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妾”“臣妾”与“奴婢”, 是秦汉简牍中指称私家奴隶的用语。 在睡虎地秦简、 张家山汉简相继刊布之后, 学者开始意识到“臣妾”“奴妾”与“奴婢”的使用存在年代上的差别。[25]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0 记云: “奴婢殴庶人以上, 黥頯, 畀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按语指出: “奴婢”之“奴”, 指男性家奴; “婢”, 指女性家奴。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臣妾”“奴妾”“人奴妾”等, 分指男、 女家奴, 但无“奴婢”称呼。 将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04 号简“子告父母, 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 勿听”与《二年律令·告律》133 号简比较可知, 秦简的“臣妾”, 在汉律中一般被“奴婢”取代, 也偶见“人奴婢”“人婢”的称呼, 如《具律》122 号简、 《奏谳书》23 号简。[26]《二年律令》简133 写作:“子告父母, 妇告威公, 奴婢告主、 主父母妻子, 勿听而弃告者市。”“奴婢告主”与《法律答问》简104“臣妾告主”正相对应。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七简112“故大夫沛妾”, 整理者注释也指出: 妾, 女奴。 《书·费誓》“臣妾逋逃”, 孔传: “役人贱者, 男曰臣, 女曰妾。”睡虎地秦简多称男为臣或奴, 女为妾, 汉代相关材料常称奴与婢, 虽然名称前后有所不同, 但也难以看出明确的实质差异, 均指身份隶属于人者。[27]
不过, 在岳麓书院秦简得到更多刊布之后, 我们进一步发现, “奴婢”一词取代“臣妾”“奴妾”而得以应用, 其实在秦代已经发生。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142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 人奴妾(系)城旦舂, 貣衣食公,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8]《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司空律简268-270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人奴婢(系)城旦舂, 貣衣食县官,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9]后者与前者相比, 除缺少“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一句外, 基本相同, 只是“人奴妾”换成了“人奴婢”。 显然后者是前者修订本。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6 记云: “‘臣妾牧殺主。’·可(何)谓牧? ·欲贼杀主, 未杀而得, 为牧。”[3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3-014 记云: “子殺伤、 殴詈、 牧杀父母, 父母告子不孝, 及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 及告杀, 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 不得为自出。”[31]前者的“臣妾牧杀主”与后者的“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相关, 大概就是对后者有关律文前期版本的解说。
睡虎地秦简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 其中法律文献底本形成的年代可能更早。[32]岳麓秦简的主要年代则在秦统一之后。[33]上揭两组秦律对比, 可知“奴婢”取代“臣妾”“奴妾”, 发生在秦统一之后, 而为汉人所沿用。
幸运的是, 里耶秦简中的一些资料可以帮我们把这一改称的时间进一步收缩。 下面先列出称述“臣妾”的简牍:[34]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142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 人奴妾(系)城旦舂, 貣衣食公,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8]《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司空律简268-270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人奴婢(系)城旦舂, 貣衣食县官,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9]后者与前者相比, 除缺少“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一句外, 基本相同, 只是“人奴妾”换成了“人奴婢”。 显然后者是前者修订本。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6 记云: “‘臣妾牧殺主。’·可(何)谓牧? ·欲贼杀主, 未杀而得, 为牧。”[3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3-014 记云: “子殺伤、 殴詈、 牧杀父母, 父母告子不孝, 及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 及告杀, 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 不得为自出。”[31]前者的“臣妾牧杀主”与后者的“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相关, 大概就是对后者有关律文前期版本的解说。
睡虎地秦简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 其中法律文献底本形成的年代可能更早。[32]岳麓秦简的主要年代则在秦统一之后。[33]上揭两组秦律对比, 可知“奴婢”取代“臣妾”“奴妾”, 发生在秦统一之后, 而为汉人所沿用。
