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醉驾入刑十周年:2021 法治观察第二辑

醉驾入刑十周年:2021 法治观察第二辑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1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十周年,舆论围绕相关主题展开热烈讨论。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发布“醉驾入刑”10年来的数据报告,在舆论场掀起讨论热潮。醉驾数量逐年上升,引发部分舆论“醉驾入刑”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的怀疑,关于应不应该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在舆论场中持续发酵。

醉驾入刑十周年:2021 法治观察第二辑

编者按: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此后,“醉驾入刑”如一把悬于驾驶人头顶上方的利剑,在震慑与警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21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十周年,舆论围绕相关主题展开热烈讨论。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梳理“醉驾入刑”的立法历程,汇总舆论声音及建议,并从舆情视角提出醉驾治理工作建议,以供参考。

(一)“醉驾入刑”的立法历程及实施现状

1.刑事立法体系日渐完善

2011年5月1日,经过多轮酝酿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的最大看点,就是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列为新的犯罪行为,并将罪名定为“危险驾驶罪”,同时确定了所适用的刑罚种类是“拘役并处罚金”。修正案一经发布即获得舆论盛赞。此后10年间,从中央到地方,有关“醉驾入刑”的刑事立法体系不断构建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基本法律(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地方实施细则(地方各公检法部门)”自上而下的醉驾治理刑事立法体系(见下表),为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法律遵循。

2.“醉驾入刑”10年治理数据引发讨论热潮

自2020年4月起,“醉驾入刑”10年来的治理数据情况陆续出炉。根据河南、四川、江苏、天津、浙江等多地省(市、区)级公安部通报数据显示,不少省份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上升明显,高压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成绩亮眼。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发布“醉驾入刑”10年来的数据报告,在舆论场掀起讨论热潮。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南方都市报》《四川日报》等地方媒体纷纷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十年,治理长效机制的探索成效如何?》《“醉驾入刑”十周年大盘点》等多篇总结性报道,央视新闻社会与法频道策划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特别节目,称“喝酒不开车”日益成为民众行为自觉。各地政法机关通过官微、网站等发起“醉驾入刑十周年”主题宣传活动,线上线下高效联动,让安全意识走入人心。

舆论对“醉驾入刑”10年来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如《人民日报》等媒体不吝褒奖之词,认为“曾经‘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背后得益于厉行法治的久久为功”。业内人士分析称,“醉驾入刑”取得成果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预警意识先行有效规避了现实风险,起到事前预防功效;二是地方的执法司法创新,如探索建立危险驾驶罪后续警示跟踪等创新机制,为醉驾治理落地、震慑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南方日报》等媒体在成绩面前还是保持了些许清醒,认为“醉驾入刑”治理工作仍处于“爬坡期”。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近1个月以来,舆论场中与“醉驾入刑”的相关信息共17.3万条,微话题“#醉驾入刑10周年#”等阅读量累计超10亿次。

(二)“醉驾入刑”的舆论“面面观”

“醉驾入刑”治理令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均实现了双提升,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从已经内化于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行为准则。与此同时,“醉驾入刑”在争议声中实施,10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同样引起舆论关注与思考。

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存废之争

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披露以及部分媒体报道,自2018年以来,危险驾驶罪就稳居刑事案件之首,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更是高达28.9万件,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醉驾数量逐年上升,引发部分舆论“醉驾入刑”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的怀疑,关于应不应该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在舆论场中持续发酵。

以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为代表的律师界人士认为应取消该罪名。他认为,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建议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将深度醉酒驾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以此保证刑法谦抑性。

不过,绝大多数舆论对此表示反对。新华社刊文指出我国的酒驾醉驾治理还未到拐点,认为我国10年来刚刚形成的全民守法意识、社会舆论基础仍需呵护,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持续保持严格执法司法力度,才能巩固和提升醉驾入刑的成效。网民认为醉驾“松绑”是“饮鸩止渴、自我麻醉”,呼吁“对醉驾要一严再严,必须触及喝酒开车者的灵魂”。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业内专家律师肖源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涛等多名刑辩律师也认为,酒驾入罪来之不易,司法机关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酒驾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功不可没。对此他们建议,“醉驾入刑”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如何更加细化司法解释人性化执法。

