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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新发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伴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区域贸易协定也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其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战略的工具之一。(一)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状况1.美国1992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产生了令整个国际社会瞩目的、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协议最终文本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方面条款以及关于发展合作的相关规定。

区域贸易协定新发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经济组织在国际贸易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伴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区域贸易协定也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其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战略的工具之一。在全球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裹足不前时,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保护运动起到了有力的补充作用。[1]本书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国际组织来介绍区域贸易协定及其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的发展情况。

(一)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状况

1.美国

1992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产生了令整个国际社会瞩目的、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NAFTA第17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2]该章包括21个条款,4个附件。

1994年,在美国迈阿密召开的第一次美洲国家首脑会议(Summit of the Americas)上,与会的34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美洲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并于2005年完成贸易协定的谈判。1998年,在智利圣地亚哥召开的第二次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上,关于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 Agreement,FTAA)的谈判正式启动。2003年,谈判各方拿出了美洲自由贸易协议的第3版协议草案。该草案第20章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2005年谈判陷入困境,而且直到目前,拉美国家的复杂性使得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前景难料。

2004年,美国与中美洲五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及多米尼加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Dominican Republic-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CAFTA-DR)。知识产权是各方谈判的重要内容。

2005年6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达成了环太平洋国家的首个FTA,2006年文莱加入该协定[即《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RANSPACIFIC SEP or TPPA],组成了通常所说的“P4”国家,其目标是在10年内打破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协定涵括了知识产权保护事项。[3]2008年2月,美国宣布加入“P4”国家间关于投资金融服务的相关谈判,并决定在与国会和公众磋商之后确定是否加入整个协定。[4]2008年9月,美国宣布启动加入TPPA的谈判。[5]2010年3月,美国、澳大利亚、文莱、智利、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开始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第一轮谈判。[6],美国自始主导着TPP谈判。2010年7月,马来西亚加入谈判(第三轮)。2012年7月,墨西哥和加拿大加入TPP谈判。2013年3月15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东京首相官邸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日本加入TPP谈判。[7]详细分析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2.欧盟

鉴于认识到,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还远远不够,欧共体委员会决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各国法律的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作出了调整,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地理标志、数据库特权等各个方面。欧盟知识产权立法主要采取“协调”(harmonization)和“统一”(unification)两种方式,鉴于仿造与盗版早已成为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欧盟成员国间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尤其在刑事制裁方面)的差异又严重地阻碍了打击仿造与盗版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关于打击仿造与盗版的绿皮书。绿皮书中就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国内法上仍然存在的诸多差异对欧盟内部市场的消极影响作了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又于200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改善与加深打击仿造及盗版活动的行动计划建议方案。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委员会终于在2004年4月颁布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与措施的法律准则。该法律准则被视为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上真正的飞跃,它在很多方面强制性地要求各成员国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有关国内法上的移植工作。从知识产权诉讼到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再到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成员国都要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法律修改。准则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欧盟内部,完整且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同时协调各国间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保障欧盟内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以实现。[8]

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分散于众多的判例与单行的条例和指令当中,[9]这些法律有效地协调了欧共体市场内部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极大地推进了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如前所述,2007年12月,巴巴多斯等加勒比论坛国家(the CARIFORUM countries)率先完成了与欧盟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协议最终文本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方面条款以及关于发展合作的相关规定。此外,协议还在其他许多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海关和贸易便利、贸易技术壁垒、卫生检疫、农渔业、资金支付和资本流动、竞争、知识产权、公共采购、环保和其他社会问题等内容。[10]

3.中国

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我国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和《亚太贸易协定》(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APTA)。《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2005年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该协定没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组织,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是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大支柱之一。在1995年通过的大阪行动纲领(Osaka Action Agenda)中,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同意,[11]为了实现亚太经合组织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各方应该根据《TRIPS协定》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在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确保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12]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大阪行动纲领提出了各方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动指南和具体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s)。[13]

为了推动各经济体实施大阪行动纲领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体行动计划,亚太经合组织的贸易和投资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专家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perts Group,IPEG)。该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有效执法的具体措施,为各经济体提供建议和指南,促进各经济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对话,监督各经济体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

2005年6月,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的贸易部长们重申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投资自由化、刺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促进作用。在贸易部长会议提供的主席声明中,部长们同意启动亚太经合组织反假冒侵权和盗版行动计划(APEC Anti-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Initiative),指示专家组制定指导实施该项行动计划的指南。部长们强调了这项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强化各成员经济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增强它们反假冒侵权和盗版产品的执法体制;减少假冒侵权和盗版货物的贸易,打击其生产和交易网络;减少在线盗版和在线假冒侵权货物的交易;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换经验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合作。[14]2007年,亚太经合组织还启动了专利取得程序合作计划(APEC Cooperation Initiative on Patent Acquisition Procedures)。知识产权专家组将研究简化能够有效授予和改善专利保护的专利授予程序、专利实施的方法。(www.xing528.com)

