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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融资形式:国际金融实务第5版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11RQFII获审批情况图8.2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程序示意图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这种信贷的程序与做法:①进出口双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费率一般在0.l%~0.5%,有的国家规定在签订信贷协议后一次性支付,有的规定每次按支取贷款金额支付。出口商银行与进口商银行签订贷款总协议,规定贷款总额,一旦进口商与出口商达成交易,签订贸易合同需要贷款时,根据贸易合同向进口国银行申请,批准后即可使用贷款。

主要融资形式:国际金融实务第5版

出口信贷已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信贷方式,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信贷的业务类型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混合信贷、福费廷、信用安排限额以及签订存款协议等。

1)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卖方)所在地银行为支持出口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中长期低息贷款,通常用于大型机器或成套设备的出口。这种出口产品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多,贷款回收慢,出口商在组织出口中资金流动不畅,而且进口商做这种进口时,常常要求延期付款,更使得出口商资金难以周转。因此,出口商本国银行往往对其提供贷款,以帮助其出口。

我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包括:船舶信贷、设备信贷、高新技术产品信贷、一般机电产品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

(1)卖方信贷的具体做法

①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向进口商出售大型装备。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10%~15%的定金,余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并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②出口商凭借出口单证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商借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以融通资金。

③进口商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货款后,根据贷款协议,出口商再用其偿还银行贷款

卖方信贷下的出口程序如图8.1所示。

图8.1 卖方信贷程序示意图

(2)卖方信贷的利弊分析

有利的方面:出口商在办妥卖方信贷后,就获得了融资便利。而且不仅是出口商,进口商在贸易中也得到了方便,有利于进口方进行合同磋商。因为进口商减少了与银行信贷的程序,只需与出口商洽谈商品的价款、支付方式、近期付款利率等,不必担心购货资金。

不利的方面:首先,对进口商来讲,进口商品的成本难以核算,价格的透明度较低。由于卖方将卖方信贷中发生的利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纳入货价,这些费用具体金额进口方不得而知,进口商难以了解真实货价,也就无法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作细致的横向比较。其次,在风险方面,由于出口商允许进口商延期付款,他就有可能遇到进口商不能按期交付货款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通过卖方信贷出口时,往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取得政府保险机构或私营保险公司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在发生外国进口商违约时,由保险机构负责向出口商赔偿部分或全部货款。最后,对于出口商来讲过于忙碌,一方面要与进口商洽谈贸易条件,签订贸易合同;另一方面还要组织生产,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交货;同时还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所以,在卖方信贷条件下,出口商疲于应付。

(3)获得卖方信贷的条件

由于卖方信贷具有政府贴补、支持本国出口的性质,因此具有相当的优惠,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出口商都能够获得卖方信贷的支持,申请这种贷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除了像OECD组织的“君子协定”那样的国际惯例,各国也大都有自己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在我国申请使用卖方信贷所需的一些条件:

①只有在中国注册的,并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中国法人企业(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中国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

②我国要求卖方信贷支持的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这是因为我国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机电产品的比例,降低原材料和初级加工品的比例)的外贸政策,希望通过出口信贷的方式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这种规定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而且要求出口商品在中国境内制造的部分一般应占70%以上(船舶占50%以上)。

③由于我国希望优先支持大额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要求提供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最低出口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而且,为了提供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进口商所支付的最低现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同时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

④根据OECD组织“君子协定”的划分,二类国家的出口信贷还款期最长为10年。在我国,卖方信贷贷款期限的规定一般也是不超过10年。

2)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成套设备贸易中,为了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由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所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它是目前国际上出口信贷中的主要类型,其具体做法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直接贷款给进口商。即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给予担保),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成交合同中规定即期付款。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付给出口商。同时,借记进口商的贷款账户。进口商根据与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陆续将借款本息偿还给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

②先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其转贷给进口商。具体来说,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向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再由进口方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以便进口商以现汇支付进口的资本货物、技术和劳务款项。进口方银行按其与出口方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本付息。进口商除按上述借款协议中的同等条件向进口方银行还本付息外,还需要向进口方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转贷手续费。

(1)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

这种信贷的程序与做法:

①进出口双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

②进口方先支付15%的现汇定金,现汇定金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③贸易合同签订后到预付定金前,进口方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此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

④进口方用贷款以现汇条件支付出口方货款。

⑤进口方按贷款协议条件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程序如图8.2所示。

图8.2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程序示意图

(2)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

这种信贷的程序与做法:

①进出口双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

②进口商先支付15%的现汇定金。

③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审查同意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提供贷款。

④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将款项转贷进口商,进口商用贷款以现汇方式支付出口商货款。

⑤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偿还贷款。

⑥进口商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债务,按转贷协议,在国内清偿结算。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买方信贷程序如图8.3所示。

