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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缔结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要点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调员办公室的成立,显示了布什政府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决心。这一工作需要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搜集数据信息,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受保护或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此外,我国还应该就其他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制定范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双边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双方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鼓励第三国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注意事项:缔结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要点

(一)重视我国海外投资、贸易流向的主要国家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仍然存在,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这种正负相关性,决定了一国必须依照本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我国必须重视与那些和我国海外投资、贸易关系密切的国家缔结条约。

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地加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即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一方面的事务。早在2005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在商务部下设“国际知识产权执行协调员办公室”(The Office the Coordinator for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以下简称“协调员办公室”)。协调员办公室的成立,显示了布什政府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决心。“协调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就打击国际知识产权侵权、加强保护海外知识产权的问题与联邦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调;(2)负责“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ce Coordination Council,NIPLECC)的国际事务;(3)制定打击国际知识产权侵权、加强保护海外知识产权的政策;(4)实施保护美国权利人海外知识产权的策略,为落实“打击有组织的盗版活动之战略”(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 STOP)发挥重要作用。

(二)评估缔约对方的法制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1—2012)》指出了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经营阶段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保护制度的差异和保护水平参差不齐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强、保护水平较高,中国企业向发达国家直接投资时可能会因其达不到东道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使其投资受到一定限制,甚至会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而在企业向不发达国家或地区投资时,又可能因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而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48]

为了保证双边知识产权协定能够有效地发挥对我国知识产权进行海外保护的作用,在此类协定的缔结过程中,应该对正与我国进行缔约谈判或将与我国缔结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制进行评估,了解其法制现状,估量其法制进一步完善的可能空间。具体而言,与知识产权法制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缔约,应当努力争取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使其达致一个合理的保护水平,或者与我国的保护水平相当。当然,与发达国家缔约时,则要坚决抵制其过分的保护要求,坚持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考察我国知识产权在缔约对方受保护的情况

为了确保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有效作用,我们还应当考察正与我国进行缔约谈判或将与我国缔结条约的国家或地区中我国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情况,并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做到有的放矢。这一工作需要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搜集数据信息,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受保护或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www.xing528.com)

(四)制定协定范本

我国已经具有一个范围广泛的协定网络。为了保证条约内容的统一性、一致性,在现有缔约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应当借鉴积极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促进本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国家的做法,制定出我国的协定范本。

2005年3月,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接受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的委托,开展了“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课题第二阶段的研究。该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修改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拟订中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调查研究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编写《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范本》。此外,我国还应该就其他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制定范本。

鉴于此,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的做法,组织专家学者对已有协定的效果作出评估,在修订和完善现有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协定范本。协定内容的不断完善将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与缔约对方的合作

在协定的缔结过程中,我国应当注意加强与缔约对方的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双方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缩小彼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的认识差距,这样才能达成为双方所接受,并能顺利实施的双边协定。当然,还要充分考虑缔约对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才能降低知识产权合作成本,减少协定的实施障碍,实现协定的既定目标。[49]

此外,在协定的实施中,我国还应加强与缔约对方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这对于协定的有效实施和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双边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例如,2006年,为了在国内以及国外有效地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欧盟和美国联合发布了《欧美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战略》。该战略的目标是,提高国内执法和边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加强合作以减少全球盗版和假冒现象;鼓励政府与企业合作以保护知识产权。双方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鼓励第三国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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