在2008年8月召开的“知识产权专家组”第27次会议上,成员经济体同意专家组继续其在反假冒侵权和盗版行动计划中的工作,以及在有关简化专利取得程序合作计划中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之前,“知识产权专家组”组织了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专家研讨会。在2008年第16届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声明中,各国领导人重申了在亚太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义务,以及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的全面、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承诺继续在各国的知识产权专家、执法部门之间促进更多的合作。[15]

根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我国正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有关版权问题的磋商与谈判。

2012年,我国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11月20日,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启动。同日,东盟10国与6个自由贸易区伙伴国(自贸伙伴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启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的谈判。建成后的RCEP自贸区,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贸区。按照预计时间表,RCEP谈判将于2015年年底完成。这些协议的谈判议题都包括了知识产权。[16]根据2012年2月完成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行性联合研究报告》,未来的中日韩FTA应该成为便利三方投资、加强对三国投资者和投资资产保护的有效机制。除了投资待遇、禁止实施业绩要求、转移、征用和赔偿、损失赔偿、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要素外,为了确保实现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者保护,日本和韩国强调中日韩FTA的投资章节还应纳入以下要素:准入前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更广泛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日本和韩国还建议,中日韩FTA应超越三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国则建议,未来的中日韩FTA的投资章节应寻求提供更好的投资者保护、更高的透明度和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的其他便利化措施,包括投资机会的信息交流和投资法规的信息分享。在知识产权方面,中日韩三方表示,在未来的中日韩FTA框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各国的国情,做到权利和责任一致。

4.其他重要的涵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经济协定

1995年12月,东盟成员国通过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2004年,通过了《东盟2004—2010知识产权行动计划》(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ction Plan 2004—2010)。在区域经济组织或集团中,《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从形式上是最为完整的,即该协定从知识产权的目标、原则、合作范围及其合作活动的审议以至争端的解决都作了规定,[17]对于促进东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2003年,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ECO)签订了《经济合作组织贸易协定》(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Trade Agreement,ECOTA)。[18]协定第19条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6年4月,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东南欧首脑峰会上,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等国通过了增加《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EFTA)成员方的联合宣言。同年12月,阿尔巴尼亚等国签署了新的《中欧自由贸易协定》(Agreement on Amendment of and Accession to the 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该协定是一个综合性贸易协定,涵括了投资促进、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内容。[19]

2008年8月28日,在东盟各成员、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经济部长们的第13次磋商会议上,三方完成了ASEAN-ANZCERTA(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自由贸易协定(ASEAN-Australia-New Zealand Free Trade Agreement,AANZFTA)的谈判。该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协定,除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之外,还涵括了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经济合作等事项。将成立一个覆盖12个国家和超过6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20]

安第斯共同体也很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一体化发展。1993年,安第斯共同体通过了第351号决议《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共同制度》(The Common Regim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Decision 351);第345号决议《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的共同条款》(Common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Breeders of New Plant Varieties,Decision 345)。1996年通过了第391号决议《获取遗传资源的共同制度》(Common Regime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Decision 391)。2000年通过了第486号决议《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Comm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Decision 486)。

此外,南方共同市场通过了《在南方共同市场协调关于商标、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规则的议定书》(Protocol on Harmonization of Norm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Mercosur Regarding Trademarks,Indications of Source and Denominations of Origin,CMC Decision 08/95);2001年通过的海湾六国经济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采取类似北美自由贸易区统一立法的模式,在知识产权法的区域一体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趋势

作为第三次区域浪潮的组成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也具有“新区域主义”的明显特征:超越传统地理范围的、跨大陆或大洋的区域间主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多纬度多议题的综合性、与WTO多边贸易机制趋向一致的开放性、区域主体成为推动“新区域主义”纵深发展主角的主体化等。[21]就内容而言,除了传统的货物、服务贸易之外,区域贸易协定开始涵括投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在知识产权方面,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执法、合作等事项。

不像“旧区域主义”明显表现为西欧紧密的一体化(强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国家间松散的区域合作(弱制度化)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进程日益走上趋同化。这种趋同化既表现为它们共同拥有综合性、开放性等特征,还表现在其发展道路的趋向一致。宏观的区域主义多由区域经济一体化驱动,并显示出从创建自由贸易区开始,经由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同盟,最后到经济共同体乃至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轨迹。现实的情况表明,在原已存在松散的区域合作或缺乏实质性区域合作的区域,“自由贸易区”(有时包括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前者如“东盟自由贸易区、安第斯自由贸易区、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等;后者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区”建设已成为新兴的各种“区域间主义”的核心支柱和发展先锋,如“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欧盟-非加太互惠贸易区”“美洲自由贸易区”“APEC自由贸易区”等。一些区域开始从自由贸易区走向关税同盟或者共同市场,如南非发展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等;或者从后两者走上经济与货币同盟,如欧盟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区域共同体”建设开始成为许多区域近期和长期的目标,如“东盟共同体”计划、“东亚共同体”设想;一些区域组织开始用“共同体”来命名,如加勒比共同体、安第斯共同体等。

总之,虽然这些区域主义形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方式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显示出一种日益趋向一致的发展轨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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