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无疑会为协定缔约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首先,此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将会影响缔约方国内法的制定和修订,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例如,2005年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为履行2005年1月澳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义务而进行的。[129]其次,此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并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会促进缔约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例如,美国、欧盟双边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中都并入了《专利合作条约》,这将为其企业境外申请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双边贸易协定下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发展趋势
首先,双边贸易协定网络中的轴心国家将主导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双边贸易协定网络已经形成了复杂的“轴心-辐条”格局。随着这种格局的形成,此类协定与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定、多边条约一起构成了一个保护标准“只进不退”、逐步递增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机制。由“多米诺”效应引致的“轴心-辐条”结构将使得轴心国家和辐条国家在利益分配、谈判能力以及规则制定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更为明显。“轴心-辐条”结构中国家之间地位的不同造成了国家间的不对称性(或歧视性)。[130]在知识产权棘轮机制中,“轴心-辐条”格局中的轴心国家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产生支配性的影响。我国自进入21世纪就开始积极地参与双边自由贸易谈判,成为亚太区域内新一轮自由贸易协定签订浪潮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在双边贸易协定网络“轴心-辐条”格局中的地位也会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鉴于亚太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的“轴心-辐条”格局既对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的进程产生积极影响,也有诸多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因此,APEC也在积极地面对逐渐形成的“轴心-辐条”格局,对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制(regulation)。2004年11月,APEC通 过了RTAs/FTAs最佳 范例(APEC Best Practices),[131]2005年至2007年,APEC成员经济体已就货物贸易、贸易技术壁垒、政府采购、透明度、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事项达成了“示范条款”(Model Measures)。后来,又讨论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环境和劳工标准等问题。“轴心-辐条”格局对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以及对知识产权区域、多边保护的影响等重大问题的具体研究还有待深入。(www.xing528.com)
其次,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日益呈现“TRIPS-附加”或“TRIPS-之外”(TRIPS-extra)的特征。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利用自由贸易协定推动缔约对方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根据2008年“特别301条款报告”,美国将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推动对知识产权的更高保护标准。美国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世界最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在自由贸易协定义务的履行中,阿曼等缔约方已经极大地改善了其知识产权立法。美国将继续与智利、韩国等国密切合作,推动其切实履行贸易协定下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132]
(三)双边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影响
WTO总干事顾问委员会的专家曾经对特惠贸易协定(PTA)作出如下评价:这类协定的“非贸易”目标更为明显,除高水平保护单方面的知识产权条款外,给惠方还要求受惠方在劳工和环保方面作出更大承诺,甚至对资本控制权的使用加以限制,以此作为优惠待遇的代价。他们担心,这些要求不仅会变成未来特惠贸易协定的“样板”,还将为在WTO中提出新议题打开绿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特惠贸易协定层面接受此类“非贸易”条款,WTO成员将不可能站出来反对将这些条款最终纳入多边规则中的要求。[133]可以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将利用双边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为其在WTO、WIPO等多边场所的谈判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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