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野”界限的缩小和征兵范围的扩大
恩格斯说过:“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48]春秋前期,包括齐国在内的许多诸侯国仍然保留着西周以来“国人”当兵、“野人”(庶人)不当兵的传统。这种传统的形成,与长期以来“国”“野”之间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密切相关。春秋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种传统界限被逐步打破了。
首先,日趋频繁、激烈的战争使“国人”的兵役负担过于沉重,兵源问题日渐突出,不能不设法从“野人”(庶人)阶层中去寻求解决。
其次,社会经过了相当长时期的持续发展之后,人口增加很快,各处的居民点更加密集,“国”“野”间有了较多的相互交往与渗透。“野人”(庶人)的政治地位虽然还低于“国人”,但他们的经济地位已经与“国人”很接近了。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诸侯国纷纷废除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特权,扩大了征兵的范围。齐国是这方面改革较快的国家之一,在齐桓公、管仲时代开始推行的军政改革,加快了这一进程的实现。齐桓公、管仲以及其后的齐国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的“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措施,促进了“国”“野”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并使其制度化。而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49]的政策,则进一步提高了“野人”(庶人)的地位,那些“野鄙”中有才能的人,也有机会服兵役甚至当甲士。这就使齐国的兵源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军队得到了大幅度扩充,也导致了军事制度上的一系列变化与进步。
“野人”(庶人)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当兵的合法资格后,其社会地位又得到了提高,在各个方面与“国人”的差别缩小,到后来终于逐渐地合而为一了。
(二)军赋的改革和“赋役合一”政策
军赋,是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得以正常进行的经济保障。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所实行的军赋制度不仅复杂多样,而且是动态多变的。从总体上来看,春秋前期,由于战争的规模相对较小,战争持续的时间有限,各国间的军事行动也不很频繁,军费的需求还不算太大。[50]所以这一时期内军赋的征收与西周时期相比,并无多少差别,仅向有资格当兵的国人征收军赋,“野人”(庶人)则只需缴纳其他租税而不缴军赋。(www.xing528.com)
春秋中期,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军费需求的剧增,各诸侯国先后打破了“国”“野”的界限,进行以调整军赋征收方式及扩大征收量为核心的军制改革。在这方面晋国率先迈出了第一步。公元前645年(晋惠公六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51]。晋国“作州兵”之后,在军事上收到了实效,兵源充足,军费增加,得以长期称霸中原。继晋国之后进行类似的军制改革的还有:鲁国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的“初税亩”以及公元前590年(鲁成公元年)的“作丘甲”[52]、楚国于前548年(楚康王十二年)实行的“量入修赋”[53]、郑国于前538年(郑简公二十八年)实行的“作丘赋”[54],等等。
上述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是:除打破了过去只准“国人”当兵而不让“野人”(庶人)当兵的旧制外,还以经济改革促进军制改革,开始向“野人”(庶人)阶层征收军赋,并且逐渐把军赋与兵役联系起来,采取实质上的“赋役合一”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扩充军队的同时扩大国家的经济来源,以应付日益庞大的军费开支。
从时间上看,齐国的军制改革进行得比较早,但在赋税征收与兵役制度结合的程度上,尚不如上述一些诸侯国彻底。同其他国家相比,春秋时期齐国的军赋制度也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第一,齐国配合“参国伍鄙”制实行了“相地而衰征”政策,即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普查后,按土地质量的好坏收取实物,使土地租赋的收入可直接提供军需之用。
第二,为了保证军费开支,齐国统治者根据本国商业、手工业较为发达的情况,征收名目繁多的赋税,特别是在各国中首创的盐铁专卖制度,开辟了两条极为重要的财源。总之,齐国是春秋时期兵役制度改革较早的国家,其赋税征收政策也极有特点。虽然在二者的结合方面,齐国比晋、鲁、楚、郑等国落后,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军事大环境的变化,军赋制度改革的继续深入是必然趋势,“赋役合一”政策在齐国也逐渐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相继进行的兵役制度和军赋制度方面的改革,是以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背景的,而征兵范围和征收军赋范围的扩大,以及“赋役合一”政策在各诸侯国(包括齐国在内的)的推广,反过来又加速了这些国家社会经济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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