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重要手段。此类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及其并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无疑会为协定缔约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另外,此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多边自动传导效应”也会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
从争端解决实践来看,菲莫公司的瑞士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正是以1988年瑞士-乌拉圭BIT、1993年澳大利亚-香港BIT有关“投资”定义的规定提出,乌拉圭的相关控烟立法、澳大利亚《2011年香烟平装法案》对其商标权和商誉构成间接征收,并提起国际投资求偿仲裁。[182]2012年8月15日,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裁定吉拉德政府通过的《2011年香烟平装法案》有效,澳大利亚将成为全球首个实施此类法案的国家。据悉,英国和新西兰也在考虑制定这类烟草简装法案。[183]法国、挪威、印度和加拿大也正考虑采取类似措施。[184]
菲莫公司子公司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的解决结果,对国际投资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85]国际社会、国际投资法学者、国际知识产权法学者都关注着上述争端的解决。
(二)双边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呈现出了“TRIPS-附加”的特征。从美国2008年贸易政策日程来看,双边投资协定是美国政府采用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政策工具之一。根据2008年“特别301条款报告”,在中东和亚洲,美国已经签订了不少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定,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美国还将与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科威特、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塔吉克斯坦、乌克兰等国通过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面对发达国家的强势主导和积极推进,在遏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过分强化方面,发展中国家面临和承受着不少的困难和不小的压力。
(三)双边投资协定对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影响
与双边贸易协定一样,双边投资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也会成为发达国家在WTO、WIPO等多边场所的谈判中争取更多利益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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