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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军事史: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与军赋制度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兵役制度西周时期的社会结构是“国”“野”分治,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都邑及其郊区称为“国”;而郊区以外的地方称为“野”。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就是在这一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齐国当时所施行的兵役制度与周王室及其他诸侯国虽基本近似却又不尽相同。西周时期,兵车、马匹、大型武器装备等均由国家供给,并设有专门的机构、官吏,负责监制、饲养、存放和管理。

齐国军事史: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与军赋制度

(一)兵役制度

西周时期的社会结构是“国”“野”分治,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都邑及其郊区称为“国”;而郊区以外的地方称为“野”。居住在“国”中的人称为“国人”,居住在“野”外的人就称为“野人”(庶人)。“国人”与“野人”的政治地位不同,管理机构也不同。“国”中设有六乡,“野”中设有六遂,分别委派职官掌管。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就是在这一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据《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记载,西周军队的组织与“六乡”的居民组织是紧密结合的。当时,兵员的主要来源是“国人”(包括贵族和普通国人),国人有“执于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和权利。在军队中,通常贵族担任甲士,作为骨干力量,普通国人充任战斗徒兵[22],“野人”则一般没有当兵的资格。而齐国当时所施行的兵役制度与周王室及其他诸侯国虽基本近似却又不尽相同。其不同点在于:与周天子直接管辖的地区及某些诸侯国(如鲁国)相比较,齐国社会中等级结构的划分相对薄弱,“国”“野”制度不那么严格。在某种情况下,居于“野”外的庶人也有服兵役的机会。《周礼·地官司徒·遂人》载有:“遂人掌邦之野……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郑玄注云:“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这反映的似乎就是齐国当时的情况。另据有关金文记载,在齐国“野人”主要来源之一的殷遗民中,就有人曾获得过参军打仗的权利,有个别人甚至还因作战有功而被升为士或大夫。

(二)军赋制度(www.xing528.com)

因军队所需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和兵员给养而征敛的费用或实物称为军赋,《汉书·刑法志》所说的“赋以足兵”就是这个意思。西周时期,兵车、马匹、大型武器装备等均由国家供给,并设有专门的机构、官吏,负责监制、饲养、存放和管理。国家用以维持这方面开销的手段就是征赋,换言之,征收军赋是为了满足战争中的军费需要,即“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23]。征收军赋的具体规定史无明记,但从《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所说的“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来看,应当是在“国”“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大体上,“国中什一使自赋”[24]

我们研究西周时期齐国的军赋制度时,可以将上述周王室征收军赋的情况作为参考,但有两点应补充说明:一是与其他诸侯国相比较,齐国似乎更重视发展商业手工业,因此其征收军赋的办法更趋于多样化;二是同其他诸侯国一样,齐国还与周王朝保持着君臣隶属关系,有定期向周王室提供军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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