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史作为秦汉时期县廷属吏, 常常见载于简牍文书。[5]里耶秦简7-67+9-631“迁陵吏志”记县中吏员定额103 人, 令史就有28 人。[6]不过, 秦简牍文书中, 有一些“令史”的理解令人困扰。 以下是几条文例:[7]
(1)……告灋(废)丘主: 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 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 令终身毋得去(迁)所。 论之,(迁)丙如甲告, 以律包。 今鋈丙足, 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 可受代吏徒, 以县次传诣成都, 成都上恒书大(太)守处,以律食。 灋(废)丘已传, 为报。 敢告主。睡虎地《封诊式·迁子》47-49
(1)……告灋(废)丘主: 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 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 令终身毋得去(迁)所。 论之,(迁)丙如甲告, 以律包。 今鋈丙足, 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 可受代吏徒, 以县次传诣成都, 成都上恒书大(太)守处,以律食。 灋(废)丘已传, 为报。 敢告主。睡虎地《封诊式·迁子》47-49
(1)……告灋(废)丘主: 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 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 令终身毋得去(迁)所。 论之,(迁)丙如甲告, 以律包。 今鋈丙足, 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 可受代吏徒, 以县次传诣成都, 成都上恒书大(太)守处,以律食。 灋(废)丘已传, 为报。 敢告主。睡虎地《封诊式·迁子》47-49
(2)计以具付器计廿八年不来报, 敢言之。 /□□□□□□
(2)计以具付器计廿八年不来报, 敢言之。 /□□□□□□
(2)计以具付器计廿八年不来报, 敢言之。 /□□□□□□
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里耶8-21
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里耶8-21
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里耶8-21
(3)朔甲午, 尉守傰敢言之: 迁陵丞昌曰: 屯戍士五(伍)桑唐赵归
(3)朔甲午, 尉守傰敢言之: 迁陵丞昌曰: 屯戍士五(伍)桑唐赵归
(3)朔甲午, 尉守傰敢言之: 迁陵丞昌曰: 屯戍士五(伍)桑唐赵归
日已, 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 迁陵曰: 赵不到, 具为报。 ·问: 审以卅
日已, 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 迁陵曰: 赵不到, 具为报。 ·问: 审以卅
日已, 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 迁陵曰: 赵不到, 具为报。 ·问: 审以卅
署, 不智(知)赵不到故, 谒告迁陵以从事。 敢言之。 /六月甲午, 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 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主。 /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 迁陵丞昌告尉主, 以律令从事。 /气手。 /九月戊辰旦, 守府快行。里耶8-140
(4)七月辛巳, 上軴守丞敬敢告迁陵丞主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移……里耶8-1219
(5)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敢告主。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里耶9-984 背
上列例(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均将“令史”属上读。 例5 中的“令史”, 陈剑属下读, 认为“史”疑应读为“吏”, “令”乃“命令”意。 “令史(吏)可听书从事”可与毛家园1 号汉墓告地书“可令史(吏)受数以从事”合观。[8]
伊强博士在讨论秦简“可”和“可以”的时候也涉及这些简牍。 针对8-140, 他指出: 其中既有“可以律令从事”, 又见“以律令从事”, 仅从二者对比看, “可以律令从事”应该切分为“可/以律令从事”, 因此“可以”不是双音节的助动词。 陈剑在讨论秦简中的“谒令尉以从事”时, 将官文书与告地书相对比, 指出: “如凤凰山168 号汉墓告地书末云‘可令吏以从事’, 与‘谒令尉以从事’字字对应, 区别只在于因有平级与上下级之不同, 故一用‘可’字一用‘谒’字而已。”这件文书可以分几层,“可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一件平行文书, 而“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下行文书。[9]
