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字中“辠”“罪”交替, 见载于《说文》, 其云: “辠, 犯法也。从辛, 从自。 言辠人戚鼻, 苦辛之忧。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 “罪,捕鱼竹网。 从网, 非声。 秦以为罪字。”《礼记·服问》“罪多而刑五”陆德明释文: “罪, 本或作辠。 辠, 正字也。 秦始皇以其似皇字, 改为罪也。”《广韵》十四贿“辠”条引《开元文字音义》亦云: “始皇以辠字似皇字, 改为罪。”这将改字的时间由比较宽泛的秦收缩到始皇之时。 《说文》徐灏笺持不同意见说: “辠、 罪古字通, 见于经传, 不可枚举。 亦非秦人始改用之。”
1975 年年底在云梦睡虎地11 号墓首次发现的秦简, 只见有“辠”而不见“罪”字。 整理小组在《语书》简5“毋巨(歫)于辠”下注释说: 《说文》: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但秦简和会稽刻石都仍写作辠。[50]舒之梅认为: 这批竹简的“罪”字一律写作“辠”。 据《说文》: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简文未改, 说明除《编年记》确系作于秦王政二十六年称始皇帝之后外, 其他各篇都很可能成文于嬴政称帝之前。[51]李学勤认为: 秦简用辠而不用罪。 《说文》云: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其事当在睡虎地秦简之后。 查秦碣石刻石“文复无罪”, 字确已改作罪, 但更晚的会稽刻石“杀之无辠”, 却仍作辠, 足见此字的更易当时未能彻底推行。[52]李荣指出: 《睡虎地秦墓竹简》“辠”字常见, 均作“辠”。 《马王堆汉墓帛书〔壹〕》“罪”字常见, 均作“罪”。 可见的确有过改字事。[53]裘锡圭指出: 从秦汉时代的竹简、 帛书来看, 秦代确有改“辠”为“罪”之事。 传世始皇三十七年会稽刻石的摹刻本有“辠”字, 似是秦代改字说的一个反证。 但我们已经指出今传会稽刻石摹刻本有伪作的嫌疑, 恐不足为据。 即使这个摹刻本中的“辠”字确有根据, 也不能因此就否定秦代改字说, 因为也有可能改字之事是发生在秦二世之时的。 《说文》只说秦以“罪”为“辠”字, 并未确指为始皇所改。[54]
云梦龙岗秦简出土后, 情况有了进一步发展。 整理者刘信芳、 梁柱二氏在《云梦龙岗秦简综述》中指出: 龙岗简“罪”字用例初步统计为十七次, 而睡虎地简皆作“辠”, 无一例外。 《说文》: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段注: “始皇易形声为会意。”今据龙岗简, 知许慎之说不诬。[55]后在资料第一次正式发表时, 整理者又在15 号简(出土号271)下注释说: 睡虎地简“罪”皆作“辠”, 而龙岗简一律作“罪”。 《说文》: “秦以辠似皇字, 改为罪。”段注: “始皇易形声为会意。”龙岗简较睡虎地简时代为晚, 知许慎之说或有据。[56]并在“几点认识”中指出: 从古文字角度说, 龙岗简和睡虎地简可以相互参校, 亦可藉此了解秦代文字的演变规律。 如睡虎地简“罪”字作“辠”, 龙岗简则一律作“罪”, 证明了许慎《说文》有关说法的正确性。[57]裘锡圭也对上引论述作出修订说: ……1989 年发现的时代较睡虎地11 号秦墓为晚的龙岗6 号秦代墓所出竹简, 已不用“辠”字而用“罪”字, 进一步证实了这件事。 传世始皇三十七年会稽刻石的摹刻本有“辠”字, 似是秦代改字说的一个反证。 ……即使这个摹刻本中的“辠”字确有根据, 也不能因此就否定秦代改字说,因为也有可能改字之事是发生在刻石之事之后的。[58]海老根量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认为: 到目前为止, 在先秦出土文献中, 表示犯罪意的“罪”字确实没有出现, 而都用“辠”字; 秦统一后的出土文献一般用“罪”字, “辠”字则用得很少。 所以《说文》所说是十分正确的。 例如睡虎地秦简都用“辠”字, 龙岗秦简都用“罪”字。 睡虎地、 龙岗都在云梦县内, 两座墓葬的位置很近, 但前者用“辠”字, 后者则用“罪”字。 这种情况正好反映了秦代的改字政策。 他把这一认识用于放马滩秦简《日书》的断代, 认为: 放马滩秦简《日书》既然使用“罪”字, 其抄写年代应该在秦统一以后, 而不可能早到战国时期。 但值得注意的是, 《日书》乙种也使用“辠”字。 “辠”与“罪”之所以同时出现在同一批出土文献中, 当是因为虽然秦代统治者已下令用“罪”字来代替“辠”字, 但抄写者写“辠”字的习惯一时改不过来, 有时不小心写“辠”字。[59]
新出秦简牍为这个字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新资料。 以下先移录已刊布资料中带有纪年或纪年可考者, 再作一些讨论:
廿六年七月庚辰朔乙未, 迁陵拔谓学佴: 学童拾有鞫, 与狱史畸徼执。 其亡不得, 上奔牒而定名事里、 它坐亡年月日论云何, 何辠赦, 或覆问之, 毋有。 与狱史畸以律封守上牒, 以书言, 勿留。[60]里耶14-18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辛丑, 仓守敬敢言之: 令下覆狱遝迁陵隶臣邓……□□名吏(事)、 它坐、 遣言。 ·问之有名吏(事), 定故旬阳隶臣, 以约为……□□史, 有遝耐辠以上,(系)迁陵未夬(决), 毋遣殹。 谒报覆狱治所, 敢言里耶8-136+8-144……□□刻 刻 下 六, 小 史 夷 吾 以 来。 /朝 半。 尚 手。[61]里耶8-136 背+8-144 背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辛丑, 仓守敬敢言之: 令下覆狱遝迁陵隶臣邓……□□名吏(事)、 它坐、 遣言。 ·问之有名吏(事), 定故旬阳隶臣, 以约为……□□史, 有遝耐辠以上,(系)迁陵未夬(决), 毋遣殹。 谒报覆狱治所, 敢言里耶8-136+8-144……□□刻 刻 下 六, 小 史 夷 吾 以 来。 /朝 半。 尚 手。[61]里耶8-136 背+8-144 背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辛丑, 仓守敬敢言之: 令下覆狱遝迁陵隶臣邓……□□名吏(事)、 它坐、 遣言。 ·问之有名吏(事), 定故旬阳隶臣, 以约为……□□史, 有遝耐辠以上,(系)迁陵未夬(决), 毋遣殹。 谒报覆狱治所, 敢言里耶8-136+8-144……□□刻 刻 下 六, 小 史 夷 吾 以 来。 /朝 半。 尚 手。[61]里耶8-136 背+8-144 背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裊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62]岳麓秦简肆212-214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 等 当 坐, 皆 有 它 罪, 耐为 司 寇。 有书, 书 壬手。 ……[63]里耶8-755-8-756
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 符到为报, 署主符、 令若丞发。 它如律令, 敢告主。 内官丞印行事。 ……卅五年三月庚子, 泰山木功右□守丞斤追。 /……[64]里耶8-462+8-685
令佐华自言: 故为尉史, 养大隶臣竖负华补钱五百, 有约券。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 购千百五十二。 华谒出五百以自偿。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戊寅, 迁陵守丞衔告少内问: 如辞(辞),次竖购当出畀华, 及告竖令智(知)之。 /华手。[65]里耶8-1008+8-1461+8-1532
钱三百五十。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 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 得告戍卒赎耐罪恶。 ……[66]里耶8-811+8-1572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裊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62]岳麓秦简肆212-214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 等 当 坐, 皆 有 它 罪, 耐为 司 寇。 有书, 书 壬手。 ……[63]里耶8-755-8-756
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 符到为报, 署主符、 令若丞发。 它如律令, 敢告主。 内官丞印行事。 ……卅五年三月庚子, 泰山木功右□守丞斤追。 /……[64]里耶8-462+8-685
令佐华自言: 故为尉史, 养大隶臣竖负华补钱五百, 有约券。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 购千百五十二。 华谒出五百以自偿。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戊寅, 迁陵守丞衔告少内问: 如辞(辞),次竖购当出畀华, 及告竖令智(知)之。 /华手。[65]里耶8-1008+8-1461+8-1532
钱三百五十。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 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 得告戍卒赎耐罪恶。 ……[66]里耶8-811+8-1572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裊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62]岳麓秦简肆212-214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 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 等 当 坐, 皆 有 它 罪, 耐为 司 寇。 有书, 书 壬手。 ……[63]里耶8-755-8-756
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 符到为报, 署主符、 令若丞发。 它如律令, 敢告主。 内官丞印行事。 ……卅五年三月庚子, 泰山木功右□守丞斤追。 /……[64]里耶8-462+8-685(www.xing528.com)
