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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军事史: 战国时期的管理和保障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战国时期齐国军队的管理体制1.军功爵制所谓“军功爵”,就是奖赏军功,鼓励杀敌求胜。战国后期齐国军队的战斗力远不及秦国军队,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实行的军事法律,在严酷程度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其中尤以秦国的军法最为细致、严厉。与秦国相比,齐国的军事法律没有那么完备和严酷,这同战国后期齐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及军队战斗力的削弱不无关系。

(一)战国时期齐国军队的管理体制

1.军功爵制

所谓“军功爵”,就是奖赏军功,鼓励杀敌求胜。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士兵争取更高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战国七雄都曾实行过以军功授爵的制度。

爵位被用来奖励军功,主要以在战场上杀敌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商君书·境内》与《韩非子·定法》均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的说法,将士在作战中斩得首级越多,赐爵就越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46]。在赐爵的同时,也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君书·境内》中规定:士每进一爵,“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大夫每进一爵,“税邑三百家”;卿每进一爵,“赐邑三百家”。爵位越高,越尊贵,越富有,特权越多,这就促使官兵们拼命地争取杀敌立功,以求封爵。

战国时期,全面实行军功爵制最典型的是秦国。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军功爵制。当时秦国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47]其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商君书·错法》中所讲的:“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国的爵制共有二十级,爵位高低的不同,代表了军队中官兵的身份等级。

齐国是实行军功爵制较早的国家,其有关规定虽然不如秦国那么典型、具体,但在提高军队战斗力方面也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齐将田婴从田忌伐魏救韩,战功卓著,威王二十三年被任为相,封于彭城。威王三十四年,又改封薛,赐号靖郭君。[148]又如,田单坚守即墨孤城,以火牛阵大败燕军,被齐襄王封于安平,赐号安平君。[149]

从总体上看,以军功授爵的制度在战国时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因为秦国颁行得最为彻底,所以其军队的战斗力最强,对于后来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齐国实行的军功爵制不如秦国彻底,而且在实际战争中贯彻得也不是很好。战国后期齐国军队的战斗力远不及秦国军队,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本身也存在着不少弊病,如国君凭个人好恶任意封赐或剥夺臣僚爵位的行为,就影响了这一制度的严肃性。而这一点在齐国也表现得比较严重,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军功爵制的积极作用。

2.趋于完备的军事法律

春秋以前,各诸侯国中率军打仗的绝大多数为贵族将领。同政治上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相适应,军队中的奖励和赏赐一般仅以少数贵族军官为对象,而不及于广大的参战士兵。相反,军队中所颁布的临时性惩罚条令,则主要是针对士兵的。战国时期,世袭贵族逐渐走向没落。随着兼并战争的日趋频繁、激烈,各国军队中的奖惩制度及有关法律也更加复杂、完备了。其主要特征有三点:第一,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商周、春秋时期的军法临时而设的性质,成为具有独立体系的成文法律。它和当时其他法律一样,都已“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150],有律可循,有章可依。第二,与军功爵制相结合,以法治军。虽然有关奖惩规定对不同等级的人仍有不同的标准,但是毕竟明确规定了不论是将帅、官吏,还是普通士兵,凡立有军功者,一律可望得到奖励与升迁,而违反了军法的人,则一律严惩不贷。军队中受法面的扩大,是一个重要的进步。第三,惩罚的酷烈程度大大增强。各国统治者都主张用严酷的军法来保证军纪的执行,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大量严厉酷暴、充满血腥的军事法规被一一制定出来,其中像收夺爵位、籍没家属、暴尸示众、挖掘祖坟等惩罚措施都是战国时期才有的。这反映出各国统治者的残暴本性,以及他们只有依靠严刑酷法才能维持军队纪律的实际情况。然而,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些残酷的军法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作用,因此它的客观存在有某种历史的合理性。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实行的军事法律,在严酷程度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其中尤以秦国的军法最为细致、严厉。如《商君书·赏刑》中就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说法;又如《尉缭子》中的《重刑令》《经卒令》《勒卒令》《分塞令》《兵教上》《兵教下》等篇集中载录了不少当时的军事法律。再如近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有《军爵律》《除吏律》《中劳律》《屯表律》《戍律》《公车司马猎律》等篇,实际上都是系统、细致的军事成文法内容。与秦国相比,齐国的军事法律没有那么完备和严酷,这同战国后期齐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及军队战斗力的削弱不无关系。但齐国君臣对军法在战场上的作用还是比较重视的。《六韬·龙韬·将威》中就明确提出了:“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说者,赏之。杀贵大,赏贵小。杀及当路贵重之臣,是刑上极也。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是赏下通也。刑上极,赏下通,是将威之所行也。”《管子·兵法》中也说:“赏罚明,则勇士劝也。”见于文献记载的齐国刑罚也有杀、烹、车裂等多种。[151]