不过, 伊强并不赞成陈剑把里耶9-986 中的“令史”读作“令吏”的推定。 他认为: 在秦简中, “令史”一词作为官职名很常见。 因此, 从语言习惯及使文意明确的角度, “……令史可以……”这样的例子里面,“史”似不宜读作“吏”。 因此, 9-986 中的“令史”当同8-140 等简中的“令史”用法一致。 在平行文书里, “可以律令从事”, 其主语或施事者,就接收方而言是不言而明的, 因此可以省略不说。 这个“可”字应该是个助动词, 表示“应该”“应可”一类意思。 只是这个“可”字都用在平行文书里面。[10]
伊强用平行文书、 下行文书用语不同, 解释8-140 中前云“可以律令从事”而后云“以律令从事”, 是有道理的。 丞、 尉虽然均为县中长吏, 但丞的权力和地位实高于尉。[11]丞致尉的文书, 可以看作下行文书或准下行文书。 9-986 前云“令史可听书从事”(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后云“以律令从事”(迁陵拔谓都乡啬夫), 属于类似情形。 不应该把前后两种表述等同看待。
何有祖曾把里耶秦简8-21、 8-140、 8-1219 等例中的“可”看作一位令史之名, 把这些“可”字连上读。[12]
我们认为, 秦简这类场合出现的“可”字, 伊强看作助动词最为合理。 它广泛用于平行文书中, 在县际之间文书之外, 还用于郡际文书和县下官署之间的文书,[13]不宜看作某位令史之名。 在文意比较清楚的8-140、 9-986 当中, “令史可以律令从事”和“令史可听书从事”, 均位于某某“敢告迁陵丞主”与“敢告主”之间, 显然都属于某某告迁陵丞主的话语。 作为外县的丞或守丞, 指名要求迁陵某一位令史来作某事, 也有违常理。
刘淇《助字辨略》卷三“可”字条云: 可, 否之反也。 《中庸》: “天下国家可均也, 爵禄可辞也, 白刃可蹈也, 中庸不可能也。”又云: “夫妇之愚, 可以与知焉。 夫妇之不肖, 可以能行焉。”可即可以, 以为语助也。 又范晔《后汉书·自序》: “班氏最有高名, 既任情无例, 唯志可推耳。 博赡可不及之, 整理未必愧也。”又云: “欲遍作诸志, 前汉可有者, 悉令备。”可不及之, 犹云当不及之。 可有, 犹云当有。 《汉书》如《礼仪》《舆服》等志皆缺, 此皆史所宜备, 故云《前汉》可有者也。 蔡邕《陈政事七要》: “先帝旧典, 未尝有此, 可皆断绝, 以覈真伪。”诸可字, 皆当辞也。 当有应合之意, 亦否之反也。[14]所论这两层含义, 大致分别相当于今天的“可以”与“应当”。 简文之“可”应即这两层含义中的一种。 属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用于平行文书中, 以委婉地表达建议。可以看作平行文书中一个富有特色的用语。 《封诊式·迁子》中的“可”,整理小组语译为“请”。 似大致可从。
至于“可”前出现的“令史”, 则当连下读。 例(5)中, 在“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之后, 有一段有关事由的叙述, 然后才说“令史可听书从事”。 这提示我们, “令史可”云云,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表述。 其他诸例均应改读。 这样, “令史”其实就是“可以律令从事”的主语。
应该注意的是, 虽然令史是秦县中实际存在的职官, 但在以上讨论的文书中, 却并非实指。 在8-140, 是迁陵丞昌指示尉主执行。 在9-986 中, 则是迁陵啬夫拔命令乡啬夫办理。 对于外县发来的平行文书,无论是批转者, 还是受命办理者, 皆非令史。 因而, 这种语境中的“令史”, 大概是县际平行文书中, 发件人对收件人的一种委婉称述。[15]
与此相关的, 是郡际文书中的“卒人”。 先迻录简文:[16]
署, 不智(知)赵不到故, 谒告迁陵以从事。 敢言之。 /六月甲午, 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 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主。 /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 迁陵丞昌告尉主, 以律令从事。 /气手。 /九月戊辰旦, 守府快行。里耶8-140
(4)七月辛巳, 上軴守丞敬敢告迁陵丞主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移……里耶8-1219
(5)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敢告主。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里耶9-984 背
上列例(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均将“令史”属上读。 例5 中的“令史”, 陈剑属下读, 认为“史”疑应读为“吏”, “令”乃“命令”意。 “令史(吏)可听书从事”可与毛家园1 号汉墓告地书“可令史(吏)受数以从事”合观。[8]
