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中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列举如下: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截至2000年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9.《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第64个成员,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ey,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参加该条约。
12.《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参加该条约。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斯堡签订,1975年生效,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www.xing528.com)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
关于专利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非常重要。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得到保护。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原则上,申请人应到想要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去申请专利。也就是说,申请人直接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大多数国家,外国人可以直接提交文件,但所有的文件都要求采用当地的语言,所以,经常要委托当地代理。
然而,在申请人的知识产权需要在多个国家取得保护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申请毕竟很麻烦,通过利用一些国际条约则可以简化申请程序。在专利方面,这个条约就是《专利合作条约》。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一个初始专利申请有向148个国家作出初始申请的效果。[1]对于具体申请程序可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办公室的网址,[2]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3]中国也有相应的国际专利申请的部门规章。[4]为了鼓励和指导我国的企业积极申请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还设立了专项基金援助制度,给予中小企业以资金支持。2009年,中国专利局受理《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达到8000件,仅次于美、日、德、韩,位居世界第五,实现历史性突破。《专利合作条约》申请量的快速发展,说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重视海外专利布局,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5]2013年,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已达21516件,跃居世界第三。[6]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即使在美国,如果没有美国专利商标办公室(USPTO)的外国申请专利许可,法律也禁止在外国提交专利申请,除非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6个月以后。
同样,为了使自己的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可以利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如果在中国注册了商标,也可以同时在中国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上同样可以查到如何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7]另外,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页上也有相应的介绍。近年来,我国商标局及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2013年,我国申请人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2273件,居马德里联盟第六位,累计注册量为17229件。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国外申请人指定我国的马德里商标申请量为20275件,连续9年居马德里联盟第一位,累计注册量为196092件。这表明,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8]
为了预防自己的专利和商标被申请或抢注,应该生意做到哪里,就要在哪里实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要具有战略眼光,提前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为此,最好利用专利和商标的国际注册制度,或者到相应的国家依照当地的法律去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早于1989年已经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成员,这方面,中国是比较先进的,因为美国的商标法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差异较大,所以至今美国仍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TRIPS协定》无疑是中国加入的最为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使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定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定》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定》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TRIPS协定》无疑在保护范围和程度上都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对于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很大一部分表现在驰名商标上。《TRIPS协定》不但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了服务领域,而且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产生某种联系,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应禁止注册和使用,因而具有防御商标的作用。[9]《TRIPS协定》在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仅对地理标识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而且规定了地理标识假冒方面的规则和纪律。《TRIPS协定》是第一个明确要求成员方保护未泄露的信息的国际协定,它充实了巴黎公约关于反不公平竞争的一般规则,反映出商业秘密已成为专利、商标和版权之外第四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10]
根据《TRIPS协定》第67条,发达国家有义务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包括协定后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执行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内立法,还应包括支持与健全与此有关的国内官方及代理机构,其中包括对人员的培训”。根据《TRIPS协定》第69条,国家之间应“交换有关侵权商品贸易的信息”,因此,中国政府也有权要求发达国家提供信息。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辖的庞大的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相比,《TRIPS协定》不但缔约国多,而且,不仅包括实体权利的规定,还包括对这些实体权利的国内实施的规定,[11]最重要的是,如果这些实体权利得不到国内实施,则争端方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国际层面上得到切实有力的保护。巧妙之处即在于,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使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样的“利器”。[12]《TRIPS协定》要求成员方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堵截冒牌货和盗版侵权货物,因此,今后,当外国不能如此而损害中国知识产权时,则中国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TRIPS协定》的缔结给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影响。它为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立了最低标准,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力地保障了协定义务的履行,《TRIPS协定》理事会中进行的相关议题谈判将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同时,《TRIPS协定》的实施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为《TRIPS协定》进行辩护的各种理由正面临日益普遍和强烈的质疑,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理性地反思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重构。本章阐述《TRIPS协定》签订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TRIPS协定》有关的争端的解决实践、与《TRIPS协定》有关的议题谈判的情况,评析《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并基于充分、合理地利用《TRIPS协定》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的视角,分析我国应对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探讨我国等发展中成员在《TRIPS协定》议题谈判中所应坚持的立场和采取的策略,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其变革的未来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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