(二)战国时期齐国军队的后勤保障制度

1.军队中专职后勤官吏的设置

战国时期,由于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日益频繁和激烈,战争的规模日趋扩大且旷日持久,参战的人数也大幅度增加,再加上军队作战技术的提高、机动性的增强等,后勤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加强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各诸侯国军队中不仅设了负责后勤的专职官吏,而且更加专门化、系统化,成为军事行政管理人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秦律》记载,当时秦国各县设有:负责武器制造和供应的“库啬夫”,负责饲养、训练和向部队提供军马的“司马啬夫”,负责征收、保管和分发粮食的“仓啬夫”。《尉缭子·武议》在谈到魏国的军事问题时也提出,要委派专职的后勤官吏进行管理,以确保国家的军事经济控制权:“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齐国负责后勤的专职官吏也自成体系。《六韬·龙韬·王翼》对其名目与职掌有详尽而具体的记载,如“通粮”及“方士”、“法算”等,都是担负某种职责的后勤官吏。

2.粮秣的管理和后勤基地的建设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征收军赋的重心就在粮秣的征集上。《史记·商君列传》所说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指以粮秣这一实物形式缴纳的军赋。当时秦国的粮秣管理非常严格,《秦律》中甚至连挪用、冒领和倒卖军粮也规定了惩处办法。齐国对军用粮秣的征集和管理也有其政策[152],但在体制上远不如秦国健全和规范。

与粮秣供应密切相关的是后勤基地的建设。战国时期的一些兵书对这个问题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尉缭子·兵谈》中就有“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故内可以守固,外可以战胜”的名言。出于兼并战争的需要,各国都控制大量的粮食作为战略储备。秦国不仅招徕三晋的民众来开荒垦田,增加军粮的供应[153],而且还在各地建造了不少得到严格管理的仓廪以贮藏粮秣。齐国在后勤基地的建设方面稍逊于秦国,但比其他诸侯国要好。经过多年的开垦耕耘,齐国耕地面积扩大,土壤肥沃,“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154]。战国时期,齐国军队的军粮供给还是比较充足的,当时只有齐国曾与秦国同被称为“粟如丘山”[155]。另据记载,战国后期齐国还有能力借粮食给其他国家[156],可见其粮秣积贮之丰富。

3.马政及其相关措施

车战和骑战都需要大量的马匹,特别是战国中期以后,骑兵全面登上了战争舞台,这就更要求多养战马,选育优良品种,同时还要训练战马作战。因此,马政问题也是当时各国军事后勤保障中十分关键的一项事宜。[157]

在战国七雄中,燕、赵、秦三国充分利用地理优势,一方面开辟了大片的牧马场,另一方面从与之临近的游牧民族那里引进了大批良种马。与上述三国相比较,当时齐国在战马的饲养和训练上均无特色可言,但在同马政相关的措施上有其独到之处。例如,《管子·形势解》中特别强调:“马者,所乘以行野也。故虽不行于野,其养食马也,未尝解惰也。”又如,与选配马匹相协调,各国对骑兵的选核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而齐国的征选骑兵之法是最详细的。[158]

【注释】

[1]刘展主编:《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2]参见《舀壶》《禹鼎》《小臣□》铭文。

[3]参见《尚书·洛诰》与《诗经·棫朴》等。

[4]《礼记·王制》。

[5]《周礼·夏官司马》。

[6]《公羊传·隐公五年》何休注。

[7]《史记·齐太公世家》。

[8]《班簋》铭文有“王令吕伯曰‘以乃师右比毛父’”的记载。

[9]参见王阁森、唐致卿主编:《齐国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10]《妀善鼎》铭文中有周天子任命善“佐胥豳侯监□师戍”的记载,《礼记·王制》中也有“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的记述。

