥。 ……”获手可能是指此次审判时史获记录案卷, 更可能是指史获在州陵提交的报告中充当“手”者, 即书写该报告, 因此与主审官员一同坐罪。
里耶简牍文书中的“某手”, 先前与“某半”相混。 陈剑指出有的释为“手”的字, 其实是“半”字。 就当时发表的资料而言, 陈剑指出的有:8-133 号简背面的“行半”, 8-134 背面的“宪半”, 9-984 背面的“朝半”, 16-5 背面的“邪半”“羽半”, 16-6 背面的“庆半”, 16-9 背面的“貄半”。 陈剑分析说: “某半”和“某发”的位置都是在背面最左侧, 全部都接在“某人以来”(即由某人将此文书带来)之后。 “某半”之“半”应该是一个表示打开此文书、 跟“发”义近之词。 从“半”得声的字很多都有“分开”意, 即“使之成为两半”, 如“判”“泮”“拌”和“牉”等。[51]
在《里耶秦简〔壹〕》中, 有更多的“某半”出现。 邢义田在赞同陈剑释字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稍稍翻查《秦简〔壹〕》, 以目前已刊布的来说, 凡文书在约略相似的位置出现‘半’字, 当‘分判’或‘打开文书’解的, 即不见用‘发’字; 又用‘半’当‘发’的文书, 凡有纪年的, 全属始皇廿六至卅一年; 出现‘发’字的又全属卅一年(卅一年有8-173、 8-196+8-1521、 8-2011、 8-2034 四例)及卅一年以后。 ‘半’、 ‘发’二字绝大部分不同时出现, 这是否意味着像里耶更名木方一样, 在卅一年左右曾另有某些文书用语的改变? 值得注意。”[52]杨芬认为: “某半”与“某发”, 确实存在如邢先生所认为的时间分界。 但或许由于语言习惯的延续, 二者出现的时间纪年并非可截然划分开来。 如记“扁发”的9-981是在卅年九月, 记“死半”的8-1515 是在卅年十月。[53]
遍查迄今已刊布的资料可见, 里耶秦简牍记“某半”的全部见于始皇二十九年以前, 记“某发”的全部见于三十一年以后; 三十年二者并见, 但各自呈现则亦有时间界线。 以下按月份先后罗列(三十年):
十月辛丑旦, 隶臣良朱以来。 /死半。 邛手。 Ⅲ8-1515 背
十一月丙子旦食, 守府定以来。 /连半。 萃手。8-141 背+8-668 背
择手。8-169 背+8-233 背+8-407 背+8-416 背+8-1185 背
(25)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 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敢言之: 上。 敢言之。 /□手。 Ⅰ
【七】月己酉日入, 沈以来。 □□。 沈手。 Ⅱ8-1554 背
例(22)“狐手”中的“狐”, 应即启陵乡守狐。 例(23)“平手”中的“平”,应即贰春乡守平。 例(24)“择手”的“择”, 应即仓守择。 从文书看, 当时他们大概是各该场合的唯一在场的官吏, 因而既对文书承载的事项负责, 也对文书书写负责。 例(25)“沈手”的“沈”, 应该就是都乡守沈。 他与里典弘共同为高里士五(伍)广父子间的财产割让登记。[48]当时他既是官方登记财产割让的两位责任人之一, 亦是文书书写者。 西北汉简对官吏的评价有“能书会计”。[49]秦代基层官员大概已有类似的要求。[50]
在对于“某手”的讨论中, 下录一篇文书值得关注: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等当坐, 皆有它罪,8-755耐为司寇。 有书, 书壬手。 令曰: 吏仆、 养、 走、 工、 组织、 守府门、 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 六人予田徒8-756四人。 徒少及毋徒, 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 今迁陵廿五年为县, 廿九年田。 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 司空厌等8-757失弗令田。 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 厌失, 当坐论, 即8-758如前书律令。 /七月甲子朔癸酉, 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 /歇手。 ·以沅阳印行事。8-759