图8.3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买方信贷程序

(3)买方信贷的一般原则

①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只能以其所得的贷款向发放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出口制造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能用于第三国。

②进口商利用信贷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一般不能以贷款进口原材料、消费品等。

③提供买方信贷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限于是该国制造的,如该资本货物的部件由多国产品组装,本国部件应占50%以上,个别国家规定外国部件不能超过15%。

④贷款只能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一般付足15%~20%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后才能使用贷款。

⑤贷款偿还均为分期偿还,一般规定半年还本付息一次。

⑥还款期限对于富有国为5年,中等水平国家为8.5年,相对贫穷国家为10年。

(4)买方信贷的贷款条件

①买方信贷所使用的货币:一种是使用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货币或美元;另一种是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货币与美元共用,不同货币不同利率。

②申请买方信贷的贷款起点。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购买资本货物都规定有最低起点,未达到规定起点,不能使用买方信贷。各国提供买方信贷的起点不尽相同,且有时根据市场情况有所变动。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大额交易的完成,扩大资本货物的出口。

③买方信贷的利率与计算方法。买方信贷的利率一般都低于市场利率,一般均参照LIBOR利率和经合组织利率。借取美元1年按360天计算,借取日元和欧元1年按365天计算。

④买方信贷的费用。买方信贷除支付利息外,还须支付管理费、承担费以及信贷保险费等。管理费的费率为贷款总额的,信贷保险费的费率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25%。

借款人使用买方信贷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支付以下费用:

A.管理费。费率一般在0.l%~0.5%,有的国家规定在签订信贷协议后一次性支付,有的规定每次按支取贷款金额支付。

B.承担费。费率在0.l%~0.5%,每3个月或6个月支付一次,有的国家有时不收承担费。

C.信贷保险费。即支付给贷款国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的担保费用,费率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25%,但信贷保险费由谁支付,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由进口商支付,有的规定由出口商支付。

⑤买方信贷的用款手续。出口商银行与进口商银行签订贷款总协议,规定贷款总额,一旦进口商与出口商达成交易,签订贸易合同需要贷款时,根据贸易合同向进口国银行申请,批准后即可使用贷款。但有些国家规定在签订买方信贷总协议之外,根据贸易合同,还需签订具体协议。

⑥贷款期限与偿还方式。买方信贷的偿还期限,一般根据进口设备的性质与金额大小而定,还款的起始时间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概括起来大体有3种情况:

A.单机一般在货物装船后6个月开始分期偿还,但也有些国家按提单日期、支用贷款日期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开始偿还。

B.对成套设备的买方信贷:有的国家规定,在其基本交货完毕或最终交货后6个月开始偿还;有的规定按交接验收后6个月开始偿还;也有的规定在保证期满后6个月开始偿还。

C.对技术劳务的买方信贷,一般按技术劳务合同执行完毕后或分段执行后6个月开始偿还。

(5)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的比较

在实际贸易中,买方信贷比卖方信贷更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www.xing528.com)

①买方信贷比卖方信贷能提供更多的融通资金。

②买方信贷对进口商更有利。因为采用买方信贷,在与出口商的贸易谈判中进口商无须考虑信贷因素,避免了对价格构成缺乏了解的问题。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直接承担贷款手续费,比出口商转嫁这笔费用更为合适。利用买方信贷可以使进口商集中精力谈判技术条款及商务条款,同时有利于降低买方银行的融资费用。

③买方信贷对出口商也有利。利用买方信贷,出口商可以及时收回资金,不存在汇率风险。另外,采用买方信贷,出口商可以省去联系信贷的手续,并且可以消除卖方信贷对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卖方信贷产生的巨额负债和应收款项对其股票价格有消极影响。

④买方信贷对出口方银行有利。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买方信贷可以使它贷款给进口方银行,这比卖方信贷业务中贷款给国内出口商更为保险。此外,买方信贷使它可以直接介入国际贸易谈判和国际融资,增强它的万能垄断者地位。

⑤买方信贷对进口方银行有利。可获得利息与手续费收入。

3)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中长期票据收买业务,它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成套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卖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支取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从实质上看,这种业务也是出口信贷的一种类型。由于福费廷是一种类似于贴现的融资业务,因此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贴现业务。

(1)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①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等贸易时,欲使用福费廷,应事先与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约定,以便作好各项信用安排。

②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出口商向进口商索取货款而签发的远期汇票,要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保证在进口商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其最后付款。银行对远期汇票的担保形式有两种:第一,在汇票票面上签章,保证到期付款。第二,出具保函,保证到期付款。

③进口商延期支付设备货款的偿付票据,可以从下列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

A.由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经进口商承兑后,退给出口商,以便其贴现。

B.由进口商开具本票,寄交出口商,以便其贴现。

④选择担保银行要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同意。

⑤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送给进口商。

⑥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承兑并经有关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后,按照与买进这项票据的银行的原约定,依照放弃追索权的原则,办理贴现,取得现款。