幸运的是, 里耶秦简中的一些资料可以帮我们把这一改称的时间进一步收缩。 下面先列出称述“臣妾”的简牍:[34]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1-142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 人奴妾(系)城旦舂, 貣衣食公,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8]《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司空律简268-270 记云: “隶臣妾、 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 勿责衣食; 其与城旦舂作者, 衣食之如城旦舂。 人奴婢(系)城旦舂, 貣衣食县官, 日未【备】而死者, 出其衣食。”[29]后者与前者相比, 除缺少“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 责衣”一句外, 基本相同, 只是“人奴妾”换成了“人奴婢”。 显然后者是前者修订本。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6 记云: “‘臣妾牧殺主。’·可(何)谓牧? ·欲贼杀主, 未杀而得, 为牧。”[3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13-014 记云: “子殺伤、 殴詈、 牧杀父母, 父母告子不孝, 及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 及告杀, 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 不得为自出。”[31]前者的“臣妾牧杀主”与后者的“奴婢杀伤、 殴、 牧杀主、 主子父母”相关, 大概就是对后者有关律文前期版本的解说。
睡虎地秦简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 其中法律文献底本形成的年代可能更早。[32]岳麓秦简的主要年代则在秦统一之后。[33]上揭两组秦律对比, 可知“奴婢”取代“臣妾”“奴妾”, 发生在秦统一之后, 而为汉人所沿用。
幸运的是, 里耶秦简中的一些资料可以帮我们把这一改称的时间进一步收缩。 下面先列出称述“臣妾”的简牍:[34]
东成户人大夫印小臣遬, 廿六□8-1765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辛酉,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曰二月壹上人臣治(笞)者名。 ·问之, 毋当令者。 敢言之。8-767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壐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 敢告之。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八月壬辰, 水下八刻, 隶妾以来。 /朝半。樛手。9-984 反
东成户人大夫印小臣遬, 廿六□8-1765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辛酉,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曰二月壹上人臣治(笞)者名。 ·问之, 毋当令者。 敢言之。8-767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壐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 敢告之。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八月壬辰, 水下八刻, 隶妾以来。 /朝半。樛手。9-984 反
东成户人大夫印小臣遬, 廿六□8-1765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辛酉, 启陵乡赵敢言之: 令曰二月壹上人臣治(笞)者名。 ·问之, 毋当令者。 敢言之。8-767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 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 高里士五(伍)顺小妾壐余有逮, 事已, 以丁丑遣归。 令史可听书从事。 敢告之。 /八月甲午, 迁陵拔谓都9-984乡啬夫: 以律令从事。 /朝手。 即走印行都乡。 八月壬辰, 水下八刻, 隶妾以来。 /朝半。樛手。9-984 反
简8-1765“廿六”下残字很可能是“年”字。 如然, 这条文献属于始皇二十六年。 简8-767 中的“人臣”, 从字面上看, 可能是指私家男奴, 也可能是指官吏。[35]里耶秦简8-1379 记云: “上人奴笞者, 会七月廷。”比照这条文献, 我们当取前一种理解。 这样, 里耶秦简中, 私家奴隶称“臣妾”, 目前只见有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材料。 简9-984 记于二十八年八月, 为最晚一条。 此外,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七“识劫案”中,自述“故大夫沛妾”。 这件案子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36]与里耶秦简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资料可以衔接。
里耶秦简中私家奴隶称“奴婢”的资料如下:[37]
简8-1765“廿六”下残字很可能是“年”字。 如然, 这条文献属于始皇二十六年。 简8-767 中的“人臣”, 从字面上看, 可能是指私家男奴, 也可能是指官吏。[35]里耶秦简8-1379 记云: “上人奴笞者, 会七月廷。”比照这条文献, 我们当取前一种理解。 这样, 里耶秦简中, 私家奴隶称“臣妾”, 目前只见有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材料。 简9-984 记于二十八年八月, 为最晚一条。 此外,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七“识劫案”中,自述“故大夫沛妾”。 这件案子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36]与里耶秦简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资料可以衔接。
