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离岸金融市场又被称作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简称IBF),该市场于1981年6月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正式批准,并于同年12月3日正式开业。它的设立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了美国的国际金融地位,增强了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①国际银行设施的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正式建立国际银行设施是有其深刻背景的。纽约是美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和全国金融机构的聚集地。纽约在国际电信设备、金融服务系统等基础设施方面享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成为世界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资金大量流向美国,国际借贷活动与资金筹措也多集中在纽约。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为应付国际收支赤字,实施了以限制最高利率为主要内容的《Q条例》,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国外信贷的措施,外国资金流入受到抑制,纽约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地位逐渐被伦敦取代。据英国《银行家》资料显示,1981年年底,在伦敦设有分行办事处的外国银行达355家,但在纽约的却只有255家,伦敦作为欧洲货币市场的经营中心,商业银行的外国货币资产高达5590亿美元。而纽约则根本没有一个正式的离岸金融市场。因此,美国国内大量的国际银行业务转向欧洲及其他离岸市场,美国国际金融市场的吸引力逐渐降低。如何提高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以便吸引更多的国际银行业务,便成为美国政府和金融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第一,国际银行业务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球国际经济活动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都取得了长足的增长,国际资本流动日益庞大,国际银行业务迅速扩张。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由于石油价格上涨,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出现了巨额资金盈余,同时另外一些国际收支逆差国又有强烈的借款要求,为此,国际性的银行在继续进行传统的非居民银行业务往来的基础上,把业务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在管理方面,世界各大离岸金融中心不受利率上限及准备金相关规定的影响。在税收方面,离岸金融中心以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产生巨大吸引力。在贷款方面,欧洲货币市场往往采取无抵押放款方式,使借款者乐于在此筹集资金。这样,巨额资金源源流入离岸金融中心,既能避开一些国家对银行业务的管理和限制,又能追求到更大的利润。
第二,美国银行业的国际突破构成了内部动力。在美国当时的法律监管下,美国金融市场上进行的国际业务主要包括那些在美国注册的银行和国内分支机构对外国客户办理的存款、放款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办理的同外国客户的业务往来。美国的一些银行要想开展欧洲货币的存放款业务只能通过在外国建立的附属机构来进行。因为自从1950年代末欧洲货币市场形成以来,美国政府一直不准美国银行在国内经营欧洲货币业务。与其信贷和利率等法律限制比较严格的国内金融市场相比,欧洲货币中心具有管制松、税负低、费用廉等优势,故美国银行不得不通过国外分行在欧洲、加勒比海和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办理欧洲货币的信贷业务。
起先,美国政府对美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不介意,甚至还采取措施鼓励美国的中小银行在巴哈马和开曼等国家建立“壳分行”(shell branches)。可是,经过将近20年的实践,美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发展非常迅速,甚至直接威胁到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霸主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有美洲银行、万国宝通银行和大通银行等少数大银行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而到了1970年,美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536家,其中在英国44家,西欧其他国家72家,巴哈马群岛61家,拉美国家223家,东亚79家,世界其他地区57家。在1973年年末到1983年12月的10年间,美国银行国外机构的资产总额和对有关机构的债权净额达3000亿美元以上,增长了200%。到1983年年末,国外附属机构的资产总额和对有关机构的债权净额达680亿美元。美国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对外美元负债额约2370亿美元,占负债总额的75%左右。
第三,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巩固发展的需要。当更多的美国银行将其业务向在境外的离岸中心分支机构倾斜发展时,美国银行的国内竞争能力就被削弱了。因此,增加美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提高美国银行的竞争能力势在必行。为了加强对欧洲美元的管理,恢复并保持美国本土的国际金融活动,1970年代初,纽约的一些大银行提出了建立银行自由区的设想,建议在该区内免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律管理,可以自由经营国际业务。在金融界的推动下,纽约州于1978年通过一项法令,准许本州从事某些国际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免交州或地方所得税。