2.醉驾治理工作的三点舆论隐忧

“醉驾入刑”10年来,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得到遏制,但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较为凸显,一些个案曝光后更是引发舆论争议。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增加司法成本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增多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执法力度加大、醉驾司机仍存侥幸心态等都是犯罪数量上升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醉驾入刑”的标准不高,导致大量轻微醉驾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案件也进入到司法流程中来,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扩容”,令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

■ 入刑“附随后果”严重易滋生社会问题

“醉驾入刑”超高的犯罪数量还令舆论讨论10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如今是否还恰当,轻度醉驾入刑后的“附随后果”引发网民较多不满。如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韩德云表示,一旦犯罪行为成立,就会造成“一人犯罪、全家连坐”的局面,不仅行为人会陷入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公职、终身职业禁入等困境,其子女政审、学习工作等正常生活也会受到隐形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可能滋生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在内的社会问题。

■ 各地执法司法细则不一或造成隐性司法不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四川师范大学学院副院长陈山等人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梳理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对于“醉驾”的认定标准、从重情节、缓刑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还有一些地区将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的醉驾标准分别规定,将城市与乡村醉驾的入刑标准区分对待等。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之中,大幅度提升或降低“醉驾入刑”门槛,明显违反了我国统一司法原理,不但容易造成区域性法律适用的不均衡,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给舆论留下“同案不同判”的直观感受,引发司法不公质疑。

3.完善现有法律、出台配套制度等舆论建议

■ 细化“醉驾入刑”法律条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一刀切”式机械司法。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了“不建议将摩托车醉驾入刑”“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明确‘道路’界定等司法实践空白”3点建议。另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团队发布《“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提出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刑法适用方面建议,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尽可能实现罪罚相当。

■ 完善“醉驾入刑”配套法律制度

多年来,如何完善“醉驾入刑”相关制度始终受到关注。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积极实行相对不起诉,真正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认为,要继续探索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也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和犯罪分级制度,如根据犯罪的不同分类和性质等,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情形和条件,对要求调阅前科的单位、用人机构等也进行分类

分级。

(三)醉驾类舆情应对建议

经过10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醉驾治理工作已成为法治中国的“法治样板”,耀眼成绩值得称道。但也需客观看到,醉驾治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这其中难免因为法律发布、执法方式、判罚争议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引发舆情,进而降低公众对“醉驾入刑”立法的评价。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立足当前现状,从舆情视角提出3项建议,为政法机关开展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1.加强普法宣传 持续提升公众法治素养

政法机关治理酒驾已经不是简单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更是一次法润人心的普法过程。如媒体称:“一个社会整体文明素养的演进,在于依法治理、持续宣传管理的积极推动,也在于知法崇法尊法良好社会风尚的持续养成。”10年间,政法机关坚持对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治理,并以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宣传“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入刑标准、现实危害等法律常识,让更多司机不再处于普法“盲区”,逐渐形成酒后拒驾的文明法则和法治规则。下一步,政法机关还需对普法宣传常抓不懈。比如,立法部门或政法机关出台各类法律文件时,还需将政策或文件发布后的解读工作纳入流程,对公众的不了解、可能引发的争议做好解读,扭转部分民众的惯有思维以及侥幸意识;司法部门可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借助个案普法释法,为地方政法机关工作提供法律指引等,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优化传播内容,不断促进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的整体提升。

2.注重个案处置 执法司法工作融合情理法期待

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个案处置的棘手之处在于:一方面,我国醉驾治理法律体系仍然有一些漏洞或空白,各地醉驾实施细则中对入刑标准、处罚结果也规定各异,而政法机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千变万化,现有法律可能无法一一解决;另一方面,不少公众仍然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社会危害的案件,政法机关如果仍以“唯酒精含量论”等法律刚性条款作为入罪标准,可能会掉入“一刀切”式执法、机械司法的舆情雷区,激起民意反弹。可见,醉驾案件的办理既要坚守底线、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又要合乎公众基本情感逻辑,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比如,2018年12月,江苏江阴发生一起“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案件,最终江阴市法院以“构成紧急避险”为由判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曝光后,当地法院的做法备受舆论好评。