里耶秦简中私家奴隶称“奴婢”的资料如下:[37]
简8-1765“廿六”下残字很可能是“年”字。 如然, 这条文献属于始皇二十六年。 简8-767 中的“人臣”, 从字面上看, 可能是指私家男奴, 也可能是指官吏。[35]里耶秦简8-1379 记云: “上人奴笞者, 会七月廷。”比照这条文献, 我们当取前一种理解。 这样, 里耶秦简中, 私家奴隶称“臣妾”, 目前只见有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材料。 简9-984 记于二十八年八月, 为最晚一条。 此外,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七“识劫案”中,自述“故大夫沛妾”。 这件案子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36]与里耶秦简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资料可以衔接。
里耶秦简中私家奴隶称“奴婢”的资料如下:[37]
卅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 贰春乡守
卅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 贰春乡守
卅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 贰春乡守
大奴一人直(值)钱四千三百。
大奴一人直(值)钱四千三百。
大奴一人直(值)钱四千三百。
小奴一人直(值)钱二千五百。
小奴一人直(值)钱二千五百。
小奴一人直(值)钱二千五百。
·凡直(值)钱六千八百。8-1287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 贰春乡守福爰书: 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 典朝占。
福手。10-1157
·凡直(值)钱六千八百。8-1287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 贰春乡守福爰书: 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 典朝占。
福手。10-1157
·凡直(值)钱六千八百。8-1287(www.xing528.com)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 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 甘多, 大婢言、 言子益等, 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 贰春乡守福爰书: 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 典朝占。
福手。10-1157
阳里户人大夫刀, 卅五年新买大奴曰齐。8-834+8-1604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里耶秦简8-1443+8-1455 号以下四条资料中, 大奴、 小奴、 大婢,显然均属于私家, 是民间购买奴婢或分异家产的官方记录。 8-1287 因为残缺, 性质不明朗。 看“大奴”“小奴”的称述, 似应也是记民间购买奴隶。 但文书时间与8-154 等简“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的规定相符,又存在是指官府行为的可能。[38]我们怀疑这件文书是贰春乡官向民间购买奴隶的报告, 所云“大奴”“小奴”是言其在民间的身份。 如果8-1287中的“大奴”“小奴”基于民间的称述, 则从始皇三十一年十月开始, 私家奴隶已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 如果因为8-1287 性质不确定而不予采用, 则这一改称的最早证据由8-1443+8-1455 充任, 时为始皇三十二年六月。
作为辅助证据, 我们还应提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39]
阳里户人大夫刀, 卅五年新买大奴曰齐。8-834+8-1604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里耶秦简8-1443+8-1455 号以下四条资料中, 大奴、 小奴、 大婢,显然均属于私家, 是民间购买奴婢或分异家产的官方记录。 8-1287 因为残缺, 性质不明朗。 看“大奴”“小奴”的称述, 似应也是记民间购买奴隶。 但文书时间与8-154 等简“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的规定相符,又存在是指官府行为的可能。[38]我们怀疑这件文书是贰春乡官向民间购买奴隶的报告, 所云“大奴”“小奴”是言其在民间的身份。 如果8-1287中的“大奴”“小奴”基于民间的称述, 则从始皇三十一年十月开始, 私家奴隶已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 如果因为8-1287 性质不确定而不予采用, 则这一改称的最早证据由8-1443+8-1455 充任, 时为始皇三十二年六月。
作为辅助证据, 我们还应提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39]
阳里户人大夫刀, 卅五年新买大奴曰齐。8-834+8-1604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 都乡守沈爰书: 高里士五(伍)广自言: 谒以大奴良、 完, 小奴嚋、 饶, 大婢阑、 愿、 多、 □, 禾稼、衣器、 钱六万, 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 凡十一物, 同券齿。
典弘占。8-1554
里耶秦简8-1443+8-1455 号以下四条资料中, 大奴、 小奴、 大婢,显然均属于私家, 是民间购买奴婢或分异家产的官方记录。 8-1287 因为残缺, 性质不明朗。 看“大奴”“小奴”的称述, 似应也是记民间购买奴隶。 但文书时间与8-154 等简“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的规定相符,又存在是指官府行为的可能。[38]我们怀疑这件文书是贰春乡官向民间购买奴隶的报告, 所云“大奴”“小奴”是言其在民间的身份。 如果8-1287中的“大奴”“小奴”基于民间的称述, 则从始皇三十一年十月开始, 私家奴隶已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 如果因为8-1287 性质不确定而不予采用, 则这一改称的最早证据由8-1443+8-1455 充任, 时为始皇三十二年六月。