伊强博士在讨论秦简“可”和“可以”的时候也涉及这些简牍。 针对8-140, 他指出: 其中既有“可以律令从事”, 又见“以律令从事”, 仅从二者对比看, “可以律令从事”应该切分为“可/以律令从事”, 因此“可以”不是双音节的助动词。 陈剑在讨论秦简中的“谒令尉以从事”时, 将官文书与告地书相对比, 指出: “如凤凰山168 号汉墓告地书末云‘可令吏以从事’, 与‘谒令尉以从事’字字对应, 区别只在于因有平级与上下级之不同, 故一用‘可’字一用‘谒’字而已。”这件文书可以分几层,“可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一件平行文书, 而“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下行文书。[9]
不过, 伊强并不赞成陈剑把里耶9-986 中的“令史”读作“令吏”的推定。 他认为: 在秦简中, “令史”一词作为官职名很常见。 因此, 从语言习惯及使文意明确的角度, “……令史可以……”这样的例子里面,“史”似不宜读作“吏”。 因此, 9-986 中的“令史”当同8-140 等简中的“令史”用法一致。 在平行文书里, “可以律令从事”, 其主语或施事者,就接收方而言是不言而明的, 因此可以省略不说。 这个“可”字应该是个助动词, 表示“应该”“应可”一类意思。 只是这个“可”字都用在平行文书里面。[10]
伊强用平行文书、 下行文书用语不同, 解释8-140 中前云“可以律令从事”而后云“以律令从事”, 是有道理的。 丞、 尉虽然均为县中长吏, 但丞的权力和地位实高于尉。[11]丞致尉的文书, 可以看作下行文书或准下行文书。 9-986 前云“令史可听书从事”(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后云“以律令从事”(迁陵拔谓都乡啬夫), 属于类似情形。 不应该把前后两种表述等同看待。
何有祖曾把里耶秦简8-21、 8-140、 8-1219 等例中的“可”看作一位令史之名, 把这些“可”字连上读。[12]
我们认为, 秦简这类场合出现的“可”字, 伊强看作助动词最为合理。 它广泛用于平行文书中, 在县际之间文书之外, 还用于郡际文书和县下官署之间的文书,[13]不宜看作某位令史之名。 在文意比较清楚的8-140、 9-986 当中, “令史可以律令从事”和“令史可听书从事”, 均位于某某“敢告迁陵丞主”与“敢告主”之间, 显然都属于某某告迁陵丞主的话语。 作为外县的丞或守丞, 指名要求迁陵某一位令史来作某事, 也有违常理。
刘淇《助字辨略》卷三“可”字条云: 可, 否之反也。 《中庸》: “天下国家可均也, 爵禄可辞也, 白刃可蹈也, 中庸不可能也。”又云: “夫妇之愚, 可以与知焉。 夫妇之不肖, 可以能行焉。”可即可以, 以为语助也。 又范晔《后汉书·自序》: “班氏最有高名, 既任情无例, 唯志可推耳。 博赡可不及之, 整理未必愧也。”又云: “欲遍作诸志, 前汉可有者, 悉令备。”可不及之, 犹云当不及之。 可有, 犹云当有。 《汉书》如《礼仪》《舆服》等志皆缺, 此皆史所宜备, 故云《前汉》可有者也。 蔡邕《陈政事七要》: “先帝旧典, 未尝有此, 可皆断绝, 以覈真伪。”诸可字, 皆当辞也。 当有应合之意, 亦否之反也。[14]所论这两层含义, 大致分别相当于今天的“可以”与“应当”。 简文之“可”应即这两层含义中的一种。 属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用于平行文书中, 以委婉地表达建议。可以看作平行文书中一个富有特色的用语。 《封诊式·迁子》中的“可”,整理小组语译为“请”。 似大致可从。
至于“可”前出现的“令史”, 则当连下读。 例(5)中, 在“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之后, 有一段有关事由的叙述, 然后才说“令史可听书从事”。 这提示我们, “令史可”云云,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表述。 其他诸例均应改读。 这样, “令史”其实就是“可以律令从事”的主语。
应该注意的是, 虽然令史是秦县中实际存在的职官, 但在以上讨论的文书中, 却并非实指。 在8-140, 是迁陵丞昌指示尉主执行。 在9-986 中, 则是迁陵啬夫拔命令乡啬夫办理。 对于外县发来的平行文书,无论是批转者, 还是受命办理者, 皆非令史。 因而, 这种语境中的“令史”, 大概是县际平行文书中, 发件人对收件人的一种委婉称述。[15]
与此相关的, 是郡际文书中的“卒人”。 先迻录简文:[16]
署, 不智(知)赵不到故, 谒告迁陵以从事。 敢言之。 /六月甲午, 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 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敢告主。 /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 迁陵丞昌告尉主, 以律令从事。 /气手。 /九月戊辰旦, 守府快行。里耶8-140
(4)七月辛巳, 上軴守丞敬敢告迁陵丞主写移令史, 可以律令从事, 移……里耶8-1219
(5)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敢告主。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里耶9-984 背