3.重视舆论反馈 完善醉驾治理的法律体系

醉驾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并完善。从对“醉驾入刑”普遍认同和一致支持,到现在质疑入刑合理性、要求“松绑”等声音,舆论心态的微妙转变,一方面说明醉驾治理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断累积引发舆论不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对于此前的醉驾“一律”入刑,当前的醉驾治理思路已经从“重打击”转变至“重治理”层面,既不一味严刑峻法遏制醉驾犯罪,也不为了减少醉驾犯罪数量而轻易“松绑”。政法机关需重视有关醉驾治理的舆论反馈,将其中的合理建议纳入立法考量范畴,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驾治理法律体系,切实提升工作的精确性与专业性,不断巩固治理成效。

(观察时间截至2021年5月13日)

 

2.“醉驾入刑”10年治理数据引发讨论热潮

自2020年4月起,“醉驾入刑”10年来的治理数据情况陆续出炉。根据河南、四川、江苏、天津、浙江等多地省(市、区)级公安部门通报数据显示,不少省份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上升明显,高压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成绩亮眼。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发布“醉驾入刑”10年来的数据报告,在舆论场掀起讨论热潮。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南方都市报》《四川日报》等地方媒体纷纷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十年,治理长效机制的探索成效如何?》《“醉驾入刑”十周年大盘点》等多篇总结性报道,央视新闻社会与法频道策划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特别节目,称“喝酒不开车”日益成为民众行为自觉。各地政法机关通过官微、网站等发起“醉驾入刑十周年”主题宣传活动,线上线下高效联动,让安全意识走入人心。

舆论对“醉驾入刑”10年来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如《人民日报》等媒体不吝褒奖之词,认为“曾经‘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背后得益于厉行法治的久久为功”。业内人士分析称,“醉驾入刑”取得成果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预警意识先行有效规避了现实风险,起到事前预防功效;二是地方的执法司法创新,如探索建立危险驾驶罪后续警示跟踪等创新机制,为醉驾治理落地、震慑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南方日报》等媒体在成绩面前还是保持了些许清醒,认为“醉驾入刑”治理工作仍处于“爬坡期”。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近1个月以来,舆论场中与“醉驾入刑”的相关信息共17.3万条,微话题“#醉驾入刑10周年#”等阅读量累计超10亿次。

(二)“醉驾入刑”的舆论“面面观”

“醉驾入刑”治理令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均实现了双提升,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从已经内化于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行为准则。与此同时,“醉驾入刑”在争议声中实施,10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同样引起舆论关注与思考。

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存废之争

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披露以及部分媒体报道,自2018年以来,危险驾驶罪就稳居刑事案件之首,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更是高达28.9万件,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醉驾数量逐年上升,引发部分舆论“醉驾入刑”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的怀疑,关于应不应该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在舆论场中持续发酵。

以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为代表的律师界人士认为应取消该罪名。他认为,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建议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将深度醉酒驾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罚,以此保证刑法谦抑性。

不过,绝大多数舆论对此表示反对。新华社刊文指出我国的酒驾醉驾治理还未到拐点,认为我国10年来刚刚形成的全民守法意识、社会舆论基础仍需呵护,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持续保持严格执法司法力度,才能巩固和提升醉驾入刑的成效。网民认为醉驾“松绑”是“饮鸩止渴、自我麻醉”,呼吁“对醉驾要一严再严,必须触及喝酒开车者的灵魂”。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业内专家律师肖源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涛等多名刑辩律师也认为,酒驾入罪来之不易,司法机关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酒驾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功不可没。对此他们建议,“醉驾入刑”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如何更加细化司法解释人性化执法。

2.醉驾治理工作的三点舆论隐忧

“醉驾入刑”10年来,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得到遏制,但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较为凸显,一些个案曝光后更是引发舆论争议。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增加司法成本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增多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执法力度加大、醉驾司机仍存侥幸心态等都是犯罪数量上升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醉驾入刑”的标准不高,导致大量轻微醉驾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案件也进入到司法流程中来,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扩容”,令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

