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末期,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风行一时,成为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有力工具。为了迫使缔约对方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往往利用其“特别301条款”向缔约对方施压。例如,为了推动与尼加拉瓜之间双边投资协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美国将尼加拉瓜列入了“特别301条款”的“其他观察名单”(Special 301 Other Observations)。美国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与投资挂钩的做法非常具有进攻性。欧盟《贸易壁垒条例》项下的审议机制具有类似的功效。[146]这一趋势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UNESCAP)、南方中心(South Centre)都表示要深入研究双边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实施效果,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的影响。[147]晚近的双边投资协定给了投资者哪些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些要求是否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依据《TRIPS协定》可以利用的灵活性限制措施?[148]这些问题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笔者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国际组织来介绍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情况。
1.美国、加拿大
为了更全面地获得“TRIPS-附加”标准,除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和贸易协定之外,美国还积极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49]截至2014年,美国已与卢旺达(2008年)、乌拉圭(2005年)等40多个国家签订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条约(Treaty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150]
2004年,美国更新了1994年的双边投资协定(《美国政府与某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互惠保护投资的条约》,BIT)范本。与1994年范本相比,2004年BIT范本增加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151]2012年,美国再次更新了其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但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没有变化。[152]
加拿大认为,《加拿大与某国对外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Foreig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Agreement,FIPA)能够帮助本国投资者拓展国际市场、保障其安全,同时也可以吸引外资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增长、提高本国竞争力。鉴于此,为了推动与他国缔结对外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2004年,加拿大提出了自己的FIPA范本,协定范本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待遇标准等问题。[153]同美国一样,加拿大也于2012年更新了其FIPA范本。虽然得不到公开的文本,但是无疑其类似于美国的2012年BIT范本。截至2015年10月,加拿大已与坦桑尼亚(2013年)、中国(2014年)、几内亚(2015年)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FIPA。[154]
2.日本
截至2015年10月12日,日本分别与2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总体上,日本的双边投资协定并不多,不过,其近两年愈加重视缔结双边投资协定,而且,其与乌克兰(2015年)、乌拉圭(2015年)、沙特阿拉伯(2015年)、阿曼(2015年)、哈萨克斯坦(2014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既涉及投资促进和保护,又涉及投资自由化问题,而且,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日益增加。[155]
与日本相比,截至2015年,韩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已达90多个。[156]不过,除了对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规定之外,其双边投资协定未对知识产权作出更多的专门规定。(www.xing528.com)
3.印度
作为1991年开始启动的经济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印度开始实施投资自由化政策。为了在互惠基础上促进和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印度与许多国家进行了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Promotion&Protection Agreement,BIPA)的谈判。截至2015年,印度已经与84个国家签署了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57]印度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范本(Indian Model Text of BIPA)规定,知识产权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确定。[158]此外,印度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未就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
4.中国
截至2015年,我国已经签订了13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59]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政府很少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与澳大利亚(1988年)等大洋洲国家、新加坡(1985年)等亚洲国家、波兰(1988年)等欧洲国家,90年代与阿根廷(1992年)等南美洲国家、克罗地亚(1993年)等欧洲国家、菲律宾(1994年)等亚洲国家、埃及(1994年)等非洲国家,还是2000年后与德国(2003年)等欧洲国家、塞舌尔(2007年)等非洲国家、墨西哥(2008年)等南美洲国家、印度(2006年)等亚洲国家等,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均是如此。
但是,1988年我国与日本《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中规定,只要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规定或其后修改的规定在缔约双方之间有效时,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影响到缔约任何一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缔约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1992年我国与韩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中规定,协议条款不能影响双方在1883年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下的义务。2007年中韩重新签订的协议中,将其作为第10条第3款下的义务,即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消减双方加入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国际协定包括世贸组织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C确立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其他国际条约。另外,2012年9月10日签订但尚未生效的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也包含知识产权条款,除了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投资外,其第8条第4款规定,就知识产权而言,一缔约方可按照符合缔约双方均为成员方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方式,背离该协定第3条、第5条和第6条,即投资促进和准入、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同时,该协定第10条也规定了其关于征收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颁发,亦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缔约双方均为成员方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定。[160]
(二)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议
除了双边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之外,美国还签订了一些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议。截至2014年,美国与东非共同体(East African Community,EAC,2008年)、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2008年)、乌拉圭(2007年)、澳大利亚(1992年)等35个国家和组织签订了贸易投资框架协议。晚近签订的此类协议体现了美国对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重视。例如,在与东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利比里亚(2007年)、乌拉圭(2007年)、柬埔寨(2006年)、东盟(2006年)、中亚五国(2004年)、马来西亚(2004年)等签订的协议中,均提出要根据国际标准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与有效的保护和进行知识产权的执法活动,强调了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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