令佐华自言: 故为尉史, 养大隶臣竖负华补钱五百, 有约券。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 购千百五十二。 华谒出五百以自偿。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戊寅, 迁陵守丞衔告少内问: 如辞(辞),次竖购当出畀华, 及告竖令智(知)之。 /华手。[65]里耶8-1008+8-1461+8-1532
钱三百五十。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 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 得告戍卒赎耐罪恶。 ……[66]里耶8-811+8-1572
天下失始皇帝, 皆遽恐悲哀甚, 朕奉遗诏。 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 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以元年与黔首更始, 尽为解除故罪, 令皆已下矣。 朕将自抚天下,二世元年诏书正吏、 黔首其具(俱)行事, 毋以(徭)赋扰黔首, 毋以细物苛劾县吏。 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 十一月戊午到守府。[67]二世元年诏书背
里耶简8-136+8-144, 头端烧残。 在里耶秦简跨越年代(秦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中,[68]“己亥朔”只存在于始皇二十八年五月、 三十三年八月和二世元年九月[69]。 另一方面, 秦简牍文书中用某“半”表示某人开启文书, 施行于始皇三十年六月以前; 而在当年九月以后, 全部改用某“发”表示。[70]结合这两点来看, 8-136+8-144 残去年月可以有把握地复原。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 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秦汉律令在首次颁行后的再次传达或抄录时, 会遵照后来的规定改变用语。 岳麓秦简田律用“黔首”取代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百姓”,[71]就是一个显豁的例证。 不过, 岳麓秦简“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辠”字, 是先前流行的用字, 除改用“罪”字之外, 任何传抄都不会对其作为始皇三十年使用“辠”字的证据产生影响。[72]
这样, 就现有资料而言, 我们看到始皇二十六年七月至三十年五月, 一直采用“辠”字, 并可与抄写年代更早的睡虎地秦简相衔接。[73]而在三十四年六月以后, 直到二世元年, 多条资料均采用“罪”字, 并可与汉代简牍用字相衔接。 由于两种写法先后有别, 不存在交叉、 混用的情形, 可以相信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 发生在始皇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间。
了解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的大致时间, 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有关秦简的抄写年代。 龙岗秦简多次使用“罪”字而不用“辠”, 其抄录时间当在始皇三十年五月之后。 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只出现一处“罪”字(简14)而未见“辠”, 《日书》乙种出现多处“辠”字而未见“罪”。[74]根据上文所述, 联系其中“黔首”与“臣妾”“奴妾”等用语, 可以推知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大致抄写于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年之间,甲种的抄写则应略晚。
天下失始皇帝, 皆遽恐悲哀甚, 朕奉遗诏。 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 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以元年与黔首更始, 尽为解除故罪, 令皆已下矣。 朕将自抚天下,二世元年诏书正吏、 黔首其具(俱)行事, 毋以(徭)赋扰黔首, 毋以细物苛劾县吏。 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 十一月戊午到守府。[67]二世元年诏书背
里耶简8-136+8-144, 头端烧残。 在里耶秦简跨越年代(秦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中,[68]“己亥朔”只存在于始皇二十八年五月、 三十三年八月和二世元年九月[69]。 另一方面, 秦简牍文书中用某“半”表示某人开启文书, 施行于始皇三十年六月以前; 而在当年九月以后, 全部改用某“发”表示。[70]结合这两点来看, 8-136+8-144 残去年月可以有把握地复原。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 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秦汉律令在首次颁行后的再次传达或抄录时, 会遵照后来的规定改变用语。 岳麓秦简田律用“黔首”取代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百姓”,[71]就是一个显豁的例证。 不过, 岳麓秦简“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辠”字, 是先前流行的用字, 除改用“罪”字之外, 任何传抄都不会对其作为始皇三十年使用“辠”字的证据产生影响。[72]