这项计划虽得到了纽约州立法机关的批准,但在美国金融界引起了广泛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开立境内银行自由区后,欧洲美元存款几乎可以替代国内活期存款,国际金融业务和国内金融业务之间可能发生资金漏损(Leakage),外国和美国公司会利用它们在海外的分公司将两种存款转来转去,从而加剧通货膨胀,为国内货币供应量的管理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增加困难;美国银行可能通过其海外分行在国内货币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之间套汇而逃避《Q条例》和《D条例》等法律条令的监管。直到美国联邦储备当局经过深入研究,逐渐认识到上述担心可能过分了以后,开辟银行自由区、建立国际银行设施的好处才得以认可:
a.可以将一部分境外美元吸引回国内,便于联储对这部分境外美元的管理和监督,观察研究其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b.在美国本土开辟银行自由区后,美国银行可以直接从事境外美元业务,美国政府可以有正当理由同有关国家达成合作管理欧洲美元的国际协定。
c.联储可以通过将本国货币活动与国际银行设施的交易活动隔绝开来,以及利用公开市场活动等措施来解决美国银行利用国际业务和国内业务的联系逃避当局货币政策管理、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等问题。
于是,联储于1980年11月宣布同意在纽约开辟银行自由区,允许美国和外国银行在纽约建立国际银行设施,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修改《D条例》和《Q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机构、公司以及外国银行设在美国境内的分行和代理机构均可以建立一套独立的、只反映其国际银行业务往来的会计账户,此类账户可以享受联储理事会颁布的法律豁免条例和税收优待。这样,国际银行设施正式建立。
设立国际银行设施的主要规定有:
a.利用国际银行设施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免于缴纳存款准备金和不受存款利率限制的,只限于吸收外国银行、外国公司、外国居民、其他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机构的存款,或向外国居民及其他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单位机构提供的贷款。
b.国际银行设施不得接受美国居民存款或向美国居民贷款。国际银行设施不得向居民发行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单,不得做银行承兑业务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业务。
c.国际银行设施只能接受国外非银行客户用于支援海外业务的存款,并只对需要资金融通的海外业务提供贷款。联邦储备委员会要求国际银行设施将这一政策通知所有非银行客户,对于美国公司在国外的联支机构,则要求他们必须书面确认。
d.国际银行设施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美国在外国公司的存款,存款的最低金额为10万美元。非银行客户提取存款需提前两天通知,银行提取的通知期为一日。
e.国际银行设施的负债和资产可以是任何一种货币。根据规定,国际银行设施既可以吸收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他国际银行设施的定期存款,也可以向这些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他国际银行设施提供贷款,前提是这种国际存贷款业务只能用来协助上述存款户在美国境外从事业务活动。
②纽约国际银行设施的特点
国际银行设施只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专门为处理非居民之间存放款业务而允许设立的一套资产与负债账户,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组织机构。国际银行设施也是金融机构为记载其在美国开展的国际银行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收支状况所专门设立的一套资产负债账户。国际银行设施除了是以美国本土为其所在地之外,其职能及业务性质与美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十分相似。因此,从联邦储备理事会的角度看,建立国际银行设施后美国国内的银行就能够通过经营国际银行业务来达到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的目的。同时,在联储理事会对《D条例》和《Q条例》做出若干重要修正后,国际银行设施在法定储备金方面享有与欧洲美元相同的待遇(1990年12月起后者的储备金比率已由原来的3%降为0),美国境内银行可以为外国存款账户提供与欧洲美元存款相类似的优惠利率。这样,美国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国际银行设施的形式,在美国境内享受到许多原来只能通过建立离岸银行才可以获得的好处。国际银行设施可以把美国银行以逃避美国的税收和法律为目的而在加勒比海地区,亚洲、欧洲等地设立的经营境外离岸金融业务(Offshore Banking)的分行吸引回美国来。
但是,与美国国内金融活动相比,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IBF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
a.成员资格。凡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联储委员会,表示同意遵守有关规定,设立专门账户以区分境外美元和国内美元,均可以申请加入IBF成为其成员。