■ 入刑“附随后果”严重易滋生社会问题

“醉驾入刑”超高的犯罪数量还令舆论讨论10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如今是否还恰当,轻度醉驾入刑后的“附随后果”引发网民较多不满。如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韩德云表示,一旦犯罪行为成立,就会造成“一人犯罪、全家连坐”的局面,不仅行为人会陷入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公职、终身职业禁入等困境,其子女政审、学习工作等正常生活也会受到隐形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可能滋生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在内的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 各地执法司法细则不一或造成隐性司法不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山等人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梳理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对于“醉驾”的认定标准、从重情节、缓刑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还有一些地区将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的醉驾标准分别规定,将城市与乡村醉驾的入刑标准区分对待等。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之中,大幅度提升或降低“醉驾入刑”门槛,明显违反了我国统一司法原理,不但容易造成区域性法律适用的不均衡,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给舆论留下“同案不同判”的直观感受,引发司法不公质疑。

3.完善现有法律、出台配套制度等舆论建议

■ 细化“醉驾入刑”法律条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一刀切”式机械司法。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了“不建议将摩托车醉驾入刑”“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明确‘道路’界定等司法实践空白”3点建议。另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团队发布《“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提出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刑法适用方面建议,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尽可能实现罪罚相当。

■ 完善“醉驾入刑”配套法律制度

多年来,如何完善“醉驾入刑”相关制度始终受到关注。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积极实行相对不起诉,真正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认为,要继续探索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也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和犯罪分级制度,如根据犯罪的不同分类和性质等,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情形和条件,对要求调阅前科的单位、用人机构等也进行分类

分级。

(三)醉驾类舆情应对建议

经过10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醉驾治理工作已成为法治中国的“法治样板”,耀眼成绩值得称道。但也需客观看到,醉驾治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这其中难免因为法律发布、执法方式、判罚争议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引发舆情,进而降低公众对“醉驾入刑”立法的评价。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立足当前现状,从舆情视角提出3项建议,为政法机关开展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1.加强普法宣传 持续提升公众法治素养

政法机关治理酒驾已经不是简单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更是一次法润人心的普法过程。如媒体称:“一个社会整体文明素养的演进,在于依法治理、持续宣传管理的积极推动,也在于知法崇法尊法良好社会风尚的持续养成。”10年间,政法机关坚持对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治理,并以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宣传“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入刑标准、现实危害等法律常识,让更多司机不再处于普法“盲区”,逐渐形成酒后拒驾的文明法则和法治规则。下一步,政法机关还需对普法宣传常抓不懈。比如,立法部门或政法机关出台各类法律文件时,还需将政策或文件发布后的解读工作纳入流程,对公众的不了解、可能引发的争议做好解读,扭转部分民众的惯有思维以及侥幸意识;司法部门可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借助个案普法释法,为地方政法机关工作提供法律指引等,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优化传播内容,不断促进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的整体提升。

2.注重个案处置 执法司法工作融合情理法期待

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个案处置的棘手之处在于:一方面,我国醉驾治理法律体系仍然有一些漏洞或空白,各地醉驾实施细则中对入刑标准、处罚结果也规定各异,而政法机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千变万化,现有法律可能无法一一解决;另一方面,不少公众仍然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社会危害的案件,政法机关如果仍以“唯酒精含量论”等法律刚性条款作为入罪标准,可能会掉入“一刀切”式执法、机械司法的舆情雷区,激起民意反弹。可见,醉驾案件的办理既要坚守底线、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又要合乎公众基本情感逻辑,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比如,2018年12月,江苏江阴发生一起“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案件,最终江阴市法院以“构成紧急避险”为由判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曝光后,当地法院的做法备受舆论好评。

