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根据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的时期内交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因此,信用证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它克服了汇付与托收的缺陷,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的责任转移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资信保障,保证出口商能安全收汇,进口商能按时收到货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此种方式近年来受到其他更灵活方便的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业务量有所萎缩,但是在贸易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或信任的情况下,借助银行信用的保障,信用证仍是进出口商首选的结算方式之一。
1)信用证的当事人
①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证的人,即进口商或买主。
②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③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④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卖主。
⑤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所垫付的款项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条款而定。从票证角度来讲,议付行是合法的执票人或单据持有人。
⑥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是指信用证指定代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或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信用证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⑦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开证行为了议付行索汇方便而指定的偿付机构,一般产生于信用证上所使用的货币是进出口两国以外的第三国货币。它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另行指定的银行,但它仅是开证行的出纳机构,不接受和审核单据,与受益人毫无关系。
⑧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者是其他第三家银行。保兑行承担了保兑责任后,必须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2)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开立,不同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尽相同。但就基本结构来看,都包含以下内容:
①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银行的名称,付款行、通知行的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②关于汇票的说明。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
③关于货物的说明。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及价格等,内容要简明扼要。
④关于运输事项的说明。信用证中应列明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规定的装运方式,如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船。
⑤关于货运单据的说明。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单据。单据主要可分为3类:货物单据(发票、装箱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运输单据(提单)、保险单据(保险单)。
⑥其他事项。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银行负责条款,信用证的法律依据,免责条款、保兑条款等。
3)信用证的特点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就买卖关系来看,进口商应承担付款义务,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了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主性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其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银行也只对信用证负责,对双方的合同并不关心。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只管单据,而不关心货物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即予付款。
4)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下面以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为例说明信用证的使用程序,如图11.4所示。
信用证使用流程说明: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②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③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商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商→⑤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商→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⑧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图11.4 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
5)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www.xing528.com)
(1)按信用证能否撤销,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事先不必通知或征求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可撤销”字样。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2)按信用证有无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①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不凭货运单据只凭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②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3)按信用证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4)按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
①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Payment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5)按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①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
②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凡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应承兑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③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议付行扣除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
(6)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被指定的转让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7)按信用证上附加的约定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①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规定受益人在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以重复使用的信用证。
②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8)按两张信用证的关系,分为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①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
②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进出口双方通过采取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以彼此约束。
6)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进出口商来说都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权益,并能提供资金上的融通,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对出口商来讲,首先,信用证能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其次,出口商可以取得资金的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于购货、加工、生产和装运所需资金。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各种单据进行押汇取得货款。
对进口商来讲,首先,信用证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单证相符,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尤其是提单这样的物权凭证。其次,可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以保证进口商的权益。再者,可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实现开证。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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