[11]《国语·周语》曰:“司徒协旅。”韦昭注云:“掌合师旅之众。”

[12]《豆闭簋》铭文载,周天子册命豆闭为“邦君司马”。

[13]见《鼎》铭文中的有关记述。

[14]《诗经·节南山》说:“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钧,四方是维。”《诗经·常武》中也有“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的描述。

[15]《左传·僖公四年》载管仲追述齐国历史的话。

[16]《左传·襄公十三年》正义引。

[17]参见山东省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胶县西庵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4期。

[18]参见山东省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胶县西庵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4期。

[19]参见山东省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胶县西庵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4期。

[20]参见山东省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胶县西庵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4期。

[21]《周礼·夏官司马》中提到的“司兵”“司戈盾”等,都应属于这一类官吏。

[22]参见黄朴民:《西周军事制度·兵役征赋制度》,《简明中国军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23]《汉书·食货志》。

[24]《孟子·滕文公上》。

[25]关于春秋时期结束的年代,学术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公元前482年说、公元前476年说、公元前469年说、公元前453年说以及公元前404年说等。我们认为,公元前453年说比较合理,因为在公元前453年,赵、韩、魏三家联合灭掉了晋国势力最大的智氏而三分其封地,实际瓜分了晋国并奠定了战国七雄并立的格局。这一事件标志着春秋时期的结束和战国时期的开始。

[26]《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27]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及《史记·周本纪》等。

[28]《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29]据《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鲁国的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

[30]据《中国军事史》第3卷《兵制》作者的考证,平王东迁之后,周王室“已没有原来的二十二师或十四师之多”。《中国军事史》第3卷,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31]据《左传·隐公五年》记载,郑国在春秋前期率先建立起“三军”;另据《左传·桓公六年》记载,楚国的斗伯比对楚子说,“我张吾三军,而被吾甲兵”,证明至迟在鲁桓公六年(前706)以前,楚国已建立起“三军”。

[32]《国语·齐语》。

[33]《尉缭子·制谈》中就有“有提九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桓公也”的说法。

[34]《国语·齐语》。

[35]《国语·齐语》。

[36]《管子·小匡》。

[37]对于这条材料中所说的“士”,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赵守正先生在《管子通解》(上)中译为“士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8页。但从当时的情况看,让所有的士人聚居在一起似乎不尽合理。

[38]据王志民主编《齐文化概论》考证:“到了春秋末期,齐国的疆界北至渤海,南到泰沂山脉以南之地,西至今聊城县境,东已到今胶莱河以东的黄县、招远一带,成为一个幅员广大的东方大国了。”《齐文化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39]《左传·成公二年》。

[40]《国语·齐语》。

[41]《孙子·作战篇》。

[42]《左传·哀公十年》。

[43]参见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驷传制度》一文中的有关考证,《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2期。

[44]据《战国策·赵一·知伯帅赵韩魏而伐范中行氏》记载,赵襄子在准备与知伯作战时,“乃使延陵生将车骑先之晋阳”;《韩非子·十过》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可见当时晋国的赵氏已拥有骑兵部队。

[45]《管子·小匡》。

[46]据蓝永蔚考证:“战车的战术性能,若以其作战特点分类,则称攻车、守车或驰车、革车;若以其运动速度分类,则称轻车、重车。”参见蓝永蔚:《春秋时期的步兵》,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8页。

[47]《周礼·地官·小司徒》注引《司马法》曰:“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而服虔注《左传·成公元年》、《礼记·坊记》之《疏》并引《司马法》佚文则曰:“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乘马。”

[4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49]《管子·小匡》。

[50]《周礼·天官冢宰·大宰》郑玄注:“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讲的应该就是春秋前期的军赋征收量。

[51]《左传·僖公十五年》。

[52]此二事分见《左传·宣公十五年》《左传·成公元年》。

[53]《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54]《左传·昭公四年》。

[55]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9页。

[56]《司马法·天子之义》。

[57]《司马法·定爵》。

[58]“石”是一种守城用的武器,即垒石,常与矢一起使用。《左传·襄公十年》记述:“荀偃、士匄帅卒攻逼阳,亲受矢石。”《吕氏春秋·贵直》也记述:“赵简子攻卫附郭,自将兵……乃去犀蔽屏橹,而立于矢石之所及。”