上列例(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均将“令史”属上读。 例5 中的“令史”, 陈剑属下读, 认为“史”疑应读为“吏”, “令”乃“命令”意。 “令史(吏)可听书从事”可与毛家园1 号汉墓告地书“可令史(吏)受数以从事”合观。[8]
伊强博士在讨论秦简“可”和“可以”的时候也涉及这些简牍。 针对8-140, 他指出: 其中既有“可以律令从事”, 又见“以律令从事”, 仅从二者对比看, “可以律令从事”应该切分为“可/以律令从事”, 因此“可以”不是双音节的助动词。 陈剑在讨论秦简中的“谒令尉以从事”时, 将官文书与告地书相对比, 指出: “如凤凰山168 号汉墓告地书末云‘可令吏以从事’, 与‘谒令尉以从事’字字对应, 区别只在于因有平级与上下级之不同, 故一用‘可’字一用‘谒’字而已。”这件文书可以分几层,“可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一件平行文书, 而“以律令从事”所在的部分是下行文书。[9]
不过, 伊强并不赞成陈剑把里耶9-986 中的“令史”读作“令吏”的推定。 他认为: 在秦简中, “令史”一词作为官职名很常见。 因此, 从语言习惯及使文意明确的角度, “……令史可以……”这样的例子里面,“史”似不宜读作“吏”。 因此, 9-986 中的“令史”当同8-140 等简中的“令史”用法一致。 在平行文书里, “可以律令从事”, 其主语或施事者,就接收方而言是不言而明的, 因此可以省略不说。 这个“可”字应该是个助动词, 表示“应该”“应可”一类意思。 只是这个“可”字都用在平行文书里面。[10](www.xing528.com)
伊强用平行文书、 下行文书用语不同, 解释8-140 中前云“可以律令从事”而后云“以律令从事”, 是有道理的。 丞、 尉虽然均为县中长吏, 但丞的权力和地位实高于尉。[11]丞致尉的文书, 可以看作下行文书或准下行文书。 9-986 前云“令史可听书从事”(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后云“以律令从事”(迁陵拔谓都乡啬夫), 属于类似情形。 不应该把前后两种表述等同看待。
何有祖曾把里耶秦简8-21、 8-140、 8-1219 等例中的“可”看作一位令史之名, 把这些“可”字连上读。[12]
我们认为, 秦简这类场合出现的“可”字, 伊强看作助动词最为合理。 它广泛用于平行文书中, 在县际之间文书之外, 还用于郡际文书和县下官署之间的文书,[13]不宜看作某位令史之名。 在文意比较清楚的8-140、 9-986 当中, “令史可以律令从事”和“令史可听书从事”, 均位于某某“敢告迁陵丞主”与“敢告主”之间, 显然都属于某某告迁陵丞主的话语。 作为外县的丞或守丞, 指名要求迁陵某一位令史来作某事, 也有违常理。
刘淇《助字辨略》卷三“可”字条云: 可, 否之反也。 《中庸》: “天下国家可均也, 爵禄可辞也, 白刃可蹈也, 中庸不可能也。”又云: “夫妇之愚, 可以与知焉。 夫妇之不肖, 可以能行焉。”可即可以, 以为语助也。 又范晔《后汉书·自序》: “班氏最有高名, 既任情无例, 唯志可推耳。 博赡可不及之, 整理未必愧也。”又云: “欲遍作诸志, 前汉可有者, 悉令备。”可不及之, 犹云当不及之。 可有, 犹云当有。 《汉书》如《礼仪》《舆服》等志皆缺, 此皆史所宜备, 故云《前汉》可有者也。 蔡邕《陈政事七要》: “先帝旧典, 未尝有此, 可皆断绝, 以覈真伪。”诸可字, 皆当辞也。 当有应合之意, 亦否之反也。[14]所论这两层含义, 大致分别相当于今天的“可以”与“应当”。 简文之“可”应即这两层含义中的一种。 属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用于平行文书中, 以委婉地表达建议。可以看作平行文书中一个富有特色的用语。 《封诊式·迁子》中的“可”,整理小组语译为“请”。 似大致可从。
至于“可”前出现的“令史”, 则当连下读。 例(5)中, 在“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之后, 有一段有关事由的叙述, 然后才说“令史可听书从事”。 这提示我们, “令史可”云云,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表述。 其他诸例均应改读。 这样, “令史”其实就是“可以律令从事”的主语。
应该注意的是, 虽然令史是秦县中实际存在的职官, 但在以上讨论的文书中, 却并非实指。 在8-140, 是迁陵丞昌指示尉主执行。 在9-986 中, 则是迁陵啬夫拔命令乡啬夫办理。 对于外县发来的平行文书,无论是批转者, 还是受命办理者, 皆非令史。 因而, 这种语境中的“令史”, 大概是县际平行文书中, 发件人对收件人的一种委婉称述。[15]
与此相关的, 是郡际文书中的“卒人”。 先迻录简文:[16]
(6)未朔己未, 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 卒人可令县论……卒人, 卒人上论夬(决)如令。 敢告主。 不疑手。 ·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 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 □署迁陵亟论言夬(决),署中曹发。 它如律令。 /和手。8-61+8-293+8-2012