这样, 就现有资料而言, 我们看到始皇二十六年七月至三十年五月, 一直采用“辠”字, 并可与抄写年代更早的睡虎地秦简相衔接。[73]而在三十四年六月以后, 直到二世元年, 多条资料均采用“罪”字, 并可与汉代简牍用字相衔接。 由于两种写法先后有别, 不存在交叉、 混用的情形, 可以相信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 发生在始皇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间。
了解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的大致时间, 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有关秦简的抄写年代。 龙岗秦简多次使用“罪”字而不用“辠”, 其抄录时间当在始皇三十年五月之后。 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只出现一处“罪”字(简14)而未见“辠”, 《日书》乙种出现多处“辠”字而未见“罪”。[74]根据上文所述, 联系其中“黔首”与“臣妾”“奴妾”等用语, 可以推知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大致抄写于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年之间,甲种的抄写则应略晚。
天下失始皇帝, 皆遽恐悲哀甚, 朕奉遗诏。 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 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以元年与黔首更始, 尽为解除故罪, 令皆已下矣。 朕将自抚天下,二世元年诏书正吏、 黔首其具(俱)行事, 毋以(徭)赋扰黔首, 毋以细物苛劾县吏。 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 十一月戊午到守府。[67]二世元年诏书背
里耶简8-136+8-144, 头端烧残。 在里耶秦简跨越年代(秦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中,[68]“己亥朔”只存在于始皇二十八年五月、 三十三年八月和二世元年九月[69]。 另一方面, 秦简牍文书中用某“半”表示某人开启文书, 施行于始皇三十年六月以前; 而在当年九月以后, 全部改用某“发”表示。[70]结合这两点来看, 8-136+8-144 残去年月可以有把握地复原。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 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秦汉律令在首次颁行后的再次传达或抄录时, 会遵照后来的规定改变用语。 岳麓秦简田律用“黔首”取代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百姓”,[71]就是一个显豁的例证。 不过, 岳麓秦简“置吏律”简212-214 中的“辠”字, 是先前流行的用字, 除改用“罪”字之外, 任何传抄都不会对其作为始皇三十年使用“辠”字的证据产生影响。[72]
这样, 就现有资料而言, 我们看到始皇二十六年七月至三十年五月, 一直采用“辠”字, 并可与抄写年代更早的睡虎地秦简相衔接。[73]而在三十四年六月以后, 直到二世元年, 多条资料均采用“罪”字, 并可与汉代简牍用字相衔接。 由于两种写法先后有别, 不存在交叉、 混用的情形, 可以相信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 发生在始皇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间。
了解秦代用“罪”字取代“辠”字的大致时间, 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有关秦简的抄写年代。 龙岗秦简多次使用“罪”字而不用“辠”, 其抄录时间当在始皇三十年五月之后。 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只出现一处“罪”字(简14)而未见“辠”, 《日书》乙种出现多处“辠”字而未见“罪”。[74]根据上文所述, 联系其中“黔首”与“臣妾”“奴妾”等用语, 可以推知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大致抄写于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年之间,甲种的抄写则应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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