[59]《管子·参患》。

[60]《国语·齐语》。

[61]《国语·齐语》。

[62]《国语·齐语》。

[63]参见王阁森、唐致卿主编:《齐国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7页。

[64]《司马法·仁本》。

[65]《孙子·作战篇》。

[66]《孙子·作战篇》。

[67]《孙子·作战篇》。

[68]据《左传·隐公五年》,当时四季的军事训练分别为“春蒐、夏苗、秋狝、冬狩”。

[69]《司马法·仁本》。

[70]如《左传·成公十八年》记载,晋悼公即位后,分别任命“弁纠御戎,校正属焉,使训诸御知义。荀宾为右,司士属焉,使训勇力之士时使……张老为候奄,铎遏寇为上军尉,籍偃为之司马,使训卒乘,亲以听命。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www.xing528.com)

[71]《论语·子路》。

[72]参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及《吴越春秋》中的有关记载。

[73]《孙子·计篇》中就认为:“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74]《孙子·军争篇》。

[75]《左传·哀公二年》。

[76]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77]《司马法·天子之义》。

[78]《司马法·天子之义》。

[79]《司马法·天子之义》。

[80]《说文·耳部》引《司马法》佚文。

[81]《史记·晋世家》集解引《司马法》佚文。

[82]《左传·襄公十三年》引《司马法》佚文。

[83]《孙子·军争篇》。

[84]参见《司马法·严位》:“凡鼓,鼓旌旗,鼓车,鼓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齐。”

[85]《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86]魏国有魏文侯、李悝的改革;楚国有楚悼王、吴起的改革;韩国有韩昭侯、申不害的改革;秦国有秦孝公、商鞅的改革;齐国有齐威王、邹忌的改革;赵国有赵武灵王、肥义的改革;燕国有燕昭王、乐毅的改革。

[87]1978年在陕西西安南郊丈八沟发现一枚战国时期秦国虎符,其铭文为:“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燔燧之事,虽毋会符,行殹(也)。”此符被称为“杜符”。《秦汉金文录》中著录的战国末年秦“新郪”虎符和《简明中国历史图册》记载的战国“阳陵”虎符等,也有大致相同的错金铭文。

[88]战国邯郸之战时魏公子信陵君的“窃符救赵”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据《史记·魏公子列传》记述,当时魏国的兵符一半在魏王处,另一半在统帅十万大军的晋鄙手中,晋鄙惧怕秦军,不敢救赵。而想解邯郸之围的信陵君无忌,虽贵为公子,也无权调兵。幸亏侯生献计,通过如姬夫人窃出魏王的一半兵符,才夺了晋鄙的兵权,取得了邯郸之战的胜利。

[89]《尉缭子·将令》。

[90]《尉缭子·将令》。

[91]《六韬·龙韬·立将》。

[92]《尉缭子·兵令》。

[93]《尉缭子·原官》:“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

[94]《太平御览》卷二九八引《司马法》中有“大将军”的称呼。《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中也记载,齐景公与司马穰苴谈论兵事后,“大说之,以为将军”。

[95]楚国的最高武官为“上柱国”,秦国在不同时期还曾以“大良造”“国尉”为最高武官。

[96]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设有“乡帅”“卒帅”等,战国时期仍沿袭。参见《国语·齐语》。

[97]《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有“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的记载。

[98]《荀子·王制》云:“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据《齐国史》作者考证,指的是齐国官制。参见王阁森、唐致卿主编:《齐国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页。

[99]参见《六韬·龙韬·王翼》等文献中的记载。

[100]《尉缭子·踵军令》中说:“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孙膑兵法·篡卒》中也认为:“不用间,不胜。”兴军和间都是指侦察兵。

[101]《尉缭子·踵军令》:“奉王之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顺职之吏即指通讯兵。

[102]参见孙金铭《中国兵制史》中有关考证。

[103]参见孙金铭《中国兵制史》中有关考证。

[104]《六韬·犬韬·战步》。

[105]《六韬·犬韬·武骑士》:“选骑士之法,取年四十已下,长七尺五寸已上,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能驰骑彀射,前后左右,周旋进退,越沟堑,登丘陵,冒险阻,绝大泽,驰强敌,乱大众者,名曰武骑之士。”