(6)未朔己未, 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 卒人可令县论……卒人, 卒人上论夬(决)如令。 敢告主。 不疑手。 ·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 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 □署迁陵亟论言夬(决),署中曹发。 它如律令。 /和手。8-61+8-293+8-2012
(6)未朔己未, 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 卒人可令县论……卒人, 卒人上论夬(决)如令。 敢告主。 不疑手。 ·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 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 □署迁陵亟论言夬(决),署中曹发。 它如律令。 /和手。8-61+8-293+8-2012
(7)亥朔辛丑, 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 属邦、 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卅四里, 卒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告琅邪尉, 毋告琅邪守。 告琅邪守固留费, 且辄却论吏当坐者。 它如律令。 敢【告】8-657
在例(6)中, “卒人可令县论”的地位, 正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可以律令从事”“令史可听书从事”相当。 而由巴郡守发来的郡际文书, 实际是由洞庭守礼批转给迁陵啬夫办理。 这里的“卒人”似乎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类似, 是郡际文书中发件人对收件人的称述。 例(7)中的“卒可”之间, 颇疑脱一“人”字。 该文书后云: “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 文书的运行程序与例(6)略同。
汉代有“敢告卒人”的说法。 《论衡·谢短》: “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 两县不言, 何解?”这种表述也见于简牍。 汪桂海梳理资料和前人研究提出: 汉代“敢告卒人”一语主要出现在三种文书: 一是甲郡太守移乙郡太守; 二是郡太守移本郡诸都尉、 校尉; 三是郡级官府移所属县级官府。[17]居延汉简12·1A-12·1D 记云:[18]
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 诏书清塞下, 谨候望, 督蓬火。 虏即入, 料度可备中, 毋远追为虏所诈。 书已前下, 檄到,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 严兵……禁止行者, 便战斗具, 驱逐田牧畜产, 毋令居部界中, 警备毋为虏所诳盗利。 且课毋状不忧者,劫尉、 丞以下, 毋忽如法律令。 敢告卒人。 /掾延年、 书佐光、 给事……都尉事、 司马以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 写移檄到, 如大守府檄书律令。 /卒史安世、 属乐世、 书佐延年。 □行曹谓候长充宗等: 写移檄到, 惊(警)备□□门□, 毋为虏所乘□, 毋忽如律令。
苏卫国依据这条比较完整的文书指出: “敢告卒人”的用法似乎还未出郡一级往来文书的范围, 王充之言也还是基本符合事实的。[19]
汉代郡级文书中的这种“卒人”, 与里耶秦文书中的“卒人”恐不无关联。 其中“檄到, 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之类表述, 与例(6)中的“卒人可令县论”、 例(7)中的“卒【人】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的内容相近。 汉代文书将“卒人”接在“敢告”某某之后,以“敢告卒人”终结, 大概是对秦郡际文书表述的改造。 至于《论衡》所载, 就目前资料而言, 毋宁说更近乎秦代文书的用法。
秦简牍中的“卒人”, 早先见于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云:
(7)亥朔辛丑, 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 属邦、 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卅四里, 卒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告琅邪尉, 毋告琅邪守。 告琅邪守固留费, 且辄却论吏当坐者。 它如律令。 敢【告】8-657