“有书, 书壬手。”大概是说关于迁陵司空厌“耐为司寇”之事, 迁陵县已向洞庭郡提交有文书, 该文书记写有“壬手”。 这显示, “某手”对所记写的文书而言, 具有可以指认、 查验的意义。 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文书案例一《癸、 琐相移谋购案》所记亦有类似意味。 这篇文书记始皇二十五年六月癸未州陵守绾、 丞越向南郡报告疑案(“敢谳之”)。 七月乙未南郡假守贾回复(“报州陵守绾、 丞越”)指出: “谳固有审矣。 癸等其审请琐等所, 出购以死辠(罪), 购备鼠(予)琐等, 有券。 受人货材(财)以枉律令, 其所枉当赀以上, 受者、 货者皆坐臧(赃)为盗。 有律,不当谳。 获手。 其赀绾、 越、 获各一盾。 它有律令。”在州陵守绾、 丞越的报告中, 追述说: “五月甲辰, 州陵守绾、 丞越、 史获论令癸、 琐等各赎黥。 ……”获手可能是指此次审判时史获记录案卷, 更可能是指史获在州陵提交的报告中充当“手”者, 即书写该报告, 因此与主审官员一同坐罪。
里耶简牍文书中的“某手”, 先前与“某半”相混。 陈剑指出有的释为“手”的字, 其实是“半”字。 就当时发表的资料而言, 陈剑指出的有:8-133 号简背面的“行半”, 8-134 背面的“宪半”, 9-984 背面的“朝半”, 16-5 背面的“邪半”“羽半”, 16-6 背面的“庆半”, 16-9 背面的“貄半”。 陈剑分析说: “某半”和“某发”的位置都是在背面最左侧, 全部都接在“某人以来”(即由某人将此文书带来)之后。 “某半”之“半”应该是一个表示打开此文书、 跟“发”义近之词。 从“半”得声的字很多都有“分开”意, 即“使之成为两半”, 如“判”“泮”“拌”和“牉”等。[51]
在《里耶秦简〔壹〕》中, 有更多的“某半”出现。 邢义田在赞同陈剑释字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稍稍翻查《秦简〔壹〕》, 以目前已刊布的来说, 凡文书在约略相似的位置出现‘半’字, 当‘分判’或‘打开文书’解的, 即不见用‘发’字; 又用‘半’当‘发’的文书, 凡有纪年的, 全属始皇廿六至卅一年; 出现‘发’字的又全属卅一年(卅一年有8-173、 8-196+8-1521、 8-2011、 8-2034 四例)及卅一年以后。 ‘半’、 ‘发’二字绝大部分不同时出现, 这是否意味着像里耶更名木方一样, 在卅一年左右曾另有某些文书用语的改变? 值得注意。”[52]杨芬认为: “某半”与“某发”, 确实存在如邢先生所认为的时间分界。 但或许由于语言习惯的延续, 二者出现的时间纪年并非可截然划分开来。 如记“扁发”的9-981是在卅年九月, 记“死半”的8-1515 是在卅年十月。[53]
遍查迄今已刊布的资料可见, 里耶秦简牍记“某半”的全部见于始皇二十九年以前, 记“某发”的全部见于三十一年以后; 三十年二者并见, 但各自呈现则亦有时间界线。 以下按月份先后罗列(三十年):
十月辛丑旦, 隶臣良朱以来。 /死半。 邛手。 Ⅲ8-1515 背
十一月丙子旦食, 守府定以来。 /连半。 萃手。8-141 背+8-668 背
(二月)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六 月) 戊 申, 水 下 五 刻, 佐 壬 以 来。 /尚 半。 逐手。8-1566 背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2 背
由此可见, 从岁首十月到六月, 还一直在使用“某半”, 即延续先前的写法; 到年底九月才出现“某发”, 而这与三十一年以后的写法相衔接。 可以推断, 秦简牍文书中, 表示拆阅信函的用语由“半”改为“发”, 是在秦始皇三十年六月至九月之间发生的。
里耶8-1562 记载了一个有趣的事件: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 以鸟及书属尉史文, 令输。 文不肎(肯)受,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以予小史适。 适弗敢受。 即詈适。 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 奊訽詈赵。 谒上狱治, 当论论。 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8-1562
七月乙卯, 启陵乡赵敢言之: 恐前书不到, 写上。 敢言之。 /贝手。
七月己未水下八刻, □□以来。 /敬半。 贝手。8-1562 背
