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也被称为境外金融,由于发展迅速且新特征层出不穷,因而其定义也不断延伸拓展。20世纪80年代为离岸金融发展的分水岭,从20世纪50年代离岸金融产生到80年代,这一时期离岸金融主要表现为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以非居民为主要交易主体进行离岸货币的交易,从而实现资金的跨境融通。因此,比较权威的如国际清算银行认为离岸金融可以产生国际资本的集聚,使得一国或地区各银行的外部资产与负债规模远远超出与一国经济发展总量相匹配的规模,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认为离岸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并向“非居民”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离岸金融发展带有新的特征,其界定标准也从简单的交易货币与交易主体的区分延伸至是否独立于一国国内金融循环体系。离岸金融包括独立于一国国内金融循环体系之外,实施与国内监管体系相分离的特殊监管体制以及优惠的税收制度,主要以非居民的各类金融交易为主的金融活动。因此,离岸金融被界定为在高度自由和宽松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由非居民参与的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的资金融通。
从离岸金融的含义可以发现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是针对非居民提供各类金融业务:一是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主要处理外汇结算和国际资金融通,包括借贷、资产管理以及个人信托业务等;二是以高度保密性服务吸引外国纳税人设立法人单位从而实现避税目的,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用;三是提供低廉的注册成本以及免税政策,以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为载体,发行股票或债券实现筹资;四是发展保险业务,致力于扩大再保险的业务范围,降低再保险的费用,吸引跨国公司投保;最后离岸金融业务还包括投资信托、共同基金、不动产投资等,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的推进,离岸金融的业务也将越来越多样化。(www.xing528.com)
简单来讲,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场所就是离岸金融市场,如刘鸿儒将离岸金融市场定义为为非居民提供各种国际性金融服务,如国际借贷、资本投资流动、贸易结算、保险服务、证券交易等,并且不受货币发行国金融法规监管的场所。离岸金融的雏形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欧洲美元,相应地,在欧洲,伦敦最早出现了经营美元交易的国际金融市场——欧洲美元市场。随着欧洲美元市场的不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也突破了地域上和交易币种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崛起了一批离岸金融中心,典型的有伦敦、卢森堡、马恩岛、迪拜、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开曼群岛、巴拿马、百慕大等,形成美元、马克、英镑、日元等多种货币离岸自由兑换。全球有42个离岸金融中心,分布在欧洲、美洲、亚洲、大洋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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