[106]《吕氏春秋·论威》。

[107]《七国考订补》卷一一。

[108]王志民主编:《齐文化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

[109]《通典》卷一四九《兵二》引《孙膑兵法》。

[110]《武经总要前集》卷四引《孙膑兵法》。

[111]《六韬·犬韬·武车士》:“选车士之法,取年四十已下,长七尺五寸已上,走能逐奔马,及驰而乘之,前后左右,上下周旋,能缚束旌旗,力能彀八石弩,射前后左右,皆便习者,名曰武车之士。”

[112]《六韬·犬韬·战车》:“敌之前后,行阵未定,即陷之。旌旗扰乱,人马数动,即陷之。士卒或前或后,或左或右,即陷之。陈不坚固,士卒前后相顾,即陷之。前往而疑,后恐而怯,即陷之。三军卒惊,皆薄而起,即陷之。战于易地,暮不能解,即陷之。远行而暮舍,三军恐惧,即陷之。此八者,车之胜地也。”

[113]王志民主编:《齐文化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6页。

[114]参见《中国军事史》第3卷《兵制》,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

[115]参见《六韬·虎韬·军略》。

[116]参见《六韬·豹韬·鸟云泽兵》。

[117]《商君书·境内》。

[118]参见《七国考·兵制》。

[119]《六韬·犬韬·均兵》。

[120]《六韬·犬韬·均兵》。

[121]参见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战国兵家遗简《十阵》。

[122]参见《文物》1976年第6期。

[123]〔宋〕陈傅良:《历代兵制》。

[124]《战国策·燕一·苏秦死其弟苏代欲继之》。

[125]《商君书·境内》。

[126]参见黄朴民、徐勇:《战国时期的军事训练及其时代特色》,《军事历史》1994年第5期。

[127]《司马法·定爵》。

[128]《司马法·严位》。

[129]《管子·兵法》。

[130]《六韬·犬韬·教战》。

[131]《管子·兵法》。

[132]参见《六韬》《孙膑兵法》等书中的有关记载。

[133]《荀子·议兵》:“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战国策·韩一》:“天下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谿子、少府、时力,距来,皆射六百步之外。”《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记载,孙膑在马陵道伏击庞涓时,“令齐军善射者万弩,夹道而伏”。近年从湖南长沙和河北易县等地都出土了战国时代的弩机实物。

[134]参见河北省文物管理处:《河北省易县燕下都44号墓发掘报告》,《考古》1975年第4期。

[135]《战国策·赵三·赵惠文王三十年》载赵奢语:“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

[136]参见王志民主编:《齐文化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8页。

[137]《礼记·月令》。

[138]《战国策·齐一·苏秦为赵合纵说齐宣王》。

[139]参见鲁海、鲁军:《齐长城考略》,《管子学刊》1990年第3期。

[140]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7页。

[141]《史记·苏秦列传》之《正义》引《竹书纪年》。

[142]《战国策·秦一·张仪说秦王》。

[143]《孙子·行军篇》。

[144]参见张华松:《齐长城是如何借助泰山地区地利的》,《管子学刊》1988年第4期。

[145]参见鲁海、鲁军:《齐长城考略》,《管子学刊》1990年第3期。

[146]《韩非子·定法》。

[147]《史记·商君列传》。

[148]《史记·孟尝君列传》之《索隐》引《竹书纪年》。

[149]《战国策·齐六·貂勃常恶田单》。

[150]《韩非子·难三》。

[151]参见《七国考订补·田齐刑法》。

[152]《管子·权修》:“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管子·七法》:“有蓄积则久而不匮。”《管子·治国》:“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兵强则战胜。”

[153]参见《商君书·徕民》。

[154]《史记·货殖列传》。

[155]《史记·苏秦列传》。

[156]《战国策·齐六·濮上之事》载,盼子曾向齐王建议“易余粮于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也记述,齐王建六年,“秦攻赵,齐楚救之。……赵无食,请粟于齐”。

[157]参见黄朴民、徐勇《战国时期军事后勤保障制度刍论》中的有关考证,《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

[158]《六韬·犬韬·武骑士》:“选骑士之法,取年四十已下,长七尺五寸已上,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能驰骑彀射,前后左右,周旋进退,越沟堑,登丘陵,冒险阻,绝大泽,驰强敌,乱大众者,名曰武骑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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