作为辅助证据, 我们还应提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简212-214:[39]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褭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
“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40]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如果这里的“人奴”是律令颁行时的原本表述,则“臣妾”“奴妾”改称“奴婢”的时间或可追溯到始皇三十年五月左右。不过, 这条材料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如下所述, 律令在初次颁行后再次传达或者抄录时, 在用语上会遵照后来的规定加以改变。 我们目前还缺乏证据证明这处“人奴”是律条首次颁行时的原文。 二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3 云: “人奴擅杀子, 城旦黥之, 畀主。”已有单称“人奴”的用法。 而《法律答问》的形成和抄写年代一般都认为比较早。[41]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法律答问》简73 是在比较晚的时候形成或抄写的,即使岳麓秦简“置吏律”中的“人奴”是律条颁行时的原本表述, 也不能用来证明在秦始皇三十年五月, “人臣”已改称为“人奴”。[42]
如上所述, 里耶秦代官府文书, 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只称“臣妾”; 而在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以后, 则只称“奴婢”。 彼此未见混杂使用的情形。 这意味着这种改称, 当时应该是通过诏书、 律令一类文件颁布而统一施行。 仅就目前已刊的资料可知, 这一改称发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间。相信随着已出土资料陆续刊布和新资料的出土, 这一时段还可进一步收缩。
臣妾的“臣”, 与臣下的“臣”同字。 在简牍方面, 有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38 贰-39 贰: “以此为人君则鬼(惠), 为人臣则忠”; 简46 贰-47 贰: “君鬼(惠)臣忠, 父兹(慈)子孝”; 睡虎地秦简《语书》简6: “如此, 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里耶秦简8-1668: “臣眛(昧)死请。”作为女性臣下的“妾”, 尚未见于简牍, 传世古书则不乏其例。 如《史记·秦本纪》: “夷吾姊亦为缪公夫人, 夫人闻之, 乃衰绖跣, 曰: ‘妾兄弟不能相救, 以辱君命。’”《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华阳夫人对华阳君说: “妾幸得充后宫, 不幸无子, 愿得子楚立以为適嗣, 以托妾身。”臣妾、 奴妾与这层意义的臣、 妾相混, 可能是秦代把私家奴隶改称奴婢的原因所在。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褭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
“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40]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如果这里的“人奴”是律令颁行时的原本表述,则“臣妾”“奴妾”改称“奴婢”的时间或可追溯到始皇三十年五月左右。不过, 这条材料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如下所述, 律令在初次颁行后再次传达或者抄录时, 在用语上会遵照后来的规定加以改变。 我们目前还缺乏证据证明这处“人奴”是律条首次颁行时的原文。 二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3 云: “人奴擅杀子, 城旦黥之, 畀主。”已有单称“人奴”的用法。 而《法律答问》的形成和抄写年代一般都认为比较早。[41]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法律答问》简73 是在比较晚的时候形成或抄写的,即使岳麓秦简“置吏律”中的“人奴”是律条颁行时的原本表述, 也不能用来证明在秦始皇三十年五月, “人臣”已改称为“人奴”。[42]
如上所述, 里耶秦代官府文书, 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只称“臣妾”; 而在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以后, 则只称“奴婢”。 彼此未见混杂使用的情形。 这意味着这种改称, 当时应该是通过诏书、 律令一类文件颁布而统一施行。 仅就目前已刊的资料可知, 这一改称发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间。相信随着已出土资料陆续刊布和新资料的出土, 这一时段还可进一步收缩。
臣妾的“臣”, 与臣下的“臣”同字。 在简牍方面, 有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38 贰-39 贰: “以此为人君则鬼(惠), 为人臣则忠”; 简46 贰-47 贰: “君鬼(惠)臣忠, 父兹(慈)子孝”; 睡虎地秦简《语书》简6: “如此, 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里耶秦简8-1668: “臣眛(昧)死请。”作为女性臣下的“妾”, 尚未见于简牍, 传世古书则不乏其例。 如《史记·秦本纪》: “夷吾姊亦为缪公夫人, 夫人闻之, 乃衰绖跣, 曰: ‘妾兄弟不能相救, 以辱君命。’”《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华阳夫人对华阳君说: “妾幸得充后宫, 不幸无子, 愿得子楚立以为適嗣, 以托妾身。”臣妾、 奴妾与这层意义的臣、 妾相混, 可能是秦代把私家奴隶改称奴婢的原因所在。
