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经济大国,而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较适合自身经济规模极小的国家或地区,且只起到“记账中心”的作用,其投资效应、就业效应很低,并容易造成洗钱、避税等一系列非法金融活动,加之难以监管,因此避税港型模式不适合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中心”的构建。
此外,内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市场需要高度的经营自由、完善的金融法律和监管体系,境内市场几乎完全开放,而我国的外汇管理虽然放松了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人民币尚未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加之我国政府金融监管的能力尚处于较为软弱的状态,如果实行一体化模式,这对目前的金融防范风险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此,西安也不适合采用内外一体型。
综上所述,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中心”模式选用内外分离型较为合适,便于将风险控制在局部,避免境外资金流向全国,同时,易于监管,可以使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在实施步骤上,西安建立内外分离型模式的离岸金融中心应该分三个阶段逐步实现。
图37 西安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5到1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
在构建西安离岸金融中心的初期,应该先初步形成一个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集中在西安浐灞金融商务区。a.成立“一带一路”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落户于金融A区境外结算中心;b.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如招商、交通、浦发、汇丰等银行聚集在金融B区离岸金融区,并设立专门负责离岸金融业务的分理处;c.为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专门设立一个处理跨境投资和资金结算的分支机构或总部,将他们集中落户于企业总部区;d.“三资企业”集中在贸易B区的合资产业园,金融商务区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优惠;e.政府对离岸金融的支持,开设离岸金融业务咨询服务窗口,举办离岸金融讲座,组织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从事境外投资及贸易的企业召开论坛或对接会。这一阶段“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涉及的业务主要是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及FDI、ODI。
在这一阶段,应坚持内外严格分离模式。因为我国还未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而且西安经济总量从支撑一个金融中心的角度来讲还是比较薄弱的,同时离岸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前期实行严格的分离模式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有利于维护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2)第二阶段(10到2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市场”
随着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跨国公司的进驻,离岸金融功能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策条件成熟便可以开展第二阶段,形成一个主要针对“一带一路”国家,其他多种跨境投融资综合发展的离岸金融市场。a.这一阶段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发展境外融资和跨境担保业务,鼓励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落户在金融B区的金融服务中心。b.鼓励西安的担保公司如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与跨境担保业务。支持自贸区、金融商务区内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c.建立自由贸易账户FT打通自贸区与离岸市场之间的通道,为区内企业涉足海外市场、满足实体经济所需的贸易结算和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提供了更有效的方式。
在这一阶段,应实行分离渗透模式,但仅限于单向渗透或有限渗透,即由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禁止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中期采用单向渗透,即允许离岸市场非居民存款资金向在岸账户贷放。但是不允许在岸账户资金流向离岸市场。陕西省企业众多,但是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真正走出去的企业是少之又少,其中一点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实行单向渗透可以帮助融资困难但有潜力的企业发展起来,同时单向渗透也有利于国家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
(3)第三阶段(5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中心”
长期来看,在未来我国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逐步放开时,可以将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逐步渗透、融合,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资金自由流动,形成一个高效的、内外一体的金融市场。
该阶段吸引从事跨境资本运作的境内外金融投资机构,包括从事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的QFII、RQFII,外商投资基金QDLP入驻金融B区引导基金示范区。(www.xing528.com)
在这一阶段,允许双向渗透,并逐步实现内外混合模式。在离岸金融市场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已经稳定、离岸业务顺利铺开、监管法制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再逐步实行双向渗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境内外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与国际金融接轨。
图37 西安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5到1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
在构建西安离岸金融中心的初期,应该先初步形成一个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集中在西安浐灞金融商务区。a.成立“一带一路”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落户于金融A区境外结算中心;b.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如招商、交通、浦发、汇丰等银行聚集在金融B区离岸金融区,并设立专门负责离岸金融业务的分理处;c.为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专门设立一个处理跨境投资和资金结算的分支机构或总部,将他们集中落户于企业总部区;d.“三资企业”集中在贸易B区的合资产业园,金融商务区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优惠;e.政府对离岸金融的支持,开设离岸金融业务咨询服务窗口,举办离岸金融讲座,组织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从事境外投资及贸易的企业召开论坛或对接会。这一阶段“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功能集聚区”涉及的业务主要是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及FDI、ODI。
在这一阶段,应坚持内外严格分离模式。因为我国还未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而且西安经济总量从支撑一个金融中心的角度来讲还是比较薄弱的,同时离岸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前期实行严格的分离模式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有利于维护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2)第二阶段(10到2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市场”
随着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跨国公司的进驻,离岸金融功能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策条件成熟便可以开展第二阶段,形成一个主要针对“一带一路”国家,其他多种跨境投融资综合发展的离岸金融市场。a.这一阶段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发展境外融资和跨境担保业务,鼓励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落户在金融B区的金融服务中心。b.鼓励西安的担保公司如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与跨境担保业务。支持自贸区、金融商务区内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c.建立自由贸易账户FT打通自贸区与离岸市场之间的通道,为区内企业涉足海外市场、满足实体经济所需的贸易结算和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提供了更有效的方式。
在这一阶段,应实行分离渗透模式,但仅限于单向渗透或有限渗透,即由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禁止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中期采用单向渗透,即允许离岸市场非居民存款资金向在岸账户贷放。但是不允许在岸账户资金流向离岸市场。陕西省企业众多,但是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真正走出去的企业是少之又少,其中一点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实行单向渗透可以帮助融资困难但有潜力的企业发展起来,同时单向渗透也有利于国家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
(3)第三阶段(50年),“西安一带一路离岸金融中心”
长期来看,在未来我国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逐步放开时,可以将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逐步渗透、融合,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资金自由流动,形成一个高效的、内外一体的金融市场。
该阶段吸引从事跨境资本运作的境内外金融投资机构,包括从事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的QFII、RQFII,外商投资基金QDLP入驻金融B区引导基金示范区。
在这一阶段,允许双向渗透,并逐步实现内外混合模式。在离岸金融市场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已经稳定、离岸业务顺利铺开、监管法制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再逐步实行双向渗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境内外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与国际金融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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