在例(6)中, “卒人可令县论”的地位, 正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可以律令从事”“令史可听书从事”相当。 而由巴郡守发来的郡际文书, 实际是由洞庭守礼批转给迁陵啬夫办理。 这里的“卒人”似乎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类似, 是郡际文书中发件人对收件人的称述。 例(7)中的“卒可”之间, 颇疑脱一“人”字。 该文书后云: “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 文书的运行程序与例(6)略同。
汉代有“敢告卒人”的说法。 《论衡·谢短》: “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 两县不言, 何解?”这种表述也见于简牍。 汪桂海梳理资料和前人研究提出: 汉代“敢告卒人”一语主要出现在三种文书: 一是甲郡太守移乙郡太守; 二是郡太守移本郡诸都尉、 校尉; 三是郡级官府移所属县级官府。[17]居延汉简12·1A-12·1D 记云:[18]
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 诏书清塞下, 谨候望, 督蓬火。 虏即入, 料度可备中, 毋远追为虏所诈。 书已前下, 檄到,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 严兵……禁止行者, 便战斗具, 驱逐田牧畜产, 毋令居部界中, 警备毋为虏所诳盗利。 且课毋状不忧者,劫尉、 丞以下, 毋忽如法律令。 敢告卒人。 /掾延年、 书佐光、 给事……都尉事、 司马以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 写移檄到, 如大守府檄书律令。 /卒史安世、 属乐世、 书佐延年。 □行曹谓候长充宗等: 写移檄到, 惊(警)备□□门□, 毋为虏所乘□, 毋忽如律令。
苏卫国依据这条比较完整的文书指出: “敢告卒人”的用法似乎还未出郡一级往来文书的范围, 王充之言也还是基本符合事实的。[19]
汉代郡级文书中的这种“卒人”, 与里耶秦文书中的“卒人”恐不无关联。 其中“檄到, 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之类表述, 与例(6)中的“卒人可令县论”、 例(7)中的“卒【人】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的内容相近。 汉代文书将“卒人”接在“敢告”某某之后,以“敢告卒人”终结, 大概是对秦郡际文书表述的改造。 至于《论衡》所载, 就目前资料而言, 毋宁说更近乎秦代文书的用法。
秦简牍中的“卒人”, 早先见于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云:
(7)亥朔辛丑, 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 属邦、 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卅四里, 卒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告琅邪尉, 毋告琅邪守。 告琅邪守固留费, 且辄却论吏当坐者。 它如律令。 敢【告】8-657
在例(6)中, “卒人可令县论”的地位, 正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可以律令从事”“令史可听书从事”相当。 而由巴郡守发来的郡际文书, 实际是由洞庭守礼批转给迁陵啬夫办理。 这里的“卒人”似乎与县际文书中的“令史”类似, 是郡际文书中发件人对收件人的称述。 例(7)中的“卒可”之间, 颇疑脱一“人”字。 该文书后云: “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 文书的运行程序与例(6)略同。
汉代有“敢告卒人”的说法。 《论衡·谢短》: “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 两县不言, 何解?”这种表述也见于简牍。 汪桂海梳理资料和前人研究提出: 汉代“敢告卒人”一语主要出现在三种文书: 一是甲郡太守移乙郡太守; 二是郡太守移本郡诸都尉、 校尉; 三是郡级官府移所属县级官府。[17]居延汉简12·1A-12·1D 记云:[18]
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 诏书清塞下, 谨候望, 督蓬火。 虏即入, 料度可备中, 毋远追为虏所诈。 书已前下, 檄到,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 严兵……禁止行者, 便战斗具, 驱逐田牧畜产, 毋令居部界中, 警备毋为虏所诳盗利。 且课毋状不忧者,劫尉、 丞以下, 毋忽如法律令。 敢告卒人。 /掾延年、 书佐光、 给事……都尉事、 司马以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 写移檄到, 如大守府檄书律令。 /卒史安世、 属乐世、 书佐延年。 □行曹谓候长充宗等: 写移檄到, 惊(警)备□□门□, 毋为虏所乘□, 毋忽如律令。
苏卫国依据这条比较完整的文书指出: “敢告卒人”的用法似乎还未出郡一级往来文书的范围, 王充之言也还是基本符合事实的。[19]