置吏律曰: 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辄傅其计籍。 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 县匠、 牢监、 牡马、 簪褭者, 勿许, 及不得为租君子。 虏、收人、 人奴、 群耐子免者、 赎子, 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免者勿复用。
“其前卅年五月”, 大概是指卅年五月之前。[40]此律颁行的时间, 应与始皇卅年五月相隔不远。 如果这里的“人奴”是律令颁行时的原本表述,则“臣妾”“奴妾”改称“奴婢”的时间或可追溯到始皇三十年五月左右。不过, 这条材料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如下所述, 律令在初次颁行后再次传达或者抄录时, 在用语上会遵照后来的规定加以改变。 我们目前还缺乏证据证明这处“人奴”是律条首次颁行时的原文。 二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3 云: “人奴擅杀子, 城旦黥之, 畀主。”已有单称“人奴”的用法。 而《法律答问》的形成和抄写年代一般都认为比较早。[41]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法律答问》简73 是在比较晚的时候形成或抄写的,即使岳麓秦简“置吏律”中的“人奴”是律条颁行时的原本表述, 也不能用来证明在秦始皇三十年五月, “人臣”已改称为“人奴”。[42]
如上所述, 里耶秦代官府文书, 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只称“臣妾”; 而在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以后, 则只称“奴婢”。 彼此未见混杂使用的情形。 这意味着这种改称, 当时应该是通过诏书、 律令一类文件颁布而统一施行。 仅就目前已刊的资料可知, 这一改称发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间。相信随着已出土资料陆续刊布和新资料的出土, 这一时段还可进一步收缩。
臣妾的“臣”, 与臣下的“臣”同字。 在简牍方面, 有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简38 贰-39 贰: “以此为人君则鬼(惠), 为人臣则忠”; 简46 贰-47 贰: “君鬼(惠)臣忠, 父兹(慈)子孝”; 睡虎地秦简《语书》简6: “如此, 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里耶秦简8-1668: “臣眛(昧)死请。”作为女性臣下的“妾”, 尚未见于简牍, 传世古书则不乏其例。 如《史记·秦本纪》: “夷吾姊亦为缪公夫人, 夫人闻之, 乃衰绖跣, 曰: ‘妾兄弟不能相救, 以辱君命。’”《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华阳夫人对华阳君说: “妾幸得充后宫, 不幸无子, 愿得子楚立以为適嗣, 以托妾身。”臣妾、 奴妾与这层意义的臣、 妾相混, 可能是秦代把私家奴隶改称奴婢的原因所在。
私家奴隶在秦始皇之世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一事的认知,有助于推断一些无纪年律令、 文书的年代。 因为这种官方统一推行的改称, 如同《史记·秦始皇本纪》明记的“黔首”“制”“诏”一样, 对所在文献具有断代的意义。 如前所述, 里耶秦简牍中有“奴婢”之称者, 皆书于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以前, 已改称“奴婢”。 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的户版, 认为属秦的学者在具体年代认识上存在早晚之别, 也有学者认为是汉代遗物。[43] 由于存在“臣曰聚”(K27)、 “臣曰”(K2/23)的记录, 里耶户版书于秦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之前的可能性更大。
应该指出的是, 具有断代意义的字词, 对不同性质文献的影响或有不同。
对官方规定用语的响应, 官府文书应该更为及时、 更加彻底。 并且官府文书大多属于即时性文献, 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行抄录因而改换用语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律令的情形相对复杂一些。 颁行较早的律条, 即使内容无实质性改变, 晚后传达或者抄录时, 一般来说, 也会对当时官方已经改变的用语作出相应的改动。 陈松长曾经比较岳麓秦简田律简0993 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指出: 其中一说“黔首”, 一说“百姓”, 这多少也说明这两条律文的抄写年代有先后的差异。[44]与此相关的是,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01-302 记云: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 明告黔首: 相贷资缗者, 必券书吏。 其不券书而讼, 乃勿听, 如廷律。 前此令不券书讼者, 为治其缗, 毋治其息, 如内史律。”[45]此令大概颁布于秦王政十三年六月辛丑前后, 其中的“黔首”, 应该是始皇二十六年以后抄录时改用的称谓, 而不大可能是秦王政十三年固有的用法。 在里耶秦简中, 有“雠律令沅陵”(6-4)、 “操律令诣廷雠”(8-173)一类记载。 所雠校者, 大概也包括用语的改变。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一类读本,也受到官方用语改变的明显影响。 朱凤瀚曾将北大秦简中类似文献与这两种文献相比较, 他指出: 岳麓简中将北大简、 睡虎地简中有几处称“士”“民”者改为“黔首”。 固然“黔首”一称并非始出现于秦代, 但秦始皇廿六年下令“更名民曰‘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 则是行政命令, 那么至少可以推测北大简与睡虎地简中未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即可能是在此法令下达之前, 而岳麓简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则很可能是在此法令已下达后实施之表现。[46]我们注意到,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2 有“奴婢莫之田”之语。 联系上文所述,把这篇文献的抄录年代推定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之后, 可能更为适宜。