3.重视舆论反馈 完善醉驾治理的法律体系

醉驾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并完善。从对“醉驾入刑”普遍认同和一致支持,到现在质疑入刑合理性、要求“松绑”等声音,舆论心态的微妙转变,一方面说明醉驾治理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断累积引发舆论不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对于此前的醉驾“一律”入刑,当前的醉驾治理思路已经从“重打击”转变至“重治理”层面,既不一味严刑峻法遏制醉驾犯罪,也不为了减少醉驾犯罪数量而轻易“松绑”。政法机关需重视有关醉驾治理的舆论反馈,将其中的合理建议纳入立法考量范畴,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驾治理法律体系,切实提升工作的精确性与专业性,不断巩固治理成效。

(观察时间截至2021年5月13日)

 

2.“醉驾入刑”10年治理数据引发讨论热潮

自2020年4月起,“醉驾入刑”10年来的治理数据情况陆续出炉。根据河南、四川、江苏、天津、浙江等多地省(市、区)级公安部门通报数据显示,不少省份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上升明显,高压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成绩亮眼。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发布“醉驾入刑”10年来的数据报告,在舆论场掀起讨论热潮。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南方都市报》《四川日报》等地方媒体纷纷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十年,治理长效机制的探索成效如何?》《“醉驾入刑”十周年大盘点》等多篇总结性报道,央视新闻社会与法频道策划推出“醉驾入刑十周年”特别节目,称“喝酒不开车”日益成为民众行为自觉。各地政法机关通过官微、网站等发起“醉驾入刑十周年”主题宣传活动,线上线下高效联动,让安全意识走入人心。

舆论对“醉驾入刑”10年来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如《人民日报》等媒体不吝褒奖之词,认为“曾经‘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背后得益于厉行法治的久久为功”。业内人士分析称,“醉驾入刑”取得成果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预警意识先行有效规避了现实风险,起到事前预防功效;二是地方的执法司法创新,如探索建立危险驾驶罪后续警示跟踪等创新机制,为醉驾治理落地、震慑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南方日报》等媒体在成绩面前还是保持了些许清醒,认为“醉驾入刑”治理工作仍处于“爬坡期”。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近1个月以来,舆论场中与“醉驾入刑”的相关信息共17.3万条,微话题“#醉驾入刑10周年#”等阅读量累计超10亿次。

(二)“醉驾入刑”的舆论“面面观”

“醉驾入刑”治理令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均实现了双提升,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从已经内化于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行为准则。与此同时,“醉驾入刑”在争议声中实施,10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同样引起舆论关注与思考。

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存废之争

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披露以及部分媒体报道,自2018年以来,危险驾驶罪就稳居刑事案件之首,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更是高达28.9万件,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醉驾数量逐年上升,引发部分舆论“醉驾入刑”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的怀疑,关于应不应该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在舆论场中持续发酵。

以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为代表的律师界人士认为应取消该罪名。他认为,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建议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将深度醉酒驾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罚,以此保证刑法谦抑性。

不过,绝大多数舆论对此表示反对。新华社刊文指出我国的酒驾醉驾治理还未到拐点,认为我国10年来刚刚形成的全民守法意识、社会舆论基础仍需呵护,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持续保持严格执法司法力度,才能巩固和提升醉驾入刑的成效。网民认为醉驾“松绑”是“饮鸩止渴、自我麻醉”,呼吁“对醉驾要一严再严,必须触及喝酒开车者的灵魂”。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业内专家律师肖源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涛等多名刑辩律师也认为,酒驾入罪来之不易,司法机关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酒驾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功不可没。对此他们建议,“醉驾入刑”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如何更加细化司法解释人性化执法。

2.醉驾治理工作的三点舆论隐忧

“醉驾入刑”10年来,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得到遏制,但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较为凸显,一些个案曝光后更是引发舆论争议。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增加司法成本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增多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执法力度加大、醉驾司机仍存侥幸心态等都是犯罪数量上升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醉驾入刑”的标准不高,导致大量轻微醉驾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案件也进入到司法流程中来,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扩容”,令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

■ 入刑“附随后果”严重易滋生社会问题

“醉驾入刑”超高的犯罪数量还令舆论讨论10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如今是否还恰当,轻度醉驾入刑后的“附随后果”引发网民较多不满。如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韩德云表示,一旦犯罪行为成立,就会造成“一人犯罪、全家连坐”的局面,不仅行为人会陷入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公职、终身职业禁入等困境,其子女政审、学习工作等正常生活也会受到隐形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可能滋生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在内的社会问题。