b.优惠待遇。IBF的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险,交易者还可豁免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
c.存贷款规定。IBF的交易严格限制在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进行,即一家IBF只能向非美国居民、其他IBF和它的总行借贷资金,不能向美国居民进行借贷。存放在IBF账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账户严格分开。美国总行从分行IBF所获得的资金视同从境外分行获得的融资,要交纳与后者比率相同的准备金。
d.业务限制。IBF只准吸收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额为10万美元。对属于银行机构的客户可接受隔夜存款;对非银行客户,存款期限至少为2天,或必须在提款前留有2天的通知期。禁止接受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禁止发行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票据或其他可自由转让的信用工具。但可以从事信用证及美国政府债券业务;还可以从事有限的几种二级市场交易,经营贷款,参与放款及有价证券、存单的转让等。
概括起来说,纽约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是其业务范围包括市场所在国货币(即美元)的境外业务,而在管理上将境外美元与美国境内美元严格分账,这便是离岸金融市场的纽约型特征。
③美国国际银行设施的作用
允许美国和外国金融机构建立国际银行设施,设立管制少、有吸引力的经营环境,其本质是设在美国本土的“欧洲货币市场”。国际银行设施的建立是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重大发展,立即起到了关键的积极作用,不仅没有影响其国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作,而且还为纽约建立了一个可以与伦敦的欧洲货币市场相匹敌的离岸金融市场。
a.提升了美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得美国银行在本土就能够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不必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成本的降低,第一次使得美国国内较小的金融机构也能参与某些种类的国际业务。从此,美国银行业获得了与外国银行公平竞争的同等条件,使得美国在国际银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显著增强,据统计,在国际银行设施设立后的第一个十年间,纽约的外国银行已增加为285家,显示出直追伦敦的势头(伦敦379家),纽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所加强。
b.给美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它的设立带动了美国银行业和有关的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减轻了政府负担。另外,大量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使得美国政府还可以获得一笔额外的财政收入。(www.xing528.com)
c.显著提高了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国际银行设施建立之初,有150家美国境内银行(包括美国拥有的和外国拥有的)向联储提出了建立该设施的申请。纽约拥有IBF总资产的80%,成为美国最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从而加强了纽约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地位。
d.加剧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IBF建立以后,立即使美国与欧洲、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市场形成竞争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加勒比海地区和一些拉美国家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纽约金融市场一下子夺回了那部分本该属于自己的国际业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上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向和地区分布。据英国渣打银行计算,在国际银行设施设立后的半年间,外国顾客在伦敦的美国分行的存款减少了11%。美国银行设在巴哈马的分行的资产在1981年年末为1040亿美元,到1987年年初则下降到840亿美元。美国离岸银行业务在世界范围的欧洲货币市场所占的比重,已从1980年的毫无地位上升到1981年的3.4%,1983年则又上升到7.1%。但是,这种削弱和影响只能是有限度的和相对的,因为一些国家更愿意选择上述地区作为避风港。而且欧洲市场的集资和融资能力也远非美国本土国际银行设施所能取代,伦敦市场的货币构成更为多元化,伦敦的同业拆息率仍左右着欧洲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向。因此,美国IBF的设立,一方面促成了伦敦、纽约和东京三足鼎立之势的形成,另一方面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竞争。
(2)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
①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
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独特的。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加坡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发展工业、海空运输业与服务业以繁荣经济,要把新加坡发展成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新加坡开始利用和挖掘自身各种有利条件,如稳定的政治经济,优越的时区和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与通信设备,发达的国际贸易港口,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等。