日书是与现实政治相去较远的文献, 未必需要像法令、 文书那样严格遵守官方用语方面的规定, 但有关改变也在文本中得到反映。 程少轩曾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两处改“民”为黔首的例子,[47]海老根量介也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甲、 乙两种都存在把睡虎地秦简《日书》所代表的较早文本中的“人”改成“黔首”的例子,[48]二氏均据以认为放马滩秦简《日书》抄录于秦统一之后。 在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中, 两次出现“臣妾”(乙种简128、 296); 在甲、 乙两种《日书》中, 各出现一次“奴妾”(甲种简20, 乙种简24); “奴婢”则未之见。 而在西汉景帝时入葬的孔家坡汉墓所出《日书》中, “臣妾”只在简185 貳中出现一次, “奴婢”则出现五次。 其中《建除》除日“奴婢亡”(简14),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臣妾亡”(简14); 《建除》闭日“入奴婢”(简24),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入臣徒”(简24),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建除》均作“入人奴妾”(简20 贰、 24 壹)。[49]由此推测,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抄写的年份, 大概是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私家奴隶在秦始皇之世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一事的认知,有助于推断一些无纪年律令、 文书的年代。 因为这种官方统一推行的改称, 如同《史记·秦始皇本纪》明记的“黔首”“制”“诏”一样, 对所在文献具有断代的意义。 如前所述, 里耶秦简牍中有“奴婢”之称者, 皆书于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以前, 已改称“奴婢”。 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的户版, 认为属秦的学者在具体年代认识上存在早晚之别, 也有学者认为是汉代遗物。[43] 由于存在“臣曰聚”(K27)、 “臣曰”(K2/23)的记录, 里耶户版书于秦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之前的可能性更大。
应该指出的是, 具有断代意义的字词, 对不同性质文献的影响或有不同。
对官方规定用语的响应, 官府文书应该更为及时、 更加彻底。 并且官府文书大多属于即时性文献, 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行抄录因而改换用语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律令的情形相对复杂一些。 颁行较早的律条, 即使内容无实质性改变, 晚后传达或者抄录时, 一般来说, 也会对当时官方已经改变的用语作出相应的改动。 陈松长曾经比较岳麓秦简田律简0993 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指出: 其中一说“黔首”, 一说“百姓”, 这多少也说明这两条律文的抄写年代有先后的差异。[44]与此相关的是,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01-302 记云: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 明告黔首: 相贷资缗者, 必券书吏。 其不券书而讼, 乃勿听, 如廷律。 前此令不券书讼者, 为治其缗, 毋治其息, 如内史律。”[45]此令大概颁布于秦王政十三年六月辛丑前后, 其中的“黔首”, 应该是始皇二十六年以后抄录时改用的称谓, 而不大可能是秦王政十三年固有的用法。 在里耶秦简中, 有“雠律令沅陵”(6-4)、 “操律令诣廷雠”(8-173)一类记载。 所雠校者, 大概也包括用语的改变。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一类读本,也受到官方用语改变的明显影响。 朱凤瀚曾将北大秦简中类似文献与这两种文献相比较, 他指出: 岳麓简中将北大简、 睡虎地简中有几处称“士”“民”者改为“黔首”。 固然“黔首”一称并非始出现于秦代, 但秦始皇廿六年下令“更名民曰‘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 则是行政命令, 那么至少可以推测北大简与睡虎地简中未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即可能是在此法令下达之前, 而岳麓简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则很可能是在此法令已下达后实施之表现。[46]我们注意到,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2 有“奴婢莫之田”之语。 联系上文所述,把这篇文献的抄录年代推定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之后, 可能更为适宜。