■ 各地执法司法细则不一或造成隐性司法不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山等人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梳理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对于“醉驾”的认定标准、从重情节、缓刑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还有一些地区将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的醉驾标准分别规定,将城市与乡村醉驾的入刑标准区分对待等。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之中,大幅度提升或降低“醉驾入刑”门槛,明显违反了我国统一司法原理,不但容易造成区域性法律适用的不均衡,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给舆论留下“同案不同判”的直观感受,引发司法不公质疑。

3.完善现有法律、出台配套制度等舆论建议

■ 细化“醉驾入刑”法律条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一刀切”式机械司法。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了“不建议将摩托车醉驾入刑”“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明确‘道路’界定等司法实践空白”3点建议。另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团队发布《“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提出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刑法适用方面建议,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尽可能实现罪罚相当。

■ 完善“醉驾入刑”配套法律制度

多年来,如何完善“醉驾入刑”相关制度始终受到关注。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积极实行相对不起诉,真正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认为,要继续探索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也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和犯罪分级制度,如根据犯罪的不同分类和性质等,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情形和条件,对要求调阅前科的单位、用人机构等也进行分类

分级。

(三)醉驾类舆情应对建议

经过10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醉驾治理工作已成为法治中国的“法治样板”,耀眼成绩值得称道。但也需客观看到,醉驾治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这其中难免因为法律发布、执法方式、判罚争议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引发舆情,进而降低公众对“醉驾入刑”立法的评价。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立足当前现状,从舆情视角提出3项建议,为政法机关开展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1.加强普法宣传 持续提升公众法治素养

政法机关治理酒驾已经不是简单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更是一次法润人心的普法过程。如媒体称:“一个社会整体文明素养的演进,在于依法治理、持续宣传管理的积极推动,也在于知法崇法尊法良好社会风尚的持续养成。”10年间,政法机关坚持对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治理,并以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宣传“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入刑标准、现实危害等法律常识,让更多司机不再处于普法“盲区”,逐渐形成酒后拒驾的文明法则和法治规则。下一步,政法机关还需对普法宣传常抓不懈。比如,立法部门或政法机关出台各类法律文件时,还需将政策或文件发布后的解读工作纳入流程,对公众的不了解、可能引发的争议做好解读,扭转部分民众的惯有思维以及侥幸意识;司法部门可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借助个案普法释法,为地方政法机关工作提供法律指引等,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优化传播内容,不断促进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的整体提升。

2.注重个案处置 执法司法工作融合情理法期待

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个案处置的棘手之处在于:一方面,我国醉驾治理法律体系仍然有一些漏洞或空白,各地醉驾实施细则中对入刑标准、处罚结果也规定各异,而政法机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千变万化,现有法律可能无法一一解决;另一方面,不少公众仍然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社会危害的案件,政法机关如果仍以“唯酒精含量论”等法律刚性条款作为入罪标准,可能会掉入“一刀切”式执法、机械司法的舆情雷区,激起民意反弹。可见,醉驾案件的办理既要坚守底线、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又要合乎公众基本情感逻辑,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比如,2018年12月,江苏江阴发生一起“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案件,最终江阴市法院以“构成紧急避险”为由判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曝光后,当地法院的做法备受舆论好评。

3.重视舆论反馈 完善醉驾治理的法律体系

醉驾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并完善。从对“醉驾入刑”普遍认同和一致支持,到现在质疑入刑合理性、要求“松绑”等声音,舆论心态的微妙转变,一方面说明醉驾治理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断累积引发舆论不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对于此前的醉驾“一律”入刑,当前的醉驾治理思路已经从“重打击”转变至“重治理”层面,既不一味严刑峻法遏制醉驾犯罪,也不为了减少醉驾犯罪数量而轻易“松绑”。政法机关需重视有关醉驾治理的舆论反馈,将其中的合理建议纳入立法考量范畴,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驾治理法律体系,切实提升工作的精确性与专业性,不断巩固治理成效。

(观察时间截至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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