具体来讲,新加坡具备了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许多基本条件。例如:
a.政治稳定。新加坡独立后,国内政局一直十分稳定,行政效率很高。因此,对国际资金的流入无疑是一个良好的信誉保证。
b.金融监管体制健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银行的监管到位,新加坡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是从事国际资金融通业务的必要保障。外国政府与金融监管当局也对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充满信心。
c.良好的地理区位优势。新加坡在亚洲地区的地理位置上处于有利的形势。它以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缅甸、印度及西南太平洋岛屿的各国为腹地,建立亚洲地区的资金交流中心能够顺应亚洲地区经济与金融发展之需要。
d.时区优势。新加坡在时间上衔接欧亚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时间差。上午开市之后,可与中国香港、东京以及悉尼等金融市场交易相连接;下午三点半左右,可与刚开市的伦敦及其他欧洲金融中心交易对接。其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当天反映欧洲乃至全球各国金融市场的行情,对国际外汇业务的发展也是一大贡献。
e.现代化的金融运作体系。新加坡拥有极为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能够提供国际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各种专业化服务,还有高度现代化的通信设施,英语使用程度较高,能与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此外,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也十分有利于新加坡发展国际金融业,存在着促成新加坡建立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的许多有利条件。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为了减少资金外流,缓和国际收支逆差,采取了紧缩金融的措施,结果欧洲货币市场对美元的需求大增,促使利率上升。与此同时,亚洲各国先后独立,积极从事国民经济建设,对外资金需求迫切。以美资为首的跨国公司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大量涌入亚洲。为满足跨国公司调拨资金的需求,一些美资银行开始着手研究在亚洲设立类似欧洲美元市场的国际资金市场,以便把亚洲地区的流动资金集中起来,解决亚洲地区对资金的部分需求。同时,石油美元作为垄断资本在亚洲的活动,也需要在该地区设立一个资金支付结算中心。于是,国际银行业从资金调动出发,考虑将新加坡作为亚洲离岸金融市场。
新加坡政府当局的大力推动是促成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内部因素。从当时的经济实力和金融环境来说,新加坡处于劣势。然而,当时的港英政府不愿意豁免对离岸货币交易所课的15%的利息预扣税,日本政府则坚持严格的外汇管制条例。因此,新加坡政府抓住了这一天赐良机。1959年,新加坡成为自治邦后就开始推行工业化运动以发展国民经济。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工业升级和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宣布独立后单独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新加坡政府提出把新加坡发展成为重要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并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推进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1968年,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向新加坡政府建议,希望在此设立一个单独的离岸美元单位,以便吸收亚洲区域的非居民存款,充实该行亚洲信贷业务的部分资金。同年10月,新加坡政府批准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设立第一个亚洲货币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简写ACU,也称亚元单位),以20万美元的存款基数开始经营活动。翌年,其他银行,如花旗银行、华侨银行、标准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等也先后获颁了经营亚元单位的准证。自此,新加坡的离岸金融市场便以亚洲美元市场的形式正式形成了。
②新加坡政府的政策推动
新加坡亚元市场自1968年成立以来,不断得到新加坡政府当局的推动。可以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成熟,亚元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与新加坡政府先后采取的一系列开放鼓励政策和税务优惠措施密切相关:
1968年,新加坡政府宣布取消对非居民持有外汇存款利息所得的预扣税。
1971年,新加坡政府批准第一笔亚洲美元债券的发行(新加坡开发银行发行的1000万美元的金融债券),从此拉开了离岸资本市场的序幕。
1972年,废除了大额可转让存单、亚元离岸贷款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印花税;取消了亚元必须保持20%流动准备金以及必须提存6%最低现金余额的规定。
1973年,第一次允许居民开立亚元单位账户,存款上限为:个人不得超过10万新元,法人不得超过300万新元。