日书是与现实政治相去较远的文献, 未必需要像法令、 文书那样严格遵守官方用语方面的规定, 但有关改变也在文本中得到反映。 程少轩曾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两处改“民”为黔首的例子,[47]海老根量介也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甲、 乙两种都存在把睡虎地秦简《日书》所代表的较早文本中的“人”改成“黔首”的例子,[48]二氏均据以认为放马滩秦简《日书》抄录于秦统一之后。 在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中, 两次出现“臣妾”(乙种简128、 296); 在甲、 乙两种《日书》中, 各出现一次“奴妾”(甲种简20, 乙种简24); “奴婢”则未之见。 而在西汉景帝时入葬的孔家坡汉墓所出《日书》中, “臣妾”只在简185 貳中出现一次, “奴婢”则出现五次。 其中《建除》除日“奴婢亡”(简14),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臣妾亡”(简14); 《建除》闭日“入奴婢”(简24),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入臣徒”(简24),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建除》均作“入人奴妾”(简20 贰、 24 壹)。[49]由此推测,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抄写的年份, 大概是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私家奴隶在秦始皇之世由“臣妾”“奴妾”改称“奴婢”一事的认知,有助于推断一些无纪年律令、 文书的年代。 因为这种官方统一推行的改称, 如同《史记·秦始皇本纪》明记的“黔首”“制”“诏”一样, 对所在文献具有断代的意义。 如前所述, 里耶秦简牍中有“奴婢”之称者, 皆书于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 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以前, 已改称“奴婢”。 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的户版, 认为属秦的学者在具体年代认识上存在早晚之别, 也有学者认为是汉代遗物。[43] 由于存在“臣曰聚”(K27)、 “臣曰”(K2/23)的记录, 里耶户版书于秦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之前的可能性更大。
应该指出的是, 具有断代意义的字词, 对不同性质文献的影响或有不同。
对官方规定用语的响应, 官府文书应该更为及时、 更加彻底。 并且官府文书大多属于即时性文献, 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行抄录因而改换用语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律令的情形相对复杂一些。 颁行较早的律条, 即使内容无实质性改变, 晚后传达或者抄录时, 一般来说, 也会对当时官方已经改变的用语作出相应的改动。 陈松长曾经比较岳麓秦简田律简0993 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 指出: 其中一说“黔首”, 一说“百姓”, 这多少也说明这两条律文的抄写年代有先后的差异。[44]与此相关的是,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01-302 记云: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 明告黔首: 相贷资缗者, 必券书吏。 其不券书而讼, 乃勿听, 如廷律。 前此令不券书讼者, 为治其缗, 毋治其息, 如内史律。”[45]此令大概颁布于秦王政十三年六月辛丑前后, 其中的“黔首”, 应该是始皇二十六年以后抄录时改用的称谓, 而不大可能是秦王政十三年固有的用法。 在里耶秦简中, 有“雠律令沅陵”(6-4)、 “操律令诣廷雠”(8-173)一类记载。 所雠校者, 大概也包括用语的改变。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一类读本,也受到官方用语改变的明显影响。 朱凤瀚曾将北大秦简中类似文献与这两种文献相比较, 他指出: 岳麓简中将北大简、 睡虎地简中有几处称“士”“民”者改为“黔首”。 固然“黔首”一称并非始出现于秦代, 但秦始皇廿六年下令“更名民曰‘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 则是行政命令, 那么至少可以推测北大简与睡虎地简中未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即可能是在此法令下达之前, 而岳麓简称“黔首”, 其书写时间则很可能是在此法令已下达后实施之表现。[46]我们注意到,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2 有“奴婢莫之田”之语。 联系上文所述,把这篇文献的抄录年代推定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之后, 可能更为适宜。
日书是与现实政治相去较远的文献, 未必需要像法令、 文书那样严格遵守官方用语方面的规定, 但有关改变也在文本中得到反映。 程少轩曾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两处改“民”为黔首的例子,[47]海老根量介也指出放马滩秦简《日书》甲、 乙两种都存在把睡虎地秦简《日书》所代表的较早文本中的“人”改成“黔首”的例子,[48]二氏均据以认为放马滩秦简《日书》抄录于秦统一之后。 在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中, 两次出现“臣妾”(乙种简128、 296); 在甲、 乙两种《日书》中, 各出现一次“奴妾”(甲种简20, 乙种简24); “奴婢”则未之见。 而在西汉景帝时入葬的孔家坡汉墓所出《日书》中, “臣妾”只在简185 貳中出现一次, “奴婢”则出现五次。 其中《建除》除日“奴婢亡”(简14),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臣妾亡”(简14); 《建除》闭日“入奴婢”(简24),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作“入臣徒”(简24),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建除》均作“入人奴妾”(简20 贰、 24 壹)。[49]由此推测, 放马滩秦简《日书》两种抄写的年份, 大概是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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