(2)福费廷业务与一般贴现的区别

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业务极为相似,但又有所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从票据的追索权看,一般票据贴现,如票据到期遭拒付,银行可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而福费廷业务,银行不能行使票据的追索权,即对出口商或出票人不得追索。也就是说,利用福费廷融资,出口商贴现票据是一种买断,以后票据遭到拒付时,出口商概不负责,由从事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承担拒付风险。

②从票据产生的基础来看,一般票据产生的基础,既有国内贸易,也有国际贸易;而福费廷业产生的基础仅限于国际贸易,且主要与出口成套设备相关。

③从票据的担保看,一般票据无须担保;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票据必须有信誉很高的银行担保。

④从办理贴现的手续与费用来看,一般票据贴现,手续比较简单,贴现的费用一般只有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的利息,费用较低;而办理福费廷业务手续比较复杂,如需预约,要有担保等。贴现的费用,除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的利息外,还要收取管理费、承诺费,甚至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销)贸易合同,使福费廷未能开展所承担的罚款。

⑤从风险承担的主体来看,贴现业务的风险不转移,而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转移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3)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①保付代理业务一般多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额不大,付款期限在1年以下;福费廷业务一般在大企业之间进行,成交的商品为大型设备,交易额大,付款期限长。

②保付代理业务无须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对汇票支付进行保证,而福费廷业务必须如此。

③保付代理业务不需要出口商事先与进口商协商;而福费廷业务则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事先协商,取得一致。

④保付代理业务内容比较综合,福费廷业务内容单一突出。

(4)福费廷业务的利弊分析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来讲有4点好处:

①及时进行贸易融资,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②福费廷业务通常是保密的,有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商业秘密

③无追索权的风险转移。

④资产负债表中减少负债,增加资产,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资信的建立和上市融资。

不利之处:福费廷业务的费用较大。

福费廷业务对进口商来讲有3点好处:

①迅速灵活简便。

②可以获取扣除贴息后的100%融资。

③还款计划和利率可以视进口商规定而定。

不利之处:按管理进口商必须支付开证行的一切费用;出口商往往把福费廷业务中的高费用转嫁给进口商,因此导致进口成本上升。由于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所具有的性质,进口商不能因为任何有关货物或服务的贸易纠纷拒绝或拖延付款。

福费廷业务对于包买商来说,主要有两点好处:

①收益率较高,其福费廷业务收益率明显高于他所报出的贴现率。

②由于包买商所购票据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使他拥有较强的选择性。

不利之处:包买商无追索权地承担了各种收汇风险。为减少风险,他需要详细了解担保行的信誉。如果他邀请一流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参与,还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福费廷业务对于担保行来说,主要有两点好处:

①福费廷业务给担保行提供了获取可观的保费收入的机会。

②担保行保留着对进口商的追索权。

不利之处:担保行必须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全面的了解,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4)信用安排限额

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现了一种新的出口信贷形式——信用安排限额,信用安排限额是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了扩大本国消费品出口或对外承包基础工程,给予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以中长期融资的便利,并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配合,促成有关业务的成交。

信用安排限额有以下两种形式:

(1)一般用途信用限额

一般用途信用限额,也称购物篮子信用,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给予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一定的贷款限额,以满足对方许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商购买该出口国消费品的资金需要。这些消费品是由出口国众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国银行与进口国银行常常相互配合,促成成交。

(2)项目信用限额

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给予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一定的贷款限额,以满足进口国的厂商购买出口国的基础设备或基础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这些设备和工程往往由几个出口商共同负责,有时甚至没有一个总的承包者。

5)混合信用贷款

混合贷款是指出口国政府为支持本国商品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将政府贷款与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相结合的贷款方式。

(1)混合贷款的形式

混合贷款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①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分别签署贷款协议,两个协议各自规定其不同的利率、费率和贷款期限等融资条件。

②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然后根据赠予成分的比例,计算出一个混合利率。这种形式的混合信贷只签署一个贷款协议,当然其利率、费率和贷款期限等融资条件也只有一种。

(2)申请混合信贷的条件

近年来,OECD对混合信贷的发放逐步收紧,1999年4月通过的出口信贷君子协定中规定的申请混合信贷的条件是:

①项目资金难以或无法获得。

②项目一定为无盈利项目,即项目的现金流不足以抵补项目的运营成本。

③从其他渠道不能取得符合君子协定所规定的信贷条件或符合市场信贷条件的资金。但是这3项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

6)签订存款协议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在进口商银行开立账户,在一定期限之内存放一定金额的存款,并在期满之前要保持约定的最低额度,以供进口商在出口国购买设备用,这也是提供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中国银行在1978年与英国曾签订过这样的协议,供我国进口机构用该项款在英国购买设备,一般适用于中小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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