尉史文不愿送鸟。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是把已封缄的送鸟文书拆开, 把他自己作为送鸟者的名字削掉。 这说明, 在始皇二十八年, “发”已具有拆启文书的含义。[54]而背面的“敬半”则又显示, 当时作为文书的正式用语, 拆阅公文书用“半”而不是“发”。 三十年六月之后改用“发”字, 并不是对该字赋予新的义项, 而是将其这一原有含义用于拆启文书的正式表述。
(二月)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六 月) 戊 申, 水 下 五 刻, 佐 壬 以 来。 /尚 半。 逐手。8-1566 背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2 背
由此可见, 从岁首十月到六月, 还一直在使用“某半”, 即延续先前的写法; 到年底九月才出现“某发”, 而这与三十一年以后的写法相衔接。 可以推断, 秦简牍文书中, 表示拆阅信函的用语由“半”改为“发”, 是在秦始皇三十年六月至九月之间发生的。
里耶8-1562 记载了一个有趣的事件: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 以鸟及书属尉史文, 令输。 文不肎(肯)受,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以予小史适。 适弗敢受。 即詈适。 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 奊訽詈赵。 谒上狱治, 当论论。 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8-1562
七月乙卯, 启陵乡赵敢言之: 恐前书不到, 写上。 敢言之。 /贝手。
七月己未水下八刻, □□以来。 /敬半。 贝手。8-1562 背
尉史文不愿送鸟。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是把已封缄的送鸟文书拆开, 把他自己作为送鸟者的名字削掉。 这说明, 在始皇二十八年, “发”已具有拆启文书的含义。[54]而背面的“敬半”则又显示, 当时作为文书的正式用语, 拆阅公文书用“半”而不是“发”。 三十年六月之后改用“发”字, 并不是对该字赋予新的义项, 而是将其这一原有含义用于拆启文书的正式表述。
(二月)壬寅旦, 史逐以来。 /尚半。8-672 背
(六 月) 戊 申, 水 下 五 刻, 佐 壬 以 来。 /尚 半。 逐手。8-1566 背
九月庚午旦, 佐壬以来。 /扁发。 壬手。9-982 背
由此可见, 从岁首十月到六月, 还一直在使用“某半”, 即延续先前的写法; 到年底九月才出现“某发”, 而这与三十一年以后的写法相衔接。 可以推断, 秦简牍文书中, 表示拆阅信函的用语由“半”改为“发”, 是在秦始皇三十年六月至九月之间发生的。
里耶8-1562 记载了一个有趣的事件: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 以鸟及书属尉史文, 令输。 文不肎(肯)受,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以予小史适。 适弗敢受。 即詈适。 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 奊訽詈赵。 谒上狱治, 当论论。 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8-1562
七月乙卯, 启陵乡赵敢言之: 恐前书不到, 写上。 敢言之。 /贝手。
七月己未水下八刻, □□以来。 /敬半。 贝手。8-1562 背
尉史文不愿送鸟。 “即发鸟送书, 削去其名”, 是把已封缄的送鸟文书拆开, 把他自己作为送鸟者的名字削掉。 这说明, 在始皇二十八年, “发”已具有拆启文书的含义。[54]而背面的“敬半”则又显示, 当时作为文书的正式用语, 拆阅公文书用“半”而不是“发”。 三十年六月之后改用“发”字, 并不是对该字赋予新的义项, 而是将其这一原有含义用于拆启文书的正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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