1975年,废除了存款利率的限制。
1976年,豁免了非居民持有亚元债券的利息税;将亚元经营单位的贷放收入所得税率,以及对经营亚元的机构从海外利润中付出的股息课税率,由40%降低到10%;废除了非居民持有的亚元单位存款、亚元债券的所得税,设定有关离岸贷款合同的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5%)上限为500新元,豁免有关的证书、票据类的印花税;提高居民名义的亚元单位存款额上限;个人由10万新元提高到25万新元,法人由300万新元提高到500万新元。
1977年,进一步减轻有关亚元单位交易的利息所得税;准许发行美元大额存单;再一次提高居民名义的亚元单位存款的个人上限,由25万新元提到50万新元。
1978年,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包括取消外汇的批准手续以及外汇的交易限额,对岸外银行和证券银行放开同新加坡居民的外汇交易,扩大有关亚元单位交易的税务优待,降低对外汇交易及手续费的课税。
1979年,扩大非居民的短期离岸金融业务范围,如准许发行亚元商业票据在市场上吸收资金等。
1983年,为了发展新加坡的国际资本市场,提高同香港在国际银团贷款与欧洲债券发行等方面的竞争能力,决定从该年4月1日起的5年内及财政部部长核准的延长期限内,对金融机构所做的国际银团贷款和亚元债券的发行等有关方面的收入实行免税政策。
1985年,对1983年实施的银团贷款收入免税优惠措施,由到1988年为止的5年内有效延长到1993年的10年内有效。
③新加坡亚元市场的运作特点
第一,亚元市场是内外分离型金融市场,新加坡政府人为地将在岸银行业与离岸银行业分离开来,目的是促进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同时,保证国内银行业务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防止国际资本大量频繁进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货币金融政策的实施造成冲击。而且,这一发展战略很适合于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从金融机构亚元单位的总资产来看,亚元市场总资产在1986年成立初期仅有3000万美元,到1993年年底则达到3860亿美元。而且据国际货币基金统计,亚元市场占全球离岸市场的比重是逐年上升的。
第二,区域性融资中心功能日渐突出。在世界经济重心东移、南亚区域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形势下,新加坡亚元市场的发展与本区域经济建设关系日益密切,本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与亚元市场发展之间的相互推动关系不断得到加强。从资金来源看,亚元市场成立初期,以非银行客户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非银行客户存款1970年占负债总额63%,而同业资金占36%。随着国际性大银行纷纷涌入亚元市场,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来自同业的资金占亚元市场负债总额的绝大比重,以1988—1992年的情况为例,同业资金在亚元市场负债总额中所占比重介于79%~80%;其中,来自境外同业的资金,在同业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则介于84%~86%。从资金运用来看,情况正好相反,1970年非银行客户贷款在亚元市场运用中所占比重只有4%,当时吸收到的资金多调到欧洲美元市场。但是从1971年起,亚元市场逐渐形成本身的区域性特点,非银行客户贷款的比重越来越大,1988—1992年,非银行客户贷款在亚元市场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从23.7%扩大到37.8%。而同业拆放的比重则逐年缩小,从1988年的69.5%下降至1992年的54.8%,且在非银行客户贷款中,对非居民非银行客户的贷款占主要部分。可见,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短短30年里,新加坡亚元市场完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转变:a.由地区资金拆出型向地区资金输入型的转变;b.由对国际大金融市场的依赖走向独具特色的融资中心,后者表现在银行同业资金往来仍然稳定维持在亚元市场资产(负债)的50%以上。
第三,亚元市场是国际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表现在:a.亚元市场中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欧洲货币市场的借短放长趋势一致。b.亚元市场的自由利率与伦敦国际金融市场一致。亚元单位的利率不受任何限制,中心利率就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SIBOR。其基本含义与欧元市场的拆借利率LIBOR相似,但是SIBOR的价格是参考前一日LIBOR的终值上下变动形成的,且到了当天下午四点半伦敦市场开市以后又马上向LIBOR靠近。因此,亚元市场的利率基本上是跟随欧元市场的调整来确定的,SIBOR一般情况下比LIBOR略微高些,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是自由流通的。c.亚元市场是在管制相对宽松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环境中运作的,竞争较国内业务激烈,但资金来源不必遵循法定流动资产规定,因而交易成本很低。
第四,亚元市场对新加坡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起了较大的带动作用。亚元市场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国内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新加坡的资本市场(包括投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新加坡外汇市场的发展也得益于亚洲区域经济体的崛起和亚元市场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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