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WTO成员,提起申诉和被提起申诉将会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件“平常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外贸剧增带来的必然后果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增强,类似的纠纷会接连不断。对此,我国应当以“平常心”待之,积极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和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完善、法律实施、信息收集、人才储备等许多方面。我国应该在这些方面早做、多做准备,使其能够成为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有效工具。
首先,就争端的预防而言,我国应该在法制建设、执法有力、司法公正等方面作出更多努力,并且加强与其他WTO成员的沟通与国际合作,增进理解,消除偏见。
其次,就争端的参与而言,我国应该利用这种时机阐明自己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坚决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一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一致。我国还应该利用国内外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介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赢得主动权和国际舆论的支持。[72]
为了能够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出色地表现,我国必须加强对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此,我国应该大力培养熟悉知识产权和WTO法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对于争端解决的作用。例如,一些学者已经就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案”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认为,条约解释是该案的关键问题,并在分析所要涉及的条约条款的基础上指出,美国对中国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的所有指控,犯了一个根本性的条约解释错误,即脱离协定的序言和总则,孤立地援引该协定具体条款,从而只看到中国应履行的义务,根本不提中国可行使国内立法及控制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等权利,且一味以美国国内立法来评判中国立法。美国同时提出这两起争端解决,并在前者明确地将知识产权实施作为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不难看出,美国此次提出知识产权争端,主要目的已不在于保护美国微软的利益,而在于期望为美国好莱坞大片等文化产品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对于这种“醉翁之意不在知识产权实施”,而在于其文化产品市场准入的用意,应给予高度重视。这一用意也决定了中美双方磋商解决此事项的可能性不大。中国应做好与美国周旋到底的准备,包括专家组审理和上诉复审,直至应对最后可能的贸易报复。[73]中国应根据对协定及《伯尔尼公约》有关条款的条约解释以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中国国内法的可能审查方面,理直气壮地、逐条逐项地反驳美国在本案中对中国的任何指责,同时,也要善于从协定争端已决案中吸取任何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未雨绸缪,应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作出对中国不利的解释或审查结论。[74]还有学者就该案的应诉抗辩提出了具体建议。[75](www.xing528.com)
从上述学者的条约解释分析来看,《TRIPS协定》第7条、第8条对于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质性意义,尤其是对于发展中成员维护其国家权益而言。无论是此次“中美知识产权案”的应对,还是今后可能遇到的其他情况,我国应当认真对待这两项条款的重要作用。
最后,就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而言,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我国应当主动出击,审查其他成员履行《TRIPS协定》的情况,认真研究美欧等WTO发达成员的知识产权制度,一旦发现制度缺漏,适时提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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