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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提议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持区内银行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③研究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西安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提议

(1)金融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③区内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经常项目业务

①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区内银行应在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基础上,履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②区内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以及能够确认的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③区内货物贸易外汇分等级管理,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须开立待核查账户。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提交税务备案表。

(3)资本项目业务

①简化区内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②建立区内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③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离岸金融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离岸金融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④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支持区内银行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支持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

(4)跨境融资(www.xing528.com)

①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②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区内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③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④支持租赁公司依托区内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允许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5)跨境资金流

①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

②探索建立与离岸金融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离岸金融区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③研究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

(6)外汇市场业务

①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其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③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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