汉代郡级文书中的这种“卒人”, 与里耶秦文书中的“卒人”恐不无关联。 其中“檄到, 卒人遣尉丞、 司马数循行”之类表述, 与例(6)中的“卒人可令县论”、 例(7)中的“卒【人】可令县官有辟、 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的内容相近。 汉代文书将“卒人”接在“敢告”某某之后,以“敢告卒人”终结, 大概是对秦郡际文书表述的改造。 至于《论衡》所载, 就目前资料而言, 毋宁说更近乎秦代文书的用法。
秦简牍中的“卒人”, 早先见于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云:
御史、 卒人使者, 食粺米半斗, 酱驷(四)分升一, 采(菜)羹,给之韭葱。 其有爵者, 自官士大夫以上, 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 食(粝)米半斗; 仆, 少半斗。
整理小组注释说: “卒人, 指某些官的部属。”汉简中的“卒人”, 陈直认为: 指府门卒而言, 内官公卿、 外官太守及都尉府皆有之。 但卒人虽系指府门卒, 实指太守或都尉而言, 等于后代人之称阁下也。[2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简232-233 有与《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近似的律文:
御史、 卒人使者, 食粺米半斗, 酱驷(四)分升一, 采(菜)羹,给之韭葱。 其有爵者, 自官士大夫以上, 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 食(粝)米半斗; 仆, 少半斗。
整理小组注释说: “卒人, 指某些官的部属。”汉简中的“卒人”, 陈直认为: 指府门卒而言, 内官公卿、 外官太守及都尉府皆有之。 但卒人虽系指府门卒, 实指太守或都尉而言, 等于后代人之称阁下也。[2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简232-233 有与《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近似的律文:
御史、 卒人使者, 食粺米半斗, 酱驷(四)分升一, 采(菜)羹,给之韭葱。 其有爵者, 自官士大夫以上, 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 食(粝)米半斗; 仆, 少半斗。
整理小组注释说: “卒人, 指某些官的部属。”汉简中的“卒人”, 陈直认为: 指府门卒而言, 内官公卿、 外官太守及都尉府皆有之。 但卒人虽系指府门卒, 实指太守或都尉而言, 等于后代人之称阁下也。[2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简232-233 有与《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180 近似的律文:
丞相、 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 若遣吏、 新为官及属尉、 佐以上征若迁徙者, 及军吏、 县道有尤急言变事, 皆得为传食。 车大夫粺米半斗, 参食, 从者(粝)米, 皆给草具。 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两相比对可见, 秦简的“卒人”相当于汉简的“诸二千石官”。 睡虎地秦律大致抄写于秦统一之前。[21]“卒人”或许是秦郡长官在称“守”“泰(太)守”之前的称述。 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后, “卒人”作为文书用语保留下来, 继续指称郡级长官, 并流传到汉代。
丞相、 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 若遣吏、 新为官及属尉、 佐以上征若迁徙者, 及军吏、 县道有尤急言变事, 皆得为传食。 车大夫粺米半斗, 参食, 从者(粝)米, 皆给草具。 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两相比对可见, 秦简的“卒人”相当于汉简的“诸二千石官”。 睡虎地秦律大致抄写于秦统一之前。[21]“卒人”或许是秦郡长官在称“守”“泰(太)守”之前的称述。 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后, “卒人”作为文书用语保留下来, 继续指称郡级长官, 并流传到汉代。
丞相、 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 若遣吏、 新为官及属尉、 佐以上征若迁徙者, 及军吏、 县道有尤急言变事, 皆得为传食。 车大夫粺米半斗, 参食, 从者(粝)米, 皆给草具。 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两相比对可见, 秦简的“卒人”相当于汉简的“诸二千石官”。 睡虎地秦律大致抄写于秦统一之前。[21]“卒人”或许是秦郡长官在称“守”“泰(太)守”之前的称述。 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后, “卒人”作为文书用语保留下来, 继续指称郡级长官, 并流传到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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