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交易主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2)申报原则与方式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它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的要求,参照国际惯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的多次技术援助之下建立起来的,确立了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用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做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申报方式如下:
①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③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www.xing528.com)
④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⑤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⑥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3)申报时限
为了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申报时限不断提速。2001年9月1日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再次提速,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
4)申报单
国际收支申报主要依赖相应的统计申报单来搜集有关国际收支方面的数据。申报单有很多种,其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申报单有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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